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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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管理规范(试行)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小区的建设与管理,促进畜禽养殖小区的健康发展,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建设规范,符合防疫条件,饲养畜(禽)种统一,拥有10个养殖单元以上,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蛋禽存栏在30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在8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0头以上,配套设施完备、并有环保设施、生产相对集中或相对封闭的畜禽养殖区域。
本规范主要规定了畜禽养殖小区建设、生产、管理过程中的选址、规划、饲养、消毒、用药、防疫、废物处理和组织管理等环节应遵循的准则。
1 建设规范
1.1 地址选择
1.1.1 养殖小区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任何传染病的地方。
1.1.2 养殖小区应距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1.1.3 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500米以上。
1.1.4 距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上。
1.1.5 养殖小区在公共设施方面要求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达到用电保证,道路便利,水源充足、且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1.2 规划布局
1.2.1 畜禽养殖小区建设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1.2.2 养殖小区整体建筑布局要科学合理。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大部分,奶牛养殖小区还应建立单独的挤奶厅。管理区、挤奶厅和生产区应处在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应处于下风向。
1.2.3 管理区包括:值班室、消毒室、办公室和技术服务室。小区大门口要设置消毒池,大门口消毒室要安装喷雾消毒设施或紫外线消毒灯。
1.2.4 生产区包括:兽医室、畜禽舍、料库和饲养员住室。奶牛生产还应设有运动场和青贮池,运动场大小为头均15—20平方米,青贮池大小为头均具有15—18立方米,可建设全地上和半地下式两种。
1.2.5 奶牛养殖小区挤奶厅建设规摸要与设计存栏奶牛规模相适应,并配备符合挤奶卫生要求的自动挤奶设备及相应的冷藏罐等设备、设施,并便于卫生清理及奶牛的进出。
1.2.6 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包括:病畜禽隔离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间和粪污无害化处理(沼气池、粪便堆积发酵池等)。距生产区的距离50—100米,用围墙和绿化带隔开。
1.2.7 小区内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人员、畜禽和物资运转应采取单一流向。净道主要用于畜禽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便等废弃物出场。
1.2.8 畜舍要有利于光照、通风和换气。舍内地面和墙壁应便于耐酸、耐碱等消毒药液的清洗和消毒。奶牛舍地面应坚硬防滑、墙壁应选适宜材料,便于彻底清洗消毒。运动场地面应为沙土地,有一定坡度,四周有排水沟,场内有荫棚和饮水槽、矿物质补饲槽,运动场应保持干燥、清洁。
1.2.9 养殖小区以围墙或防疫沟与外界隔离,小区周围要设绿化隔离带,舍周围可种植藤本或攀缘植物。
1.2.10 养殖小区应设有相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服务室或兽医室内应有相关的检验、诊断等设备。
2 饲养管理
2.1 品种引进要求
2.1.1 坚持自繁自养的原则,需要引进种畜时,应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种畜禽场或专业孵化厂引进,且有系谱、合格证等。
2.1.2 引进畜禽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经检疫健康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2.1.3 引进的种畜禽,应隔离观察30天,经兽医检查确定为健康合格后,方可供生产使用。2.1.4 只进行育肥的农户,引进畜禽时,应首先从达到无公害产地认证标准的养殖场引进。
2.2 日常管理
2.2.1 畜禽舍内的温度、湿度、气流(风速)和光照应满足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的需求,饲养密度要适宜,保证畜禽有充足的躺卧空间,以降低畜(禽)群发生疾病的机会。
2.2.2 小区养殖推广全进全出;畜禽舍要有防鼠、防虫、防蝇等设施。
2.2.3 饲养员穿工作服,并固定饲养员和各项工作程序。
2.2.4 做好畜禽的防暑降温。
2.2.5 每天打扫畜禽舍卫生,保持料槽、水槽用具干净,地面清洁。经常检查饮水设备,观察畜群健康状态。
2.2.6 饲料要满足畜禽的营养需要,防止饲料污染腐败。在换料时要有适当的过渡适应期。
2.3 饲料、饮料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2.3.1 使用饲料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并按照不同畜禽的不同生产阶段配比不同的饲料成分,奶牛、肉牛同时要注意搭配青贮、块根类饲料及青草。
2.3.2 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
2.3.3 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并按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
2.3.4 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添加剂,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
2.3.5 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
3 疫病防治
畜禽养殖小区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和当地流行病学制定本养殖小区免疫程序、卫生消毒、疫病防治、控制及扑灭等制度和措施。
3.1 免疫接种和疫病监测
畜禽养殖小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有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疫苗,制定免疫程序和免疫办法。同时主动配合动
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性禽流感等,奶牛还应做好布病、结核病及当地流行病的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
3.2 消毒
3.2.1 消毒要形成制度化。消毒剂要选择对人和畜禽安全、没有残留性、对设备没有破坏、不会在动物体内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选用的消毒剂应符合兽药管理的规定。
3.2.2 消毒要针对环境、进出小区车辆人员、畜禽舍、饲养用具、畜禽等不同环节,制定不同的消毒方法,选择不同的消毒剂及浓度,并应经常更换消毒剂类型。
3.3 兽药使用
3.3.1 养殖小区的畜禽要在兽医人员指导下使用,且兽药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
3.3.2 按照兽药标签规定的用法和用量使用兽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和药物添加剂,严格执行有关休药期的规定。
3.3.3 要坚持畜禽不同饲养阶段科学使用药物的原则。
3.4 疫病诊断
3.4.1 养殖小区农户应自觉接受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对畜禽小区的疫病监测。
3.4.2 养殖小区要有兽医诊断实验室和病畜禽隔离室,负责小区内畜禽疫病诊断。
3.4.3 如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上报当地兽医主管部门进行确诊,并配合采取控制及处理措施。
3.5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养殖小区要采取相应措施隔离病禽,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16548的有关规定。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4 组织管理
4.1 组织形式
养殖小区应成立协会或使用合作社等管理组织,并对小区实施“六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筑模式、统一养殖畜(禽)种、统一技术服务、统一无害化处理、统一产品出售。
4.2 人员管理
4.2.1 技术人员条件:小区要配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小区畜禽的改良、疫病防治、卫生消毒、兽药管理使用等工作。
4.2.2 饲养人员就应身体健康,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2.3 养殖小区要根据生产需要制订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畜牧兽医技术专家对小区农户定期开展养殖技术等培训,发放技术资料,进行现场指导,不断提高科学养殖水平和经济效益。
5 制度管理
5.1 养殖小区要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包括:进入小区人员物品管理制度、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加工使用管理制度、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登记报告制度、畜禽传染病控制措施、生产人员培训制度、产品销售制度、日常操作规程、光照制度。
5.2 管理制度依据职责悬挂在相应位置。
6 档案记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