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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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2010-07-22
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是通过组建中国人
民银行、合并解放区银行、没收官僚资本银行、改造私人银行与钱庄,以及建
立农业信用社等途径实现的。
新中国金融体系的诞生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为标志。它的建立和各解放
区的银行先后并入人民银行并成为人民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与人民币的发
行和用人民币先后收兑各解放区的货币,是同一个过程。
对官僚资本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采取没收财产由中国人民银行接管的措施,这包括国民党政权的中央银行、省市地方银行和资本全部属于官僚资本的
商业银行。其中的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根据它们过去的业务经营特点分别改组
为专门银行;交通银行改组为长期投资银行,中国银行改组为外汇专业银行交
通银行没有几年就停止了经营活动。至于官僚资本银行及"官商合办"银行中的
私人股份权益则予以保留。
解放初期,对民族资本银行和私营钱庄采取的是严格管理与业务疏导相结
合方针。政府公布了对银行业的管理办法,严格划定业务经营范围,规定资本
金额度,以及放款占存款的比率等,实行严格管理;在业务经营方面,在人民
银行的领导下,疏导其资金投向,开展正当的工商业放款,以利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后来,通过一些过渡形式完成了对民族资本银行和钱庄的改造。首先
是组织联合经营和公私合营。1950年3月,民族资本银行和钱庄资金周转困难,信用动摇,民族资本银行、钱庄大量倒闭,402家人员由3万人减到2万人,
业务量大大缩小。为此,国家银行领导民族资本银行进行改组,帮助它们采取"小的并,大的靠"的办法,逐步实行公私合营。到1950年9月末,公私合营银
行吸收的存款,已占全国私营银行、钱庄存款总额的90%以上,基本上实现了
公私合营。其次是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完成对资本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为了适应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进行经济建设的需要,1952年12月实行民族资
本银行业全行业的公私合营,成立了统一的公私合营银行,在国家银行的领导
下,经营指定范围的业务。1955年公私合营银行确定专营储蓄,并分别与人民
银行有关机构合并。
建立和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形成的一个特点。旧
中国经济落后,新式银行势力尚未广泛深入农村,农村大部分还是高利贷活动
的阵地。在这种情况下。要依靠银行机构下伸农村,必将是个漫长的过程。由
于在根据地已经有建立信用合作社的经验,遂决定在农村大力发展集体性的信
用合作组织,以改造农村中旧的信用关系,支持农业生产和解决农民生产、生
活困难。信用合作组织采取过信用互助组、供销社信用部、信用合作社等形式,其中信用合作社是其高级形式。到1955年下半年,信用合作社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上做到了乡乡有社,并在乡以下设立了信用分社或信用站,成为社会主义
银行体系在农村联系几亿农民的庞大金融网。同时为了加强农村金融工作,强
化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领导,更好地促进发展,于1955年3月建立了中国农业银行,作为我国首家经营农村金融业务的国家专业银行。
这样,解放初期,我国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和骨干,并保存几家
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体系格局。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种体系格
局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并有力地支持了国有经济的发展。
历史上的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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