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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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25•【字号】•【施行日期】199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1991年3月2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管理,建立正常的客运秩序,保障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正当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社会客运车辆开放、为运输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场)。

第三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是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是社会公益性的运输服务企业,除国家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收取费用。

第五条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建设应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由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具体布点、归口管理。

第六条开设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车辆流量相适应的停、发车场地。

(二)有与旅客发送量相适应的候车、售票、托运行包、卫生设施等服务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保证安全和防火的必要设施。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

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不得自备车辆经营旅客运输。

第七条申请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

筹建完毕,按下列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后才能经营:(一)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开业,并提供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经营许可证》。

(二)持交通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三)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DOC 62页)部门: xxx时间: xxx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客运班线及其客运标志牌分类(一)根据《客规》,客运班线按照起讫地、线路长度分为一、二、三、四类,按照许可权限分为省际、市际、县际、县内客运。

同时,按经营方式分为直达班车、普通班车。

直达班车是指以三级及以上客运站为起讫站点,除经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可在起讫地(同一班线节点内)的城区范围内的客运站(招呼站除外)上下旅客外,由始发地直达终点地的客运班车。

普通班车是指以等级客运站(乡镇含简易客运站)为起讫站点,在沿途合法站点停靠上下旅客的客运班车。

(二)客运班线的节点是指客运班线的起讫地。

省内客运班线的节点按照行政区划及其管理权限进行划分(具体见附件1);省际客运班线的节点划分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粤赣桂湘闽五省(区)新增进出广东省际班线客运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768号)执行。

(三)客运班线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1、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所有权归国家;2、客运班线的经营权在规定的期限内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给具有相应经营资格的客运班线经营者,即指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拥有客运班线的经营权。

3、具有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经营者可以委托其分公司或授权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其客运班线经营,即拥有客运班线的使用权。

(四)客运班线经营期限:1、根据客运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使用更新年限、运力结构调整和客运市场发展规律等因素,客运经营的经营期限为6年。

经营期限从许可之日的季度末开始计算。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粤交〔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202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广东南粤通客运联网中心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激发我省道路客运市场活力,更好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高效的出行需求,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且已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可继续经营至经营权有效期满,期满后由原许可机关收回相应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二、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不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应当收回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自行经营。

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控股51%以上)营运客车车辆数达到相应客运班线或包车客运经营条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但未取得相应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或道路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母公司可选择收回自行经营或由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经营。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概述汽车客运站是城市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高效、安全、便捷的乘客运输任务。

为了规范和管理汽车客运站的运营,保障乘客的权益,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运营管理规范1. 营运设备规范1.1 客运车辆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登记注册,并保持车辆的运行状态良好。

1.2 每辆客运车辆应按时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项安全设施完善。

1.3 车辆发车前应经过洗车、加油、轮胎检查等工序,确保车辆的整洁和安全。

2. 服务质量规范2.1 标志和引导牌应摆放到位,给乘客提供清晰明了的指示。

2.2 车站内应设有信息发布系统,实时提供车次、站点、时间等相关信息,方便乘客查询。

2.3 乘客等候区应配备足够的座椅,并确保室内温度适宜,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

3. 安全管理规范3.1 客运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应急预案。

3.2 安全巡查应定期进行,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3.3 客运站内应设有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4. 乘车秩序规范4.1 乘客购票后应按时前往候车室等候,不得滞留在候车室以外的区域。

4.2 乘客应按照车次顺序有序上车,并遵守交通规则和车站工作人员的指示。

4.3 乘客应礼貌待人,不得随意拥挤、抢座、喧哗等,以保持良好的乘车秩序。

5. 投诉处理规范5.1 客运站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乘客的合理投诉。

5.2 投诉信息应得到妥善记录和处理,以便总结经验教训,改进服务质量。

5.3 客运站应向乘客提供投诉渠道,如电话、邮箱等,并积极反馈解决情况。

三、监督检查与奖惩制度1. 监督检查1.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客运站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情况。

