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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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183号)你厅《关于紧急请示恢复执行“委托管理资料费”的函》(鄂劳社函[2005]103号)收悉。
为完善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劳动就业机构提供服务的实际情况,现将重新明确制定的劳动就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劳动就业事务代理服务收费(一)档案保管服务费:接受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并签定协议书代管其档案资料,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
服务内容:接受和保存档案;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传递手续;档案的转移、安全、保密、保管;办理其它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手续、证明。
收费时段:从接受委托保存档案当月起,直到结束委托之月为止。
档案保管时间不足十年的,按实际保管月份计算收取、档案保管时间超过十年(含十年)的,只能按十年计收。
档案保管服务费不得跨年度预收。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以接受社会保险参保、续保、缴费、转移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为由,捆绑搭车收费;其它机构不得代收档案保管服务费。
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不得收取档案保管服务费。
(二)其它劳动就业代理服务收费标准1、接受当事人自愿委托,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评审手续,初级每人次30元、中级每人次50元、高级每人次100元。
2、代办因私因公出国(境)手续,每人次200元。
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有关表格、审查档案及其附属材料,填写宙查意见并加盖专用印章。
3、代缴(含转移)住房公积金,每人每年10元。
4、代缴(含参保、续保、转移)社会保险,每人每年10元。
四川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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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1999.05.05•【字号】•【施行日期】1999.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公证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5月5日)各市、地、州物价局、司法局: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公证体制改革的需要,促进公证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保障公证处和申请公证事项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的公证处承办的公证业务,其服务收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应按照规定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公证员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四条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一)鉴定费、评估费、认证费。
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公证处到异地(本管辖区域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三)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取证的有关费用;(四)公证处接受申请人委托办理有关事项需向第三方实际支出的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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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11.28•【字号】川价发[2005]243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11月28日川价发[2005]243号)省内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教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规范我省高等院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公办高等院校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1、公办高等院校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报批程序公办高等院校学费标准,根据现行规定,控制在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25%以内,需调整学费标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由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办高等院校特殊教学类项目,如国家相关部委批准的特殊教学项目,省教育厅批准的试点教学项目,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由学校向省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单独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
申请制定或调整特殊类教学项目收费标准,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举办该项目的批复;(2)申请制定或调整该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3)申请学校近三年该项目独立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4)申请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2、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版](https://img.taocdn.com/s3/m/29415b9249649b6649d74702.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四川省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3 号)的要求办理。
一、收费方式:1.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等方式。
2. 采取固定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及执业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并在委托合同中确定。
3. 采取计件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的大小,按照一定费率,确定收费金额。
可适用于业务简单、标的额较小的律师业务。
4. 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约定的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法律服务费用。
5. 采取计时方式收取法律服务费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根据业务的性质、标的金额、重大疑难程度、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协商小时费率。
多个律师共同提供法律服务的,可以按各律师从业时间和资历经验分别计算小时费率,也可以按平均小时费率统一计费,各律师的服务时间累积计算。
律师在本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在途时间减半计算,在外地乘交通工具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
律师应当及时、准确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委托人的计时清单应当经过主管合伙人或者事务所负责人审核。
二、行业指导价格名录及其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1.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 元-30,000 元/件,可合理上浮。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会务服务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会务服务费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9eff8cce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c7.png)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会务服务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30•【字号】川价函[2005]301号•【施行日期】200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招投标会务服务费的批复(2005年11月30日川价函〔2005〕301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你中心《关于核定招投标会务服务费的函》(川政中心函〔2005〕39号)收悉,四川为民商务部是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便民窗口,承担了招投标活动的会务服务工作。
作为省政府的窗口行业,应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提供优质服务。
根据商务部提供的服务项目和内容,经研究,现将四川为民商务部招投标会务服务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普通开标厅,100座,配置电脑、音响、投影仪、打印机,配备专门的会务服务人员,提供茶水、横幅服务。
收费标准为每90分钟500元(不足90分钟按90分钟计收);超过90分钟收1000元。
二、七楼大开标厅,300座,配置及提供服务同上。
收费标准为每90分钟600元(不足90分钟按90分钟计收);超过90分钟收1200元。
三、评标室,配置电脑、打印机、有线对讲设备,提供茶水服务,收费标准为每4小时400元(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收);每超过1小时加收1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四、以上开标厅、评标室,逢周六、周日使用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400元;逢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使用按上述收费标准加收600元。
五、以上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
六、此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5544edc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fa.png)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1.12.28•【文号】财综[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去由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一部分已不再具有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性质,体现出明显的市场经营服务特征。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决定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下列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
(一)经贸部门中标设备服务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务院经贸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81号)。
中标设备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农业部门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取的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的复函》(财综字〔1999〕127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1999〕2197号)。
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后,其收费标准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水利部门水利工程水费。
