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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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及相关知识点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及相关知识点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梳理现实主义卡尔对于理想主义/乌托邦主义的批判1.道德是虚幻的。

很难界定,只能寻求平衡2.权力是国际政治中至关重要的元素。

没有国家权力的基础,国际组织只能软弱无力。

3.利益是冲突而非和谐的。

冲突不是由于不理解不沟通,是国际政治实质所在。

摩根索(以权力政治为基础,以人性观,利益观道德观为支柱,以国家为基本单位,以国家间的竞争为基本互动方式)现实主义六原则:政治中存在着客观法则,客观法则根植于人性/以权力界定利益/以权力界定利益是国际政治的客观原则/普世道德对国家没有约束行为/国家道德不等于普世道德/政治现实主义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人性观:人性利己,人性追逐权力利益最大化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力。

利益观:国家利益是以权力定义的,权力不仅是国家政策的手段,也是目的。

道德观:争取国家的利益就是国家的道德,国家利益是国家道德的标尺。

摩根索理论框架:以权力政治为核心,以人性观,利益观,道德观为支柱,以国家为基本单位,以国家之间的竞争为基本互动方式。

沃尔兹对摩根索的修改(第一推动第一考虑权力的作用)1.无政府性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

人性客观存在,但是无法证否,降低了科学性,无政府性是客观存在和社会事实,国内国际两种不同政治环境的根本分水岭就是无政府性。

2.国家的第一考虑是生存而非扩大权力。

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是自助体系,国家目的不是无限制的获得,维持和增加权力,而是力图保证生存。

成员的忧患都是自我生存忧患。

3.军事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第一要素。

国家权力是生存手段而非目的,国际关系中的事件只有通过军事实力才能决出结果。

新现实主义“新“在何处:新在科学化程度。

以理性主义为理论基底,以国际体系为研究层次,以国际体系结构为自变量,国家行为为因变量,以无政府性为基本体系背景,建立了现实主义的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不同/自助体系推导路径/无政府条件下为权力的斗争沃尔兹认为国际关系与国内关系最根本区别在于体系中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个人自由更重要。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

个人自由能够激发个体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社会的发展。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的自由不是为了自由本身,而是为了更高尚的目的,为了让人民有机会追求自己的幸福。

”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激发个体的内在动力,促使他们追求更好的生活。

另外,个人自由也是民主社会的基石。

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就是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保障每个人的平等权利。

如果个人自由被剥夺,那么整个社会的民主制度也将受到威胁。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言,“自由是最高的价值,没有自由就没有真正的幸福。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而社会责任只是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基础上进行的。

反方辩手观点,社会责任更重要。

社会责任是每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和担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个人自由固然重要,但如果没有社会责任的约束和规范,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道德的沦丧。

正如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所说,“社会责任是每个人的义务,没有社会责任就没有真正的文明社会。

”个人自由需要在社会责任的框架下行使,才能够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良性互动。

另外,社会责任也是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现代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扩大,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层出不穷。

如果每个人都只追求个人自由,而忽视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责任,那么社会将会变得更加不公平。

正如美国总统肯尼迪曾经说过,“问问你自己能为社会做些什么,而不是社会能为你做些什么。

”社会责任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只有在社会责任的基础上,个人自由才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

综上所述,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都是重要的,但在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社会责任更重要。

个人自由需要在社会责任的框架下行使,才能够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良性互动。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争论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争论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争论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是近代社会思潮中的两股重要力量,在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引发了长期的争论与对抗。

作为两种根本不同的理念和制度模式,它们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核心观点、历史发展以及相互之间的辩护与批判。

自由主义最早起源于18世纪的西方国家,并逐渐发展成为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基本价值观和社会制度。

自由主义强调个体自由和权利的保护,主张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

它认为个体应该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并反对国家过度干预经济和个人生活。

自由主义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市场竞争和贸易自由来实现社会经济的繁荣和进步。

社会主义则始于19世纪,在工业革命和无产阶级运动的背景下兴起。

社会主义强调社会公平和集体利益的实现,主张国家经济的计划与控制。

它认为私有制度导致了贫富分化和社会不公,主张建立一个平等、公正的社会秩序。

社会主义追求社会财富的公有化与分配的均等化,通过国家对资源和生产手段的掌控来实现社会公有化的目标。

在实践中,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差异与矛盾凸显。

自由主义强调个体自由和市场竞争,认为经济的自由与个人利益的追求是社会进步的关键。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自由主义也经常导致财富不平等和利益冲突,加剧了社会的分裂。

与此相对,社会主义试图通过政府的干预来解决不平等和社会冲突问题。

然而,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往往导致了效率低下和资源分配的问题,削弱了市场机制的灵活性和个体的创新能力。

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之间的争论并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