1.2 检查结果应及时向客运站知会,并要求整改和改进相关问题。

1.3 客运站应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作。

2. 奖惩制度2.1 对于按规定运营的客运站,可予以表扬和奖励,鼓励其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

广东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广东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作者:————————————————————————————————日期:2广东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境内汽车客运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交公路发[1996] 263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站级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的规定划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和简易站五类。

客运站应按核定的站级标准收费。

第四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

客运站凭省交通厅核发的客运站等级证书,向所在地或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交通、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五条客运站为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检查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六条客运代理费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客源组织、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客运运费=客运基准价×(1十浮动比例)×营运里程数×乘客人数。

不包括过路费、过桥费、隧道费、旅客站务费、代收基金等。

下同]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客运代理费率按不同站级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一级站10%、二级站8%、三级站6%、四级站5%、简易站4%。

客运代理费也可以按上述费率标准采取定额收费办法计收,但不能超过上述费率标准。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是指对汽车客运站进行管理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
1. 客运站设立:客运站的设立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客运站的建设与装修:客运站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客运站的装修应美观大方,设置必要的设施,如售票大厅、候车厅、洗手间等。

3. 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站必须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和管理,并进行安全检查。

车辆应具备相关证件和合格标志,驾驶员需持有效驾驶证。

4. 售票管理:客运站应设置有售票窗口,售票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工作证。

售票程序应规范,并提供合理的售票服务。

5. 安全管理:客运站应设置必要的防火、防爆、防盗、防止事故和灭火设施。

客运站还应进行安全巡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6. 服务管理:客运站应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员工应礼貌待客。

客运站还应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如餐饮、休息等。

7. 环境保护:客运站应积极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如合理处理垃圾、减少噪音和尾气排放。

8.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客运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以应对突发事件,并确保乘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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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客运市场,保障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95)、《公路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89)等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经营和使用客运站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客运站业主、客运站经营单位以及进站的客运班车经营者。

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

客运站业主是指客运站的投资企业。

客运站经营单位是指与业主签订使用合约、以客运站设施为依托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具备条件的业主可成为客运站经营单位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客运站分为:(一)符合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的等级汽车客运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或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客运站、口岸客运站。

(二)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简易客运站。

(三)为途经班车提供配客服务,具有简易售票、候车、停靠上落客功能,但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以下简称配客点)。

第四条客运站业主和经营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循“旅客至上,服务第一”的宗旨,为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服务。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开业第六条客运站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纳入站场布局的总体规划;(二)县以上城区应设置四级及以上客运站;(三)旅游或口岸客运站应设置在国家确定的旅游景区和边境口岸;(四)配客点应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干线公路交叉口或高速公路服务区;(五)站址交通便利,场地大小与建站规模相适应。

(一)站场建设的用地许可文件、标有站场地点的地图和站场进出口示意图;(二)站场布局规划中关于该站的描述;(三)客运站的功能定位方案(具体格式见附件一)。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

广东省直达班车客运规范1总则1.1为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直达客运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规范直达班车客运的经营、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的直达班车是指由始发地直达终到地,中途只作必要停歇和下客,但不上客的班车。

1.3凡在本省境内经营道路直达班车的客运业户、为直达班车提供服务的汽车客运站和旅客,都必须遵守本规范。

1.4本规范由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实施。

1.5直达班车经营业户根据本规范,制定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布。

1.6直达班车分为以下几类:1.6.1按经营规模分为直达四定班车和直达专线班车。

直达四定班车是指实行“定起讫站点、定途经线路、定每日班次、定发车时间”运行的直达班车。

直达专线班车是指同一单位、同一线路的经营规模在五台车以上,并按照“统一站场、统一排班、统一票价、统一车辆厂牌型号”的模式经营的直达班车。

1.6.2按使用车辆类型分为大型直达班车和中型直达班车,大型直达班车使用大型客车,中型直达班车使用中型客车。

1.6.3按车辆装备等级分为高级直达班车和中级直达班车。

高级直达班车使用高一级.及以上客车,中级直达班车使用中级客车。

2客运业户服务规范2.1客运业户必须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快捷、方便的运输服务。

