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队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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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保证他们在建筑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区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和义务。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对待施工队伍要象对待本企业的员工一样,要对其进行经常性教育,要把上级和公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时向他们传达,提高劳务队伍的自我安全意识,使之人人皆知安全生产常识。
第三条工区经理对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负责人担负施工队伍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他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负有同样直接管理责任。
第二节规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施工队安全管理措施》所指的施工队伍,包括施工队下属劳务用工队伍。
施工队伍是指按国家规定(或业主规定)允许的正式工程分包施工队伍。但禁止在所分包工程内分包或转包。
劳务用工队伍是指施工队伍在内部所配置人力资源、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的情况下,借用外部具有合法身份的劳务人员。
施工队伍应具有以下的有效证件:
1、企业的营业执照;
2、相关施工资质证书(单项工程);
3、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以上三证,方能允许进场施工。
第五条施工队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下属劳务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工区与施工队伍在签订工程分包或劳务用工合同的同时,还必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义务和权利,各自承担安全事故的责任。同样,施工队也必须和下属劳务队伍(人员)签订施工(用工)合同,同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工区备案存档。
第三节细则
第七条施工队伍(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劳务员工要认真遵守执行承建工程项目合同和工区所制订实施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接受工区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应及时与其解除合同。
第八条施工队伍所从事的工程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指派专职炮工负责实施并报工区备案存档,劳务队伍不能从事爆破作业。对爆破器材的领、发、使用、运输、保管、销毁必须严格按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并随时监督检查,不得将爆破物品出卖和出让给项目工程范围外使用。
第九条要加强对施工队伍自有车辆(包括小翻斗车、手扶拖拉机等)和租用车辆的管理,严抓劳务队伍自有车辆和租用车辆的违章行为。
第十条凡是担负有尘毒害或险要工程作业项目的劳务队伍,施
工队应向他们讲明危害和防范措施,并根据需要向劳务队伍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防护设施,并督促指导劳务队伍使用。
第十一条工区每月的安全自检都要对施工队及劳务队伍的工地、驻地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的隐患和事故苗头以及违章操作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令其整改,不能听之任之。
第十二条工区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安全员,每月至少要组织劳务队伍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做好事故预防。施工队伍人数达50人以上的,要求施工队伍指定一名专职安全员,50名以下的指定一名兼职安全员,以强化劳务队伍自我安全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能力,使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从单向管理转变为双向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队与劳务队伍(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时,要对劳务队伍实行安全事故风险抵押制。协议要明确规定从劳务队伍的工程款中扣押1%的安全生产押金,并说明用途。工程结束时,劳务队伍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则全额返回劳务队伍。如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押金的10%作为对劳务队伍的罚款,其余部份返回给劳务队伍作为伤亡者的补助费用。
第四节考核与处理
第十四条无论有无法人资格的施工队伍发生的安全事故一律列入工区的安全管理考核指标,考核办法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劳动安全奖惩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施工队伍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和造成的损失均以第十三条之规定处理,全部损失由施工队伍自行承担。凡是未与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但在我方工地承包工程施工的无法人资格的劳务队伍,其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造成的损失,由当事施工队承担相
应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节附则
第十六条本项目的重要安全项目:1、高边坡地段防自然落石、滑坍;2、雨季防泥石流、防洪防汛;3、高边坡作业防滑落;4、施工队伍防民工纠纷、酗酒闹事,驻地防地质灾害;5、炸药库、油库的防火、防盗、防雷、防破坏;6、爆破区域爆破时的警戒、爆破后松动土石方的清除;7、机械作业防机械伤害; 8、孔桩施工防落石、坍塌、坠落、有毒气体;9、墩柱及梁板安装施工防坠落、防倒塌;10、溜筒江大桥吊运缆索防钢绳断,防地龙、索塔松动,防滑车紧固件松动,防大风(6级或6级以上),挂篮施工防坚固件松动、受力件变形、断裂,防揽风绳失效,防超距离超负荷运行,防高空坠落;11、生活、生产用电防漏电、触电;交通(车辆机械)防酒后、疲劳驾驶,驾驶带病车辆机械,防超速、超载、超员、超负荷运行等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如本管理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