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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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统一用表

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统一用表

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统一用表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通用表开工报告建设单位陕西天诚新开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工程名称东城国际弱电安防工程中标价格 269500总承包企业西安增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资质等级及证号安防壹级施工企业西安增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合同约定工程内容监控系统、非可视对讲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门禁系统合同工期 35 日历天计划开工2016年月日计划竣工2016年月日工程地址灞桥区纺渭路与灞瑞二路十字东南角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号施工准备已完成1、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4、工程材料进场满足施工进度需要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5、施工机械和周转材料进场满足工程需要3、施工管理人员配置到位6、文明施工基本就绪上述工程准备工作已就绪,定于 2016年月日正式开工,希监理(建设)单位于 2016年月日前进行审批,特此报告。

施工单位:西安增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审查意见:(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年月日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编印. P.陕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资料通用表竣工报告建设单位陕西天诚新开置业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工程名称东城国际弱电安防工程合同工期35天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总承包单位西安增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合同编号分包单位/269500万元/工程内容监控系统、非可视对讲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门禁系统实际开竣工日期2016年月日至 2016年月日实际工期35天竣工条件具备情况项目内容施工单位自检情况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情况已完成施工管理和技术资料已完成主要材料、配件、设备进场试验资料已完成工程款支付情况20%工程质量保修书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监督部门责令整修问题的执行情况/已完成设计、合同约定及变更工程的各项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要求,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6〕4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过程管理,规范市场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和《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工作规定,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两家以上检测机构。

严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指定和分配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签订书面合同。

二、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行业行为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四不两直”检查方式,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4〕178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3〕149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从2014年起,计划用四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和住宅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方面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认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深入开展工程质量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按照《陕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陕西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技术措施》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工作,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促进我省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建立健全机制,强化专项治理工作的严肃性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同企业评优评奖、动态考核、信用评价等挂钩,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专项治理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对未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勘察设计违犯强制性条文较多、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通病的企业,要进行通报批评,相关企业要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陕西省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专业机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部门。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规划,指导、协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二、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政策研究、法规制定和标准规范的制定工作;三、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工作;四、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监督检查、评审、鉴定和考核工作;五、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六、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信访、投诉、举报和处理工作;七、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八、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

监督总站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管理和监督,坚决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提升,推动建设工程行业健康发展。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监督总站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推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督管理水平,加强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

同时,监督总站将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的全面提升。

总之,监督总站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全力以赴履行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的职责,为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安全员-B证理论考试题库含答案

安全员-B证理论考试题库含答案

安全员-B证理论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ABC)A、责令限期改正B、经整改仍未达到预期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C、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D、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多选题】企业的工程项目部应根据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应包括;()(ABCE)A、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B、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C、选用符合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D、合理缩减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员工福利E、有效落实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3、【多选题】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工程、地下暗挖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AB)A、高大模板B、深基坑C、起重吊装D、拆除、爆破E、人工挖孔桩4、【多选题】在交叉作业施工中,钢模板部件拆除后,()严禁堆放任何拆下物件(BCE)A、基坑内B、楼层边口C、脚手架边缘D、电梯井口E、通道口5、【多选题】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人员)、机(机械)、料(材料)、法(工法)、环(环境)、测(测量)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

(BCE)A、健全科学责任制B、监控重大危险源C、建立预防机制D、完善制度E、规范生产行为6、【多选题】安全防护设施中防护栏杆应为什么颜色表示()。

(AC)A、黑黄相间的条纹B、黄色C、红白相间的条纹D、红色E、白色7、【多选题】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有()。

(BCE)A、动力拆除B、人工拆除C、爆破拆除D、气动拆除E、机械拆除8、【多选题】当事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有()。

(ABCD)A、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B、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C、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D、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E、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9、【多选题】施工单位应明确有限空间作业的()。

61749_陕西省建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

61749_陕西省建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1)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陕建监总发(2003)签发:申善强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各人工地基检测站:根据现行法规、规范、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建设工程人工地基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04号文件同时作废。

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附件2:《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附件3:《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 2003年12月5日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拟订本办法。

1.2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的地基工程。

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正文:----------------------------------------------------------------------------------------------------------------------------------------------------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17〕9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各检测单位的检测工作,遏制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检测工作质量,省厅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3日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此次专项检查是在企业自查、地市检查的基础上进行,采取听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汇报,现场查看设备、环境、检测样品、自动化采集系统,核查检测资质、检测人员上岗证,抽查检测报告、不合格台账、仪器设备档案等方式进行。

