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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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相关案例

一、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1〕校长履行管理职责被打伤

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袁的夫兄曾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过曾家附近,曾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过路群众再三劝阻,曾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社会舆论与法律对王校长的行为应该予以坚决支持。

在本案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对曾某及其家人责令赔偿损失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8—2〕教师受到学生家长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某,41岁,系某小学四年级一班的班主任。2003年10月的一天,段某班上的学生侯某放学后在校园里和其他同学一起玩耍打闹,并相互投掷石块。结果,侯某不小心打坏了学校大礼堂的一块玻璃。第二天早晨,段某批评了侯某,让他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了检查,并决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由侯某赔偿被打坏的玻璃。当天下午,刚下完第二节课,侯某的父亲就冲入教室,不问青红皂白,对段老师挥拳便打。由于毫无防备,段老师被打倒在地上,鼻子嘴角鲜血直流。侯某的父亲还扬言,如再“欺负”他儿子,还要“教训”老师。等其他老师闻讯赶来,侯某的父亲已扬长而去,大家急忙将段老师送往附近医院,经诊断,段老师眼底

出血,鼻骨骨折,身上多处软组织受损,经鉴定为轻伤。段老师受到侮辱、殴打怎么办?

段某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段老师无辜受到侮辱、殴打,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对侯其的父亲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其赔偿段老师的损失。如果公安机关认为其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段老师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有关诉讼案件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侯某父亲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其要与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不可避免地要与一些不良现象发生正面冲突,有可能受到人身权利的损害。《教师法》将侮辱、殴打教师的行为分几种情况予以制裁,情节较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或法院责令违法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而确保教师的人身权利。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8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8—3〕拖欠教师工资追究县长责任

2003年12月26日《南方日报》载:

昨日全省农村教育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进一步落实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县长负责制,“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追究县长的责任”,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省政府规定,按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人数,按编制数配备教职工。凡进入编制的教职工,县(市、区)财政必须通过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账户按时统一发放工资。凡拖欠教师工资的,追究县长责任。

据了解,目前农村教育经费的保障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有的地方还不能保证按定编足

额发放教师工资,学杂费被错位使用甚至被用于发放教师工资的现象还在一些地方存在。要解决好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各级地方政府要尽快按公共财政体系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资金用好。各级政府要按照《教育法》的要求,确保教育的投入。

从今年开始,全省各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的农村教育工作实绩将纳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和省教育厅每年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如果出现“教职工工资没有实行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当年有新拖欠教师工资的”,将被直接评为不合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给予黄牌警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教师法》的实施起着关键的作用。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拖欠教师工资”、“挪用经费”等政府行为,本法条明确规定“上级机关必须责令其改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 责任。这样就把政府也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并且也尽量减少上下级之间的推诿。

〔案例8—4〕农村公办教师长期领不到规定的津贴费

江某.32岁,某乡小学的公办教师。该乡属贫困乡,当地经济落后.自然条件恶劣,农民收入很低,江某是为数不多的教师之一,但是,江某却一直未领到规定的津贴费。江某多次向县教委反映,教委的一位领子告诉江某:津贴不属于工资,应由单位自己解决。江某该怎么办?教师有没有权利获取津贴?

江某可以向当地县人民政府申诉。

国家在1993年实施的新工资制度时已对津贴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993年工资套改时,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共计64元,纳入新的工资标难,剩余部分暂予保留。待建立地区附加津贴时一并纳入;建立地区附加津贴之前,按保留数额发给。按照国务院工改(1993)85号文件的规定,学校教师工资中,按当地工改政策确定的未纳入新工资的津贴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支付。为保证教师的工资足额发放,1997年8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专门下发了国办发(1997)27号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实施义务教育,各级学校公办教师的工资.一律由县级财政负责支付,经济发达的农村,也可以由乡级财政负责支付。

农村地区,拖欠教师工资的问题有—定的普遍性,如今,一些地方将应由政府支付的教

师工资中的津贴、补贴,改为自筹资金解决,是不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江某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申诉,要求按时、足额支付规定的津贴。

三、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做出处理。”

〔案例8—5〕教师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怎么办?

