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风险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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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老师:卢洪雨

班级:国贸1202

姓名:舒豪

学号:1204100231

信用证常见风险及对策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档。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或抵押贷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二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三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理论上来看,信用证通过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因此对于买方来说,似乎安全性比纯商业信用的其他付款方式高一些(前T/T等除外)。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不是这样。

一般的信用证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银行信用、单证不符、软条款和硬条款。首先,由于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保证的,因此开证行的信用就很重要,换句话说,开证行是不是有名气很重要。除此之外,由于很多从事外贸的人不是科班出身,做信用证的全套单证并且做到单证相符并不是容易的事,而且也不能排除一些银行会鸡蛋里挑骨头故意找碴。另外还有可能在开立信用证时买方故意设立一些软条款,使买方控制一些单证,并且极有可能会导致单证不符的操作。同时信用证也有硬条款风险,即在信用证的规定格式中,一些硬性条款,这些构成信用证的基本要素,如受益人、有效期、装运期、交单期、议付行等,任何一个条款的细微变化都可能给出口商带来麻烦。

很多风险没有办法消除。但是为了能最大程度上降低这些风险的方式,首先

要遵守最基本原则,就是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做到单证相符。另外,根据信用证的这些常见的一般风险,还有一些操作方式也可以帮助出口方来降低贸易的风险。

(1)知名大银行开立信用证

信用证的原理就是“银行做中间担保人”,因此这个银行的可靠性至关重要,而国外的银行很多都是私营的,规模有大有小,信用度也良莠不齐。一夜间倒闭关门,与客户勾结,设圈套坑害出口商的不乏其例。可是也有很多的知名大银行因为历史悠久,讲究信誉,在信用证操作上基本能做到公平合理,对买卖双方的服务也比较周到,如:花旗银行、巴黎国民银行、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但是这些老牌的银行一般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而东南亚、非洲、南美洲等地区的客商,有时确实无法经由知名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为促进交易,只能接受一些小银行的信用证,条件是“经第三方知名大银行或者通知行保兑”。这样在小银行没有履行付款责任的时候由保兑行履行条款。保兑一般会收取0.3%左右手续费,一般由卖家承担;并非保兑行并不是无条件付款,它的付款前提也是单证相符。

(2)单证要求合理可行

信用证中要求的单据,特别是由第三方机构如商检局、货代等出具的单据,必须都可以获得。

案例:信用证要求船期后5日内寄交副本提单,10日内交单银行,而客户指定了香港的货代,香港货代则要求先港币支付杂费,到帐后才肯出提单。实际操作时因为外汇支付、提单寄交内地城市等因素,根本无法在5天内取得提单。

此外,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往往还细致到语句表述,碰到这类对词句有特别具体要求的单据,没有十足把握的,最好事先向单据出具方咨询,确认是否能按要求缮制。如果这一点有疏漏,到时候不能完全依照信用证要求来出具单证,势必产生不符点,信用证的可靠性就大打折扣了。比如有信用证要求提单上要注明:CLEAN ON BOARD,则我们必须事先跟货代确认是否可以如此显示。如果单证要求不合理可行,则要尽量要求客户更改,一般可以要求客户把开证申请先给卖方确认。

(3)无“软条款”

识别信用证“软条款”二原则:

A)确保客户没有付款买单(赎单)之前无法提货。

B)确保“制单不求人”,确切地说是不求客户,也就是信用证中不要规定由买方签署出具什么单证,所有的单证,都由咱们出口商自己缮制,或由官方机构或货运公司出具。

识破了软条款,就要据理力争,或采取变通手段,让客户取消该条款。比如前面提及的“正本提单径交客户”,就可改为副本提单交客户,让客户届时以银行担保的形式先行提货,而一旦如此操作,基本上就等同于无条件承诺付款了,两全其美。

当然,也不是说见到“软条款”一概枪毙--事实上也做不到。特别是一些国际知名的大买家,在其信用证中多见软条款,其目的一则牵制出口商,二则便于自身管理。这些软条款往往也是不容磋商的“霸王条款”,为求发展也多半会忍气吞声。不过既然是大买家,信用也好点,风险比杂牌买家小点。

常见软条款:

a.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

b.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

c.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

d.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

e.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

f.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出口方的贸易安全,在收到进口草拟的信用证之后,应该要审证审银行审客户。审证是指审查信用证不合理的地方,包括有没有软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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