共抽查14个地市39家检测机构,占全省225家检测机构的17.3%。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对辖区内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了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检测机构进行认真整改,增强了监管力度,提升了监管水平。

二、好的方面检查发现,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能够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积极安排部署,明确要求,精心组织,认真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督促检测机构认真整改落实。

对西安、汉中、榆林三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表彰。

陕西中盛建设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有色西勘测试有限责任公司、咸阳交通工程试验检测中心、汉中市诚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康市百年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延安兴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府谷县建强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等7家检测机构一是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要求开展检测业务,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各人工地基检测站:根据现行法规、规范、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 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 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20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20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建消发〔2020〕2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自2020年6月1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施行以来,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确保了我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顺利实施。

根据各地反映和日常工作需求,省厅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2号)、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实施指南》等规定,进行了梳理进一步明确,并征求省消防救援总队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是针对本项所有示例类型,还是仅限定第一个逗号前的示例类型建筑面积?《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四)、(五)、(六)项中的建筑面积适用于本项中所有示例类型。

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不含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受理的最低面积是多少?《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中无建筑面积限定的建设工程无论规模大小,均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陕建发[2013]47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棚改办)、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切实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3]108号)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为重点的监督执法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在建以保障性安居工程为重点的房屋建筑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二、检查内容(一)房屋建筑工程1、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情况;开展以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为重点的自查情况;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1]150号)、落实《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关于对住宅排气道制品进行专项检查整治的通知》(陕建发[2012]131号)的情况;2012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执业人员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及评估项目表》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及评估项目表》
2015.7.24
2015.8.15
附件1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复审及评估项目表2021年9月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主编单位发布实施日期备注1dbj61t1032015dp型烧结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程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5122920163102陕西省农村住宅抗震构造指南长安大学陕西省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201512222016113dbj61t1042015陕西省村镇建筑抗震设防技术规程长安大学201512222016114dbj61t105201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与安全规程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15122520162275dbj61t1062015村镇砌体结构民居叠层橡胶支座隔震技术规程长安大学201622920163286dbj61t1072015西安市城镇道路太阳能光伏led路灯照明技术规范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市政公用局2015122520162127dbj61t1082015陕西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1920162128dbj61t1092015陕西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规范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2015122320161229dbj61t1102015城市公园分级标准西安市城市管理局2016414201652010dbj61t1112016西安市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防火技术规范西安市公安消防支队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016229201632811dbj61t1132016城市轨道交通隧道穿越地裂缝段技术规程长安大学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2016523201663012dbj61t1142016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防水施工技术规程长安大学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2016523201663013dbj61t1152016uvs保温装饰复合板外墙外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安大学20168420169114dbj61t1162016地铁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路安电气化监理有限公司2016713201682515dbj61t1172016现代生土砖砌体技术导则西安建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992016101716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西安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陕西省建筑设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陕建质发〔2017〕8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陕建质发〔2017〕8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正文:----------------------------------------------------------------------------------------------------------------------------------------------------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情况通报陕建质发〔2017〕8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建筑施工领域有关指示精神和住建部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领域质量监管,全面提升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按照省厅《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督查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56号)要求,2017年6月由省厅领导带队组成三个工作组,在全省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检查,主要采取查看建设主管部门资料、随机抽查建筑施工项目、现场通报反馈问题隐患等方式,共计检查工程项目60个,建筑面积共计372.9万平方米。

2017年7月5日省厅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两个在建项目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各地开展工作情况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严格落实《关于印发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34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扬尘污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7〕77号)、《关于印发陕西省严厉打击工程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加强全面工程质量监管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50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抓市场整顿,抓工程质量,抓安全管理,在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建质发〔2017〕11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西安市地铁办、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1月1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1月22日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国务院第七巡查组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全省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管行为,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下简称《监督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程》(以下简称《监督规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监督人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施工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认真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

一是认真组织监督人员学习贯彻各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充分认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始终紧绷安全生产弦不放松,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不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监督人员履职尽责的自觉性。

二是组织监督人员学习《监督规定》和《监督规程》,进一步增强法规意识,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教育监督人员严格履行监督责任,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发布日期:10-06-23 09:26来源:作者:点击次数:1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全省施工单位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的见证人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中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以及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砂浆预拌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测活动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各专业监督机构只能监督经省厅核准认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并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要求。

第五条各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对已实施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陕西省省级文明工地验评标准