丰某,2001年师范学院毕业后分配在某中学,任初一(二)班的班主任、语文老师。在教学中,他不鼓励学生死记硬背,也不采取题海战术,而是重视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和综合素质,因而深受学生的喜爱。2003年,他所带的班参加中考成绩不突出,升学率也不高,于是学校据此做出决定,扣发丰某全年奖金。丰某感到很是不解,为什么国家一再提倡素质教育,要坚决改变以升学率高低为主要指标评估教育政绩优劣、教学水平高低和教师工作好坏的做法,而学校却以升学率较低为由扣发其全年奖金。丰某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应该怎么办?

丰某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根据《教师法》第39条,丰某如对学校扣发其全年奖金的处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在30日内未做出决定,丰某可以其不作为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8—6〕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被学校扣发工资,怎么办?

杨某,30岁,1999年师专毕业,在某乡中学任初中物理教师。工作以来,杨某教学能力突出,很快成为学科的骨干教师。2002年,为了提高自己的学历层次,经杨某申请,当地教委和学校批准其到某师范大学进修。杨某十分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进修机会,在一年的进修期间,不仅成绩优秀,还发表了数篇论文。然而,进修结束后,她才发现学校将她进修期间的工资扣了一半,并告知:进修期间,没有在学校正常工作的,一律扣发一半工资。学校可以扣发参加进修的教师的工资吗?杨某应该怎么办?

学校无权扣除杨某工资。杨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4条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帅的权利和义务。”第16条规定:“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继续教育的中小学教师,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费、差旅费按各地有关规定支付。”

根据以上规定,杨某参加进修进行继续教育,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经过教委和学校批准,杨某参加进修.学习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学校不得扣发其工资,而且还应按当地规定向杨某支付学费相差旅费。对于学校扣发其工资,杨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9—7〕教师休法定假,民办学校不发工资,怎么办?

丁某,女,23岁,2002年从某师范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所民办学校,担任小学英语教师。学校地处市郊、实行封闭化管理,平时不能外出.而且教学任务很重,不过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比公办学校的教师工资高很多,这使她很感欣慰。然而,随着寒假的到来,她才知道,学校有一个规定:寒暑假期间不上课,每人每月仅发150元的生活费。丁某很是不解,为什么公办教师可以带薪休假,而民办学校的教师就不可以呢?150元的生活费甚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该学校违法吗?丁某该怎么办?

该校的规定违法。丁某有权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机关提起申诉。

《教师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42条规定:“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根据《教师法》第2条的规定,丁某在民办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因而属于《教师法》的适用范围,和公办学校教师一样受《教师法》的保护。《教师法》第7条明确赋予了教师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这所学校在寒暑假期间给教师仅发生活费的作法是违反《教师法》规定的,丁某可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学校改正。

为保障教师的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得到切实行使,《教师法》第36条规定:“对

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46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从法律上对教师的申诉权提供了保障。

教师——作为《教师法》所保障的合法权益的主体,在《教师法》的有效实施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教师法》明确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使教师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和现象有权进行理直气壮的抗争。

四、教师违反《教师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理办法

《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此条法律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学生享有不被体罚及变相体罚的权利。

〔案例8—8〕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2004年9月17日《中国新闻网》)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8—9〕罚学生站和停学生课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省S市的孟女士最近被一件事搅得心烦意乱,她的儿子洋洋在S市第二中学上学,因为成绩不好长期被他们班上的老师停课、罚站,这让望子成龙的孟女士感到十分气愤和惊讶。孟女士的家距离二中只有200米,孟女士说,当初就是为了方便儿子洋洋到二中上学,才把家从农村搬到了这里。可没想到儿子只读到初二就读不下去了,作为学生他竟然整整7个月没有进教室上课。孟女士说,洋洋之所以读不下去是因为成绩不好,受到班主任张某(刚从非师范专业毕业,没有教师资格证)的歧视,长期被停课罚站,而自己是在去年的3月3日发现这个情况的。

孟女士清楚地记得,那一节上的是英语课,可儿子洋洋却没有在教室上课。最后,她还是在教室隔壁的一间小办公室里找到了洋洋。当洋洋一看到妈妈,立刻吓得蹲在地上,后来在妈妈的百般劝慰下他才站起身,小声说出事情经过。原来,他今天在上课的时候随便讲话,老师就停了他这一节课。孟女士注意到在小办公室里一共有7个孩子,当时在她看来,这些孩子因为上课捣乱而被老师罚站是很正常的事情,所以并没有在意。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她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洋洋每天早上一到学校就站在教室外面,有时要站上整整一天。洋洋说,因为害怕妈妈生气,就一直没有把停课罚站的事告诉她。