收费依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1号)。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
![四川省物价局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发[2008]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5abea27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81.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
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
佚名
【期刊名称】《四川物价》
【年(卷),期】2008(000)009
【摘要】经过两年对川价发[2005]248号文的试行以及我省建设中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
服务收费等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总页数】3页(P36-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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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fcce641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7e.png)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川财综[2006]32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2006年10月20日川财综[2006]32号)省级各部门,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涉及出租汽车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负担,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67号)的精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对涉及出租汽车负担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等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公布保留19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取消27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停收9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决定保留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19项(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1)。
二、决定了取消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共计2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2)。
本通知决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其相关收费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对其他收费对象也一律不得收取。
三、决定停收的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共计9项(具体项详见附件3)。
本通知决定停收的收费和基金项目,不得再对出租汽车行业收取,对其他对象的相关规定仍然有效。
四、重新规范部分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CNG气瓶在用检验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未经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转为服务性收费。
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
![降低标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20项](https://img.taocdn.com/s3/m/2b1fe3694a7302768f993949.png)
取消有线电视初装费,改为有线电视工料费,同时降低收费标准。
邮政
包裹、印刷品逾期保管费
原省计委、邮政局豫计收费〔2001〕1722号
1
三公斤以下(含三公斤)
1元/件日
0.5元/件日
2
三公斤以上
1.5元/件日
1元/件日
3
大宗(同一收件人5件及以上)
2元/件询收费
宗地
宗地
原省物价局、土地局豫价房字〔1995〕012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4‰
3‰
101-200万元部分
3‰
2.5‰
201-1000万元部分
2‰
1.5‰
1001-2000万元部分
1.5‰
1‰
2001-5000万元部分
0.8‰
0.6‰
建设
一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工程设计费
6%
工程设计费
5%
五
房地产评估收费(房产为主)
评估价
评估价
原省物价局、建设厅豫价房字〔1996〕187号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
5‰
4‰
100万元以上至1001万元
2.5‰
2‰
1001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
1.5‰
1‰
2001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
0.8‰
0.6‰
六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
原收费标准降20%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765号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4〕1555号
二
住房以外房产转让手续费
省发展改革委豫发改收费〔2005〕1825号
新建房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宜宾城区桥梁年费加次费收费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宜宾城区桥梁年费加次费收费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a33742ba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5a.png)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宜宾城区桥梁年费加次费收费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27•【字号】川交发[2008]12号•【施行日期】200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宜宾城区桥梁年费加次费收费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2008年3月27日川交发[2008]12号)宜宾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一、你们《关于宜宾市城区桥梁年费加次费项目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宜市交[2007]第235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宜宾岷江一桥、金沙江中坝大桥、长江公路大桥和金沙江戎州大桥(以下简称“宜宾四桥”),经省政府阅办文件[2004]第2813号同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发[2005]7号文批准,按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改设站收费为“年费加次费”的方式从2005年3月起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
经四川普信会计师事务所川普信审资[2002]191号、[2005]213号、[2006]176号审计和省交通厅川交函建[2003]1019号文批准“宜宾四桥”工程总投资为80671万元,其中:有偿投入为76590万元;无偿投入为4081万元(“宜宾四桥”工程投资情况见附表)。
经四川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宜普信审字[2007]第031号审计,“宜宾四桥”2005年3月至2007年9月实施年费加次费期间,收取车辆通行费10075万元,其中:付息495万元,支付回购金8527万元,征管经费1053万元。
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审查,同意“宜宾四桥”政府还贷公路项目按年费加次费方式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用于偿还有偿投资。
二、“宜宾四桥”车辆通行费年费加次费的征收和管理由宜宾市交通局负责。
三、年费加次费征收范围:翠屏区和宜宾县的柏溪镇、安边镇、普安乡行政区域内在主城区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辆,实行车辆通行费年费制;主城区范围外的机动车辆和外籍车辆实行次费,愿意缴纳年费的车辆可以自愿购买通行费年费,不再收取通行费次费。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咨询服务费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咨询服务费的批复](https://img.taocdn.com/s3/m/aaa91cde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8a.png)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咨询服务
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6.08
•【字号】川价函[2001]128号
•【施行日期】2001.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咨询服务费的批
复
(川价函[2001]128号二00一年六月八日)
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收取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咨询服务费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川价字费(2000)001号)的有关规定,鉴于你中心属自收自支单位,同意你中心对外开展咨询服务时收取一定费用。
具体规定如下:
一、你中心开展对外咨询必须坚持委托方自愿委托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咨询收费。
二、对外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1、综合性咨询,是指对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和鉴定机构成立组建前软硬件条件和市场发展情景的可行性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具体收费标准根据论证内容的多少和难易程度按300元/次收取。
2、单项咨询服务,是指对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机构和鉴定机构日常管理中某
一环节的规划和制度建设的咨询,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委托内容的难易程度按100元/项次收取。
3、咨询服务中发生的专家食宿、交通费用由委托机构按实支付。
三、以上收费属服务性收费,你中心应办理服务性(经营)收费许可证,健全内容财务管理制度,照章纳税,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四、此批复从2001年6月20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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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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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72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7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等规定,现将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
2.劳动能力鉴定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1.职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见附件3。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高级职务每人次320元(其中含答辩费80元);中级职务每人次200元(其中含答辩费60元);初级职务每人次100元。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用)人员考试及面试费收费标准:(1)笔试费每人每科50元;(2)面试费每人每次80元;(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心理素质测试科目收费每人次80元。
