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宇案模拟法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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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案模拟法庭过程

书记员:传双方当事人到庭,请双方当事人入坐;

下面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司法审判的活动;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一切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妨碍审判人员审判等严重扰乱法庭纪律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1款的规定,查明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是否到庭?

原告,被告:到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审判员坐下后)全体请坐

书记员:(不坐)报告审判长,原被告、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审判长点头示意书记员就坐)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首先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徐兰):我叫徐寿兰,汉族,1942年8月9日生,现在家住市巴彦路12号,退休在家。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代理律师):单慧妍,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董岳,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帅):被告,宇,男,汉族,出生于1980年7月2日,是德胜电子科技的职工,现在住在市路1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代理律师):白一方,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殷玥,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原:没有异议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被:没有异议

审判长: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的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许参加诉讼。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徐兰与被告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下面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由审判长王,审判员昕倩、楠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文杰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提出证据的权利;对争议的事实享有法庭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进行反驳的权利;双方均有述最后意见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如实述事实。自觉履行发生效力的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

审判长:原告,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

原: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是否听清?

被:听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原: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被:不申请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的,应当说明理由。当事人述应当围绕诉讼请求、争议事实等与本案有直接联系的容进行,首先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起诉书。

原(代理律师):(宣读起诉书)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1073.3元:包括(1)医疗费40460.7元;(2)护理费4497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897元,出院后护理费3600元;(3)营养费3000元;(4)伙食费346元;(5)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630元;(6)残疾赔偿金71985.6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8)鉴定费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原告在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83路车。大约九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进站,原告准备乘坐后面的83路公交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被从车冲下的被告撞倒,导致原告左股骨颈骨折,住院手术治疗,经鉴定原告为8级伤残。不想被告和原告的亲属共同送原告去了医院后,被告在医院拒不承认撞上原告的事实,双方发生纠纷。纠纷发生后,原被告双方到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受了报案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但双方纠纷一直没有解决。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原告方认为原告是由于与被告相撞而受伤,被告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造成了侵害,给原告不论是在身体、经济,还是在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予依法判决。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派出所提交的对原告的询问笔录

2、派出所提交的对被告的询问笔录电子版

3、法院对承办警官的谈话笔录

4、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票据及护理证明

5、住院期间伙食费票据

6、法院委托鉴定的原告伤残鉴定报告

7、鉴定费发票

此致

钟楼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兰

2007年11月3日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进行答辩。

被(代理律师):

被告因原告徐兰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 对于原告方提出的被告撞倒原告的主,我方当事人不予认可。从案件事实来看,尽管被告当时是第一个下车的,但被告下车后并未与原告发生任何身体上的接触或碰撞。事实上,正是被告发现原告倒地后第一个上前对其进行帮扶,在帮扶期间,原告对被告态度十分温和,并连声表示感。此点,可由共同帮扶原告的第三人二东证人证言加以证明。在原告亲属赶来之后,被告应原告亲属的请求,协助其将原告送往医院,加以救治。到达医院后,原告家属称其并未带足钱款,便向被告要求借款,被告出于好心便出借200元钱给原告的家属。二,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告认为其所遭受的损害是被告的侵权行为所致,原告有责任提出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证明被告具有过错,否则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但是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来看,既没有证明有因果关系存在,也没有证明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赔偿的围和项目,我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更多的证据以证明其合理性。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事实上,被告既没有侵权的行为也没有过错。相反,被告之行为是应该被提倡的助人为乐的行为。故,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被告请求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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