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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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

细则

第六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但粗装饰住宅必须包括:(1)房间尺寸(2)地面、墙面裂缝情况3)楼地面、天棚和墙面抹灰质量和防水质量(4)门窗安装质量(5)给排水及燃气工程质量6)通风与空调安装质量(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工程项目涉及的范围很广,房屋建造、工厂拆迁、桥梁建筑等,由于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多数人的安危,故无论是企业还是国家都对工程的质量十分重视。一些项目还必须由国家相关机关审判之后才能施工。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的相关信息。

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其配套规

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按照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交房时或在保修期内当小业主对实测数据、验收结论有异议时有建设单位负责解释、解决。当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的项目委托单位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组织实施与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各(子)分部工程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二)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有关安全与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要求;

(三)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四)室内地面(全装修在图纸上)已标识好暗埋水管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的指控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已标识清晰。

第五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程序与方法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 Z/ o4 R j% K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具备分户验收条件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户验收的书面申请;

(二)建设单位收到申请后,应根据有关规定成立分户验收工作组,实施和管理分户验收工作。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组分领导小组和检查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建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物业公司负责人。检查小组成员由领导小组任命。

(三)分户验收工作单位组应依照分户验收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方案。验收方案应包含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要求)、检查数量、检查方法、人员分组、仪器设备配置(应注明仪器型号、标号、校准有效期)、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等内容。验收方案有检查小组编制,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验收方案应归入施工总包单位竣工资料内。

(四)分户验收以实物测量、观感目测方式为主,辅以功能性检测手段,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有条件的工作,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检测

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实物测量、功能性检测,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

(五)验收合格的,验收人员应及时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附表一、二),并予以签字确认;

(六)对住宅工程套内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要求的,分户验收领导小组应签发书面整改单,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七)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按户出具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附表四)上分别签字并盖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加盖的为企业公章,《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可加盖项目章;

(八)《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应作为《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交给住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净高、净开见尺寸抽测表》(附件三)以及相关原始验收记录(如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应包括检测报告)应存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以备业主或住户查询;

(九)分户验收全部合格后,竣工验收七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工程质量户验收汇总表》报送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小组应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工作结果进行复核。抽查比例:高层、小高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3户;多层每个单位工程不少于2户;别墅工程按总户数的5%抽查,且不小于5户;顶层和底层必抽。

第六条质量监督机构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

(一)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核查是指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对竣工验收小组复核工作进行的程序监督;

(二)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记录中记载分户验收监督核查内容,并在监督报告中反映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情况。

第七条凡未实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监督报告。

第八条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降低标准或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一经查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有关法规对负责单位和负责人予以严肃查处,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2009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新建住宅工程实施质量分户验收。

此细则是根据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所制定的,该细则虽然篇幅有限,但涉及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我国对住宅质量问题关注得比较晚,对施工要求、验收标准等还有许多有待提高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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