其实,自从2002年9月张某当上班主任,洋洋罚站的遭遇就断断续续开始了。初二上学期开学没多久,刚刚当上班主任的张某就听其他老师反映班里的纪律差,于是她就想了办法,让全班同学投票评选上课捣乱的学生,结果洋洋和另外4个同学得票最多。张老师就把这5个同学的名字写在了黑板上。

我们又见到了洋洋的同学明明,明明是这样讲述他的遭遇的:那天是星期六,下午没有课,从中午放学一直到下午4点多,明明被张老师留在教室里默写单词,不准回家,也没有吃午饭。后来,趁张老师回办公室的时候,饿坏了的明明和另外两个同学偷偷跑回了家。谁知到了下个星期一,张老师就让明明和另外两个溜回家的同学一起站到了教室外头,还让他们打电话叫家长,如果家长不来就一直在外面站着。

明明说,自己害怕挨打,就不敢给妈妈打电话。而明明的妈妈却在当天中午接到了张老师打来的电话,说明明不见了。明明就这样离校出走了,这一走就是3天。3天后,他被警方送回了家。明明的妈妈说,此时学校提出明明要想再进教室上课就必须签订一个"返校合同",合同中要写明,今后如果明明再次出走,与班主任和老师无关,如果成绩没有进步,家长要主动把孩子带走。为了让孩子可以继续念书,明明妈妈答应了学校提出的所有条件。

这事儿过去没多久,明明就在张老师主持的投票中当选为上课最捣乱的5个学生之一。从那以后,她从张老师那里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把孩子带走吧,别在这里丢脸了。明明妈妈说,她没有把儿子带走,儿子从此也就成了教室外面罚站的"常客"。

明明还告诉记者,除了罚站以外,张老师在上课时间还让他去打扫办公室,在校园里捡垃圾,到车棚里整理同学们的自行车。如果不是去年3月份他在小办公室罚站的事情被洋洋的妈妈发现,这些他是不敢告诉父母的。张老师的歧视和体罚让明明产生了强烈的厌学情绪,一提起上学,明明就感到烦闷压抑。即使后来妈妈给他转了学校,他也不愿意上了。记者采访时,明明已经辍学在家大半年了。刚开始,无事可做的明明总是在网吧里打发时间,最近一段时间由于网吧集中整顿,他就每天呆在家里看电视,学校对于他来说已经蒙上了一层阴影。

在对洋洋和明明采访中,记者还听说了班上的另外一件事,一个叫兰兰的女同学因为不堪忍受张老师的辱骂,竟然给家人留了一份遗书准备自杀,后来幸亏被好朋友及时发现才避免了一场惨剧。记者在这个小区里找到了兰兰的家。兰兰的妈妈告诉记者,自从辱骂事情发生以后,兰兰就再也不愿意去二中上学了。她甚至对妈妈说:如果你让我再去上学,我就死给你看。脸上流露出以前从没有过的仇恨和坚决。

兰兰的妈妈说,辱骂事件的起因是一次课间的时候,兰兰和一个男生在教室门口闹着玩,被张老师看见了。张老师当时就让兰兰站到讲台前,并大声说:把你们俩的丑事再表演一遍,小女孩不要以为自己长得漂亮就可以不知羞耻。就连同学们都觉得那些话说得太难听了。兰兰说,事情虽然过去1年多了,可自己仍然记得当时站在讲台上那种头重脚轻、天旋地转的感觉。那一节课,自己就被张老师关在了教室外面。放学后,兰兰就托班里的其他同学给妈妈带了封遗书准备离开。

