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渔业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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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渔业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渔业法的发展历史,实际上是人类调整渔业资源的利用与养护的关系的历史,也是不同国家间争夺渔场使用权和渔业资源使用权的斗争的发展历史。

“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是古老的“海洋自由”原则的内容之一,这项自由曾一度作为“绝对”的自由被主张。

12、13世纪,工业革命给渔业带来了更有效的捕鱼设备和工具,一些沿海国家开始对海洋某些领域提出主权要求,少数海洋大国开始争夺海上霸权,对渔业资源使用权和渔场使用权的斗争就开始明朗化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海洋国家因为利益冲突而进行的谈判甚至是战争。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理解还是倾向于一种绝对的自由,但是公海捕鱼的规模越来越大,效率也越来越高,影响到了沿海国管辖海域内的资源和渔民的经济利益,最终导致了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和新的原则、规则、制度的演变和发展。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四个公约: 《公海公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和《捕鱼与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公约规定了所有国家在公海上捕鱼应受条约的义务、沿海国的利益和权利、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应遵守的规定。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创立了专属经济区,标志着国际渔业制度的革命,使此前领海外捕鱼自由的制度成为历史。

《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1993)、《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洞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1995)、《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1995)、《预防、阻止和消除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的捕捞活动国际行动计划》(2001)等,这些文件都规定了养护和管理措施,以保持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1公海捕鱼自由

“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是古老的“海洋自由”原则的内容之一,在古代和中世纪前半叶尚无领海、公海的概念,全世界海洋是人类所共有的,对所有人开放。“公海捕鱼自由”原则是指,在国际法的限制下,任何国家或其国民都有权在公海上自由捕鱼,而不受其他国家的阻碍,也就是说,公海上的渔业是对一切国家开放的[A]。在国际习惯法中,在公海上捕鱼一直被认为是“公海自由”的一个主要内容,而这项自由也一度作为“绝对”的自由被主张。

由于早期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世界各国并没有先进的工具和仪器来进行鱼类的捕捞,渔民通常利用原始的捕鱼工具,在居住地的沿海从事捕鱼活动,加之渔业资源“不可枯竭论”的存在,人类可以肆无忌惮地开发和利用海洋渔业资源。这时候如果有渔民方面的冲突,也仅是渔民与渔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不可能形成国家间的利益冲突。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更有效、同时也具有破坏性的捕鱼设备发展起来了,渔业冲突的规模也随之扩大,发展到国家间的渔业利益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表现在对国家周边海域渔场的争夺。

大约从13世纪开始,一些沿海国家开始对海洋某些领域提出主权要求,少数海洋大国开始争夺海上霸权,在他们所控制的海域强行征收捐税,禁止外国人捕鱼和航行,打破了原有的海洋秩序,一些海洋国家因为利益冲突而进行的谈判甚至是战争。

比较有代表性的冲突主要有:

1、英格兰与荷兰的鲱鱼渔业之争

1609年5月6日,当时统治苏格兰和英格兰的詹姆斯一世发布了一个针对荷兰鲱鱼渔业

公告,宣布从当年8月1日起“任何外国人或凡不属本国公民者,不许在本国任何海岸或海域从事捕鱼活动”。荷兰人对英国试图否认荷兰捕鱼权的作法反应强烈。当时的荷兰政府发表一个声明,谴责詹姆斯一世的公告侵犯了荷兰在英国沿海捕鱼的条约性权利。随之两国就渔业问题进行了谈判。英国人主要基于这样一个论点:与早期签订协定时相比,渔业的情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之一是作业船数增加了一倍。这一谈判没有继续,詹姆斯一世的公告也没有实施。至1619年,英国想要迫使荷兰人同意不在英国沿岸14海里以内捕鱼,但遭到荷兰人的反对。荷兰人只同意不在岸上目力所及范围内捕鱼。

2、英吉利海峡渔业冲突

1815年,英国在英吉利海峡的渔业开始有所衰退。英国将此归罪于法国,认为英国渔业的不景气是由于法国拖网船在英吉利海峡作业,经常拖损英国的流网作业而造成的。从而产生了英法两国在英吉利海峡渔业上的争端。1837年英国和法国联合组成了一个联合委员会,经过二年的谈判,于1839年,签订了《确定和控制大不列巅和法国沿岸的牡蛎渔业和其他渔业专属权利范围公约》。这一公约承认3海里为国家渔业管辖范围,但格兰维尼湾的牡蛎渔业除外。

3、《北海渔业公约》的签订

19世纪下半叶,在北海从事渔业作业的不同国家的渔民在海上时常发生作业纠纷,主要是拖网与流网两种不同作业方式的冲突。1881年9月,英国、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丹麦、瑞典、挪威在海牙开始谈判,以解决北海的公海管理问题。1882年5月6日,英国、德国、法国、比利时、荷兰、丹麦正式签订了《关于北海渔业管理规定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对国家的渔业专属管辖范围、公约适用的水域等方面作了详细的规定。挪威和瑞典反对3海里领海,主张更大的领海宽度,最终没能在公约上签字。

4、北太平洋海豹渔业争端

1886年,由于美国在领海之外实施有关海豹的法律,与英国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当年的8月,美国海岸巡逻艇在离岸60海里的海面扣留了三艘在英属哥伦比亚注册的捕猎海豹的渔船,并将他们带回阿拉斯加港。英国政府立刻提出了抗议,宣称这是对国际法原则的侵犯,并要求美国给予赔偿。之后,美国总统下令释放三艘英国渔船和所有的被捕人员。但是第二年,即1887年,美国又扣留了7艘英国捕猎海豹的渔船。1890年6月27日,英国政府提议将争端提交仲裁。至1890年12月17日,美国同意将争端提交仲裁。仲裁委员会在其仲裁结论中表明,不支持美国在3海里领海以外对海豹渔业有专属权利的主张。仲裁委员会至少明确了公海捕鱼自由的原则,明确了领海以外的渔业资源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任何国家不得宣称对领海以外渔业资源的专属权利。

1945年9月《杜鲁门公告》宣布美国有权控制其领海以外的公海中未界定区域的渔业活动。此后,拉美各国也相继效仿。1947年,在伦敦召开的国际会议也把如何解决过度捕捞问题作为其主题。

由于长期以来对捕鱼自由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各国只重视渔业资源的开发,而不重视其养护,使公海捕鱼活动处于一种掠夺式的、无序的开发状态,海洋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海洋渔业资源因捕捞强度过大、利用过度而面临枯竭。随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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