它们还涉及到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多个领域。

在政治方面,自由主义强调个体权利的保护和民主制度的建立;而社会主义更加注重国家权力的集中和集体决策的过程。

在社会方面,自由主义倡导个体选择和多元的生活方式,鼓励创新和多样性;而社会主义追求社会公平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推崇集体主义和共同体精神。

在文化方面,自由主义主张知识自由和思想多样性,提倡开放和包容的社会;而社会主义则经常强调价值观一致和社会的整体性。

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哪个更重要辩论辩题正方辩手(个人自由更重要):个人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础,每个人都应该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和自由。

个人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任何社会责任都不能剥夺个人的自由。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的自由不应该被侵犯。

”个人自由是社会的基石,如果没有个人自由,社会责任也就失去了意义。

而且,个人自由可以激发个人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

比如,历史上许多伟大的发明和创造都是由个人自由的精神所激发的,如果没有个人自由,这些创新就不可能发生。

此外,个人自由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

如果个人的自由受到侵犯,那么社会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个人自由是社会责任的前提和基础。

正如英国哲学家弥尔斯所言,“个人自由是一切社会责任的基础。

”因此,个人自由比社会责任更重要。

反方辩手(社会责任更重要):社会责任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个人自由不能成为一种对社会的逃避责任的借口。

社会责任是每个人对社会和他人负责的表现,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保障。

正如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所说,“天下之事,非一人之责也。

”个人自由的过度追求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社会责任的缺失。

因此,社会责任比个人自由更重要。

此外,个人自由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如果个人自由过度扩张,就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利益,破坏社会的公共利益。

因此,社会责任的约束和规范是必要的。

正如英国哲学家罗素所言,“个人自由需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因此,社会责任比个人自由更重要。

总结: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个人自由是人类的天赋权利,是社会责任的基础,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而社会责任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保障,但也不能成为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因此,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应该相互平衡,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及相关知识点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及相关知识点

国际政治三大主流理论梳理现实主义卡尔对于理想主义/乌托邦主义的批判1.道德是虚幻的。

很难界定,只能寻求平衡2.权力是国际政治中至关重要的元素。

没有国家权力的基础,国际组织只能软弱无力。

3.利益是冲突而非和谐的。

冲突不是由于不理解不沟通,是国际政治实质所在。

摩根索(以权力政治为基础,以人性观,利益观道德观为支柱,以国家为基本单位,以国家间的竞争为基本互动方式)现实主义六原则:政治中存在着客观法则,客观法则根植于人性/以权力界定利益/以权力界定利益是国际政治的客观原则/普世道德对国家没有约束行为/国家道德不等于普世道德/政治现实主义是一个独立的学科人性观:人性利己,人性追逐权力利益最大化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力。

利益观:国家利益是以权力定义的,权力不仅是国家政策的手段,也是目的。

道德观:争取国家的利益就是国家的道德,国家利益是国家道德的标尺。

摩根索理论框架:以权力政治为核心,以人性观,利益观,道德观为支柱,以国家为基本单位,以国家之间的竞争为基本互动方式。

沃尔兹对摩根索的修改(第一推动第一考虑权力的作用)1.无政府性是国际关系的第一推动。

人性客观存在,但是无法证否,降低了科学性,无政府性是客观存在和社会事实,国内国际两种不同政治环境的根本分水岭就是无政府性。

2.国家的第一考虑是生存而非扩大权力。

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体系是自助体系,国家目的不是无限制的获得,维持和增加权力,而是力图保证生存。

成员的忧患都是自我生存忧患。

3.军事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第一要素。

国家权力是生存手段而非目的,国际关系中的事件只有通过军事实力才能决出结果。

新现实主义“新“在何处:新在科学化程度。

以理性主义为理论基底,以国际体系为研究层次,以国际体系结构为自变量,国家行为为因变量,以无政府性为基本体系背景,建立了现实主义的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的不同/自助体系推导路径/无政府条件下为权力的斗争沃尔兹认为国际关系与国内关系最根本区别在于体系中各个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同。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辩论辩题正方,个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它包括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自由选择职业和生活方式等。

个人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是现代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

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了人民,应该由人民组成,而且应该永远存在。

”这句话表达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只有尊重和保护个人自由,人民才能真正自由自在地生活。

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在历史上也得到了充分的证明。

比如,19世纪末,美国妇女为争取选举权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斗争,最终赢得了胜利。

这是个人自由的胜利,也是社会责任的体现。

如果没有个人自由,妇女们就无法争取到这一权利。

因此,个人自由不仅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反方,个人自由固然重要,但社会责任同样不可忽视。

个人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不顾及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人的自由只有在不伤害他人的自由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这句话表达了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关系。

个人自由应当在尊重他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行使。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平衡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比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就是对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平衡体现。

吸烟是个人的自由,但吸烟会对他人的健康造成危害,因此需要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保护他人的权利和整体利益。

