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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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收养的:不满14周岁的孤儿;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
送养人
可以成为送养人的是: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孤儿的监护人;社
会福利机构。
三、收养法的特别规定
继收父养三或代者以继内母同经辈继旁系子血女亲的的生子父女母, 生收父收养母可养人有并一收以该亲生孤与外配不可方养不可收收不自父华查儿被国偶满以不人以受养被受养侨向母找无、收人者应十不不明收收收人异收同年省送不配残养在收受当不四受或养养性养养应意满级养生到偶疾人中养征受周生人者收与三人当,十父人子生儿的的华子不养得第父岁代查送无与母可周民女满年父童男年人女以被母以六找养子困送以岁十龄政,内母或龄性民,收及困条不人难女养四相收以同府须的者收应共须养难收,和到送和周人差辈养上民双弃社养当和夫无人无养被的养岁收4旁订继未政方0力婴会女相国妻的一力收的可,系养周立子成抚部共和福性差收共限同抚名血养以须岁一书养女年门同制儿利的四养同亲意的养的人单双名的面,人。登送的童机十,子限收。限的方方限的协的子记养制,构周女养限制制送自限议女,,。。抚岁,。制。养愿制,,养以,。。。的上。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 扶养义务,是生活保持义务,还 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兄姐对弟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管教权 利和义务?
第第二二十十八九条条 有有负负担担能能力力的的兄祖、父姐母,、对外于祖父父母母已,经对死于亡 父母已经或死父亡母或无父力母抚无养力的抚未养成的年未的成弟年、的妹孙,子女、
有扶外养孙的子义女务,。有由抚兄养、的姐义扶务养。长大的 有负有担负能担能力力的的弟孙、子妹女,、对外于孙缺子乏女劳,动对能于力又 缺子乏女生已活经来死源亡的或兄子、女姐无,力有赡扶养养的的祖义父务母。、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及其效力
一、收养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 间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血缘关系是不能消除的,所以 关于禁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二、收养的无效
1、收养关系因不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 定无效。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血缘关 系也较近,关系比较亲密。
但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一般情 况下没有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他们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
兄弟姐妹关系和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血缘关 系也较近,关系比较亲密。
但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一般情 况下没有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他们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
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法定程序
Fra Baidu bibliotek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关于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收养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 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一方或双方要求公 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所以,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不 是必经程序,它只是收养登记的 一种补充。
的,养父母不得要
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身份上的效力
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定
财产上的效力
案例
1、由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父母困难, 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的,养子女应当补偿生活费、 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的,养父母可 以要求补偿生活费、教育费。
被收养人是主体,设定的拟制亲子关系才
是标的。送养人虽然促成了收养的发生,但不
是主体。
收养古已有之。如《汉谟拉比法 典》,古罗马法。
我国古代典型的收养是“立嗣”。
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要求严格。无 子者立同宗近支的男姓卑亲属为嗣子,该嗣子地 位等同于嫡子。一般不得立异姓为嗣子。普通的 收养与现今的收养无异。
2、收养关系因违反《收养法》的规定而无效。
该无效为自始无效。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效力
一、收养的解除
养子女已满10
解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
周岁的,应当 征求其同意。
除 收养人过错,送养人要求解除
的
过错:指不履行抚
原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养义协务议,解有除虐待、遗弃
因
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
因收养无效而解除 法权益养行子为女未成年之前
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制定, 1998年11月4日修改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不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4、不得有违社会公德原则; 5、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原则。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收养人 被收养人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年 满30周岁;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只能收养一名。
收养制度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 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发生的法定途径。
二、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指因收养行为在收养当事人之间 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当事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
问
题
被收养人是主体还是标的?送养人是主体吗?
