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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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目录

一、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1)

第三章应急管理制 (2)

第四章工程检查制 (3)

第五章蓄放水管理制 (4)

第六章维修养护制 (5)

第七章附则 (6)

二、学习培训 (6)

三、日常巡查 (7)

四、汛前检查 (13)

五、年度检查 (15)

六、特别检查 (17)

七、蓄放水管理 (18)

八、年度维修养护 (21)

九、日常维修养护 (23)

十、隐患上报 (26)

十一、综合整治 (30)

附录管理平台移动端操作说明 (32)

一、小型水库管理制度

小型水库运行管理制度由武义县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工程检查制、蓄放水管理制、维修养护制等。安全责任制、应急管理制、工程检查、蓄放水管理制及维修养护制度应悬挂在大坝管理房合适位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下属小型水库的标准化管理,保持工程设施的安全、完整、正常运用,保障水库安全运行,确保下游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试行)等,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小型水库。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武义县小水电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下属小型水库的安全运行管理全面负责,总负责岗对各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各水库运行管理岗为水库运行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巡查岗主要负责水库的日常巡查工作,蓄放水管理岗主要负责水库的蓄水管理和放水管理工作,维修养护岗主要负责水库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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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发现险情或安全隐患时,工程巡查岗、蓄放水管理岗等须在第一时间向总负责岗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向小水电公司和武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第五条水库有垮坝危险时,总负责岗应立即向可能影响下游范围发出警报,并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上岗的总负责岗、工程巡查岗、蓄放水管理岗、维修养护岗人员必须经过水库运行管理业务及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在岗人员每年应按规定参加必要的水库运行管理业务及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章应急管理制

第七条小型水库应急管理工作由小水电公司结合区域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各管理岗位应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演练工作。

第八条当水库发生安全隐患后,各运行管理岗应初步分析是否为险情或发展为险情的可能。险情指下列可能危及工程及下游安全的情况:

1.大坝出现异常渗漏、裂缝、滑坡。

2.蓄水区两侧山坡出现裂缝、滑坡。

3.蓄水区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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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险情发生后,工程巡查岗/蓄放水管理岗应立即向总负责岗汇报,情况特别紧急时,可越级上报。总负责岗接到险情报告或发现险情后,应在立即向小水电公司和武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现场察看险情动态,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险情发展。

第十条险情报告内容包括:发现险情的时间、出险部位、险情的现象描述、险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

第十一条总负责岗应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其他运行管理岗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当水库发生险情时,需24小时有人值守,直至险情状况消除。

第十三条总负责岗应做好应急管理及险情报告的记录工作。

第四章工程检查制

第十四条水库工程检查分为日常巡查、汛前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

1、日常巡查由工程巡查岗负责。

2、总负责岗、工程巡查岗、维修养护岗参与小水电公司组织开展的汛前检查、年度检查、特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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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现场检查范围包括坝体、放水设施、启闭设施、管理设施、水面、其他管理和保护范围及近坝岸坡。

第十六条工程检查频次要求:

1、日常巡查:非汛期每3天1次;汛期每天1次(4月15日-10月15日);当水库水位接近(小于50cm)或超过溢流堰堰顶高程时,每天巡查2次;发生强降雨、台风等其他特殊情况时增加巡查次数。平时蓄水区的检查工作5天一次。

2、汛前检查:每年的4月15日之前开展1次,具体时间以小水电公司下达的汛前检查通知为准。

3、年度检查:每年的10月15日之后开展1次,具体时间以小水电公司下达的年度检查通知为准。

4、特别检查:根据水库运行管理人员的申请,具体时间以小水电公司下达的特别检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工程检查的内容保证全面、细致、无遗漏,工程检查的记录应保证详实、客观,发现问题或隐患及时上报总负责岗。

第五章蓄放水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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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水库蓄放水管理工作应服从小水电公司、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令及要求。

第十九条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应根据上级要求控制水位运行。库区内不得从事影响水库正常运行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由蓄放水管理岗负责水库的放水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工作流程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简化操作步骤。蓄放水管理岗需做好放水工作的工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未经总负责岗允许,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开展水库的放水工作。

第六章维修养护制

第二十二条水库应坚持“经常养护,随时维修,养重于修,修重于抢”的原则,及时消除各主要建筑物及设施表面的缺陷和局部问题。

第二十三条维修养护包括日常维修养护和年度维修养护。日常维修养护一般由维修养护岗实施,年度维修养护由总负责岗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维修养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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