二、本通知各项收费均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财政厅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应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支出列入部门预算。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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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2•【字号】川府发[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
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举措,对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维护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类企业(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依照《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省设区的市依照《条例》规定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阿坝州继续实行工伤保险州级统筹。
甘孜州、凉山州的统筹层次由州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逐步实行州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中央在川行业单位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
其他中央属、省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四、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结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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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事业性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云价费发〔1992〕355号)、《关于对云南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4〕16号)、以及《关于云南省劳动系统职业介绍管理服务项目(变更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34号)规定的,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分别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个人求职服务费、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
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结构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贵州职业介绍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1.职业介绍服务费每人/次5元(含报名填表、建档);2.就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普通工种每人/次20元;技术工种每人/次3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40元;跨省劳务输出成功服务费每人/次50-200元(职业介绍不成功不收费)。
3.向单位收取职业介绍成功服务费的有:普通每人/次收费20元;技术每人/次收费40元;管理人员每人/次收费60元;跨省劳务输出成功服务费每人/次50元200元,网络招聘服务费每次300元。
四川职业介绍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1.求职登记建档费每人次1 0 元,有效期为一年。
2.职业中介提供省内职位的,按不超过首月工资额的2 0 %收取;提供省外职位的,按不超过首月工资的3 0 %收取;因职业介绍机构责任,造成介绍未成功的,应退还求职者全部服务费。
委托招聘收费标准为联合招聘每人5 0 元;委托职介机构招聘每人1 0 0 元。
该项收费由招聘单位缴纳。
职业介绍机构对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登记与职业中介实行免费服务。
湖南职业介绍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1.介绍、推荐服务费(含录用费)中,一般工种、技术工种、一般职员、中级管理员、高级管理员分别为80、100、150、300、400元/人次;委托招工、招聘服务费(含考务费)为50元/人次;境外人员就业跟踪管理服务费(含建档翻译、政策咨询、现场勘测等费用)为40至100元/人/月;介绍赴境外民间劳务服务费(一次性)为800元/人次;代办因公、因私出国手续费为100元/次。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核定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等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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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核定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等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8.10.21
•【字号】川价发[2008]189号
•【施行日期】2008.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路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核定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等一级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及费率标准的批复
(2008年10月21日川价发[2008]189号)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修订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价工[2003]279号)规定,现核定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绵阳市平政汽车客运站、自贡汽车客运总站、乐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峨眉山市客运中心一级汽车客运站的收费项目和费率标准如下(见附件表一至表五)。
此收费标准从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2.绵阳市平政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3.自贡汽车客运总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4.乐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5.峨眉山市客运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
表一:
绵阳市汽车客运总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表二:
绵阳市平政汽车客运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表三:
自贡汽车客运总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表四:
乐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表五:。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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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川财综[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4月11日川财综[2006]13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9]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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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对省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9]395号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省人民医院:你院《关于申报住院大楼住院床位收费标准的请示》(省医行(1999)第076号)收悉。
根据楼内的设施和对运行成本的初步测算,经研究,现将新住院大楼住院床位费标准批复如下:一、甲级病房:1、三套间(床单位使用面积为93m2,配彩电、DVD、直拨电话、办公桌、沙发、壁柜、茶几、餐桌)。
2、两套间(床单位使用面积为60m2,配彩电、DVD、直拨电话、沙发、壁柜、茶几)。
以上病房的床日收费由医院自行制定,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3、单人间(配彩电、直拨电话、沙发)每床日150元。
4、双人间(配彩电、直拨电话、沙发)每床日100元。
二、乙级病房1、三人间,每床日30元。
2、四人间,每床日25元。
3、六人间,每床日20元。
三、母婴同室病房1、家庭化待产分娩室(增配彩电、沙发、婴儿床、成人陪伴床、专门隔离房间、有专门护理、亲属可陪同待产、分娩),每床日300元。
2、隔离待产分娩床(为隔离待产、分娩专门设置)每床日150元,不再另收隔离消毒费。
3、普通待产床,每床日25元,不再收取住院床位费。
4、单人间(增配彩电、沙发、婴儿床)每床日150元,不再另收婴儿床位费。
5、两人间,每床日80元,不再另收婴儿床位费。
6、三人间,每床日50元,不再另收婴儿床位费。
7、四人间,每床日45元,不再另收婴儿床位费。
四、ICU病房1、单人间,每床日150元。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d7061a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41.png)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川价费[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及的收费实行优惠的通知(川价费[2003]121号二00三年五月九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办发[2002]57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2]3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1]10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收费实行优惠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优惠的人员是指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后准备再就业的和已实现再就业的,持有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享受优惠的企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持有《社区就业服务证书》的现有或新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包括社区服务企业,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就业劳动组织);持有《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人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现有或新办的服务型企业;持有《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的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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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川价函[2002]14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2.08.23
【实施日期】2002.09.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川价函[2002]147号2002年8月23日)
四川力帮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四川力帮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收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00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你公司代理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各项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此批复规定的各项收费属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客户自愿的原则,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