送养人
可以成为送养人的是:生父母有特殊
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孤儿的监护人;社
会福利机构。
三、收养法的特别规定
继收父养三或代者以继内母同经辈继旁系子血女亲的的生子父女母, 生收父收养母可养人有并一收以该亲生孤与外配不可方养不可收收不自父华查儿被国偶满以不人以受养被受养侨向母找无、收人者应十不不明收收收人异收同年省送不配残养在收受当不四受或养养性养养应意满级养生到偶疾人中养征受周生人者收与三人当,十父人子生儿的的华子不养得第父岁代查送无与母可周民女满年父童男年人女以被母以六找养子困送以岁十龄政,内母或龄性民,收及困条不人难女养四相收以同府须的者收应共须养难收,和到送和周人差辈养上民双弃社养当和夫无人无养被的养岁收4旁订继未政方0力婴会女相国妻的一力收的可,系养周立子成抚部共和福性差收共限同抚名血养以须岁一书养女年门同制儿利的四养同亲意的养的人单双名的面,人。登送的童机十,子限收。限的方方限的协的子记养制,构周女养限制制送自限议女,,。。抚岁,。制。养愿制,,养以,。。。的上。
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 扶养义务,是生活保持义务,还 是一般生活扶助义务?
兄姐对弟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无管教权 利和义务?
第第二二十十八九条条 有有负负担担能能力力的的兄祖、父姐母,、对外于祖父父母母已,经对死于亡 父母已经或死父亡母或无父力母抚无养力的抚未养成的年未的成弟年、的妹孙,子女、
有扶外养孙的子义女务,。有由抚兄养、的姐义扶务养。长大的 有负有担负能担能力力的的弟孙、子妹女,、对外于孙缺子乏女劳,动对能于力又 缺子乏女生已活经来死源亡的或兄子、女姐无,力有赡扶养养的的祖义父务母。、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及其效力
一、收养的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 间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血缘关系是不能消除的,所以 关于禁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二、收养的无效
1、收养关系因不符合《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 定无效。
兄弟姐妹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血缘关 系也较近,关系比较亲密。
但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一般情 况下没有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他们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
兄弟姐妹关系和祖孙关系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的血缘关 系也较近,关系比较亲密。
但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一般情 况下没有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他们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有条件的。
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四、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法定程序
Fra Baidu bibliotek
收养登记
收养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程序: 申请 审查 登记
关于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
《收养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 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一方或双方要求公 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所以,收养协议和收养公证不 是必经程序,它只是收养登记的 一种补充。
的,养父母不得要
求解除收养关系。
二、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
身份上的效力
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定
财产上的效力
案例
1、由养父母抚养成年的,养父母困难, 应当给付生活费;
2、养子女成年后因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的,养子女应当补偿生活费、 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的,养父母可 以要求补偿生活费、教育费。
被收养人是主体,设定的拟制亲子关系才
是标的。送养人虽然促成了收养的发生,但不
是主体。
收养古已有之。如《汉谟拉比法 典》,古罗马法。
我国古代典型的收养是“立嗣”。
立嗣的宗旨是为了承继宗祧,要求严格。无 子者立同宗近支的男姓卑亲属为嗣子,该嗣子地 位等同于嫡子。一般不得立异姓为嗣子。普通的 收养与现今的收养无异。
2、收养关系因违反《收养法》的规定而无效。
该无效为自始无效。
第四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及其效力
一、收养的解除
养子女已满10
解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
周岁的,应当 征求其同意。
除 收养人过错,送养人要求解除
的
过错:指不履行抚
原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养义协务议,解有除虐待、遗弃
因
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
因收养无效而解除 法权益养行子为女未成年之前
第二节 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制定, 1998年11月4日修改
一、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不得违背计划生育原则; 4、不得有违社会公德原则; 5、保护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原则。
二、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收养人 被收养人
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年 满30周岁;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 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只能收养一名。
收养制度
第一节 收养制度概述
一、收养的概念及特征
收养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领养他人 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 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发生的法定途径。
二、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指因收养行为在收养当事人之间 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当事人: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
问
题
被收养人是主体还是标的?送养人是主体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