这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平衡。

因此,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个人自由应当在尊重他人权利和社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行使,这样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平衡。

社会学的权力理论及其争议

社会学的权力理论及其争议

社会学的权力理论及其争议社会学的权力理论是该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现代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社会学者们长期的研究中,权力被定义为一种社会关系或者能够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

权力的存在和运作方式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影响因素,真正的权力是否存在、如何获取、谁掌握、如何操作等问题都引起了争议和讨论。

权力的“存在”争议权力这个概念首先被社会学家韦伯提出,并成为社会学理论的基石之一。

然而,关于权力是否存在的争议一直存在。

有些学者认为社会中不存在“权力”,只存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和影响。

这些学者认为,人们只能通过谈判、劝说和说服等方式来影响他人行为,而无法直接控制他人的行为。

相反,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权力是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只有权力的存在才能保证社会的运行和秩序。

他们认为,权力是一种可以被控制和操作的资源,是一种人类社会中的普遍存在。

这两种观点的矛盾导致了对权力是否存在的深刻争议。

权力获取的争议无论权力是否存在,权力的获取和维持一直是社会学者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学者们认为,权力的获取方式有很多,通常是通过社会地位、经济地位、政治地位、专业知识等手段来获得。

这些手段包括投票、游说、行贿、收买等方式。

这些方式使得权力掌握者可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利益和地位,也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产生了重大影响。

然而,权力获取手段通常涉及到社会的阶级和政治体制等敏感问题,因此引起了不同学者之间的争议和讨论。

权力的使用争议权力掌握者获取权力之后,如何使用权力的问题也成为社会学理论的热点之一。

权力使用方式的不同,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正、正义和和谐。

例如,如果权力掌握者滥用权力、践踏他人权益,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混乱和动荡。

另一方面,如果权力被正确使用,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促进社会繁荣。

因此,社会学家们对权力使用方式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权力与正义争议权力作为社会学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也在伦理学、哲学等其他学科中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辩论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

辩论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

辩论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对立
正方辩手(个人自由的重要性):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源泉。

没有个人自由,就没有创新和发展,社会将变得僵化和停滞不前。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这就是
民主的真谛。

”个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它使每个人都有权利
参与社会事务的决策,发表自己的观点,追求自己的理想和幸福。

而且,个人自由也是人类尊严和自主性的体现,没有个人自由,就
没有真正的人权和社会正义。

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捍卫个人自由,
让每个人都能够在自由的环境中追求幸福和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反方辩手(社会秩序的重要性):
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础,它是集体利益的体现。


人自由虽然重要,但是如果过分强调个人自由,就会导致社会秩序
的混乱和动荡。

正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说,“在自然状态下,人
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的社会是没有秩序的。

”社会秩序是通过
法律和规则来维护的,它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保障了社会的
正常运转。

如果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个人自由,而忽视了社会秩序,
那么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之中。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社会秩序,让每个人都在有序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结论:
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是相辅相成的,二者都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个人自由激发了创新和进步的活力,而社会秩序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个人自由的同时,也要重视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和谐统一。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平衡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平衡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平衡辩论辩题正方辩手,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应该平衡。

首先,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包括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自由选择职业等。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因为它们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尊严和自主权。

然而,这种个人自由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会责任的制约。

因为个人的行为往往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影响,如果个人自由过度放任,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他人权益的受损。

其次,社会责任是每个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它包括了对他人的尊重、对社会的贡献、对环境的保护等。

这些责任是每个人应该尽到的,因为它们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和进步。

然而,这种社会责任也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个人自由的实现。

因为社会责任的过度强加会限制个人的发展和创新,导致社会的僵化和进步的停滞。

因此,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应该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关系。

只有在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得到平衡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和自由。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民的自由不是无限的,它必须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实现。

”这句话说明了个人自由需要在法律的保护下得到实现,而法律正是对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进行平衡的工具。

最后,我们可以举一个经典案例来说明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在美国,言论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如果个人的言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就需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比如,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宣扬种族歧视的言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为这种言论会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侵犯他人的尊严和权益。

这个案例表明了个人自由需要在社会责任的制约下得到实现。

综上所述,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应该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

只有在这种关系得到平衡的情况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民主和自由。

讨论权力与权利问题需要重视的三个维度

讨论权力与权利问题需要重视的三个维度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现实的复杂化发展和人们基于美好生活需要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学界关于权力(power)与权利(right)问题的讨论多了起来,且横贯多个领域和学科。

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过程中,这一问题更是非常集中地突显出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般而言,今日学界关于权力与权利的主流理解均来自近代西方的政治哲学、法哲学思想,往往把两者等同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分野。

因此,在讨论中往往容易形成合法性、正当性简单的二元对立。

但是,结合复杂的思想文化历史和中国的社会实际,笔者认为有三个可能被忽视的维度,如果能引起足够重视的话,将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深刻地理解权力与权利的含义和关系。

