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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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
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劳动法典或其他劳动立法中,并没有出现与劳动法基本原则方面的相关规定。

这是我国现有劳动立法中的一个大的缺失。

同时,与劳动法基本原则相关联的问题长久以来都是法律学术界被争议的话题之一。

就目前的状况来说对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考察要用长远的目光去观察,本文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作用入手,对现有的劳动基本原则的影响进行剖析,并对在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上提出相关意见。

关键词:劳动法;基本;原则
Abstract
No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labor law in the existing labor code in our country, this is a phenomenon of lack of labor law in China, and on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abor law jurisprudence issue has been controversial. For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 of labor law to use a long-term vision to observe, from the concept and function of basic principle of labor law, analyzes the influence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existing labor, and to put forward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labor law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relevant opinions.
Key words: labor law; basic; principle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确立依据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在上世纪末到新世纪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当时的劳动者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者起到了非常良好的协调和保证作用。

为新劳动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法》自2008年起实施,其目的是对原来的法律法规做进一步的完善与补充。

劳动法的核心与其灵魂归根结底就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但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劳动法》中只是简单的被隐含在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被提出。

因此,对其定义的概括和描述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

据了解,学术界关于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相关研究很多,但观点不一,本文结合之前相关定义对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做出笔者的解释,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者关系密切的其他关系所应该遵守的基本准则就是劳动法呃基本原则。

(二)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劳动法基本原则确立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有以下几点。

1.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它和各部门法是母法与子法、纲和目的关系,各个部门法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同时宪法也需要通过各部门法的具体法律规范才能贯彻实施。

因此,宪法中关于我国政治经济制度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劳动权的规定是制定劳动法基本原则的首要依据。

2.基本劳动政策是关于劳动方面的根本性或总体性问题的规定,一定时期内的现实
情况和国家意图,属于在较长时期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纲领,也是可以作为基本
原则确立的依据。

3.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劳动法规更好地在劳动立法、守法、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得以贯彻实施,因此,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根源于现实,正确反映劳
动实践中的现状和要求。

4.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必须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紧密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领域中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趋势,劳动关系问
题和相关社会政治、经济问题、劳动法制建设和改革的现状、目标和具体步骤等等。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主要是基于我国国家和法的
社会主义性质,基于保护弱者,基于我们的国情,基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劳动
效率,发展社会生产力的迫切需要。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是劳动法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宗旨。

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典规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物质帮助权、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权、民主
管理权、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

保障劳动权原则是最基本原则的保护,也是首要的和最重要的原则。

因为劳动权
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都是以劳动权的实现为前提的,整
个劳动法是建立在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以实现和保障的基础之上的。

大量事实证明,劳
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系到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

劳动问题处理不好,会影
响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

因此,有必要通过劳动权的保障,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这种劳动权保障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基本保护
所谓基本保护,即对劳动者基本利益的保护。

具体表现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人身安全及健康、基本生活需要等利益属于基本利益,保护劳动者首先就是要保护
劳动者的基本利益。

2.全面保护
所谓全面保护,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是财产权益还是人身权益,无论是法定权益还是约定权益,无论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哪个方面,无论存在于劳动
关系缔结以前、缔结以后或终比以后,都要置于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

3.偏重保护
所谓偏重保护,即劳动法在对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都给予保护的同时,偏重于保护在劳动关系中事实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

4.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是指所有劳动者不因其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职业、劳动关系的性质的不同,而影响其法律地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
律平等地受我国劳动法的保护,不应有任何歧视或差异。

但这种平等保护并不排斥对
特殊劳动者群体如未成年工、女工等的特殊保护。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并不等于用人单位放弃自己的权益,不予重视。

权利、义务是
相一致的,劳动法适应市场经济客观要求,在维护用人单位权益方面也有具体规定。

但根据劳动法立法宗旨,在劳动法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只能兼顾。

劳动法对
劳动者权益保护通过两方面表现出来,一方面是直接规定劳动者的权利,如捞动法》
第三条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劳动法通过对用人单位进行义务规定来进一步维护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总之,劳动法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一种倾斜性保护,故应把维护劳动者合
法权益作为劳动法基本原则之一。