在校方提供的调查报告中,我们看到张老师是从2002年10月开始,断断续续地停了5名学生的课。那么,从2002年10月到2003年3月,停课事件被洋洋的母亲发现,这期间难道学校就没有发现制止过吗?记者又采访了和她在同一个办公室办公的年级主任赵主任。赵主任说,去年3月份,校方在接到学生家长的投诉后就对张老师进行了处分,停止了她的班主任工作,并责令她写出检查。但家长们认为这样的处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要她还继续教课,就会继续影响其他孩子。由于不满意学校对张老师的处理,家长们继续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反映情况。(选自中央电视台2004年6月7日“今日说法”)佟丽华(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评案:虽然我们小时候都可能被罚过站,但是现在我们必须明确的一点,罚站是违法的。《未成年保护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第二,老师要学生停课,说我没有撵你走,但是我就是不让你上课,实际上一定要意识到,受教育的权利恰恰就是要保证他能够上课接受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是不能开除学生的。有的学校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它的对策就是有的是劝退,有的是停课。针对这一点,北京市在修订《未成年保护条例》的时候明确规定了学校不得以劝退停课等方式,变相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老师发动全班同学进行投票评选出最差的学生,我认为这样侵害了这个学生的名誉权。学校和明明的家长签订的所谓转学合同,主要想规避自己的责任。这种协议是一种通过所谓的合法形式来变相侵害学生的权利,这种做法显然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学生因上述原因有自杀自伤的行为,学校和老师可能就要面临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侮辱的程度非常严重也会构成侮辱罪。其实如果造成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就是学校。因为是老师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当中给学生造成的伤害,老师自己没有上岗证也没有教师证,在这么长的时间里发生这么多的行为,学校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要给学校提个醒,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而言,一定要意识到要依法进行教育,如果管理者的观念本来就是比较落后,他认为打一点骂一点这都是正常的,那么老师对学生造成伤害的行为就无法避免。

作为老师来讲,你的教育行为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我们国家对于教育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很多的。作为每一个老师,在上岗之前是否过了法律这一关,应该是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

〔案例8—10〕学生告教师也不一定都胜诉

某校学生邵某上课时要请假出去,说自己眼睛痛。女教师邵某认为该生的眼睛问题不大故不准其假。该生再此要求出去,教师仍不准。于是,学生走上讲台与教师理论,说教师不对。邵老师说他不愿学习还不如回家种地、做泥瓦工。该生认为老师在公共场合侮辱了他的人格,因为他是农村学生,父母都是种地的农民,老师不应该看不起农村人。因此,该生将老师告上法庭,要求邵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法院认为,尽管学生请了三名同学作证,而教师也举不出自己未说侮辱学生的话的证据,但还是判定:社会分工不同,但人格平等,老师不能歧视体力劳动者,但即使老师说了一些难听的话,也不属违法行为,学生败诉。但法庭也提请就是要注意提高教育艺术和改善师生关系。(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2003年6月21日)

这个案例说明,学生也不要动不动就告老师,应理解老师的良苦用心;教师也应该冷静地有理有据地面队学生的起诉,要相信法律的公正。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 法律法规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以下是我整理的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5篇,欢迎阅读参考!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1) 在教育政策法律法规这一课程的学习中,我了解了各种各样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了法规意识,更更新了教育观念,树立了正确的人才观、质量观、学生观,还深刻体会到师德决定了教师对学生的热爱和对事业的忠诚,决定了教师执着的追求和高尚的人格。高尚而富有魅力的师德就是一部教科书,就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对学生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终生受益的。 通过学习《教师法》,我知道了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及思想、文化、科学领域教育;组织和带领学生开展有意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等等内容。 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学生,不威胁、责难家长,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把促成学生成长成才做为教育工作

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因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适时出台,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这对老师日常管理学生的工作中也提到了细致的要求,显示出了老师的责任与义务。 学生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但每一棵都有其不同的特质。在教学中要用不同的方法用心浇灌。在教学组织中要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调动每一个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热爱学习。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课。作为教书育人的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我们,只有学法、懂法、守法,才能更好地教育学生,培养出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人,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的人。 学习教师法律法规心得体会(2) 为提高教师对《安全教育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一起学习了《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等。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二、立法依据 (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

