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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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化学技术监督是保证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据科学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技术监控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
第三条化学技术监督贯穿于电力生产、建设的全过程,涉及面广、技术性强,集团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基层发电企业、各技术监控服务单位要在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与验收、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等各阶段加强领导和监督,严把质量关,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化学技术监督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加强对水、汽、油、燃料、氢气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防止发电机内氢气纯度和湿度超标,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其使用寿命。
第五条化学技术监督应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
各发电企业应在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设立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建立健全监督网,在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统筹安排,协调好汽机、锅炉、电气、化学、燃料、热工等部门的责任分工,共同做好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技术监督工作实行四级管理,第一级为集团公司,第二级为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第三级为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第四级为发电企业。
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首的技术监控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办公室,归口管理集团公司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九条集团公司技术监控领导小组及技术监控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行使监督的领导职能;
(二)组织起草集团公司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规程、标准、制度、技术措施,并报集团公司批准执行;
(三)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化学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化学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五)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化学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化学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六)负责制定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七)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工作。
第十条各分支机构、子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为组长的技术监控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
技术监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分支机构、子公司安全生产部。
职责为:(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技术措施等;
(二)对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和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组织并参加在建和投产电厂因化学技术监督不力而发生的重大事故的分析调查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化学技术监督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四)按照集团公司关于化学技术监督的统一部署,根据各发电企业实际情况,有计划地采用和推广成熟、可靠、实用、有效的化学技术监督和故障诊断技术;
(五)负责制定分支机构、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网络,组织召开分支机构、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会议,布置全年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六)组织在建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掌握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主要发电设备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技术状况,建立健全主要设备的化学技术监督档案,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
(三)参加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对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技术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及处理意见;
(四)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认真严肃行使监督职权;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设备、材料进入发电厂有否决权;对制止违章操作及超标运行有建议权;
(五)经常检查、了解和指导各发电企业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情况,抽查各单位上报的报表、报告、总结中数据的真实性,发现数据不实或有异常不报者,及时通报;
