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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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国如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坚持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只要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环境;既能激发百姓热情,又能让百姓切实受惠”的愿望就能够实现。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几个方面,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尽可能少的资源消耗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建立人与环境良性互动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
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努力推进资源节约。关键是抓好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降低资源消耗,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二是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关键是要从源头上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扭转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三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要按照成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进行产业发展规划和产品生产设计,实现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良性循环。
一、《若干意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方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逐步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党的十五大全面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提出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作出了进一步部署,提出要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的角度明确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方针。非公有制经济从“允许存在”到“必要补充”,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到“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是党中央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在总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实践充分证明,思想上的每一次解放、认识上的每一次突破、理论上的每一次创新,都极大地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又不断地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若干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准确地贯彻了中央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若干意见》着眼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切实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始终把握八个字,即:“鼓励、引导、监管、服务”。其核心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继续大力鼓励、支持;另一个是积极引导、改进监管、加强服务,二者结合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使其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按照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宪法修正案要求,《若干意见》提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即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管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四个进一步”的贯彻落实有利于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有利于克服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中的某些片面做法,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提高自身素质。
二、《若干意见》着力消除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营造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若干意见》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就是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仍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一些地方和部门观念转变滞后,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配套,市场准入存在不适当的限制,企业融资渠道窄,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素质有待提高,社会服务体系不健全,政府监管和服务尚未到位等。针对这些问题,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若干意见》的制定和落实,并不是要给予非公有制经济特殊政策待遇,而是要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加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在实践中,上述“允许”还没有得到完全落实。《若干意见》提出了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垄断行业和领域、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以及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原则方向和具体办法。《若干意见》注意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衔接,强调了放宽市场准入要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防范风险、严格监管的前提下进行,并强调“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管,维护公众利益”。放宽市场准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进一步明确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准入标准、资质条件和程序要求,确保非公资本依法有序进入。
《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在获得公共资源、项目审批条件等方面理应享有这种待遇。《若干意见》体现了这一基本要求,如“允许具备资质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出口和…走出去‟,到境外投资兴业,在对外投资、进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在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政府奖励等方面,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政策”等。上述一系列表述均体现了为各类所有制企业营造平等竞争环境的要求。
三、《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完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若干意见》提出完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这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通行做法。党的十六大报告将政府职能归结为四个方面: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促进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看,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各类机构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筹资融资、政府采购等服务项目,在弥补中小企业获取资源不足、帮助企业提升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尤为重要。《若干意见》对完善金融、创业等社会服务作出了具体政策规定,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基本定位,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和创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内容。
《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金融支持力度。针对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获得公共财政支持少的状况,《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省级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要在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研究完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针对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四方面的政策措施。在扩大间接融资方面,明确提出改进信贷考核和奖惩方式,鼓励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提高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比重。在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方面,使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加快完善中小企业板块,分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功能。在鼓励金融创新方面,要求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特点开展金融创新,开发满足非公有制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在规范发展信用担保方面,强调要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若干意见》提出要按照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原则,完善社会服务体系。目前,面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为非公有制经济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支持建立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的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