教师法律法规知识讲解

教师的基本权利:1教育教学权2学生管理权3科学研究权4获取报酬权5民主管理权6培训进修权 如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各级政府教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教师的人格及学校里进行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其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思想品德、尊师重教的教育。最后教师要树立自己的威信,不断提高自己的人格魅力和教学水平,真正赢得学生的尊重和喜欢。 学习困难的学生?学习困难是指智力基本正常由于环境、心理和素质等方面的问题,致使学习技能的获得或发展出现障碍,学业成绩明显落后的学生。 形成因素:造成学习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1.生理因素:受遗传基因影响智商较低2.环境因素:(1)不良的家庭环境、教育环境、社会环境的影响(2)不适当的学习内容和教育方法使学生产生厌学情绪。3.心理因素:学习目的不明确,态度不端正;学习兴趣差,情绪易波动;意志障碍,认知障碍,自我意识水平低等。 改善方法:不歧视学习困难的学生,帮助他找出学习困难的原因,积极诱导和启发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指导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鼓励学生上进、努力拼博。定期与家长沟通共同帮助学生形成教育合力。 如何维护民族团结?民族团结是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民族团结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和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1、反对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2、维护促进民族团结3、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4、保障少数民族各方面的合法权益5、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并搞好各族干部之间的团结统一6、保护和弘扬各具特色的民族优秀文化7、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并促进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四、1、某中学初二(3)班是全校有名的乱班,上课纪律混乱,打架成风。班上有一名“在野学生领袖”,喜好《水浒》人物打抱不平,常常“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时,只要他一挥手,其他人就蜂拥而上。班上正气不能抬头,班干部显得软弱无力,全班同学的学习成绩逐步下降。请分析说明: (1)如何将乱班教育转化为优良的班集体?①确立共同的奋斗目标;②选择和培养班干部,形成班级骨干力量;③培养良好的班风,形成健康向上的集体舆论; ④坚持经常开展丰富多彩的班级教育活动。 建立正常的班级秩序 (2)如何正确对待和教育转化“在野学生领袖”? ①严格要求,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约之以规;②利用其特长为班集体做好事,争荣誉; ③将“野学生领袖”转化为“正式学生领袖”。 2、有一次上课时,初二(3)班的刘强不好好听课,而把旁边的同学推来搡去,扰乱了课堂纪律。青年教师小李发现后先是高声喝斥,说刘强是“害群之马”,“朽木不可雕也”;又将刘强推出教室,罚站在楼道走廊。请分析说明:(1)小李老师的做法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的哪些要求?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 (2)小李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哪些合法权益?人身权、名誉权、受教育权; (3)你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做才对?小李老师的做法 运用暗示教学法,用眼神或手势时间该生 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策略有哪些?1加强理论学习,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学习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学习教师道德理论,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2积极参加实践,坚持知与行相结合3勇于自我反思,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 后进生:是指那些智力发育正常,有品德不良行为或学习成绩差的学生。 形成原因:十分复杂,从外因看,主要有家庭和社会的不良影响,有学校教育的失误。从内因看,学生社会阅历浅,知识经验少,是非能力差,意志薄弱等,都很容易成为后进生接受消极影响的内部动因。 转化教育:第一,以爱动其心。第二,以理服其人。要针对问题引导学生去明察问题,分析根源,清楚性质,明白危害,改过自新。第三,以智导其行。要利用教育机智,善于捕捉后进生身上的闪光点,及时给予表扬鼓励;对过错反复现象,要耐心说明,持之以恒,善于反复中抓教育,帮助他们经验,增强与诱因作斗争的抵抗力。 受教育者的基本权利:第一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第二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第四,享有申诉权第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7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8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9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内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李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李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制度,你怎么忘了?”李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听起来似乎有理,实际上是错误的。不管哪个学生,老师都无权停他的课。对学生的管理教育决不能采取与学校规定相违背的做法,再说,这种做法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这个学生,你还是先把他安排到班里去。” 你认为李老师和邵校长谁做得对?请依法分析上述案例的侵权性质,对此我们应做哪些思考? [参考答案]邵校长做得对,李老师做得不对。这是一起中小学广泛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案例中的李老师将学生赶出教室是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第一款规定,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课堂教学是教育教学的主要活动,教师将学生赶出教室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是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另外,李老师让学生在教室门口罚站,这是对学生的一种变相体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第四款关于教师义务的规定:“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也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第二款的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由本案例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小学教师要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教育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10学校到底该不该收这5名学生 某校刚录取的高一新生中有5名男同学因初中时参与社会盗窃而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这些学生都很害怕,有的想逃避,有的不敢承认犯罪事实,有的不敢检举揭发。学校得知这消息后,立即派人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同家长一道做学生的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文件是(D) A《教师资格条例》B《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 C《〈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制度化教育建立的典型表现特征是(B) A学校的产生B学制的建立C教育实体的出现D定型的教育组织形式出现 3.个体主观能动性的第一层次的活动是人作为生命体进行的(A) A生理活动B心理活动C认识活动D实践活动 4.教育史上“现代教育”的代言人是(B) A赫尔巴特B杜威C夸美纽斯D洛克 5.培养劳动者是(A) A社会主义教育目的的总要求B对人才培养规格的具体要求 C我国教育目的的根本特点D学校的教育质量标准 6.被称为“课程评价之父”的教育家是(C)A杜威B斯塔弗尔比姆C泰勒D裴斯泰洛齐 7.在教学中;通过学生观察所学事物或教师语言的形象描述;引导学生形成所学事物、过程的清晰表象;丰富他们的感性认识;从而使他们能够正确理解书本知识和发展认识能力的是(A)A直观性原则B启发性原则C循序渐进原则D巩固性原则 8.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展示实物、直观教具进行演示实验;使学生获得知识的方法称之为(D)。 A实验法B讲解法C讨论法D演示法 9.马克思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惟一方法是(C) A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B德、智、体全面发展C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D坚持教育的正确方向 10.教师首次被列入“专家、技术人员和有关工作者”类别的文件是(B) A《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B《国际标准职业分类》C《教师资格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1.把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的依据是(C) A课程任务B课程制定者C课程设置的要求D课程管理层次 12.下列关于学生学业成绩评定叙述正确的是(A)