一、汉语中“权”的原初含义及其启示语言是思想的边界,不同民族的语言含有基于特殊历史文化土壤的不同提示。

在汉语中,无论是“权力”还是“权利”,都用到“权”这个字。

“权”在汉语中的含义,必然深刻影响人们对【中国现实问题研究】讨论权力与权利问题需要重视的三个维度[摘要]结合复杂的思想文化历史和中国社会实际,我们在讨论权力与权利问题时有三个可能被忽视的维度。

一是汉语中“权”的原初含义。

它预示着“权”是以一定的主体资格为前提、以正确目的为导向的灵活权变,外部表现是变动、反常,核心涵义在于支配和变通。

二是今日“权”的理论前提。

当今关于权力与权利的主流解释理论是西方近代以降的自然权利学说,自然法信仰和方法论个人主义是其两大理论前提,而马克思的学说恰恰针锋相对地反对这样的思想。

三是福柯微观权力论的洞见。

微观权力是无处不在却没有中心、主体,只能被行使而不能被占有的权力;现代权力的本质是基于微观权力的生命权力,身体规训和人口调节是其两极。

在人们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增长、国家治理现代化不断推进的中国,这种洞见是对权力与权利的二元讨论的有益补充。

[关键词]权力;权利;自然法;马克思;福柯[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ZDA07)[作者简介]沈湘平,哲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北京文化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5)。

辩论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对立

辩论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对立

辩论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对立正方辩手,个人自由重要性大于社会安全。

首先,个人自由是每个人天赋的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石。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人民,由人民,自由地生存。

”个人自由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源泉,它激发了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如果个人的自由受到限制,将会束缚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严重影响社会的创新和发展。

其次,个人自由是民主社会的基础。

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就是尊重和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

如果个人的自由受到侵犯,民主社会的基石就会动摇,社会秩序也会受到威胁。

因此,个人自由不仅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所在。

最后,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并不是绝对对立的。

正如美国前总统罗斯福所说,“自由不是无政府状态,而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个人自由在受到法律的保护下,可以与社会安全和谐共存。

只有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前提下,社会才能实现真正的安全和稳定。

综上所述,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大于社会安全。

我们应该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利,这不仅符合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也是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

反方辩手,社会安全重要性大于个人自由。

首先,社会安全是每个人的基本需求。

没有社会的安全稳定,个人的自由也将无法得到保障。

正如英国哲学家洛克所说,“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

”社会安全是法律和秩序的基础,只有在有序的社会环境下,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其次,个人自由的过度追求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如果每个人都只顾自己的自由,而不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将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正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所说,“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个人的自由应当在社会的整体利益之下,才能得到合理的实现。

最后,社会安全和个人自由并不是绝对对立的。

只有在社会安全的保障下,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正如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所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社会安全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利益和福祉,只有在社会安全的保障下,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真正的尊重和保障。

自由主义与社会自由的界限

自由主义与社会自由的界限

自由主义与社会自由的界限自由主义是一种政治哲学,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它认为个人应该有权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受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干涉。

然而,自由主义的理念与社会自由之间存在一定的界限。

本文将探讨自由主义与社会自由之间的关系,并思考如何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

自由主义的核心是个人自由。

它主张个人应该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和生活方式。

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对个人自由的干涉,只有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才能干预。

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强调个人的独立和自主性。

然而,社会自由与自由主义的理念并不总是完全一致。

社会自由强调的是社会公正和平等的重要性。

它认为,个人自由只有在社会中得到平等和公正对待的情况下才能真正实现。

社会自由主义者认为,政府应该在确保个人自由的同时,采取措施来减少社会不平等和贫困现象。

他们主张通过社会福利和公共政策来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在自由主义和社会自由之间找到平衡是一项复杂的任务。

一方面,过分强调个人自由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平等的加剧。

如果政府完全不干涉市场经济,富人可能会越来越富,而穷人则越来越贫困。

这将导致社会分裂和不稳定。

另一方面,过度干预市场和个人自由也可能会破坏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政府过多地干预市场会限制企业和个人的自由,阻碍经济的自由流动和竞争。

因此,找到自由主义和社会自由之间的平衡是必要的。

政府应该在保护个人自由的同时,采取措施来减少社会不平等和贫困。

这可以通过建立公共福利系统、提供教育和培训机会、实施税收政策来实现。

政府还可以通过监管市场和打击垄断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同时,政府也应该尊重市场经济的运作,鼓励企业和个人的创新和发展。

此外,教育也是实现自由主义和社会自由平衡的重要方面。

通过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知识和技能,实现个人发展和自由。

教育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公平和平等,打破贫困和社会阶层的限制。

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

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

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角度,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必要的。

在社会中,个人权利和社会公正是息息相关的。

社会公正是指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个人权利则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