(六)审核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主要测试设备和计量标准的配置与选型方案,参与各发电企业同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主要设备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出厂验收、重大改进、试验鉴定等工作;参加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重大技术措施与技术改造方案的审查,研究解决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关键技术问题;
(七)对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技术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八)组织召开本地区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提出年度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与要求,定期向集团公司报送化学技术监督月报、季报、年度总结报告、专题分析资料等。
第十二条各发电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的化学技术监督网,并在生技部门或其他设备管理部门设立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负责开展本企业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一)各发电企业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组织制定本企业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技术措施等;
2.组织对所管辖的运行设备进行化学技术监督,对设备的维护检修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如实上报,并按要求报送各种化学技术监督报表及计划总结等;
3.将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并做好协调工作;
4.建立严格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检查考核制度,并与部门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5.组织建立健全化学技术监督检测手段和试验室,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
6.组织对化学技术监督人员的培训,按分级管理原则,要求持证上岗,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并使监督队伍相对稳定;
7.组织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的检查及验收工作。
(二)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的职责是协助总工程师做好本条(一)所列各项工作,并向总工程师负责;
(三)当班值长负责和组织本值在运行中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四)火电厂化学车间或相关部门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化学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要求,实施化学技术监督及拟定有关的技术措施;
2.正确及时监督补给水、凝结水、给水、炉水、循环水、内冷水等的质量;及时反映设备、系统中水、汽、气、燃料等质量状况;制氢站的值班人员或进入制氢站电解室的其他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鞋帽,制氢站内的开关、照明及仪表等,均应是防爆型的,对违章和超标等情况,及时与值长及有关部门联系,妥善处理,必要时向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总工程师汇报;
3.按现行国标、行标的要求,定期做好汽轮机油、抗燃油、变压器油及燃料的监督检测,掌握油品及燃料质量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上报;
4.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热力设备调整试验,确定合理的运行工况、参数及化学技术监督指标;做好化学清洗及停、备用设备防腐保护中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5.参加主要被监设备大小修中的化学技术监督检查工作及修后的质量验收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上报总工程师及生产职能部门,并加以督促落实;
6.设立化学仪表班,负责化学仪表及微机诊断工作,提高在线化学仪表的配备率、投入率和准确率;
7.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技术,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材料及能源消耗,严把质量关,防止不符合要求及劣质产品进入发电企业;
8.参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设计审查及设备选型工作。
尽早介入施工安装、调试阶段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水汽系统及各类设备的构造、工艺和材质,加药、排污装置的型式,水汽取样器、在线化学仪表的安装地点,设备系统的防腐措施以及水处理材料的储存等情况,并参加验收工作。
对影响水汽质量的设备缺陷和问题,要求有关单位及时处理。
(五)火电厂锅炉专业的职责:
1.配合化学车间做好锅炉热力化学试验和其他有关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数,并纳入锅炉有关规程中;发现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化学技术监督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2.设备检修前,应征求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及化学车间的意见,特别是对割管的要求,应纳入检修计划,保证设备检修质量;
3.会同化学车间拟定锅炉化学清洗方案与措施,并负责清洗设备及系统的设计、安装和操作,做好清洗设备和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4.根据防腐工作的要求,做好设备停、备用阶段的保护工作;
5.负责做好所管辖的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设备及取样器、取样冷却器的维护工作及协助灰的取样工作。
(六)火电厂汽机专业的职责:
1.与化学车间共同进行除氧器调整试验、蒸发器的热力化学试验,确定运行工况、参数,并订入汽机规程;