教师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教师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 教师法律法规知识测试题2010-11-14 10:43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竞赛试题 (全卷共4页,满分100分,答题时间45分钟) 一、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在横线处。1-8题为单选;9-10题为 多选,少答或答错不得分;每题2分,共20分。) 1、义务教育法是根据_制定的。 A、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B、宪法和教育法 C、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 法 2、义务教育法规定,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应当经_批准。 A、地市级人民政府 B、县级人民政府 C、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因材施教,促 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A、年龄差异 B、性格差异 C、个体差异 4、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_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A、体罚 B、体罚、变相体罚 C、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 5、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情节严重的,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_。 A、纪律处分 B、行政处分 C、经济处罚 D、警告处分 6、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_,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 B、沟通和合作 C、培训和流动 D、交流和互访 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 重培养学生_,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8、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_所收费用。 A、责令退还 B、双倍退还 C、没收 D、追缴 9、学校有下列_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10、有下列_情形之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A、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B、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C、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D、推荐学生买课外辅导书的;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30分) 1、我国实行的是_教育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共有_章_条。 2、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_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_基本需要。 3、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_事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_学校就近入学。 4、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_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_、_、_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_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法法条及案例

义务教育法重点法条及案例解析 重点法条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新教师法解读

作为1400多万教师的一部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自1993年制定颁布以来,已经走过了14个年头,在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教师法》的一些条款与教育现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天津万盛高级中学校长柏均和建议国家将修订《教师法》提到日程上,完善原《教师法》的不足,使其真正成为保障教师权益的有力武器,同时与其他教育法规尤其是不久前公布的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相协调。 原《教师法》有哪些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呢?柏均和委员认为,比如原《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对教师职业性质和身份的一种定位,但这一身份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发生的侵权问题,所以新《教师法》应该明确规定教师是国家的公务员或准公务员,把教师列入公务性行列。 针对教师申诉,原《教师法》第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处理”。柏均和说,这些规定存在着很多缺陷:其一是受理机关不明确;其二是缺乏对申诉受理机关的监督,“应当受理”而不是“必须受理”;其三是申诉人对申诉的处理结果不服,如果申诉内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教师应当被允许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否则便失去了司法救济这一最后方式。 针对教师们普遍关注的工资待遇问题,原《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现实情况表明并非如此。原《教师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但事实上国家已经出台有关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就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所以这条规定中的“优先、优惠”已经没有了实际意义。 一个法律,大家关注的除了法定权利,还有法律责任。柏均和认为,原《教师法》第38条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但该条文的主体和期限不清,上级机关指的是什么?归还方式、额度等关键性内容均无实际规定,势必导致实际操作落空。 柏均和委员告诉记者,2006年11月,他在民盟中央十七省市的基础教育研讨会上已经作过关于修改教师法的主题报告,得到了与会领导和同事的赞同。柏均和认为,教学要以人为本,这个“本”指的就是教师。只有规范教师的行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才能改变当前教师施教无力的被动局面,因而依法治教非常关键也非常必要。 现在,不少中小学老师被自己身上的新“三座大山”——饭碗、升学率、职称压得喘不过气来。而作为较早的一批特级教师,柏均和委员几年来一直为教师职称的问题不停呼吁。 今年,他再次建议,应该提高基础教育阶段教师的职称档次,并独立形成体系,不与高校的职称挂钩,也不要与公务员挂钩,搞所谓“相当于XX级别”。