2.1.1直达班车上应常备报纸、交通时刻表、城市交通图、小药箱等用品,并向旅客免费提供饮用水。

2.1.2直达班车每行驶超过3小时,应作短暂休息;运行时间超过7小时的直达班车,应安排旅客中途就餐,但不得强制旅客就餐;运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高级直达班车,应为旅客免费提供点心或便餐。

2.1.3应选择宽敞、卫生的地点作为班车休息点、就餐点,就餐时间最长不超过30分钟。

2.1.4直达班车在运行途中,不得载客加油。

2.2班车途中发生意外,不能继续运行时,经营单位应在3小时内安排车辆接运,接运车辆等级低于原车辆的,应向旅客退还票款差额。

2.3客运业户应为购票乘车的旅客(包括购买半票的儿童)提供座位,并对旅客随身携带的符合规定体积和数量的行包,实行免费托运。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级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21组织验收。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9•【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1.1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等九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供均等化和一体化的道路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

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1.27•【字号】粤交运[2006]89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06〕89号)各市交通局(委):为了切实贯彻实施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以下简称《客规》),进一步规范全省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对在《客规》颁布实施以前获取许可的跨省、市客运班车达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理:(一)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不到《客规》规定条件的,要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

对2006年3月底前仍达不到条件的,客运班线的车辆不予以更新调整,可经营至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为止。

(二)对企业自有的客车数量、座位数和对控股子公司的控股比例达到《客规》规定条件,但车辆类型等级和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该班线规定要求的,要引导企业通过车辆内部调整、运力更新改造等方式,与客运班线相匹配,否则,不予续期。

二、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从本文下发之日起,由省厅负责。

在此之前已取得省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车,由各市于2006年6月底前统一详细列表,并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报省厅。

经省厅核实后,对达到许可条件的,按已获取市际、县际、县内包车客运经营许可和获得省际包车客运经营资格处理,并核发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

三、对目前省厅已受理新增市际客运班线申请的,将全部在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网站(http:// /dlys/)上公示15日,并征询起讫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对确需新增的,列入招标投标计划,省厅将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V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V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城际铁路客运组织与
服务管理办法试行-V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发布了《城际铁路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该办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

该办法主要涉及到城际铁路客运的组织、服务管理等方面,旨在提高城际铁路客运的质量和效率。

下面,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主要内容。

一、规范城际铁路客运运营秩序
该办法要求城际铁路客运企业要合理规划客运时刻表,在合理的时间内安排列车开行,保证客流量和列车运力的平衡。

同时,要求城际铁路客运企业要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城际铁路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收取车站设施使用费和安检服务费等。

二、加强服务保障
该办法要求城际铁路客运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便于旅客查询列车时刻、价格、座位情况等信息。

同时,要求企业要提供优质的服务,保证旅途安全、舒适。

令人欣慰的是,该办法还明确规定,城际铁路客运企业在服务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推动创新发展
该办法要求城际铁路客运企业要不断推进信息化建设,通过智慧化手段提升客运服务水平。

同时,要推动城际铁路的一体化发展,引导各
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大投入,优化服务,提高城际铁路的运营效益。

综上所述,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广东省交通运输部门在城际铁路客运方面加强了规范、提高了服务保障水平,同时也为城市快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相信,在广大旅客和城际铁路客运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城际铁路客运服务水平不断提升,旅客出行更加便捷、舒适,这将为广东的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管理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不得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既定线路和运行图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的服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顺畅的运输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密切关注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订)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订)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2修订)【法规类别】公路运输【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10.13【实施日期】2002.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2012)【失效依据】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包括货物运输、旅客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汽车摩托车维修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运输的畅通,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经营。

