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组织体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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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除审判案件外,并且 办理下列事项:
(一)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 事案件;
(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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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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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
民法院;

(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
件;

(二)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
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
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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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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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 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最高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 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三庭

民事审判第四庭

行政审判庭

审判监督庭

执行工作办公室

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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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人民法院
1、军事法院 2、海事法院 3、森林法院 4、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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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法院是基于军队的体制和作战任务的特殊性而设立的。 其具体任务是通过审判危害国家与损害国防力量的犯罪分 子,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法制和军队秩序,巩固部队 战斗力,维护军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打击敌人,惩 治犯罪和保护人民,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是军事法院的基本 职能。
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
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
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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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 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 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 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三)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
件和抗诉案件;

(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
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
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
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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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包括: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分设三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各大军区、 军兵种级单位的军事法院;兵团和军级单位的军事法院。
军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1人;两个审判庭,各设庭长1 人、副庭长1人,审判员和书记员若干。大军区、军兵种级 单位军事法院和兵团、军级单位的法院,均设院长1人和审 判员、书记员若干人。
各级军事法院均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讨论研究重大 或疑难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会议 由院长主持,本级军事检察院检察长亦可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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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
⑴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和它认为 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 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⑵核准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 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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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
(一)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
(二)自治县人民法院;
(三)市辖区人民法院。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
判员若干人组成。
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
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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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司法体系的组织架构
我国司法机关有两个系统,一个是审 判系统(即法院系统),一个是检察系统 (即检察院系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 管理机关即司法局是典型的行政执法机 关,我们可以称这两个机关是政法机关, 但不能称这两个机关是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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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 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 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 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 门人民法院。

(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 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11百度文库
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

⑶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⑷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 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⑸对于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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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的机构设置

立案庭

刑事审判第一庭

刑事审判第二庭

民事审判第一庭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仅限于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 现役军人的刑事案;军队在编职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 院授权审判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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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 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 院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案件,由所在地高级人 民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下设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及研 究室和办公机构。海事法院设院长1人,副 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海事法 院院长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本 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海事法院院长 提请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四)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
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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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一)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
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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