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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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探索实践和不断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建设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实现社会保险事业全面、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是值得我们认真思索和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要比其他国家复杂得多;既有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新体制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其主要表现为:
(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
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涌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十分严重。
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
保险费。
国有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
社保基金难以维持问题,最突出的是企业养老保险。
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据最新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养老保险金统筹账户占用个人账户2.5万亿。
养老保险金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强大的统筹力量逼迫个人账户成为空账。
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的不可持续性苗头迅速显现,部分省份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
鉴于中国巨大的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高失业难以避免,因此,现行失业保险体系要想保持长期收支平衡几乎不可能。
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都是实施不久。
虽然从表面看,医疗保险制度是可持续的,但目前做到的只是统筹基金维持收支平衡,且以严格控制受益范围为基础,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个人负担过重是普遍现象。
其次,参保人、
医疗服务机构设法侵蚀统筹基金以牟取个人或小群体利益的动机普遍很强,且手段多样化。
在这种形势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能否维持长期收支平衡值得怀疑。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很多
在养老保险方面,除前面提及的大量企业逃避参保等问题外,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是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
在失业保险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难以有效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造成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
在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基金的侵蚀行为比比皆是,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此基本没有有效管理的能力,尤其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无力控制和管理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
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
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1887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农保工作,5387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285 亿元,205万人领取养老金,当年保险金支出20亿元。
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位。
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六)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
目前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
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
要把改革不断推向前
进,必须相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
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
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
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
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
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
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
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调动了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
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
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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