2.所管辖设备检修前,征求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及化学车间的意见,纳入检修计划,确保检修质量。
并做好运行、维护以及查漏、堵漏工作,使除氧器、凝汽器及真空系统、凝结泵等在良好状态下运行,降低汽水损失及油耗;
3.凝汽器需要更换铜管时,要根据DL712-2000《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正确选材。
安装前要进行包括探伤、内应力检验在内的各项检验,必要时进行退火处理,并保证安装质量;
4.做好循环冷却水的补水和排污以及胶球清洗及铜管成膜设备的运行、维护与检修工作;
5.所管辖的主要设备停、备用时,做好防腐保护工作;
6.做好运行中汽轮机油、抗燃油的管理、净化和防劣工作,油系统补油、换油时,必须征求化学技术监督人员的意见。
(七)火电厂热工车间的职责:
1.确保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的各种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真空表、温度表等配备齐全、准确可靠,并做好定期校验及维护工作;
2.搞好与化学技术监督有关设备的程控及自动调节装置的维护工作。
(八)火电厂燃料车间的职责:
1.按照要求采集煤样、燃油样,并注明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
做好机械化采制样装置的运行、检修、维护工作,并应接受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及化学车间的技术指导;
2.及时将全厂使用的燃料品种情况通知生技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或化学车间),按规定担负的采、制、化工作,必须保证质量。
(九)安装和调试单位的职责:
1.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好未安装及投产前的设备防腐保护工作,保证设备、管道防腐层的完整,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2.按照电力部电建〔1996〕159号文颁发的《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年版),认真做好质量验收、调试、试运等各项工作;
3.锅炉需要用水前,水处理设备、流量表、压力表、水位表等必须安装和试运完毕;做好设备及系统的清洗工作;机组启动时,除氧器、各种加药设备、冷却水处理设备、水处理程控装置等,必须投入正常运行;在线化学仪表应具备投入条件;并应进行凝汽器铜管胶球清洗及成膜工作;
4.按照SDJJSO3-88《电力建设热力设备化学技术监督导则》的规定,搞好安装、调试和启动阶段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十)火电厂电气专业的职责:
1.负责(或配合)做好运行变压器油的管理、净化、防劣及发电机冷却水的维护等工作;
2.按照GB/T7597—87电力用油(变压器油、汽轮机油)取样方法的要求,进行油样的采集;
3.油质及色谱分析结果出现异常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主要充油电气设备大修及吊芯(罩)检查或补油、换油时,应通知化学技术监督人员参与,并征求其意见;运行设备补油或换油时,应通知化学技术监督人员备案。
第三章监督范围与内容
第十三条发电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及停备用阶段的水、汽、油、燃料、氢气等的质量和设备防腐监督、测试方法等,必须按照国家与行业的现行标准及规定严格执行。
所有排放的废液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
第十四条火电厂水汽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减缓和防止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经济性,延长使用寿命。
(一)各企业可根据机组型式、参数、水处理方式、补给水率及化学仪表等具体情况,按照GB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和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技术监督导则》,确定监督项目与分析测定次数(引进机组可按照制造厂的规定执行)。
运行中的测定项目,应2~4小时测定1次,有连续监测仪表的,每2小时抄表1次。
其中给水铜、铁的测定每周不少于1次,水质全分析每年不少于2次。
运行中发现异常或机组启动时,要依照具体情况及规定,增加测定项目和次数;
(二)备用或检修后的机组投入运行时,必须及时投入除氧器,并使溶氧合格。
新除氧器投产后,应进行调整试验,以确定最佳运行方式,保证除氧效果。
给水溶氧长期不合格,应考虑对除氧器结构及运行方式进行改进;
(三)新投入运行的锅炉或蒸发器(蒸汽发生器)应进行调整试验,以确定合理的运行方式和水质监控指标。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全面或部分调整试验:
1.改变锅内装置或改变锅炉循环系统后;
2.给水质量有较大改变或改变锅内处理方式后;
3.发现过热器或汽轮机有盐垢时;
(四)水处理设备投产后或设备改进、原水水质有较大改变时,均应进行调整试验;
(五)机组启动时,必须冲洗取样器。
按规定调节流量,保持人工取样时样品流量在500~70OmL/min及温度在30℃以下;
(六)运行中应定期冲洗取样器,当进行铜、铁查定时,按规定冲洗取样器及取样;
(七)锅炉启动后,发现炉水浑浊时,应加强锅内处理及排污,必要时采取限负荷、降压、整炉换水等措施,直至炉水澄清;
(八)因凝汽器泄漏引起凝结水或给水质量超过标准时,及时查漏堵漏,同时加强锅内处理与排污,并监视炉水pH值的变化。
若继续泄漏,水质急剧恶化时,必须采取降压、限负荷乃至紧急停炉措施,以保护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九)机组正常运行时,各种水处理药剂必须按要求均匀地加入系统,不得采用瞬间(间断)大剂量的方式加入。
应加快实现加药自动化。
根据炉水、冷却水水质情况决定排污方式,并严格执行;
(十)对疏水、生产返回水的质量要加强监督,不合格时,不经处理不得直接进入系统。
要严格控制厂内汽水损失,机组汽水损失应符合下列要求:
200MW及以上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1.5%
100~200MW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2.0%
100MW以下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3.0%
在综合考虑节能监督和化学技术监督各项指标的条件下,科学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炉水水质,降低锅炉排污率,但不得低于0.3%;
(十一)在带负荷冲洗汽轮机叶片时,要监督凝结水的质量,排去比给水质量差的凝结水,当凝结水的质量达到要求时,停止冲洗,恢复正常运行;
(十二)当汽水质量恶化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使其恢复正常。
若不能恢复,继续恶化,按下列“三级处理”原则处理。
即:从水汽质量恶化〈超标〉开始,属一级处理的,要求异常情况在72小时内恢复正常,属二级处理的,要求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属三级处理的,要求在4小时内恢复正常。