在城市市区运营的出租小客车,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进行管理。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城市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

资质条件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相应的经营资质材料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截止到5月30日)2011-04-2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直通港澳道路运输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含枢纽)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经营、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财政、税务、价格、国土、建设、发改、外经贸、环保、质监、安全监管、旅游、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纳入辖区城乡规划,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道路运输信息化技术标准和应用规范,建立全省统一的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对按照前款规定承担紧急道路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持相应的申请材料向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许可申请。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和客(货)运相关服务。

第三条(发展目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促进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安全、环保、节能运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参照城市公交政策制定农村客运优惠政策,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建立健全农村客运网络体系。

第四条(管理主体)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本条例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可以由符合规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公安、工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管理及经营原则)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组织会员开展诚信建设,提高会员的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4篇)

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4篇)

客运站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客运站工作人员和旅客的安全,维护客运站的正常运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客运站是指用于承载和转运旅客的码头、汽车站或火车站等交通枢纽设施。

第三条客运站应依法承担对旅客的安全保障和管理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客运站应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五条客运站应委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工作,必要时可聘请安全顾问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六条客运站应与相关单位建立联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灾害防范与应急管理第七条客运站应制定灾害防范和应急管理方案,明确防灾减灾的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客运站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可用。

第九条客运站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和应急救援器械,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进行灭火和救援。

第十条客运站应配备专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火灾发生时,客运站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旅客,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灭火。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和应急信息。

第三章安全保卫管理第十三条客运站应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加强对出入站旅客和行李的安全检查,杜绝违禁物品进站。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安装监控设备,全天候对客运站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警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设置安全通道,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和车辆的快速疏散。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加强对涉及旅客安全的各类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素质提升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知识考核,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在岗前进行考核,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加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客运站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粤交运[2021]1201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工作指导思想,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客货运站等经营业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以保障行车安全为中心、以源头管理为重点的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的工作。

第三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本制度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制度,在辖区内分区域、分企业指定运管机构为该区域、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监督责任单位”)。

监督责任单位要落实责任人,负责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

经营业户应当配合监督责任单位履行各项管理职责,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条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投诉举报,受理举报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监督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建立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章市场准入安全监督第六条经营业户应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真实规范的申报材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有关审批、核发牌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事程序和要求并做到:对原始资料认真审核、妥善归档保存;按照核准条件办理各种牌证并如实规范填写,签名负责;对条件不符、手续不齐、资料不全的不予办理;对过期失效或被取消的牌证及时收回,对无法收回的及时声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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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汽车客运站的分类:客运站设施是指客运站的停车场、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分为:
1、等级汽车客运站:符合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五级以上站级要求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等
级站”)。

其中,设在旅游景区、边境口岸,专门为游客或过境旅客
服务的客运站称为旅游站、口岸站。

2、简易汽车客运站:以停车场为依托,具有候车、售票、接发车、
停车等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简易站”)。

3、停靠站(汽车客运站配客点):为方便城市旅客乘车,在市(县)城
区设立的具有简易售票、候车设施和停车位,用于途经客运班车停靠、上下旅客和提供配客服务,不具始发班车功能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
称“配客点”)。

4、招呼站:为途经客运班车在道路沿线(含城市道路)设立的旅客上
落点。

等级、简易站的站名为“地名+标志名+(汽车)客运站”(标志名可以
缺省),如“广州××汽车客运站”;其中旅游站、口岸站也可为“地名+标志名+旅游(汽车)客运站”或“地名+标志名+口岸(汽车)客运站”,如“深圳××口岸汽车客运站”。

配客点的站名为“地名+配客点名称+(汽车)客运配客点”,如“东莞
××汽车客运配客点”。

(二)汽车客运站的站级验收:
1、等级站的站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其中旅游、口岸站,站级分为一级、二级。

简易站和配客点的站级为简易级。

招呼站不设站级。

2、汽车客运站在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向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站级验收申请。