陕西省省级文明工地验评标准

陕西省省级文明工地验评标准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企业:为把创建文明工地活动与安全标准化建设相结合,全面提升我省文明工地整体水平,确保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我厅对原《》进行了修订,现予以颁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人与自然和谐的文明工地,广泛推动技术创新、节能环保和绿色建筑,全面提升文明工地的整体水平,促进我省建筑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合格率达到100%,从2011年起,力争实现年创建省级文明工地200个,市级文明工地个数占到当地在建工程总数的30%以上,确保创建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环保节能突出、管理成效显著、安全文明氛围浓厚的省级文明工地。

(三)组织领导: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工作由省厅全面负责,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创建省级文明工地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不再设立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

每年年初,由省厅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确定各市当年创建省级文明工地的数量。

文明工地经验评符合省级标准的,由省厅发文命名,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二、总体要求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是我省建筑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创建文明城市、实现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品牌战略、做大做强陕西建筑业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建设、监理、总承包和分包单位应切实提高对创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落实创建责任,努力提高创建水平。

(一)以安全为重点,以质量为核心,推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坚持以人为本,以安全为重点,以质量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是创建文明工地活动的核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推动创建文明工地活动深入健康发展。

(二)依靠科技进步,突出节能环保,提升文明工地创建水平1、推广新技术。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4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42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9〕1142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面提升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深化和丰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内涵,现就加强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省级文明工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省级文明工地是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管理的最高荣誉,是评选省优工程长安杯奖的必要条件,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领导下组织实施,省厅设立评选委员会,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设立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省级文明工地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推荐,省厅组织评选,每半年评选一次。

评选程序为:企业申报→工程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推荐→申报资料审查→工程项目现场复查→评选委员会评选→厅务会审议→发文表彰。

二、评选范围申报范围为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申报规模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1)西安市建筑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各地市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各县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2)1.5万座以上的体育场;2000座以上的体育馆;1500座以上的游泳馆;800座以上的影剧院;高度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3)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陕质监发〔2019〕15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取消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陕质监发〔2019〕15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取消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陕质监发〔2019〕15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取消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自1993年起开展的全省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规定,针对当时无检测标准、报告格式、人员技术(资格)要求,我站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并不断完善,在社会各界及省内外引起了很好的反响,也受到了2002年建设部检查组的好评,对统一检测方法、提高人员水平、保证地基工程质量,确保结构工程安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简政放权和行政法许可的有关规定以及检测管理的相关法规,经站务会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该备案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取消人工地基报告备案后,各地基基础检测单位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检测工作质保体系,完善检测工作各项制度。

同时,需加大对从业人员法规和检测标准的培训,自觉遵守法规、规范和计量认证通过的体系文件,依规依据开展工作,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取消人工地基报告备案后,鉴于地基基础工程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对大型或复杂的地基工程的检测方案、业主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检测方案进行论证。

3.取消人工地基报告备案后,各地基基础检测单位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自我管控体系,通过完善的组织结构、过硬的质量管理和可靠的技术能力提供检测服务。

4.对地基基础检测单位的监管采取飞行检查、不定期巡查、举报信息专项核查等进行多种监督检查,对检测现场、报告质量、检测企业及人员诚信、市场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数据造假、出卖结论报告等严重违规行为重点查处,扭转部分项目检测质量低劣的现象。

5.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检测程序的合规性、数据采集的真实和完整性、检测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确保结构工程的质量安全。

6.原《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废止。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函〔2020〕109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函〔2020〕1098号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正文:----------------------------------------------------------------------------------------------------------------------------------------------------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情况的通报陕建管函〔2020〕109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根据《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开展督导调研的通知》(陕建管发〔2020〕31号)安排,省厅于10月中旬组织开展了对全省建筑市场整治工作督导调研,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督导调研共分三个组,主要采取检查组随机选取的方式抽查建筑施工项目,对10个设区市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开展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督导调研。

共计抽查工程项目41个、预拌混凝土企业36家,下发执法建议书14份。

二、检查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1.市场行为方面:部分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建设单位违法将土石方、桩基工程等肢解发包的问题;个别项目存在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的现象;部分项目经理、总监存在不到岗履职的现象;项目管理人员无岗位证书或人员配置不满足要求,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监理人员配备不足,个别项目监理人员无证上岗或持无效证件上岗。

2.现场资料方面:部分监理单位监理日志记录与现场实际不符,监理日志、旁站记录不规范;个别项目监理例会纪要签字不规范。

3.预拌混凝土企业方面:企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负责人空缺和未交社保现象严重;试验室未按资质标准要求配备相关人员,人员流动性大,试验人员普遍存在证书过期、无证上岗,试验报告冒用离职人员签名现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建立专项试验室。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56文件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各人工地基检测站:根据现行法规、规、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附件1: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 本省境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 本省境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项目,已于年月日办理了质量监督登记。

