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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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暂行规定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人血白蛋白、血液制品的使用管理,根据《山西省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晋政办发[2002]28号)及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抢救使用白蛋白、血液制品的通知》(并医险中心医管函[2006]11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血液制品使用范围的通知》的规定,规范医疗保险业务操作、保障参保患者的基本医疗需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基本医疗保险血液制品使用暂行规定》,请医院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血液制品”是指以下血液及血液成分者:
1、全血;
2、血浆;
3、手工分红细胞悬液;
4、手工分浓缩血小板;
5、机采血小板;
6、洗涤红细胞;
7、冷沉淀;
8、去白红细胞;
9、浓缩白细胞;10、人血白蛋白。

第二条参保患者在临床诊疗过程中使用血液制品,符合以下适应症规定的,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乙类项目支付范围;否则,一律按全部自费处理。

判断依据以病程记录和使用前三日的各种临床检查报告值为准。

(一)白蛋白使用指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使用白蛋白:
1)晚期癌症患者有恶液质倾向、肝功能低下、并出现水肿、胸腹水、血浆白蛋白低于30g/L;
2)原发或继发性肝癌患者,肝功能极差并伴有低蛋白血症,蛋白低于30g/L;
3)恶性胸腔、腹腔积液者,多次抽液治疗后,血浆白蛋白丢失较多,造成低蛋白血症者,蛋白低于30g/L;
4)恶性肿瘤患者大剂量化疗后,反应严重,体质衰竭,血清白蛋白正常值低于30g/L。

(二)血液制品使用指征
1)恶性肿瘤、急、慢性重症性肝炎患者全血减少、血红蛋白、红血球计数、红血球压积、血小板计数、白血球计数,化验结果均低于正常值;
2)急诊大出血、术中抢救用血,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术中用血等。

①急救、抢救用血的血色素应低于7g(不含7g)同时有病危通知书或抢救证明;
②贫血、白血病、血友病患者用血要求血色素低于7g(不含7g)。

第三条使用办法
1、办理手续:
参保患者在急救、抢救期间确需使用血液制品的需填写《特殊就医申请表》,携带病危通知书或抢救证明、化验单,术中用血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医院医保科审批。

使用
白蛋白的需填写《特殊就医申请表》、携带病危通知书或抢救证明、白蛋白化验单,医院医保科审批同意后方可以使用;其费用参保人员自付20%后,其余80%纳入统筹计算支付。

医院医保科留存审批依据,以备核查。

2、审批量:
每次申请审批量不能超过一天剂量(一次化验结果审批一支白蛋白)。

介于一次化验结果使用一支白蛋白,可能会造成医源性缺陷,故3-5天疗程结束复检化验结果一次。

第四条各科室要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人血白蛋白”、“血液制品”使用的管理工作,完善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医保科。

第五条本规定由医院医保科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医院医保科
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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