(二) 三方合作原则
三方合作原则最早是由国际劳工组织率先提出的, 一般称为“三方性原则”。

目前这一原则已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成为各国劳动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三方合作的理论基础是社会连带关系理论, 由此理论看来,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连带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互相依赖、共存共荣的社会伙伴关系。

如果没有劳动者, 用人单位就失去了利润的源泉; 若没有用人单位,劳动者则失去了工作的机会。

劳动关系双方只
有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和精神进行合作,方能获得共同发展, 并且共同分享社会和经
济发展带来的利益。

基于这样的观点, 劳动法在各项制度安排中都特别重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

尽管如此, 劳动关系的双方在本质上的不平等关系和利益上的对立关系, 单纯依赖双方的自觉自愿合作并不现实, 而必须有国家的适当干预, 从而逐渐形
成了劳动者、用人单位和政府三方合作的劳动关系调整新机制。

从本质上讲, 三方合作原则是劳动关系领域高层次的协商组织形式, 可以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组织( 雇主组织) 、工会组织( 雇工组织) 任何一方都不能代替的作用, 以实现三赢。

面对知识经济和全球化带来的众多挑战和机遇, 三方合作原则对于改善劳动关系, 发展工业民主, 促进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等起了重要的作用。

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 这也印证了一般意义上的“私法公法化”的再现, 使得劳动法成为一个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法学部门。

如何加强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组织的独立性, 仍是我国目前实践中三方合作原则的一大难题。

不仅目前仍然没有一个能真正代表用人单位利益的雇主组织, 工会组织的独立性以及政府干预等等都有待于完善。

从另一个角度讲, 如何实践具
有中国特色的三方合作原则, 仍是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三)社会正义原则
正义历来是法律的最高理想, 只有符合正义原则的法律才是良法。

尽管古今中外对正义的理解多种多样, 但是一般认为社会正义才是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 人类社会的发
展过程也证明了这一观点。

在当代绝大多数政治哲学家的著作中, 社会正义往往被视为分配正义的一个方面, 即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分配, 社会正义和分配正义两个概
念被常常相互替换使用。

从罗尔斯的社会正义理论来看, 正义原则要通过调整社会制度, 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好出发点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性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不利影响。

社会正义原则在劳动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国际劳
工大会在《费城宣言》中阐述了社会正义原则, 将劳动问题和世界和平问题联系在一起, 并把劳动权提高到人权的高度。

在宣言的第二部分阐明, 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 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和性别, 都有权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
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

自此以后, 国际劳工组织以社会正义为原则指导,陆续制定了大量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对于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基于社会正义基础上的全面和持续的和平作出了巨大贡献。

从劳动法的角度看, 社会正义原则要求采取“倾斜立法”的方法, 使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有利于劳动者一方, 此外还往往要求用人单
位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并将社会责任具体化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社会正义原则还要求国家和政府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 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来保护社会中“最少受
惠者”的最大利益, 即应当从宏观上确保全体劳动者有均等的就业机会, 通过促进经济
社会发展来创造就业条件,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然, 践行社会正义原
则只能是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逐步加以落实, 盲目照搬西方国家的社会正义标准并不可取。

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影响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没有细分
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规定了国家应当制定劳动标准,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条款,甚至劳动者对身体健康有害的
劳动条件的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但是,缺乏对健康的两方面定义以及未能考虑到同
行业、同地区、同岗位的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差异问题。

《劳动法》第56条第2款以及《劳动合同法》第32条第2款都明确地提出了劳动者对不利于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得劳动条件可以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上述规定,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的保护意识,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公正的劳动条件的一个方面,体现的是对劳动者自然
劳动条件的公正。

但是没有考虑到同行业、同地区、同岗位的劳动者劳动条件的差异
与不公平的现实情形,没有考虑到社会劳动条件的公正。

(二)三方原则体现比较笼统
1995年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发生争议后,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的解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四条也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
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但是依据《工会法》和相关法律成
立的工会,在企业内部严重依附于企业,在参与到劳动争议协商中时往往偏袒于企业,让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途径变窄,甚至形如虚设。