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监督主要依据、内容及方式(一)依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等;(二)内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单位质量行为,工程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三)方式:通过巡查、阶段抽查验证有关责任主体单位质量行为,使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控制;二、各责任主体应履行职责建设、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等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要求履行职责。

(一)建设单位(1)在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不同阶段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验收标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在每个阶段验收三个工作日前报告监督部门;(2)建设工程施工技术难点、结构关键部位在实施及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前报告监督部门;“四新”技术在实施前应取得行政许可,并报告监督部门;(3)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落实整改意见;(4)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备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房屋监督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应在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报告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届时到场监督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监理单位(1)按阶段及时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各阶段及竣工验收;(2)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3)对施工单位通知的隐蔽工程和每一检验批应当及时验收;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重大质量事故及险情隐患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5)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各参建方执业资格的人员变动应及时函告监督部门并附变动合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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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陕建监总发(2003)05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的通知:各人工地基检测站:根据现行法规、规范、规程的规定,现将再修订后的《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和《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编制统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从即日起开始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原陕建监总发(2002)044号文件同时作废。

2003年12月5日附件1: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规范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质量监督检测工作,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订本办法。

1.2 本省境内的建设工程中凡采用换填垫层法、预压法、强夯法和强夯置换法、振冲法、砂石桩法、水泥粉煤灰碎石桩法、夯实水泥土桩法、水泥土搅拌法、高压喷射注浆法、渣土桩法、土及灰土挤密桩法和其他各类人工地基工程(以下简称人工地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含人工挖孔灌注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以下简称桩基)以及其它各类地基处理方法处理的地基工程,其施工质量均须进行质量检测。

1.3 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委托无“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的单位进行上述内容的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

1.4 为确保检测结论的公正性,检测站不得检测本单位(含隶属单位)设计、监理或施工的工程。

1.5 各级质安站、专业质监站要按《工程质量监督导则》的要求,加强对地基基础工程质量及其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凡采用人工地基的建设工程,无人工地基检测报告或检测报告未加盖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人工地基检测报告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建设、监理单位不得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1.6 各人工地基检测站要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陕建施发 (1998)495号文件的规定,向省总站上缴管理费。

2 、检测单位及个人的资质管理2.1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不分隶属关系,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审查合格者,须试检一年。

—年后,经复查合格,发给“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以下称“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未经复查的单位凭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开展试检工作。

2.2 “资质证”有效期为四年。

省总站每两年复查一次,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可申请复审,合格者持证继续开展检测工作。

持证单位要将承揽检测工程的情况、存在问题、处理结果等每半年向省总站书面报告一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要及时报告。

2.3 外省、市、自治区的检测单位进入本省境内承担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任务时,须先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质审查合格后,发给“资质证”,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相应的检测工作。

其出具的检测报告亦须加盖省总站的“备案专用章”,否则,检测报告无效。

2.4 凡具有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单位,业务上受省建设厅领导,具体工作委托省总站实施。

2.5 所有人工地基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末取得“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上岗证”(以下简称“上岗证”)的人员,不得参加人工地基的检测试验、审核、审定以及检测业务的承揽工作。

2.6 “上岗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省总站每年要对持证的检测人员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其对工作纪律的遵守及对检测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审查合格者,方可继续工作。

2.7 检测站要不断完善检测质量保障体系,要严格按质量程序进行外业检测及内业资料数据的整理及处理工作,做好检测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确保质量体系的正常运行。

3 、检测项目的实施3.1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应采用省总站统一格式,由本单位持“上岗证”的法定代表人或持“上岗证”法人的委托人负责签订。

3.2 人工地基检测站承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按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技术标准、规程等制订检测方案。

对于地基设计等级为甲级、地质条件复杂和检测合同额超过八万元的综合检测项目以及未列入标准的地基处理新工艺的检测项目,其检测方案均须到省总站备案。

3.3 对本站承接的所有人工地基检测工程,有关检测站应在检测工程进行前及时以书面或以网络的形式向省总站报告检测工程的名称、地点、地基类型、检测进度计划、检测人员组成情况等,以备省总站随时现场抽查,不按时向省总站报告的工程不予备案。

3.4 各检测站应建立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制度。

对大型复杂检测工程项目,单位技术负责人应至少到现场检查一次;单项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全过程的现场检查,并应在原始记录上签字。

3.5 各检测站在检测工作中要认真执行现行国家、行业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程、技术规定,切实做好抽样、检验、计算、分析、评价、结论等工作,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有责任提出检测中发现的勘察、设计、施工及岩土工程环境变化等问题,并应指出后续施工及使用期间的注意事项。

