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国情普查-河流实体编码的说明(暂行版)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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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水系的编码规定
地理国情普查中,河渠、湖泊和水库的实体编码(EC)属性需依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1:50000数据库建库工程暂行规定河流、湖泊与水库名称编码原则》(后简称《编码原则》)的相关规定,并扩充等外河流的代码。

对于1:5万、1万地形数据库中存在编码的河流、湖泊、水库、干河床等,地理国情普查数据库中的相应代码应与其结构及内容保持一致(少数干流的河源编码需进一步修订);对新增的、有名称的河流、湖泊、水库、干河床等需按照《编码原则》进行编码,并备案说明。

1.河流
河流代码为8位,前两位为该水体所归属的一级和二级流域码;河流的中间五位为数字字母混合码;最后一位区别河流等级、类别,取值为1至7,X表示等外河流,9表示京杭大运河。

在编码无法判断的情况下,赋上临时代码,并备案说明。

河流临时代码结构与河流代码一致,前两位与最后一位均按实际情况填写,中间五位全为9。

六级、七级、等外或特殊五级以上二级和二级以下支流(数字字母)
2.湖泊
湖泊代码为八位数字字母混合码,其代码结构如下:
湖泊等级,一位数字码
湖泊代码为8位,前两位为该湖泊所归属的一级和二级流域码;第三至第六位为数字码,
表示湖泊所在一、二级流域区内的顺序码;第七位为数字,从1-6表示湖泊等级;最后一位为字母码,用L表示湖泊。

任务区内新增的湖泊编写名称代码时,需按照湖泊所在流域从河源起以采集或检索顺序编码,保证同一流域顺序码唯一,并进行备案说明。

3.水库
水库代码为八位数字字母混合码,其代码结构如下:
水库等级,一位数字码
水库代码为8位,前两位为该水库所归属的一级和二级流域码;第三至第六位为数字码,表示水库所在一、二级流域区内的顺序码;第七位为数字,从1-4表示水库等级;最后一位为字母码,用R表示水库。

任务区内新增的水库编写名称代码时,需按照水库所在流域从河源起以采集或检索顺序编码,保证同一流域顺序码唯一,并进行备案说明。

(二)新增水系的等级划分
1.河流
对于新增的河流,主要依据河流的流域面积、长度等自然属性进行等级划分。

具体操作时,遵循“山区性河流利用流域面积,河网地区和内流区利用河流长度作为主要指标”,并给出了全国范围的统一参考标准(如下表),针对不同流域区可以按照“东部小、西部大,南方小、北方大”的基本原则,对该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1)山区河流等级划分方法
同时满足指标(1)和(2)者,即可定为相应等级;满足指标(1),且满足指标(2)的上一级或下一级,也可定为相应等级;满足指标(1),且满足指标(2)的上两级及以上,也可定为相应等级;满足指标(1),且满足指标(2)的下两级及以下,则定为指标(2)对应的等级。

七级及等外河流的划分,需进一步参考指标(3)。

(2)平原区河流等级划分方法
同时满足指标(1)和(3)者,即可定为相应等级;满足指标(1),且满足指标(3)的上一级或下一级,也可定为相应等级;满足指标(1),且满足指标(3)的上两级及以上,也可定为相应等级;满足指标(1),且满足指标(3)的下两级及以下,则定为指标(3)对应的等级。

2.湖泊
(参考《水利工程代码编制规范》SL 213 -2012)
3.水库
(参考《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59-2000并改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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