教师如何做到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如何做到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执教 天津蓟县第七小学王淑军 所谓‘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所谓‘以德治教’就是指教师的教学行为要符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体要做到: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一、教师要实现依法执教首先:要提高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教育要真正纳入法制轨道,也必须首先转变思想,树立教育法律意识,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教师在学习过程中,首先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法律理论应做重点理解和掌握。应完整准确地把握其本质含义以及它们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学习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的关系。教育法律专门知识和一般法律知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既要学习一般法律知识,也要掌握具有特殊性的教育基本知识。其次:依法执教,要注意以德治教。面对现在的孩子,教师不应一味地感叹或抱怨,而应不断提高和完善自我,变被动为主动,努力创造一种适合不同时期、适合各种儿童的多样性的教育。我们教师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全面认识和评价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正确树立教师威信;二是保持童心,勇于学习接受新生事物,增加与孩子的共同语言;三是提高自身的整体素质,灵活转换教师角色,追求教育上的创新;四是深入家庭和社会,以积极的姿态成为实现家庭、学校、社会教育三位一体的中枢和纽带。再次: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还应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选择。处理事情时要讲究一定的尺度。做老师的应视其情节的轻重,对学生进行耐心教育,引导学生走回正轨。二、学会运用法律,做到依法执教。首先教师要学会懂法,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多读一点与法律有关的书刊,多了解与教育有关的法律问题,起码要知道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的不妥性和不良的后果性。对学生应一视同仁,不论学生的贵贱,贫富,善恶,智愚,均给予教育,不应有所歧视。我们教师要做到依法执教,以德育人,就要树立公正公平的观念。这样才能在工作中坚持真理,秉公办事,赏罚分明,平等待人。三、学会尊重学生,做到依法执教。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一定要时刻牢记——尊重学生、爱护学生、理解学生。这就要求教师责无旁贷把学生教育好。让学生从小就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从遵纪守法中获取别人的尊重和理解。教师要从语言上爱护学生,从实际中爱护学生,树立学生的正确人生观。教师绝不可以

教师与教育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教师与教育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生命科学学院10级生物科学甲班郎伟10517025 教师与教育法规经典案例分析 在本学期的教师教育课程中,我们在后半学期学期学习了第一文库网《教师与教育法规》这门课,通过这么课程的学习,我们了解了比如:教育法基本原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等知识,教育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行为规范体系及其实施所形成的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 秩序的总和。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的权力部门指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则告诉我们,教育教学自主权、学术自主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获取报酬权、参与教育管理权、培训进修权、申诉权都是教师应有的权利;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利义务、提高自身思想业务水平的义务则为教师应当遵守的义务。学习了这些知识对于我们这些师范生来讲,为我们未来做老师有了很好的铺垫。在课堂上胡老师叫我们每个同学都准备一个经典教育学案例跟大家分享,通过学习各种案例我们对这门课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以下是我选择的案例来和大家分享: 案例简介: xx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年(1)班学生在学校音乐教室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在弹琴的时候,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

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上课不要再说话了,再说话就把嘴巴用胶带纸粘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取出一段封箱胶带纸,粘在王同学嘴上,在场所有同学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忽然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却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案情分析: 案例分析: 1、本案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为:丁老师、王同学、学校 2、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的侵犯学生权益案,教师丁某违反了《教育法》、《义务 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 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和人身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 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义务教育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中也有相似的规定。 由此可知,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未能很好的履行学生的义务 方面,但作为老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地教育措施,而不应该采取法律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丁老师将学生的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

教学技能大赛教学基本知识问答题

集宁师范学院第一届青年教师 教学技能大赛教学基本知识问答题 1.教学活动包括哪些要素? (1)学生;(2)教学目的;(3)教学内容;(4)教学方法;(5)教学环境;(6)教学反馈;(7)教师。 2.一门课程的教学过程的主要环节包括哪些? 备课、上课、布置作业、复习辅导、成绩评定等。在高等院校,还包括实验课、习题课、课堂讨论、自学辅导、社会调查、教育与生产实习、课程总结与设计等。 3.简述教学过程中教和学的关系? 教与学这两种活动体系各有特点但又相互依存,统一存在于动态的教学过程中,二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双边关系,二者关系的本质则是主导与主动的关系。 4.教学过程中怎样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1)教师要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2)培养学生的元认知能力;(3)培养学生查阅资料、工具书的习惯。 5.教师在教学中所扮演的角色有哪些? (1)知识的传授者;(2)学生的榜样;(3)集体的领导者;(4)人际关系的艺术家;(5)心理治疗工作者;(6)学者和学习者;(7)学生知识意义建构的引导者、帮助者、促进者。 6.教师的教学能力主要包括? (1)理解和运用教材的能力;(2)语言表达能力;(3)观察了解学生的能力;(4)组织、管理和调控教学活动的能力;(5)初步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 7.何为显课程?