3.6人工地基现场检测应由持“上岗证”的技术人员主持。

每个检测现场持“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操作证”(以下简称“操作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严禁持“操作证”的人员单独进行现场检测工作。

3.7各检测站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均应采用省总站统一印制的封皮,按内容要求和格式编制,并由本站技术负责人签发、盖章,再报省总站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3.8 当检测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时,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并应将结果报省总站备案。

3.9 各检测站应按国家、行业和本省规定的取费标准收费。

不得随意压价、抬价,不许持“上岗证”人员代替非持证人员签订检测合同,更不允许采用变相手段贿赂有关人员。

为保证检测质量,维护正常的检测工作环境,检测报告备案时,省总站要监督收费标准是否与工作量一致。

3.10 检测报告的备案时限为三个工作日(法定假日除外,以下类同),重大工程或复杂工程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各检测单位要将检测报告书及时送省总站备案,不得积压。

对备案中发现的工作行为及检测报告存在的问题,以《人工地基检测质量问题通知单》通知检测单位,经检测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后返回省总站存档。

4、其它4.1 无“上岗证”人员不得从事人工地基的检测及业务承揽工作;为保证检测质量及技术发展,各检测站不得在承揽业务时低价恶性竞争;不得伪造、篡改检测记录及数据。

4.2 对于在检测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及个人将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的程序及内容进行处理。

4.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陕西省建设工程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规程(试行)一、总则1.0.1 为确保我省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的质量,统一检测方法,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试行规程。

1.0.2 本规程依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之相关条文,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而成。

1.0.3 本规程所称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系指整体人工地基和桩基工程施工中和完毕后,对其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与评价,不包括设计阶段的试验性检测及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质量自检。

1.0.4 本规程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种桩基和地基处理工程的检测。

1.0.5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

二、基本规定2.0.1检测单位在进行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时,应具备下列资料:1.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及该工程地基基础(以及上部结构)设计资料;2.经业主和监理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技术资料(施工中执行的技术标准、使用的机具性能、质量控制手段及质量指标、施工顺序、施工记录及异常情况说明、施工自检表)。

2.0.2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技术方案应根据建筑场地地质条件、工程特点、施工工艺的不同分别编制;对施工质量有异议时,应适当增加检测数量和检测手段,并保证检测质量真实可靠。

2.0.3 采用高应变动测法确定承载力时,应具有可靠的、同等条件的动静对比验证资料,且动静对比验证的桩数不少于3根。

当对动测法的检测结果有异议时,应以静载荷试验、抽芯等其它原位测试方法的检测结果为准。

2.0.4 低应变检测法提供的承载力不能作为评定质量的依据,只能作为估算值或参考值提出。

2.0.5 各类基桩(含人工挖孔桩、毛石混凝土灌注桩等,以下类同)以及旋喷桩、后压浆桩、搅拌桩、高压注浆桩等,其桩身质量评价,可采用动测法或其它有效方法进行检测。

2.0.6 人工地基工程质量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各类复合地基质量检测的桩(片)数量应满足有关规定要求,检测时如有10%的桩(片)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加倍抽检;如仍有10%的桩(片)未达到设计要求时,应认定该整体人工地基质量不符合设计标准,必须进行补救处理,然后,再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测。

2.对各类基桩的施工质量(承载力)有异议或进行全面评价时,应采用单桩静载荷试验或可靠的高应变法进行检测,抽检数量由设计、监理和检测单位共同确定,单桩静载荷试验数量—般应不低于1%且不少于3根,高应变法检验数量一般应不低于5%且不少于5根。

3.对以消除地基湿陷性和地基液化为主要目的的检测工程,当有少量测试数据不能满足规范或设计要求时,可根据建(构)筑的类别和抗震设防类别,结合场地和地基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2.0.7 各种复合地基承载力测试值,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超值产生的原因或增加测试点数进行补测。

2.0.8 对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以室内试验确定土壤湿陷性等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时,每个天然土层不得少于6组;2.以标准贯入试验评价砂土液化时,每一主要土层的试样个天然土层不得少于6组;3.用载荷试验确定承载能力特征值时,在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3根(片)(50根以内不少于2根),以高应变动测法试验时,在同一条件下不得少于5%,并不得低于5根。

2.0.9 各种土工试验、载荷试验(如单桩浸水、抗压、抗拔、水平、浅层、深层、复合地基试验等)、动测法、抽芯法及其它检测方法的测试,均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规程的规定。

2.0.10 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周期的有效期内且合法有效。

2.0.11 外商在中国销售的计量器具,应有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型式批准及计量检定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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