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是必要的,因为如果个人权利过于强调,就会导致社会不公正,而如果社会公正过于强调,就会侵犯个人的权利。

首先,个人权利的过度强调会导致社会不公正。

如果个人权利过于强调,就会导致一些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时,忽视了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这样就会导致社会中出现不公正现象,一些人可能会受到歧视、剥削或者压迫。

例如,美国著名的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曾经说过,“不公正的任何地方,就是对公正的威胁。

”这句话表明了个人权利的过度强调会导致社会不公正。

其次,社会公正的过度强调会侵犯个人的权利。

如果社会公正过度强调,就会导致一些人为了追求社会的公正而牺牲了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这样就会导致一些人在社会中无法得到应有的权利和机会。

例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曾经说过,“人的自由和权利是不可侵犯的。

”这句话表明了社会公正的过度强调会侵犯个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必要的。

只有在这种平衡的基础上,社会才能够实现公正和和谐。

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寻求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这样才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和美好的社会。

反方辩手角度,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是困难的。

在社会中,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因为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有不同的需求和利益,很难做到既满足个人的权利,又保障社会的公正。

因此,社会公正与个人权利的平衡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首先,个人权利的过度强调会导致社会不公正。

如果个人权利过度强调,就会导致一些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时,忽视了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这样就会导致社会中出现不公正现象,一些人可能会受到歧视、剥削或者压迫。

社会平等与个人自由的辩论辩题

社会平等与个人自由的辩论辩题

社会平等与个人自由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辩题,社会平等与个人自由。

社会平等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机会接受教育、追求自己的梦想,不受种族、性别、阶级等因素的限制。

正如马克思所说,“社会的自由是以每个人的自由为基础的。

”只有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每个人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自由。

社会平等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

在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中,社会资源和机会不公平地分配,导致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加剧。

而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社会资源能够更加合理地分配,从而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社会平等也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

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机会接受教育,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正如罗斯福总统所说,“我们不是在寻求平等的结果,而是在追求平等的机会。

”只有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才能激发出每个人的潜能,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

因此,社会平等是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它有助于减少社会不公平现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提高整个社会的生产力。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努力实现社会平等,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实现自己的自由。

反方辩手:辩题,社会平等与个人自由。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都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追求自己的理想,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

正如约翰·斯图尔特所说,“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幸福。

”只有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才能真正实现自己的潜能。

个人自由有助于激发社会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

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都有机会发挥自己的才能,为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正如亚当·斯密所说,“个人的自由是社会的繁荣之源。

”只有在一个自由的社会中,每个人才能真正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和创新能力,推动社会的进步。

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区分标准

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区分标准

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区分标准
自由权和社会权是人权中最重要的部分,它们决定着一个国家如何满足人民的基本需求,因此,了解自由权和社会权之间的区分标准及其重要性是非常有必要的。

首先,自由权是人们获得自由的必要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恰当地体现他们的人格价值。

它们包括宗教自由、思想自由、知情权、表达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等。

它们可以保
证人们能够获得自由选择权和自主行动权,促进了人们正当改变其社会角色和增强自身社
会地位的机会。

其次,社会权代表了一个国家对人民提供的基本社会保障。

它可以保障人们获得居住权、就业权、所得权等。

它可以保护人们免受贫困和经济上的不公平待遇,并允许人们在
经济上方面获得有保障的权利。

例如,一些国家的劳动法规规定了劳动者的小时报酬和务
工时间的上限,保护了他们的经济利益。

最后,自由权和社会权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自由权强调的是人们基本的人格尊严和主
体性,它代表着人们获取自由选择权和表达自由的权利;而社会权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
或社会政策维护公民社会福祉的法律规定,它旨在促进公民获得更加均衡的社会尊严、参
与社会发展和改善社会状况。

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辩论辩题正方辩手(个人自由):
个人自由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它是每个人天赋的权利。

个人自由是社
会进步的源泉,只有在自由的环境下,人们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创造出更多的价值。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为人民,由人民,不应该从地球上消失。

”这句话充分表达了个人自由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个人自由的重要性也在一些经典案例中得到了体现。

比如,美国的民权运动,
是为了争取黑人的平等权利和自由,这场运动的胜利不仅让黑人获得了应有的权利,也为整个美国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包容和进步。

因此,个人自由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有着不可
替代的作用。

反方辩手(社会秩序):
个人自由固然重要,但是如果个人自由过度强调,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

社会秩序是社会的基本保障,它是一个国家正常运转的基础。

如果每个人都只追求个人自由,不顾及社会秩序,那么社会将会陷入无序状态。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个人自由应当受到限制,当个
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或社会时,就需要加以限制。

”这句话充分表达了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的平衡关系。

在一些历史事件中,个人自由过度强调也导致了一些负面影响。

比如,法国大
革命时期,个人自由的过度追求导致了社会的动荡和混乱,最终导致了恐怖统治的出现。

因此,个人自由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受到限制,以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笔记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德国哲学家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的一部重要著作,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法哲学思想。

