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名词解释+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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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作业
一.名词解释:
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天”授予
的,这是天命,但他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三国三典(世轻世重):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和社会形势的变化,灵活调
整刑事政策和法律适用。

3.铸刑鼎:把制定好的刑书铸于鼎之上。

4.《法经》: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
典。

5.以刑去刑:用刑罚来遏制刑罚,以达到不用刑罚而成大治。

6.德主刑辅:治国要更多地倾向以德治国,以刑治国为辅,从而才能得到百
姓的支持和拥护。

7.无为而治:治理国家就要彻底铲除礼义制度,完全顺应自然,敬天法地。

8.春秋决狱:根据《春秋》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必须根据案情事实,
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

9.登闻鼓:古代帝王为表示听取臣民谏议或冤情,在朝堂外悬鼓,许臣民击
鼓上闻。

10.肺石函:古代时设于朝廷门外的赤石,民有不平,得击石鸣冤。

11.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12.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大不敬,不道,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13.开皇律:隋朝开皇年间,隋文帝下令修订的一部十二篇,五百条的法律。

14张杜律:西晋由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汉武帝批准的律学著作。

15七去三不去: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16.五刑: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封建五刑:笞,杖,徒,
流,死。

17.化外人:教化之外的人,指外国人。

18.律例并行:篇例和基本法典并存,同时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律形式和立法
活动。

19.质剂:买卖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各方各执一份。

20.女徒顾山: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回家,但每
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21.准五服以折罪: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尊长加重处罚。

22.绿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对罪因的复核申录,监督和检查
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经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23鬼薪: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

24.白粲: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

25.以例破律:指用判例代替或优先于律法的一种制度。

26.商鞅变法:战国时期,秦国商鞅运用法家思想在秦国掀起的一场变法运
动。

27.傅别:借贷契约:傅:把债的标和双方的权力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
是在简牍中间上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简牍上的字为半文。

28.通行饮食罪: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而犯的罪行。

29.礼法之争:是指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
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因《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二.简答.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明德慎罚”思想及礼与刑之关系。

答:A.西周统治者在吸取夏商灭亡教训和继承夏商两代“天命”和“天罚”
的神权法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它强调注重礼德教化,慎用刑罚镇压以及
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灵活调整刑事政策和决定法律适用;有
利于统治者更能获得百姓的拥护和支持,从而维护自己的统治;标志着
西周统治者的立法技术日趋成熟,适用法律的手段更为灵活丰富,为后
世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B.相互联系,互为
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礼”是经过统治者制定或认可的要求人
们自觉遵守的指导性规范,全面规定国家基本制度,社会等级秩序及日
常行为规则,其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事制裁违法犯罪的惩罚性
规范,其功能和作用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
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2.简述儒家的法律思想。

答:礼治:推崇西周宗法等级秩序和礼乐典章制度,“以礼治国”。

德治:以德礼教化引导民众,用宗法礼仪制度规范人们的言行;反对以严刑峻法震慑犯罪,“以德治国”。

人治:为政在人,治理国家在于得贤人,“以人治国”。

推行“仁政”,禁止滥用刑罚;“民贵君轻”。

3.解释“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
格”。

答:用政令来治理百姓,用刑法来整顿他们,老百姓只求能免于犯罪收惩罚,却没有廉耻之心;用道德来治理百姓,用礼制去同化他们,老百姓不止有
羞耻之心而且有归服之心。

4.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基本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汉文帝: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刑,劓刑,斩左右趾三种肉刑:将黥刑改为五年劳役;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
市(死刑)。

把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期限的劳役刑制度。

汉景帝:斩左趾笞五百改为三百;劓刑笞三百改为二百;到公元前144
年又各自改为二百和一百。

至此,肉刑基本被其他刑罚所代取。

历史意义:积极:废除肉刑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为封建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像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消极:刑制比较繁杂,封建五刑经过长时间的酝酿才最终在隋
唐确立。


5.试述唐代适用类推时的原则。

答:A.应“出罪”的,采用“举重明轻”的办法,即应免除刑事责任的,则举出一个更为严重的,却没有被判罪的行为作为例证。

B.应“入罪”的,采用’举轻明重”的办法,即应定罪的,则举出一个明显轻微而被定罪的行为作为例证 6.明清时的例与律有何特殊关系?
答:律例合编:把条例,断例等归之于典律,和典律一并成为法典的两个构成部分。

7.试述唐律的历史意义及影响。

答:A.登上了中国法律发展的顶峰,成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唐律的特点就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点:1.充分体现儒家思想,礼法融为一体;2.唐律是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律;
B.不仅对唐代政治经济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被后世奉为立法的楷模;
C.在唐与各国的交往中,其法律制度也被传播四方,影响远及东亚国家,成为这些国家封建立法的渊源。

D.消极:维护封建统治,儒家思想更加根深蒂固,儒家思想的消极方面在后世中不断体现出来,后世封建统治弊端异常突出。

8.试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结构上:以惩治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式法,刑法法
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共有六篇。

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
二部分即第五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
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

历史意义:A.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B.对后代在法律
篇纂,立法技术,刑罚制度的发展等产生了深远影响;C.不仅成为秦国
商鞅变法制定秦律的直接蓝本,而且也为后世的魏晋南北朝等各代立法
所宗;D.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
先河。

9.试述唐代“礼法合一”的表现。

答:A.“三纲五常,礼之大体”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

唐律以“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为立法的主导思想,把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作
为法律的根本任务。

B.儒家思想强调贵贱有等,轻疏有分。

唐律不仅赋
予贵族,官僚法律上的种种特权,就是普通人也以身份确定罪名和量刑,
同罪而异罚。

C.反对重刑,强调宽仁慎刑,是儒家的又一主张。

唐律中,
死刑条款比前朝后代均有所减省;五刑体系中,刑罚均为独立的刑种,
无附加之刑,且行刑规范;量刑幅度也相对为轻;有疑罪从轻的明文规
定,等。

10.试述唐代的立法思想。

答:A.重视以法律为治国手段,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B.强调法律简约,稳定,以利于执行和遵守;C.严明法制,一断以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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