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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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讲义

一、增值税发票概况介绍

(一)、增值税概念简介

增值税应税范围: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新增: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增值税基本税率:一般纳税人(17%、11%、6%),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征收 3%)

(二)主要文件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1年第2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6、关于印发《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国税法[2013]5号);

(三)增值税发票种类介绍

1、税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商业零售业统一发票

2、非税控发票:国税通用机打票;定额发票

(四)增值税发票及其使用对象

二、增值税发票使用相关规定

(一)、增值税发票的购买与验旧

发票用剩5张以下可以到发票发售窗口办理发票验旧、购买新发票,需提供开具的最后一张正确开具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二)、增值税发票开具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2、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三)开具红字发票(作废)相关税务规定

1、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红字发票开具相关规定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一、办理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二、涉税项目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三、纳税人须提供资料:

1、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

2、纳税人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经税务机关认证的对应《申请单》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与复印件;

4、经办人的办税员证;

5、《承诺书》。

原件审核后当场退还,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不同情况下企业应提供资料:

1、我局企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方并已认证:

(1)、纸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式两份;

(2)、导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数据的U盘;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单位情况说明(开具红字发票原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加盖公章;

(5)《承诺书》。

2、我局企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为开具该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例如:2月份实现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月份该份蓝字发票需开具红票),该涉税事项需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完成:(1)、纸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式两份;

(2)、导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数据的U盘;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

(4)、本单位情况说明(开具红字发票原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加盖公章;

(5)《承诺书》。

3、我局企业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方,申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为开具该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例如:2月份实现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月份该份蓝字发票需开具红票),该涉税事项需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完成:(1)、纸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一式两份;

(2)、导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数据的U盘;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与复印件,加盖公章;

(4)、对方单位(购货方)情况说明(开具红字发票原因、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5)《承诺书》。

(四)、开具抄报税证明

1、空白发票丢失:应当在发现之日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主管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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