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顾问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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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顾问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
设计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地段商住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提供的设计及顾问服务工作,并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 (详见附件一)。
(二) 项目地点:
(三) 建筑面积: (详见附图)。
第二条甲方义务.
(一) 提供乙方所需关于其发展项目的有关规划、土建、室内、
园林设计顾问需要的各项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 按时支付设计顾问费用。
(三)
第三条乙方义务
乙方充分考虑甲方的利益,并具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参与甲方项目前期的策划工作并提出顾问意见。
(二)负责上述项目的设计顾问工作,工作具体阶段
及内容如下:
(三)
第四条设计批示
甲方需委派和认可负责本工程一切设计批核事宜,乙方只认可甲方这位委托人的指示,如甲方日后需要更改人选,甲方应事前以书面通知乙方。当设计完成及经批准后,如甲方要求乙方作出修改,或需要重新设计,乙方将就此服务向甲方收取额外服务费用。
第五条费用酬金和差旅
依照上述服务项目内容,乙方专业设计工作酬金如下:
(一)单价:人民币元正/平方米(¥元/㎡)。
(二)建筑面积:约万平方米(暂定,以实际面积为准)。
(三)总设计顾问费用:人民币元正(¥)。
以上费用须在报批图和施工图完成时重新核算面积而修定,多退少补。
(四)付款方式:
第六条额外服务
(一)如甲方要求乙方对已同意设计提供重大修改,或者在合
约内未注明的额外地区进行设计工作,应被视为额外服务,收费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议。
(二)本工程任务中,乙方主要是向甲方负责,乙方所提供的
一切设计讲解和展视会议对象均只限甲方;不包括向本项目的各小业主进行设计讲解和各大宣传活动,若甲方特别要求乙方提供这项服务,则需提前天书面通知,双方并需事先进行协商费用。
第七条合约有效期
本合约有效期为年,自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计算。假设是由甲方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延误,致使在有效期结束时工程仍在进行中,乙方保留权利再次研商其余的费用。
第八条工程终止/合约终止
甲乙双方在此工程进行的整个时期需努力维持一个互信的良好工作关系,基于互信的重要性,在工程进行期间,双方需按诚信作出终止协议的决定。同时,任何一方在终止合约时,需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另外,如甲方在签认乙方依约完成之工作成果并收到乙方提交的请款报告后日内仍未支付应结之帐单,乙方可随时暂停工作,直至甲方付清款项后即恢复相应之工作。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
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顾问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顾问费的全部支付。
(二)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终止
或解除后日内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设计顾问费并双倍返还定金。
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约过程中若发生纠纷或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合约同意书
本合约书详细说明整项工程内的有关协议,甲方对此提案完全了解。本合约仅能由甲乙双方以书面修改。本合约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名称: (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盖章) 鉴证意见: (盖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鉴证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