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方案之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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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方案
【篇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京兆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
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
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
合我乡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
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
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
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
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长
期固定居住在本区域的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
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
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激发他们热爱劳动的热情。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由司法所所长张春生担任组长,韩晓、李昭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司法所,由韩晓负责日常工作的办理。

(二)职责分工
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
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
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
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办要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社
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村支部、村委会积极参与。

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要积极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机会,并帮
助推荐就业。

妇联要组织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帮教对子,重点做好女
犯的帮教工作。

各村党支部、村委会要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具体负责以下三
项工作:
1、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宣传,让村民对社区矫正工作有所了解,并
理解、支持此项工作的开展。

2、对本村社区矫正工作进行部署,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将本
单位矫正工作情况向街道矫正领导小组汇报。

3、组织本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公益劳动,并根据本人的劳动情况出
具相关的劳动证明。

四、工作队伍和工作规程
(一)工作队伍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者
是指司法所人员、派出所民警和聘用的协管员。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
指居住在社区内,热心社区工作的人员。

(二)工作规程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对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生效后7日内
将有关资料寄至当地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报到,办理手续,签订责任书;司法所要为每个社区矫正对象建立档案,制定矫正方案,定期教育;司法所对于矫正期满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及时出具
书面鉴定材料,报上级备案、予以宣告。

五、工作要求
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认真谋划、精心部署,并加大宣传力度,将好的经验典型进行及时宣传报道。

【篇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2007]49号文件《关于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
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缓刑、管制、剥夺
政治权利、假释及监外执行五种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
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
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
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
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不仅有利于落
实党的改造罪犯政策,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加强和完善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行社区矫正工作,是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是推进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

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
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
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
点对象。

五、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2、安排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

学习、教育活动主要包括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等方面内容。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

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公益劳动情况记入档案,作为
考核与鉴定的依据。

4、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

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
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建立社区矫正组织。

镇成立由镇党政领导任组长,综治、公安、司法、民政、财政、劳动、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为成员单
位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督促检查基层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城关司法
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司法所,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密切配合。

(二)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建立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
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指司法所工作
人员、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工作(居住)在
社区内、热心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
家学者、离退休人员、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等。

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由镇社区矫正办公室组织批准并颁发聘书。

(三)各有关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是
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
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公安部门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考察。

对实施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监督、考察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社
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对司法行政部门提
出的减刑、撤销缓刑、假释和收监执行的书面意见,及时进行审核,提出
建议,通报原判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对下落不明的
矫正对象,及时进行查找;对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依法
处理。

2、司法行政部门为社区矫正工作主管部门,要做好社区矫正对象的
衔接、矫正执行、监督管理、考核奖惩、矫正解除、组织协调有关
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

要严格执行《安徽省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规
定(试行》、《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3、民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

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特别是伤残、家庭困难人员)纳入低保范围。

4、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标准:按五种罪犯上年人数每人每年1000元列入财政预算),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正常运行。

【篇三:社区矫正方案】
矫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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