如不能按时恢复正常,则应立即停炉处理。
“三级处理”时的水质异常值范围:
一级处理:凝结水电导率(氢导25℃)有精处理的≥0.2μS/cm,无精处理的≥0.3μS/cm;硬度≥2μmol/L。
全铁系统,给水pH(25℃)>9.5或<9.0,电导率>0.3μS/cm(氢导25℃),铁铜系统,给水pH值>9.3或<8.8,电导率同上。
炉水pH值,磷酸盐处理和挥发性处理均<9.0。
二级处理:凝结水电导率>0.4μS/cm(氢导25℃),硬度>5μmol/L;给水电导率>0.4μS/cm(氢导25℃);炉水pH<8.5(磷酸盐处理),<8.0(挥发性处理)。
三级处理:凝结水电导率>0.65μS/cm(氢导25℃);硬度>20μmol/L;给水电导率>0.65μS/cm(氢导25℃);炉水pH<8.0(磷酸盐处理),<7.5(挥发性处理)。
当炉水pH<7.0或海水冷却的电厂,凝结水含钠量大于400μg/L时,应紧急停炉。
超临界直流炉,按上述凝结水、给水一、二级水质标准进行三级处理。
中性处理时的电导率超过正常值5%和10%时,pH超过正常值5%和10%时进行二、三级处理。
(十三)若水源水质突然变浑,应及时采取加强凝聚、澄清等处理措施,以保证进入后处理设备的水质。
如果处理无效,水质得不到保证时,立即请示领导,采取紧急措施,以保护设备,防止损坏;
(十四)做好水的预处理及循环水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及处理方式,控制好循环水的各项指标(包括浓缩倍率和唑类含量),循环水流速应>1.0m/s;各种排水水质要符合环保要求;
(十五)热力设备检修前,化学技术监督专责人应提出与水汽质量有关的检查项目和要求,并会同有关人员在设备检修解体后,对热力设备内部进行详细检查、记录、采样和分析,作出综合判断,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在化学技术监督检查前,不得清除设备内部沉积物,也不得在这些部位进行检修工作;
(十六)热力设备检修时,应检查除氧器、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汽轮机叶片、隔板及凝汽器铜管的结垢、腐蚀情况,并进行垢量测定;
(十七)锅炉化学清洗方案与措施,可参照DL/T 794—2001《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中规定的原则拟定。
凡200MW及以上机组的清洗方案与措施要呈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和提供监督服务的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审批。
进行清洗时做好监督,洗后做好清洗质量评价和总结工作。
清洗废液的排放要符合环保的有关标准。
锅炉化学清洗应根据垢量或运行年限确定。
当水冷壁垢量达到下列数值(向火侧180。
,洗垢法测定)时,应安排化学清洗;对结垢、腐蚀严重的锅炉应立即安排化学清洗。
锅炉化学清洗参照标准
参数垢量(g/m2) 时间(年)
5.8MPa及以下汽包炉 600~900 一般12~15
5.9~12.6MPa汽包炉 400~600 10~12
12.7MPa及以上汽包炉 300~400 5~10
直流炉 200~300 5~10
对于直流锅炉,锅炉压力损失≥4.4MPa时,应安排化学清洗,压力损失≥5.1MPa时,应立即进行化学清洗。
液态排渣、燃油炉应按高一级参数的标准,进口机组参照制造厂规定的标准进行清洗。
当锅炉运行已达上述年限而垢量较低,估计到下次大修时不会超过规定垢量的上限,且无明显腐蚀现象,拟延长清洗间隔时,需向集团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技术监控管理服务单位报批;
(十八)对化学水处理设备、各种水箱及低温管道的腐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箱污脏时应进行清扫,若水箱、排水沟、中和池等的防腐层脱落,应采取补救措施;
(十九)当凝汽器更换铜管时,应根据部颁DL721-2000《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合理选材,安装前应检查管材质量,并在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氨熏试验(检验内应力)按24小时进行;
(二十)对有积盐的过热器应进行反冲洗,冲洗时要监督出水的电导率;
(二十一)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必须进行防腐保护;保护期间,定期监督;
凡属冷备用、大小修、封存的锅炉应采用干法保护;停备用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采用氨水法保护;不超过一个季度的可采用氨一联氨法保护;不超过一周的,可采用蒸汽压力法或给水压力法保护。
十八烷胺保护法可用于较长时间(如一个非供暖期)的保护。
热备用的超临界机组退出备用时,要换水冲洗至水质合格。
热备用时间超过三天,退出备用时,必须进行换水冲洗。
热备用的超高压、亚临界参数的锅炉可参照此规定执行,视取样化验水质而定。
停备用的热力设备一定要采取保护措施,确保保护效果。
停用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机组退出保护时,应检查保护效果并写出小结。
(二十二)加强凝汽器铜管防腐防垢防漏工作,做好胶球系统投运并达到要求的收球率;要通过科学试验选择既能防腐(特别是点蚀)又能防垢的缓蚀阻垢剂和工况处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做好凝汽器水侧的停备用保护,确保管材不发生停用腐蚀;
(二十三)检修或停用的热力设备启动前,应将设备、系统内的管道和水箱冲洗至出水无色透明,以减少结垢性物质进入锅炉及在锅内沉积;
(二十四)锅炉检修后水压试验时,要用加有缓蚀药剂的化学处理水进行,不得使用生水;
(二十五)为提高水汽质量监督的可靠性、及时性和连续性,火电厂必须配备必要的在线化学仪表。
9.8MPa或50MW及以上机组的给水、炉水应配备pH表、电导率表、磷酸根表;给水(除氧器出水)、凝结水配备溶氧表;补给水、凝结水配备电导率表(氢导),海水冷却的可配备钠表;12.7MPa及以上机组的主蒸汽应增加硅表和钠表;9.8MPa或50MW及以上机组的给水应配备电导率表(氢导);其他仪表可视具体情况相继配备。
凝结水精处理混床出口应配备 pH表及电导率表。
9.8MPa以下机组,视情况配备必要的在线化学仪表。
试验室用的仪器、仪表应满足《火力发电厂水汽试验方法标准规程汇编》中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定,在有效期内使用。
凝结水、给水及炉水、蒸汽应有微机诊断与监测;
(二十六)按照DL/T677—1999《火力发电厂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规程》的要求,加强在线工业化学仪表检验、校对及失效更换等工作;
(二十七)加强对氢站、发电机内氢气纯度和湿度的监督,使各项技术指标保持在合格范围内,确保设备安全。
发电机充氢和退氢必须通过中间介质置换。
第十五条火电厂燃料监督是配合锅炉安全经济燃烧、核实煤价、计算煤耗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项试验要严格按照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电力用燃料标准汇编》有关标准执行;入厂煤和入炉煤试验室的设施、设备及原始记录等有关规定按《火力发电厂入厂煤采制化工作达标考评细则》及《煤质管理手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