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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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排污权交易
(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03)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09-00
摘要:排污权交易制度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适用的一种制度。
排污权作为一种权能,它的创设源于对企业行为外部性的承认。
而考虑到环境资源的价值性,对企业排污权能的界定及限制已是历史的必然。
目前我国正处经济建设的快速期,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构建我国的排污权制度就显得十分迫切。
关键词:排污权必要性对策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
排污权交易制度又称买卖许可证交易制度,它确定一个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在不超过该排放总量的前提下,允许各排污单位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减少排污量以保护环境的制度。
它把环境容量转化为一种商品,即出卖环境的纳物能力,并将其纳入价格机制的一种环境经济手段。
排污权交易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政府管理机构向企业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则根据排污许可证向特定地点排放特定数量的污染物,即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二是排污权可以转让、可进行买卖交易。
排污权交易主要是利用市场机制,给排污企业提供一种决策上的选择自由,即污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自行治理污染物和购买排污权之间进行决策,改变了以往消极地、被动地接受政府管理的方式。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现状
(一)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撑与公众参与
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尚处于试点阶段,排污权交易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支持,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实施交易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交易市场不能自发形成,必须通过立法才能形成。
虽然基层环保部门和企业都希望能及时出台有关排污权交易的具体
规章制度,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地立法,排污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尚没有统一的标准。
此外,排污权是企业对环境资源的使用权,是另外一种形式的产权。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行,意味着给污染企业提供了合法的“污染环境的权利”。
“传统理念认为,环境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排污权交易制度则违背了这一理念,不为民众所接受,这在客观上导致了民众与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
[1]
(二)排污权交易市场不规范
要成立经营排污权出让和交易的企业,在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都会碰到
难题。
另外,目前存在着新建污染企业和已建污染企业之间,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面有偿和无偿取得“双轨并存”的不公平局面,挫伤了企业有偿取得排污权的积极性。
即使是有偿取得,是通过拍卖方式还是政府定价也值得研究,前者可能会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后者存在着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之弊。
由于环保部门掌握着排污权的分配指标和交易方式,一旦权力参与排
污资源分配,会导致又一种权力寻租。
而一旦有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排污权,就会打击别的企业珍惜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积极性,最终会出现排污权交易市场名存实亡的局面。
在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除了个别针对特种污染物的规定中体现有“总量控制”意图外,主要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总量控制”的规定。
在“排污付费”的污染控制策略下,只要付费就可以排污,这样,企业显然不会再去市场上购买排污权,也不会有企业卖出排污权。
(三)排污权交易范围过窄
我国目前的排污交易制度的实施范围还过于狭窄,一方面排污收费的征收范围过窄,只涵盖一部分污染物和污染源。
现行排污收费的范围仅限于“三废”及放射性污染物,但是对于居民垃圾、生活污水、流动污染源等尚未全面收费,但据统计,目前在污染物的总量上,生活污染已超过工业污染,成为主要的污染源。
因此排污权范围有必要扩张其他污染源,应由工业领域拓展到日常生活领域。
另一方面,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只有几个试点,这种情况,使试点区域内的排污企业经营成本上升,所以,跨区域、更大范围的交易势在必行。
三、关于构建排污权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健全法制
要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就必须从法律上确认排污权。
一项权利之所以能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交易,原因就在于特定主体拥有对该权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他人非经许可不得擅自行使该权利,
而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对排污权都没有明确规定,更不用说有关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整体规定。
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像美国那样,对排污权交易制定详细的法规,从初始排污权的分配,到许可证的获得、许可证的交易、受影响污染源的范围、监测的要求、超许可排放的处罚等,给出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体系。
同时,必须确立与环境质量直接挂钩的标准和相应的整套新的原则、形式和技术立法。
(二)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
一方面,在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尊重市场的主导地位。
政府也应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将工作重心由直接的行政控制转变到努力培育排污权交易市场,为市场服务上来。
具体而言就是排污交易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政府不应管得太多,其主要任务是确定总量控制的目标和初始量的分配。
“政府应为各排污单位提供畅通的信息渠道,使各单位及时获得有关交易的信息,并可为单位之间的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以促成安全和快捷的交易。
”[1]借鉴美国的做法,发展环境金融事业,建立环境银行,开展环境容量及排污量存贷业务。
政府要根据价格规律要求制定相应的价格评估和补偿制度、交易审批程序及相应的操作规范。
另一方面,扩大排污权交易的区域范围和主体范围。
环境是一个整体,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亦会对其他地区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排污权交易制度不能仅限几个试点地区。
同时,排污权交易主体是指有资格进行排污权买卖的个人和各种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只要是排污者,都有资格根
据自身需要在市场进行排污权的交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享有交易排污权的权利。
(三)完善政府的监管职能
排污权是一种财产权,而且从长期要看,其价格将呈上升趋势,因此就很有可能出现炒卖排污权的情形,甚至可能出现垄断排污交易市场以牟取暴利的现象。
排污权的价格应由市场决定,但排污权的交易市场秩序、区域环境容量的科学确定、环境容量价值的准确评价、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等都需要由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维持和管理,因此政府的角色和行为也就从排污配额交易主体变成排污权市场的监督和保护者,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排污权交易要顺利进行,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
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政府应尽可能利用经济手段而非行政命令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要在两控区或重点污染源建立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监督管理系统,政府应努力提高维护和管理排污权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能力。
此外,通过买卖排污权来保护环境将使政府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尤其是直接经办交易的工作人员权力扩大,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可左右排污市场,进而影响整个环境保护事业。
因此,对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防止他们利用许可证的买卖谋取私利,也是实现政府有效监督管理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罗勇等著.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 宋婧.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分析.[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7.(10).
[3] 刘建辉.权交易的中国困境.[j].决策.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