显课程就是在课程和教材中明确陈述的,并在考试测验中考核的正规教学内容和教育、教学目标。 8.何为潜课程? 潜课程指的是那些难以预期的、伴随着正规教学内容而随机出现的,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式教育影响的那部分内容。 9.潜课程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通常包括渗透在课程、教材、教学活动、班级气氛、人际关系、校园文化和家庭社会环境中的文化价值、态度、习惯、礼仪、信仰、偏见和禁忌等等。 10.常用的教学方法有哪些?列举三条。 (1)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方法主要有讲授法、谈话法、讨论法和读书指导法;(2)以直接感知为主的方法包括演示法和参观法;(3)以实际训练活动为主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练习法;(4)以欣赏活动为主的教学方法主要包括欣赏法;(5)以引导探究为主的方法主要包括发现法。 11.运用以语言传递信息为主的教学方法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科学的组织教学内容;(2)教师的语言要清晰、简练、准确、生动,并富有感染力;(3)善于设问解疑,激发学生积极的思维活动;(4)恰当地配合和运用板书;(5)恰当地运用案例进行讲授。 12.选择教学方法的依据有哪些?列举四条。 (1)依据教学的具体目的与任务;(2)依据教学内容的特点;(3)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4)依据教师本身的素质条件;(5)依据各种教学方法的职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条件;(6)依据教学时间和效率的要求;(7)依据教学环境条件。 13.在教学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教学方法? (1)运用教学方法要树立完整的观点;(2)运用教学方法必须坚持以启发式为指导思想;(3)要善于综合地、灵活地运用教学方法,取得最优化教学效果。

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师资格证法律法规知识点 1,《教育法》在教育法规体系中属于(基本法律)范畴 2,《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初始阶段的法定年龄为(6 周岁)3,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 4,在聘任制条件下,学校与教师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5,辞职是(教师单方要求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6,法律规范通常由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7,(依法治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 8,教育活动中的师生关系是(平等关系) 9,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据是(教育法律和与教育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 10,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 11,《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12,《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 13,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力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称为(教育法律关系) 14,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和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15,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16,学校具有行政主体,(法人)和行政相对人三种不同身份 17,任命制下学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18,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9,某教育厅工作人员李某到一所学校检査工作,因工作与学校工作人员王某发生争执,最后动起手来,并将该工作人员打伤。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是(教育厅与王某) 20,某校教师张某在教学工作中违反《教师法》,未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主体为(教师张某) 21,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有损害事实,损害行为必须违反 (教育法律),行为人主官上有过错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2,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活动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的制度称为(教育法律救济) 23,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的相同点是(性质相同)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5,《教育法》的渊源是指教育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26,根据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教育法规)

教师法、教育法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主要内容 1、教育应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l)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为现化代建设服务,培养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4)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我国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 (6)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7)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2、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是什么? (1)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2)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3)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6)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7)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3、设立学校应具备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程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 理,实施奖励或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履行的义务有哪些? (l)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6、受教育者享有平等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女子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7、《教育法》对特殊情况学生的教育是如何规定的? (l)国家、社会对贫困生提供各种形式资助;(2)国家社会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便利;(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为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8、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 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开评价,完成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受教育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10、教育投入有哪些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与实施 第一讲教师的制定及内容解读 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 (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

教师招聘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考试试题

教师招聘: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考试试题 1、填空题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单选题 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A、“双赢”协作原则B、和平共处原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A、三年B、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B) A、1995年9月10日B、1994年1月1日 二、单选(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 B )之日起开始实施。A、1990年9月1日B、1995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B )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A、国务院令B、主席令 3、国家实行( A )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A、教师资格B、教师竞聘上岗 4、( A )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 5、( A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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