在《法哲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法哲学进行了批判性的分析。

以下是对《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一些关键点的笔记:1. 法的概念:黑格尔将法定义为理性的体现,是自由意志的内在规定性。

马克思认为,黑格尔颠倒了法与自由的关系,实际上法是自由的外在表现,而自由则是法的内在本质。

2. 自由与权利:黑格尔认为,自由是通过权利来实现的,而权利是自由的定在。

马克思批判这一点,认为黑格尔没有看到权利背后的人们之间的实际关系,权利是人们之间不平等关系的法律表现。

3. 所有权:黑格尔认为所有权是绝对自由的表现,是自由意志的最高定在。

马克思则认为所有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它掩盖了人们之间的实际的经济关系。

4. 契约:黑格尔认为契约是自由意志的自我规定,是理性的体现。

马克思则认为契约是当事人之间实际利益的体现,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表现。

5. 法律与道德:黑格尔认为法律与道德是统一的,马克思则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而道德则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两者并不总是统一的。

6. 国家法:黑格尔认为国家法是自由的最终实现,是绝对精神的外在表现。

马克思则认为国家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表现,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

7. 批判方法:马克思在《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了自己的批判方法,即从具体的事实出发,通过对事实的批判性分析,揭示出事物的本质。

总的来说,《法哲学批判导言》是马克思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它展示了马克思对法的概念、自由、权利、所有权、契约、法律与道德、国家法等方面的独到见解,体现了马克思哲学思想的特点。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辩论辩题

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的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应当平衡,个人自由是一种权利,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首先,个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之一。

作为个体,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职业、信仰等。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所说,“人民的自由不是为了自由而自由,而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

然而,个人自由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因为个人的行为往往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

如果个人过度追求自由,忽视了自己的社会责任,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和不公平。

正如英国哲学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所说,“自由的边界在于不损害他人的自由。

”因此,个人自由必须在尊重他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

此外,社会责任也是每个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作为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应当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正如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所说,“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要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

”每个人都应当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努力,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个人自由和社会责任是相辅相成的,应当平衡发展。

个人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权利,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存。

反方辩手观点,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并不矛盾,个人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而社会责任是一种自愿行为。

首先,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作为个体,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自由的权利,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职业、信仰等。

正如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个人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任何形式的社会责任都不能剥夺这一权利。

其次,社会责任是一种自愿行为,它并不应当成为限制个人自由的借口。

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愿意承担的社会责任,但并不意味着个人自由应当受到过多的限制。

正如美国作家亨利·梭罗所说,“个人的自由和社会的责任是相辅相成的,但绝不能以社会责任的名义剥夺个人的自由。

社会权的概念

社会权的概念

社会权的概念社会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享有的特定权利和福利,以保障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利益的一种权力。

社会权的概念是与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紧密相关的,它是社会成员作为社会整体的一部分所享有的一种权益和特权。

社会权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解释。

一方面,社会权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在社会中参与和发展的能力。

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社会活动,并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

社会权可以包括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民主选举权、平等权、社会保障和参政权等。

这些权利和特权能够帮助个人在社会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和利益,保障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尊严。

另一方面,社会权也可以理解为社会秩序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力和利益分配机制。

社会权的确立和保障是通过法律和制度来实现的,比如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法律对权益保护的规定,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

这些法律和制度旨在平衡和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权益,并确保各个群体的合理利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社会权的概念还涉及到社会道德与伦理的问题。

社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和社会价值观念,不能损害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比如,言论自由的行使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结社自由的行使不应当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等。

在现代社会,社会权的行使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下进行,以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安宁。

综上所述,社会权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涉及到个人的参与和发展能力、法律和制度的规定、以及道德和伦理的原则。

社会权的确立和保障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只有在一个公正、公平和有序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社会权,个人的尊严和尊重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和制度,加强社会教育和道德建设,以推动社会权的实现和保护。

