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管理站接待服务程序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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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管理站接待服务程序和操作规范

为加强我站规范化建设,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权益,建立专业性的救助服务,对受助人员予以生活帮助和精神关怀,促进救助管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救助管理内容

(一)救助原则

自愿受助、无偿救助是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在实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自愿受助是指求助人向救助管理站自愿求助,经询问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给予救助;同时受助人员可以放弃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自愿离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无偿救助,是指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以自挣生活费及返家所需费用。

(二)救助对象

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的对象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具体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有求助意愿但无力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和老年人,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列入紧急救助范围,先实施救助,待查明情况,核实身份后,通知其监护人或亲属、单位接回。

(三)救助项目

1、向受助人员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2、向受助人员提供最基本的住宿条件;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予以救治;

4、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受助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四)救助标准

救助管理站应根据受助人员的性别分开提供住宿,1人1铺。受助人员伙食费标准按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

二、救助管理程序

(一)接待入站程序

1、对自愿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人员,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

应并对其进行询问(包括求助人员自愿求助意愿、愿意接受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的声明等),核实情况。对初步确定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填写《受助人员登记表》,给予救助。按规定对受助人员进行物品清理、寄存和进站教育,然后由负责接收的工作人员安排住宿;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求助人员,工作人员应口头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并将不予救助的原因及求助人员离站时间记录在《求助申请书》上。

2、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护送求助人员来站求助的,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对求助人员进行初步询问,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自愿求助的“进站程序”的规定办理进站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告知。

护送人员应在《受助人员登记表》护送人员信息栏里,填写护送人员信息,并签名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待工作人员代其填写并予以说明。

3、对护送进站的因年龄、文化、残疾等原因无法填写《求助申请书》的,由护送人员代为填写,并将填写内容,逐项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护送人员拒绝填写的,由接收工作人员代其填写并予以说明,当事人按手印确认。

4、求助人员有义务向救助管理站提供本人详细准确的情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单位的一般情况;

(5)随身物品的情况。

受助人员有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救助管理站可拒绝救助或终止救助。

5、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求助人员中属于危重病人、传染病人或精神病人的,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应告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将其直接送往指定医疗机构医治。治疗期间,救助管理站应及时核实其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对确认为救助对象的,按规定给予救助。

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的求助人员中属于醉酒者,不予接收。

6、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者,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应向救助管理站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救助管理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助。

7、由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护送来站、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被护送人员有无求助意愿,救助管理站都应予以救助。

8、求助人员携带移动电话、宠物、金银饰品及其它贵重物

品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

(二)站内管理

1、受助人员入站后,工作人员首先应安排食宿,介绍

站内各种生活设施情况,告知应遵守的站内规定以及违反站规的处理。

2、工作人员应及时查询、核实受助人员的基本情况,发现有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终止救助,办理出站手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根据受助人员的意愿,作出采取何种救助方式的决定,及时作出相关安排。

3、在未查证核实受助人员基本情况之前,救助管理站只提供食宿,不提供乘车凭证。

4、救助管理站应加强对受助人员的思想教育,按规定组织受助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和公益劳动等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5、工作人员在发现受助人员发生疾病时,及时报告。救助管理站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及时护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医治。病情稳定后,及时安排受助人员自返,不能自返的按规定通知接回或由救助站将其送回流出地。

6、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管理站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且经说服教育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放弃救助,救助管理站可终止救助。

在救助管理站无理取闹、影响救助管理工作秩序的,报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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