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四章 证券交易(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证券法第四章证券交易(1)
第二节证券上市及条件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和类型
(一)证券上市的概念
证券上市是指某种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在广义上,证券上市还可指证券在场外市场取得交易资格的过程。在我国,证券上市为狭义之证券上市。
证券上市是已发行证券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前提。证券发行与上市属于不同制度。证券发行旨在使发行人募集一定数量的社会资金,确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股权或债权债务关系。证券发行成功后,证券须以适当形式进行流动,以实现投资流通性。对投资者而言,证券流通性意味着实现了投资者的投资变现能力;对证券发行人来说,于适当时机实现证券上市交易,也将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进而提高证券发行成功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伊始,就希望未来将证券变成上市证券,并在发行过程中筹划上市方案。就国内情况而言,因具备上市可能而发行证券的情况更属常见,这也是国内证券发行认购率相对较高的原因之一。
证券上市制度在于筛选出适合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证券,并为其提供实现证券流通性的场所。在国外,不同的证券交易所会规定不同的证券上市条件。有些证券交易所倾向于接受国际性证券发行公司挂牌上市,有些则倾向于接受高科技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有些则鼓励中小企业挂牌上市。在上市条件方面,有的证券交易所比较宽松,有的则较为严格。类似区别反映出证券交易所的不同态度。
证券上市是确立证券交易所与发行公司之间自律监管关系的基础。对非上市证券及其发行人来说,主要受到来自于国家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内部章程等文件的约束。政府监管表现在借助政府行为推动公司依法设立和从事营业活动;自律监管则主要表现为通过公司章程约束公司行为。证券上市是通过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签署上市协议完成的,签署上市协议意味着公司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这种监管在性质上属于政府监管以外的自律监管,公司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颁布、执行的证券交易和信息披露规则。公司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时,证券交易所有权终止其上市。
(二)证券上市的类型
证券上市依照上市程序,分为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依照证券种类,可分为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依照上市与证券发行的关系,可分为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依照上市地点,可分为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
1.授权上市与认可上市
授权上市也称核准上市,是指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发行人申请,依照规定程序核准的证券上市。上市申请人主要为股份公司,在我国,还包括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上市证券则主要是公司证券如股票和公司债券。在授权上市中,上市审查条件和程序相对严格,证券交易所在接收申请人上市申请时,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也有权在公司证券上市后终止其继续在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认可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证券即可进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方式,主要适用于各种政府证券如各种国家债券。这种证券可豁免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及上市审查,直接成为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对象,证券交易所甚至无权拒绝或终止该种证券的上市交易,故也称为豁免证券。由于政府证券可豁免申请而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无须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查,加之国家对政府证券没有规定上市条件和审查程序,称其为证券上市意义不大,故有人称之为认可上市或认可买卖。
我国《证券法》仅调整公司证券(股票、公司债券和认可证券),政府证券并非证券法调整对象。故我国现行法律所称证券上市,均属核准上市。但是,我国核准上市与证券理论所称授权上市有所不同,国外法所称授权上市,系证券交易所审查后接受的证券上市,且上市审查侧重于形式审查。我国核准上市的审查权不仅来自于证券交易所,更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审查权不仅及于形式审查,且更偏重于实质审查。
2.普通上市与首次发行上市
普通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于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后,另择日期申请并获准上市。通常作法是,在招募文件中,仅就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未来上市可能性作出说明,但没有确切的上市时间表和日期。根据普通上市,发行人于发行证券时虽有未来上市预期,但没有近期上市计划;在证券发行成功后,由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另行决定股票及公司债券的上市事宜。
首次发行上市是指公司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同时,已确定近期上市计划,并于发行成功后的合理时间内申请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在首次发行上市中,证券发行仍是证券上市的前提,但证券发行与上市同步进行或者在某一时间段分段实施。
我国虽有普通上市,首次发行上市仍属主要者。在首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与上市的时间间隔不应太长。因在首次发行上市中,发行人已在招募文件中作出近期上市的安排和预期,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投资者的投资兴趣,提高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效率和认购率。如果证券发行成功后拖延上市,发行人情况及营业环境等均会发生较大变化,某些变化或许会实质性地影响发行人的上市条件,从而改变该等合理预期的基础。
3.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
从广义上讲,第一上市是指发行人将所发行证券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我国上海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或者债券的,都属第一上市;第二上市是发行人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某种股票或者债券后,同时在另一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第一上市与第二上市的主要区别,在于上市地点是否具有惟一性。
在狭义上,第一上市和第二上市是并存概念,也即惟有存在第二上市时,才有第一上市;若某证券并无第二上市,也就无所谓第一上市。据此,当某证券同时在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时,才可将最早上市称为第一上市,将后一上市称为第二上市;如果某证券仅在某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将此称为第一上市,就没有实际意义。
4.股票上市与公司债券上市
股票上市依照股票种类,可具体分为股票境内上市和股票境外上市。在股票境内上市中,又分为A股股票上市和B股股票上市。股票境外上市因上市地不同而有不同称谓。如H股股票上市,指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上市,N股股票上市则指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我国,股票境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