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主义制度下剩余价值的产生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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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社会主义制度下剩余价值的产生与分配

一、绪论

剩余价值概念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直接目的和决定性动机就是无休止地采取各种方法获取竟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认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规律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它决定着资本主义的一切主要方面和矛盾发展的全部过程;决定着资本主义生产的高涨和危机;决定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灭亡。马克思指出:“生产剩余价值或赚钱,是这个生产方式的绝对规律。”

二、剩余价值理论

剩余价值的准确含义至少有两种:第一种是从价值的创造者而言,“剩余价值”是与“自用价值”相对的概念,指劳动者创造的超过自身及家庭需要的那部分价值;如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不够或仅够满足自身及家庭的需要,没有一点剩余,那他便没有创造剩余价值。马克思说:“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这里的剩余价值,即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本质上也是劳动者创造的超过自身及家庭需要的那部分价值,因劳动力价值是由维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费用决定的,其中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培养、教育费用和维持其家庭成员生活的费用,而这恰恰就是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中自身及家庭需要的部分——自用价值。故对剩余价值的新旧两种解释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区别仅在于:马克思是站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对立的立场基础上来分析解释资本主义社会剩余价值生产的实质的,是对资本主义生产的本质揭示;而新解释是从更加宽泛的概念来解释剩余价值,具有普遍适用性,可解释一切与自用价值相对的剩余价值。

剩余价值还有第二种含义,是从价值的载体而言,是与“已用价值”相对的概念,指物品经利用后所剩的价值。这种含义不如第一种含义常见,但在电视、报刊、书籍及日常生活中也时有出现。如曾报道有人回收“电子垃圾”再利用而取得了良好效果,尤其是印度一男子竟用此而组装成一辆摩托车,言此为利用垃圾的“剩余价值”,这里的“剩余价值”是指物品经利用后所剩的价值。我们有时会听到有人把废水的再利用称为利用水的剩余价值,把废料、废物的回收利用称为利用物品的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这两种含义,一个是言人所创造的价值状况,另一个则是言物品本身的价值状况,名同而实异。

三、剩余价值的产生

剩余价值的生产并非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在原始社会末期以后的各个历史发展阶段都一直存在。原始社会前期,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尚不能满足自身及家庭的需要,人在很多时候处于忍饥挨饿的境地,故难以创造剩余价值。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创造的价值除满足自身及家庭需要外,尚有少量剩余,故能生产少量剩余价值。封建社会,剩余价值的生产广泛存在,地主收的地租及国家收的各种捐税,皆来源

于农民及其他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的生产,其实质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主义企业的利润及国家的财政收入皆来源于工人及其他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社会主义社会,广泛存在剩余价值的生产,而且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将更加离不开剩余价值的生产,如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不能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那么许多社会必须的非物质生产性的工作将无法开展,整个社会机器将停止运转。

从某种意义上说,剩余价值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越发展,社会生产的剩余价值也越大,社会越进步。在新经济社会我们来分析剩余价值生产,应该赋予剩余一个更加宽泛和全新的概念,或者说应该从全新的角度去理解剩余价值的生产,这本身也是时代的发展和进步的要求。

剩余价值是在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物资资料的生产过程,另一方面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即价值增殖过程。

物资资料生产过程,即劳动过程,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劳动过程是劳动者通过有目的的活动,即运用劳动资料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改变自然界的物资形态,创造出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使用价值的过程。由于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要读都为资本家所占有,由此决定了资本主义劳动过程的两个特点:其一,工人在资本家的监督下劳动,他们的劳动隶属于资本家;其二。劳动的成果或者产品全部归资本家所有。

价值增殖过程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这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主要方面。所谓价值增殖过程,是超过劳动力价值的补偿这个一定点而延长了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劳动者创造的价值刚好补偿资本家所预付的劳动力价值,那就是单纯的价值形成过程;如果价值形成过程超过了这个一定点,就变成了价值增殖过程。马克思指出:“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作为来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的统一,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因此,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它是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凝结,体现了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

但剩余价值这个范畴,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表现着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本质。马克思曾经说过:“经济范畴只不过是生产的社会关系的理论表现,极其抽象。”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仍具有商品属性,并创造剩余价值。除了它所具有的共性外,还反映了社会主义经济的本质关系。社会主义社会剩余价值来源于政治上享有主人翁地位的劳动者提供的自觉劳动,反映劳动者整体利益与劳动者个人利益之间的兼顾关系。公有制企业的剩余价值从根本上说属于劳动群众共同占有,剩余价值再分配也是为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服务。在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同样应当在保障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基础上,尽量扩大社会再生产所需要的比例。

四、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人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这是资本主义工资的本质。在这种制度下,资本家购买工人的劳动力是以货币工资的形式支付的,工人为资本家劳动,资本家付给工人工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或工人

全部劳动的报酬,这就模糊了工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界限,掩盖了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马克思称这种假象就是雇佣劳动和历史上其他星探的劳动的不同之处。

在传统社会主义平均分配模式中,由于公平被过度强调,效率的考虑实际上就受到过度压制,结果是效率的丧失与低水平的公平共存以及这种分配模式本身的终结。可见,如果说,早期资本主义只考虑资本增殖和效率最大化的剩余价值分配方式可能导致其自我灭亡,那么,过于讲求平等的“大锅饭”式的传统社会主义分配方式牺牲了效率,因而牺牲了经济的发展,从而也导致了自身的终结。由此可以得出一个一般的结论:任何分配制度,如果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走极端,或者只讲效率,或者只讲平等,都将不可避免地走上自我终结的道路。就中国现阶段的实际而言,无论从公平的考虑出发,还是从效率的考虑出发,建立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体制,在理论上并非没有根据。按照我们对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的理解,可以说,作为一个非常长久的社会历史阶段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不具备消灭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的条件。既然如此,在分配方式上也就没有条件完全实行与公有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制度,承认按要素分配,这既是理论保持自身一致性的需要,也是这个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我们主张建立市场调节与制度调节相结合的机制,而反对完全把剩余价值的分配交给市场机制的主张。不能把剩余价值分配权完全交给分配中的强势力量,即资本的所有者。在一个劳动后备军过于庞大、工会力量软弱、劳动者没有谈判地位的时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决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过程。社会生产力可能会有所发展,甚至会有很大的发展,但是如果没有国家在科学的理论指导下进行的分配调节,而是在社会实践中根据经验去安排,重走早期资本主义的分配道路,其结果必然是严重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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