其中新(迁)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作为申请人提出首次站级验收申请,改(扩)建客运站,由客运站业主和客运站经营者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升级验收申请。

申请人填写《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级别验收申请表》(见附表1,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

3、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由县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客运站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交通部《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组织验收。

其中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含旅游、口岸站)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省交通厅组织验收、公示和公布级别;其他汽车客运站的级别验收工作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验收结果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并报省交通厅备案审查(配客点除外),通过备案审查的客运站由各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公布。

省交通厅结合广东省实际,根据《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200-2004),制定了《广东省汽车客运站站级验收标准》(见附表2)。

(三)客运站经营许可:
1、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客运站经营的许可工作。

2、客运站经营者在申请许可时,应填写《广东省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详见附表3,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其中“申请经营范围”应填写进站班车数量、具体班线走向。

3、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应按《客规》第十六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站级验收结果的文件,对租用给他人经营的,还应提供客运站设施使用合约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向符合许可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发放经营许可证,其中许可事项中的经营范围应详)换(决定书》和
细填写进站班车数量、进站班车通达行政区域(可具体到省、市、县级行政区域)。

5、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成为专门经营客运站的经济实体,所领有的法人(或非法人)营业执照中的单位名称应包含客运站站名。

五级和简易级客运站因站场设施和人员配置的要求相对较低,可由客运班线经营者的内设专门部门经营,暂不需设立独立法人公司(或分公司)。

6、客运站经营申请者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填写《广东省汽车客
运站经营单位开业登记表》(见附表4,表格可在省交通厅网站下载)交回原许可单位。

原许可单位应将有关对客运站经营的许可情况、工商登记情况报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八、客运班车进站管理
(一)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现有和新建的客运站进行功能定位。

功能定位是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辖区内客运班车进站
情况所进行的规划。

内容包括:客运站可进站班车总数以及预计中、远期进站班车变化数量,与现有站场在经营方面的分工、受其影响的现有客运站处置方案、城市公交接驳方案等;配客点主要是进站配客
的班车总数、进站班车通达的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功能定位的基础上
确定现有客运站的经营范围,内容包括进站班车走向、进站班车总数。

进站班车走向是指汽车客运站所经营线路的范围,应具体到省内外的地级市、本辖区的县和乡镇,它是根据站场布局规划及功能定位规划确定的。

进站班车总数是指汽车客运站最高可接纳的班车数量,是根据客运站的设计日发班次,设计发车位数和班车平均日进站次数推算出来的。

各地在确定本辖区汽车客运站经营范围时,应做好各站之间协调工作。

在确定进站班车走向时,应发挥本地一、二级客运站的枢纽作用,并保证满足所有异地班车的进站需求;在确定进站班车总数时,应充分
考虑进站班车对交通流的影响,当进站班车数过多而引起交通阻塞时,
应适当减少进站班车总数。

(二)客运站经营者应在符合本客运站核定经营范围的前提下,接纳持有效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及其许可证明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不得接纳不符合本站经营范围或未经许可的车辆进站经营。

对客运班线经营者及进站客车的安全管理、服务质量、信誉好的,应优先选择班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5期-30-车进站经营。

《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是客运站接纳客运班线进站经营唯一的合法凭证。

(三)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客运站经营者的管理,认真落实“车进站、站管车、交管站”的工作,客运班线经营者领取班线许可证明后,应立即通知相关客运站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进站经营手续。

客运站经营者应加强对进站班车的管理,并按规定定期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主要包括:进站班车的经营主体、车辆数量及类型等级、日发班次、旅客发送量、出站实载率等。

有条件的客运站可通过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每周向客运站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数据,其他客运站应每周向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再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汇总,输入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四)客运站经营者要加强对进站班车的安全管理,严把车辆出站安全检查关。

进站车辆安全检查仍按照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的通知》(粤交运〔2003〕120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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