权利·贡献·需要——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批判及其超越

权利·贡献·需要——马克思对自由主义正义理论的批判及其超越
来, 由于抽象性 和纯形式 , 形式正义不可能 出现争论。 人们 对 正义概念的分歧乃是 关于具体正义 的争论 。 马克思对 自由主
切社会 的一个重要标志 , 也是资本主义社会 比以往一切社会
形态更 为文明 、 更 为进步 的一个重要标识 。1 7 7 6 年美 国《 独
作者 简介 : 葛水林( 1 9 7 7 一) , 女 , 南通大学管理学院公共政策研 究所讲 师 , 上 海社会科学 院中国马克思主义研 究所博士
研 究生 。
基金 项 目: 2 0 1 2年 江苏省教 育厅 高校 哲 学社 会科 学基金 项 目 “ 利 益追 求与权利保 障——基 于 江苏科学发展 的视 角”
( 2 0 1 2 S J D 8 1 0 0 0 8 ) 的阶段性成果 。
①在《 正义论》 的首页, 罗尔 斯 明确 宣称“ 正义是 社会 制度 的首要价值 ,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 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 参见『 关 1 约
义 理 论 的 终极 目标 。
关键词 : 权利; 贡献 ; 需要 ; 马克思 ; 正 义 中 图分 类 号 : A 8 1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3 ~ 8 4 7 7 ( 2 0 1 3 ) 1 0 — 0 0 0 5 — 0 4
正义是人类 孜孜 以求 的美好 理想 , 早 在古希腊 , 柏拉 图
需要 为基 础 , 构 建 了以人 为 目的 的正 义理 论 , 从 而超 越 了 自由主 义 的 正 义 原 则 。 与权 利 原 则 的 利 己性 和 分 立性 不 同 , 需要 原 则 以 需要 为基 础 , 要 求超 越 法权 的边 界 , 去 关 怀和 爱护 他 人 。最 终人 的 自 由发展 是 马 克 思 以 需要 为 基 础 的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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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67126914(2005)05200212(07)收稿日期:2005203230基金项目:司法部重点项目“人权法的理论与实践”(02FB1020)。

作者简介:龚向和(1969— ),男,湖南邵阳市人,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

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主流理论之批判龚向和(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摘 要〕 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存在明确而具体的区别,但它不同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

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都是虚构的、错误的。

每一项权利都与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相联系;相应地,与社会权一样,自由权之间也存在相互冲突;社会权对国家不仅产生政治和道德约束力,也产生与自由权同样的法律约束力,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内产生可由司法裁决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 社会权;自由权;区别;义务;冲突;效力Abstract :Distinction between positive rights and negative rights are clear and specific ,but they are different from those between social rights and liberal rights.The alleged distinction of duty ,conflict and validity between social rights liberal rights ,which the mainstream human rights theory claims arbitrarily ,are fictive and wrong.Every right associates with both positive and negative duties.Correspondingly ,there are conflicts among liberal rights just as those among social rights.S ocial rights ,like liberal rights ,constrain the government in politics and moral as well as in law ,and lead to judi 2cial protection in some areas and to certain extent.K ey Words :social rights ;liberal rights ;human rights theory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关于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区别,主流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将其等同于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别①。

以此为根据,学界推导出自由权具有可诉性而社会权不具有可诉性的结论,从而导致社会权在全球都程度不同地遭到漠视。

是否社会权都是积极权利,自由权都是消极权利?是否社会权之间相互冲突而自由权之间则能共存?社会权是针对国际社会、主权国家、社会组织,还是个人提出的要求?就国家作为义务主体而言,这部分保障社会权实现的义务是法律义务、政治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在承认国家义务的法律性质的前提下,社会权是否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都有强制性的约束力,或是只对某一权力有强制约束力?社会权是否只是国家权力的指导原则,而无司法强制保障的效力?这些是人权基本理论问题,对其不同的回答将直接影响到社会权的保障实施。

而主流人权理论所谓的“义务区别”、“冲突区别”和“效力区别”理论,扭曲了社会权与自由权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关系,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批判,以纠正理论认识的偏差,保障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健康发展。

一、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含义及其区别关于社会权性质的第一个问题是,是否社会权仅仅是一种积极权利,而与社会权相对应的自由权只是一种消极权利。

当前主流理论虽然承认社会权的人权地位,但同时认为社会权与自由权不同,社会权是一种积极权利,需要国家积极作为予以提供方能实现。

在实际运用这对范畴的过程中,人们往往以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来分别指代社会权与自由权,这似乎成为一个公理。

因此,正确认识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确切含义及其区别,是厘清社会权与自由权区别的理论前提。

将权利分为“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已有几百①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分类是学界对权利的简单二分法。

一般认为,二者分别对应于国际人权两公约,即社会权泛指《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自由权泛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权利。

如〔美〕杰克・唐纳利:《普遍人权的理论与实践》,王浦劬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37页。

近年来国内也有学者采用这一方法对社会权进行探讨,如郑贤君:《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保障趋势的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潘荣伟:《论公民社会权》,《法学》2003年第4期。

为避免概念理解差异引起对本文观点的争议,本文采用通说使用社会权与自由权两个概念。

年的历史。

霍布斯大概是第一位讨论消极自由和公民社会问题的思想家。

在他看来,“公民社会”是“政治社会”的对立物,是公民行使消极自由,不受政府控制的领域。

不过,众所周知,在霍布斯那里,消极自由和公民社会并不是什么好东西,而是无政府状态的代名词。

洛克则相反,他把消极自由看成人的自然权利。

这些权利不是政府赋予的,而是与生俱来的。

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些权利,而不能侵犯它们。

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国的格林首次提出了以道德学说为基础的“积极自由”论,强烈主张彻底抛弃自由放任主义,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

