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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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发布国企领导“七不准”

中纪委发布国企领导“七不准”

中纪委发布国企领导“七不准”
佚名
【期刊名称】《时代风采》
【年(卷),期】2008(000)016
【摘要】近日,中央纪委发布《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七项要求”的内容是: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总页数】1页(P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6.1
【相关文献】
1.七个“不准”约束国企领导 [J],
2.七个“不准”约束国企领导 [J],
3.中纪委对国企领导人公示七点纪律 [J],
4.坚决贯彻执行国家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规定 [J],
《中国癌症防治杂志》编辑部
5.中纪委发布“国企领导人七项要求”党纪处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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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 )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 )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二 )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三 )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四 )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 (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六 )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七 )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 )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 )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二 )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三 )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四 )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五 )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 )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 )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八 )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利。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中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篇: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从业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津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贤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快运纪〔2009〕2号各分公司党总支,机关党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发布,现转发给你们,请纳入中心组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学习,公司纪委将组织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记名答题。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1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一文看懂国有企业集团管控的概念、模式、要求和常见问题(收藏)

一文看懂国有企业集团管控的概念、模式、要求和常见问题(收藏)

一文看懂国有企业集团管控的概念、模式、要求和常见问题(收藏)01 国有企业集团管控的相关问题一、集团管控的概念集团管控并没有统一的概念。

本文基于雷光华博士提出的集团管控的概念。

即:集团管控,是协调集团利益关系,管理集团风险,实现价值创造的过程,是对企业集团这个价值创造系统的驾驳,是企业集团基于所有权的资本控制和基于经营权的价值管理的统一。

集团管控,研究的对象是企业集团的基本利益关系,研究的内容是基于所有权的资本控制和基于经营权的价值管理的统一,研究的取向是价值创造。

从研究的对象看,企业集团是一个由行政关系、产权关系和网络关系三种基本关系构成的企业网络。

集团管控的研究对象是构成企业集团的三大基本关系。

集团管控是对企业集团三种基本利益关系的协调。

二、集团管控的3种模式(一)财务管控型财务管控型,顾名思义,集团总部对下属企业的管控主要体现在财务上。

1. 倾向于分权的管控模式子公司相对独立,集团总部只负责子公司的财务和资本运营工作,并将日常财务决策权与管理权通过分权设置或职能分解下放给子公司,子公司只需将一些决策结果提交母公司备案的管理体制。

这种模式的特点是:财权上,子公司享有充分决策权;管理上,母公司不指令性干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业务上,鼓励子公司积极参与竞争;利益上,倾向于子公司。

但分权模式并不意味着所有权力的下放,集团拥有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权,并通过对子公司经营结果的评价来实现对子公司的财务管控。

2.管理以财务指标考核、控制为主母公司将注意力集中于财务管理和领导功能,总部只负责集团整体的财务规划、资产运营、投资决策和实施监控,以及对其他企业的收购、兼并工作。

集体总部每年都会给定下属企业各自的财务目标,他们只要努力完成财务目标就可以。

3.业务的相关性可以很小实行这种管控模式的集团中,各下属企业业务的相关性可以很小。

因为集团总部主要关心的是财务,与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无关,只要符合集体整体的发展战略目标即可。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制度规范一、国企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的招标人是依照该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公司制)都属于该法规定的招标人招标投标活动要受到该法约束《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人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国有企业显然不是该法规定的采购人国有企业采购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二、《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国企的规制(一)《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3.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第3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第4条规定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也就是国企工程建设项目都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5条规定了“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第7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00、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L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相比山西省的规定在各种项目范围上略有差异在各种项目的数额上一致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对国企招投标无影响XX年7月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了“改革招标投标监管方式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发包方式试行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并由建设单位对选择的设计、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山西省住建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了“一、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根据住建部意见精神调整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发包方式改革建筑工程招投标监管方式对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报建时明确发包方式并对自主选择的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国企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其发包方式并未调整不实行事后备案监督管理四、国资监管制度中有关采购的规定《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目前已失效; 《关于加强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仅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有一些省份颁布了相应的制度如《河南省省管企业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国有非金融企业的采购管理目前散见于各种国企监管制度中而且更多是从责任追究的角度来阐述的国有企业领导从预防风险考虑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上级集团颁布的制度执行即可(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2、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3、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违反规工程物;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5、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发挥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作用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严肃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投资并购、物资采购、招标投标以及国际化经营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案件(三)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四)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1、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2、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3、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4、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5、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6、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的;7、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8、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五)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五条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3、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6、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六)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严禁企业领导人员利用职权为第三条所列亲属及其他亲属或关系密切的个人从事下列活动:5、为其承揽本企业工程或参加自己主管、参与的工程施工、物资采购、加工制作等方面的招投标业务(七)山西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任职期间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审计重点关注企业的重大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所产生的结果等。

试题

试题

一、《从业若干规定》问答:1、《从业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共有几项规定?2、《从业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共有几项规定?3、《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此条规定的行为有几项?4、《从业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

此条规定了几项不能有的行为?5、《从业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此条规定不能有的行为有几项?6、《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7、我集团公司今年开始设立的“内审部”这个内设机构,其设立的依据之一是《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第几条规定?8、《从业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