(三)社会正义原则没有充分体现
谈发正义首先想到的是邪恶,在劳动法中社会正义原则是对弱者的倾斜保护,比
如国家的一些倾向性政策这明显是社会正义原则的体现,在下面社会正义原则的不充
分有两类一类是劳动法中的不充分,一类是宪法中的不充分,在劳动法中社会正义原
则不充分明显是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太窄,在立法时只是把用人单位,国家机关,劳
动者,社会团体介入了劳动法中,而并没有完全把这个范围变的体面,如公务员,农
村劳动者并没有纳入于法理中,这是明显在劳动法中的不足。

在《宪法》的相关规定中,只是提到了要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却没有提出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的相关概念。

《宪法》第42条第2款仅仅只提到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看到了劳动条件对于劳动者重要性的一个方面,而没有注意到公正的劳动条件对劳动者
的重要性,忽略了公正的价值,而公正的价值对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而言尤为重要。

亚里士多德曾说:“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保障劳动者享有公正的劳动条件不仅能够更好地保护
劳动者的权益,而且能够突显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亦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与和谐,但这一点没有在我国的《宪法》规定中体现出来。

四、解决措施
(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细分
借鉴《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2条第4项关于“保障每个员工享受公正的劳动
条件”原则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可以通过修改第5条确立公正的劳动条件原则。

可以在第5条的规定中增加“国家保障劳动者享有公正的劳动条件,包括符合劳动者
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的,与其他同行业、同地区、同岗位无差别的劳动条件,包括限
制工作时间、保障每日的休息和节假日、制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标准等”
的内容,使之完善成为“国家保障劳动者享有公正的劳动条件,包括符合劳动者身体
健康与心理健康的,与其他同行业、同地区、同岗位无差别的劳动条件,包括限制工
作时间、保障每日的休息和节假日、制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标准等。

国家
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
保险,协调劳动关系,明确法律适用,填补法律空白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二)完善三方协调机制
本文认为, 建立、健全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原则的机制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应树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关系用市场化手段调整的新观念, 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要适应这种转变, 以平等的身份进行的社会对话和协商以及信息交流, 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是应逐步完善立法, 健全相关制度, 我国《工会法》虽对三方原则机制有明确规定,
但比较原则和笼统, 操作性不强, 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其法律效力不够, 因此应适时
制定有关劳动关系三方原则落实机制的专门立法, 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目前我国这个协商的第三方主要是工会组织,2001年修订的《工会法》明确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我国的工会制度由于经费来源问题往往在劳动争议案
件的协商过程中偏袒企业一方。

要想工会组织能够中立的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协商,
就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完善工会制度:一方面,要解决工会资金来源问题,目前我国
工会的资金来源于企业,这一点我国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工会资金可以由工会控股
多家投资公司与实业公司,以此依靠股东地位就能为工会提供经费,这也将大大提高
工会的话语权,经费独立,如此工会才能拥有真正的独立人格。

另一方面,需要制度
保障,建立政府主管、企业协管、职工参与的工会组织,转变工作思路,对工会参与
协商时的角色定位和职责履行加以明确规定,保证工会作为劳动者真正意义上的代表。

(三)健全社会主义原则
从我国的具体情况来讲, 一是要将社会正义原则明确界定为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为整个劳动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奠定一个坚实而且具有长远意义的基础, 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完善不得与该原则相冲突或抵触, 否则的话, 社会劳动关系的稳定
与发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可能落空。

因此, 社会正义原则在劳动法这一部门法的层次上更具有一种概括性、包容性和发展性, 如果说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是劳动法律制度的起点, 三方合作原则是制度和宗旨实现的途径和方法的话,那么, 社会正义原则就是一种更具宏观性的、更具有社会法色彩的劳动法价值
取向 ( 当然,三方合作原则也是社会正义原则实现的途径之一) 。

二是要加快具体劳动
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并从实质公平的基点出发进行设计,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和效果上, 政府应加强法律监管, 使“纸面上的法”
能够落实到“生活中的法”上来。

同时, 应适当加快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织就劳动关系稳定和发展的社会“安全阀”。

三是国家和政府应担当其应有的职责,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这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社会正义原
则的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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