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研究报告发展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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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是什么?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的思考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学研究

——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的思考

作者

闫海

[内容提要]本文运用相关经济学和法学理论从国家与市场经济的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进行深入研究。文章首先简要回顾15世纪末以来西方关于国家与市场经济的经济学理论沿革;其次分别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两个侧面分析国家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并以此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再次探讨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与经济国际化趋势对国家与市场经济,进而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影响;最后在上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应然性研究基础上,阐述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中国特色。

[关键字]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市场经济

著名民法学家佟柔教授曾经强调:“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性,或者提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它不同于以往人们所认识的任何一类经济关系并应找到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指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1)尽管佟老作为学科经济法理论倡导者,不承认经济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存在,但上述论断为经济法的治学研究指明科学方向。回顾中国经济法学二十余年短暂的学科史,许多经济法学者正是以经济法调整对象为认知起点去构建经济法理论框架,并形成大、中、小、无四大类多流派的争鸣格局。(2)然而深入研析1993年至今影响较大的“经济协调关系说”、

“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民市场运作关系说”、“国家协调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所谓的新五论,会发现林林种种的理论主X背后隐藏着各学派对“国家与市场经济”的不同见解。笔者认为经济法理论基石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而国家与市场经济问题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研究的核心问题。因此,本文力图从国家与市场经济角度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给予应然与实然阐明。

一、简述国家与市场经济西方经济学理论研究轨迹

国家与市场经济理论的争论肇始于15世纪末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重商主义,尽管该学派存在15世纪-16世纪中叶的早期重商主义与16世纪下叶——17世纪晚期的重商主义之别,但反映商业资本和新兴资产阶级进行原始积累,扩X市场的客观要求,使之基本理论观点始终一脉相承,即货币是财富的唯一形式,财富来源于流通领域,并且国内市场仅仅是财富让渡,对外贸易才是增加一国财富的根本途径。因此主X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干预国际贸易、扩大产品出口和货币输入,限制或者禁止商品进口和货币输出,还主X借助国家政权对内扫除封建割据统一国内市场,对外实行殖民扩X拓展海外市场。在重商主义的理论指导下英法等西欧国家先后颁布大量法令,如调整有利于资产阶级的土地关系的圈地法令等、劳动关系的劳工法、济贫法等以及贸易关系的谷物法等,而其中1815年颁布的利用关税限制禁止谷物进出口、控制谷物价格的谷物法影响重大。(3)

历史进入19世纪以后,在西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政权业已巩固,因此形成于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政策和体现过多国家干预的法律制度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突破口是率先举起“经济自由”旗帜的“反谷物法同盟”,而18世纪下半叶产生于法国的重农主义更以“自由放任”(laissez-faire)原则为,反对重商主义奉行国家干预经济的各项政策和法律制度,提出“经济自由”是实现“公平理性”的“自然秩序”的唯一途径。这一时代思想之大成者当属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A·Smith),他在1776

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研究》一书中提出迄今耳熟能详的“经济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守夜人”三个基本X畴,并指出抽象为“经济人”的个体在自私追求个人利益时,他或她好象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这是所有可能出现结果中最好的;政府对自由秩序的任何干预都几乎必然有害(4),因此政府的最佳角色是除了赋税外不存在任何经济职能的“守夜人”或“夜警政府”。亚当·斯密的学说得到广泛认同,他也因此成为自由主义的鼻祖,但同时代西欧乃至英国仍在公用事业、金融货币、对外贸

易、价格、关税等经济领域颁布相当数量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如英国工厂法、关税法、法国的粮食降价法,其中“工厂法的制定,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成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5)

19世纪末20世纪初相对落后的德国急于赶超经济发达西欧诸强,德国历史学派从寻求本国本民族发展的特殊历史道路出发首先对自由放任经济思想提出挑战,代表人物弗里德里希·李斯特认为要求相对落后的德国同较发达英国通过自由贸易进行竞争,无异于让一个小孩同一个成人去用力,德国要发展国民经济,必须加强国家对经济干预。因此,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开始广泛的经济统制,制定鼓励、促进、扶持卡特尔的《卡特尔规章法》;战后更突破“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意思自治”以及“契约自由”等民法基本原则,颁布大量的国家权力介入经济生活的法令,诸如1919年《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6)而1929-1933年世界大萧条,则彻底粉碎市场万能的神话,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爆发了一场凯思斯革命。英国学者凯思斯(J·M·Keynes)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中指出,资本主义大危机与大萧条主要由于心理规律造成有效需求不足(7),特别是对投资未来收益缺乏信心是引起“资本边际的效率”的“突然崩溃”的导火索,因此国家应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刺激消费,增加投资,实行赤字财政,举办公共工程,通膨胀的手段实施反周期的政府干预。英国1944年发表的《就业政策白皮书》正式选择凯思斯主义为指导思想,1945年《塔夫脱——拉特克列夫修正案》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肯定不平衡预算的赤字财政思想。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凯思斯主义被奉为官方哲学,国家干预为中心政策体系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全面建立,至此开始了近30年的资本主义“黄金年代”。

时至70年代中期资本主义世界爆发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出现了失业与通胀并存的滞胀现象,凯思斯理论被重新评价与修正,一些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纷纷从不同角度阐述了经济自由主X,并形成诸多流派,如美国里根政府的官方经济学——供给学派认为:不是需求不足而是供给不够,依据“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只要市场充分发挥作用就能够自然而然达到均衡,政府只应起监督、协调和政策指导使用;英国撒切尔政府的官方经济学——货币学派从分析货币和货币政策入手,认为凯思斯主义扩大政府权力的财政政策导致货币供应量不适当扩大,破坏市场经济自我协谐机制;理性预期学派从“经济理性”角度分析,在理性预期状态下,国家实施的任何旨在稳定经济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都是无效的,“市场比任何模型都聪明”;经济自由主义学派重要代表人物哈耶克指出,经济上的任何集体行为都是无效或低效,只有个人分散决策,才能保证经济活动的效率,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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