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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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二元结构: 私法二元结构:
一、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
商法是私Hale Waihona Puke Baidu。 商法是私法。商法的商人自治特性及 遵从” 的便捷性要求, 遵从”商”的便捷性要求,都根源于 私的交易和信用关系。 私的交易和信用关系。
二、在私法结构之下,民法为私法 在私法结构之下, 的一般法, 的一般法,商法为私法的特别法 特别法优先,对于商事法律关系, 特别法优先,对于商事法律关系,商法 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规定; 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商法规定;商法无 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 规定的,适用民法的规定。
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按照这种观点,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 其一,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 行政机关的调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整也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经济法 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 则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体,即经营主体的行为,而且调整国家及其 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如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参与经济活动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 经济活动的行为。 经济活动的行为。 其二,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 其二,在调整方法上,商法注重维持私法中传统的“意思自治原 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则”,经济法则信守“国家统治原则”。 其三,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 其三,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以平等主体为本位的私法,以任意性 规范为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规范为主;经济法则是以国家为本位的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其四,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 其四,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 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为内容;经济法则以价格、金融、税收、 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为内容;经济法则以价格、金融、税收、 投资、公平交易、反垄断、贸易管制等为内容。 投资、公平交易、反垄断、贸易管制等为内容。 按照狭义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是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发达, 按照狭义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是伴随着现代经济的发达,需要借 助于国家手段对经济活动予以干预, 助于国家手段对经济活动予以干预,为弥补传统商法的不足而产生的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对传统商法的补充。 一个新的法律部门,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对传统商法的补充。
行政法与商法的关系又颇为密切。 行政法与商法的关系又颇为密切。 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 商法中的公法性规范主要是行政法律规范, 如商事登记制度、商事账簿制度、 如商事登记制度、商事账簿制度、股权转让 登记制度、船舶登记制度等等。 登记制度、船舶登记制度等等。这些制度的 目的在于保障商事秩序的建立和商事权利的 实现。 实现。 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活动中的行政法调整, 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活动中的行政法调整, 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是行政法对商法的补充。
第三节、 第三节、商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作为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兼容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公法性规定主要为行政法律 规范。因此,商法与行政法既存在性质上的区别,又存在规范体系上的联系。 规范。因此,商法与行政法既存在性质上的区别,又存在规范体系上的联系。
第三章 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商法原则与具体条款应用问题更关系到商 法典与民法典,经济法典等的关系。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 法典与民法典,经济法典等的关系。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 实践问题。 实践问题。
第一节、 第一节、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第二节、 第二节、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商法与经济发的关系,是二十世纪以来, 商法与经济发的关系,是二十世纪以来,商法发展的 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难题。 有一个重要理论问题,也是一个理论难题。不仅在传 统的社会主义国家,商法被经济法所兼容并包, 统的社会主义国家,商法被经济法所兼容并包,即使 在西方国家, 在西方国家,经济法已经成为商法发展的一个重要的 障碍。由于经济法本身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障碍。由于经济法本身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 更没制定出经济法典。因此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更没制定出经济法典。因此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理 论上更是莫衷一是。 论上更是莫衷一是。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 法的调整对象所导致的。 法的调整对象所导致的。
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商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其一,调整对象及其性质不同。 其一,调整对象及其性质不同。 其二,主体不同。 其二,主体不同。 其三,保护的利益不同。 其三,保护的利益不同。 其四,规范的属性和调整方法不同。 其四,规范的属性和调整方法不同。 另一方面,商法与行政法又有密切的联系。 另一方面,商法与行政法又有密切的联系。 商法中存在的公法性规范主要为行政性法 律规范。 律规范。
教材从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及其成因谈 民法——商法的关系: 商法的关系: 民法 商法的关系
1、民商分立制及其成因 、
所谓民商分立,其基本含义是指民法典与商法 所谓民商分立 其基本含义是指民法典与商法 典自成体系,分别立法 分别立法,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典自成体系 分别立法 各自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中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 究其根源民商分立的形成在于商法有其产生、 究其根源民商分立的形成在于商法有其产生、存在 的理由——即商法调整的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存在。 即商法调整的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存在。 的理由 即商法调整的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存在 实际上早在各国民法典颁布之前,民商分立就已存在 民商分立就已存在。 实际上早在各国民法典颁布之前 民商分立就已存在。
2、民商合一制及其缘由 、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封建社会内部日益壮 大和中央集权的加强,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适 大和中央集权的加强,诸国将在各国商人之间适 用的,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 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商事规范纳入 用的 具有国际性的各种商事习惯 商事规范纳入 本国的国内法,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 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 本国的国内法 从而开始了近代商事立法。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理论上是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而且,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理论上是争议非常大的一个问题。而且,商 法与民法的关系,关系到如何应用商法,如何做到更好的适用法律, 法与民法的关系,关系到如何应用商法,如何做到更好的适用法律, 在立法层面上,关系到如何如何起草商法典,民法典, 在立法层面上,关系到如何如何起草商法典,民法典,制定统一的 商事规则,统一的民法规范。所以,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 商事规则,统一的民法规范。所以,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 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实践问题。 是一个重大的司法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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