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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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武安市水利局

关于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权限

工作情况

各位领导:

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省政府<下放特定区域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邯政法办【2011】7号),本着“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监督”的原则和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方便基层,方便申请人的需要,为切实保障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落实到位,我局加强组织,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就下放权限的审批条件、运行程序等事项搞好对接等,进行了认真部署,要求开发区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现将此项工作的进展及结果等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按照邯政法办【2011】7号文件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我局共有八项需下放特定区域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与设施验收、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防洪规划同意书、防洪规划保留区建设项目占地同意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以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弃置砂石、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批准。对此,我局相关职能科室和行政许可服务大厅水利窗口与接受单位进行了交接,承接单位开发区已全部接受,没有变相未发放的审批事项。其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条件,运行流

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办理条件:

1、凡在本市境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2、在本市境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或资源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水利局申报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3、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4、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初审: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主管部门;

3、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土保持方案予以评审;

4、由本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提出审核意见;

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文件;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表(含概估算、设计图件、专家评审意见);

3、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文件。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三、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条件: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土建工程完成后及时向市水利局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小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可直接验收。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专家评审:市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成立验收组,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

3、许可决定: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出具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意见,直至验收合格;

4、许可送达:(1)邮寄送达;(2)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领取。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2、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4、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四、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许可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条件:

1、拟在武安市境内河流、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设置或扩大入河排污口未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的,应委托具有水资源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论证报告。

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应向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

2、初审: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受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材料,逐级上报至有审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的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

3、专家评审:需专家评审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论证报告予以评审;

4、许可决定:有审查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初审结果或专家评审意见作出决定;

5、许可送达:申请人在原申请服务窗口领取许可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2、排污口设计方案、图纸及说明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排污种类、排污总量及达标情况;

4、设置入河排污口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五、防洪规划同意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

条件:在河北省主要行洪河道或跨设区市的边界河段防洪规划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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