他认为个人的自由并非与他人毫不相关,对个人的自由应有所限制。

国家对个人的幸福负有直接责任,应该为个人的幸福有所积极的直接的贡献。

法国作家贡斯当是第一位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放到一起讨论的思想家,只是他的叫法不同,将它们分别称作“现代的自由”和“古代的自由”。

真正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作出明确划分的是现代哲学家柏林。

在其“两种自由概念”一文中,柏林拨开人类自由思想史上的重重迷雾,区分了两种自由的观念,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从柏林的解说来看,消极自由是指“免于他人干涉和强制的自由”,而积极自由则指“去做……的自由”。

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分类是相对于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而言的。

积极自由实质上就是积极权利。

积极自由“是具有经济和社会性质的权利,其特点是包含了集体的尤其是政府的。

这些权利包括:社会安全的权利、工作的权利、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达到合理生活水准的权利、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甚至包括诉诸一种保证这些权利的国际秩序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20世纪变得十分突出的权利,事实上有些在早些时候已出现在其他自然权利中。

……这些权利不是保护个人以对抗政府或其他当权者的,而是提请公共权力机构注意要让诸如个人自己拥有的那种自由权通过另一些自由而得以实现,……”〔1〕(p94-95)关于积极权利的概念,目前我国政治学和法学研究中深入探讨者甚少。

从已有成果来看,大致有两种界定模式。

一是根据权利主体的行为方式划分,将权利主体本人以作为方式行使的权利称为“积极权利”,而将权利主体以不作为方式行使的权利称为“消极权利”。

〔2〕(p176)二是根据义务相对人的行为方式进行划分,将义务人以积极主动的作为保障权利主体实现的权利称为“积极权利”,而将义务人以消极不作为不干预权利主体行使的权利称为“消极权利”。

例如,李步云教授认为,权利有两种,一是所谓“消极”的权利,即要求国家与社会“不作为”,以保障人的人身人格权利及政治权利与自由诸如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选举与被选举权等不被剥夺或受侵害;二是所谓“积极”的权利,即要求国家和社会的“作为”,以使人们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诸如就业权、休息权、社会福利权等得以实现。

〔3〕当然,第二种“积极权利”的界定模式得到学界普遍的认可,积极权利一般是针对义务相对人的积极作为义务而言的。

所谓积极权利,“就是个人要求国家加以积极所为的权利,这类权利主要是指各种社会福利权利或各种受益权利,如公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社会救济权、保健权、休假权、娱乐权,等等”。

〔4〕(p82-83)与积极权利相对应,消极权利是指一种自由状态,这种自由只要不受国家的干涉即可实现,是一种免于他人干预的权利。

持消极权利观的人认为,人人都享有一种自然权利,权利都是私人的,是在没有他人强制,依照市民社会中自由的法则获得的。

对于这些权利,国家只能消极地“不作为”,只有当权利人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才来居中裁决,进行干预。

因此,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分是明确、具体的。

根据中外学者的观点,二者之间的区别可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从产生时间来看,消极权利及其观念先于积极权利及其观念。

消极权利观念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中根深蒂固,特别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更是大行其道,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的反映。

积极权利观念直到19世纪后期才萌发,至20世纪才逐步普及,是社会主义革命和西方“福利国家”的产物。

其次,从相对应的义务性质来看,积极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人采取积极措施,即积极义务或作为义务;消极权利的实现只要求义务人不要干预即可,即消极义务或不作为义务。

再次,从相对应的义务内容来看,积极权利要求义务人促成享有或提供某种物质或服务,而消极权利要求义务人不要干预。

或者说,消极权利仅仅要求其他人的忍耐,而积极权利要想实现,则需要其他人提供食物和服务。

〔5〕(p32)最后,从实现的条件来看,积极权利受制于现有的社会资源,而现有资源总是稀缺的,因而其实现是渐进的并且各种权利互相冲突;消极权利不受现有资源的限制,因而其实现是立即的,并且相互之间并不冲突。

二、“义务区别”之批判关于社会权所对应的国家义务性质,是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

主流观点认为,社会权是要求国家积极行为的权利,国家的义务是积极作为;自由权是免于国家干预的权利,只需国家消极不作为。

我们可将这种区别称之为“义务区别”(duty distinction)。

因而谈到社会权,人们自然想到积极权利,谈到自由权,就联想到消极权利。

这几乎是一种条件反射,很少有人对此提出质疑。

学界基本上将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等同于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区别。

然而,这是对社会权性质的简单化、直觉化理解,混淆了两种不同的区分,即将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区分和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分合二为一。

实际上,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之间的区别根本不同于社会权与自由权之间的区别。

将这两种区别看作为同一事物,只是一个人云亦云的假设。

很多学者认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属于消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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