二、国企领导人七项要求问答:9、国有企业领导人指的是什么人?10按有关解释,我集团哪些人员属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条的规定处理。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内容是什么?13、国企领导人员“七项要求”的第一项内容是什么?14、国企领导人员“七项要求”的最后一项内容是什么?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问答:15、“三重一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16、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国有企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什么机构的意见?17、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组)、董事会或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做什么工作?18、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

关于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开滦集团公司

关于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开滦集团公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对管理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强化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责任追究,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各级管理人员正确、高效、廉洁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重大经营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责任追究是针对各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和违反政策程序等严重过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等后果,以及违纪违法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从严治企、依法依规的原则。

三、惩处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四、有错必究、宽严相济的原则;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五条责任追究工作,按照管理和处理审批权限,由集团公司和所属各单位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公司的监察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和处理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对经初步核实或者立案调查应予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禁入限制的,由监察部门将有关材料移送人力资源部门按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批评教育、违纪款收缴或者行政纪律处分的由监察部门按查办案件的程序办理。

对不需要进行初核和立案调查的责任追究和日常行政惩戒工作,由人力资源部门按管理权限,依据本暂行规定办理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手续。

第六条相关责任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其行为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相关规定的,建议党组织进行党纪处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

法律知识: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规定和违纪处罚制度一、廉洁从业规定公职人员作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的员工,其廉洁从业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公信力。

廉洁从业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廉洁从业的基本要求公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守廉洁自律的底线,忠诚履行职责,恪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收受礼金和财物,不得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2.廉洁从业的行为规范公职人员应当言行举止得体,言行端正,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与不法分子勾结,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受贿受礼,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公民权益。

3.廉洁从业的监督和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廉洁教育和廉洁培训,切实加强廉洁从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坚决查处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

二、违纪处罚制度公职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纪处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违纪行为的界定违纪行为是指公职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包括受贿受礼、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国家机密、侵犯公民权益等行为。

2.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一旦发现公职人员有违纪行为,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职检查、诫勉谈话、责令退赔款物、给予行政处分等。

3.违纪行为的处理原则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合理的原则,切实维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违纪行为,对于严重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4.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社会危害的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厉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格追究,包括行政、刑事和政治责任的追究。

三、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廉洁从业是公职人员的基本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它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良好形象和公信力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七不准”

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七不准”

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七不准”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提出的“七不准”1、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2、不得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违规决策,谋取私利;4、不得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5、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6、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7、不得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住房补贴;各级党组织、纪委要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七项要求”,并将这些要求列入对各级干部考查评议的重要内容,开展对照检查和自查自纠,严肃地监督落实。

太原市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十不准”1、不准擅自处置企业土地。

处置企业土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报批,并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不准处置国有企业土地;2、不准擅自处置企业财产。

处置企业财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报批,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否则不准处置企业财产;3、不准违规出租房产。

企业在租赁经营中,严禁暗箱操作、损公肥私和恶意签订长期出租合同以及给国企改革改制设置障碍,否则要严肃处理;4、不准隐匿、私分、转移国有资产。

在清产核资和产权登记中如果发现存在的隐匿、私分、转移国有资产的,要一律从严处理;5、不准故意不报、漏报、瞒报企业重大事项。

必须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切实做到既尊重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又不能放任自流。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无视出资人的存在,游离于监管之外,在重大决策出台、重大项目投资、重要人事调整、大额资金调度等重大事项上擅自作主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6、不准违规调入职工。

凡被列入改制的企业,职工只能调出,不准调入,严禁企业趁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实行补偿之机,擅自调入职工,增加职工数量,加大改革成本;7、不准违规购买小汽车。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

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新华社北京3月26日电日前,中央纪委印发《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全文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保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正确处理违反《若干规定》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对违反《若干规定》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第三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一)隐匿、截留、转移、侵吞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二)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四)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的,区别不同情形分别给予处理:(一)违反规定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二)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拆借资金的,或者违反规定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三)违反规定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5•【文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重申并提出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以下简称七项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是当前中央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现就认真抓好七项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工作通过宣传教育使中央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明确廉洁从业的规范要求;通过监督检查对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切实纠正违反七项要求的问题,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程序,从机制上保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促进中央企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步骤及进度(一)宣传教育、调查摸底。

5月份,各中央企业要结合学习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精神,对七项要求进行专题学习,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通过学习和宣传教育,一是要使企业各级领导人员掌握七项要求的具体内容,深入理解七项要求的内涵;二是要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重点把握好七项要求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要求;三是要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结合实际进行警示教育;四是要通过广泛宣传使企业职工了解中央纪委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方面的要求,取得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加强民主监督。

在开展学习宣传工作的同时,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结合实际对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通过调查摸底对本企业易发、多发以及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制度、规定和机制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确定本企业贯彻落实七项要求的重点工作、重点岗位和具体措施,制订工作方案。

(二)自查登记、审核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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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
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
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监察部第17号令)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
(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
(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第五条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的;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的。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六条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
益的;
(二)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
(四)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
(五)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七条擅自以企业资产提供担保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或者滥发补贴和奖金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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