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实务的讲座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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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保险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
1、免责条款保险人未尽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3、超额保险合同:超额部分无效 4、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
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 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
从目前我们办理的案件来看,在受害人没有提供上述资料得情况下,人民法院照样判决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法院主要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德角度出发,认为这些资料不应成 为受害人获赔的否定依据。然而,法律和条款都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的垫付和 免责,法院的上述做法明显忽略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以及责任保险旨在化解被保险人风 险价值。
保险合同的成立 ,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就保险合同 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而不依赖于签发保单和缴付保险费。
对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 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 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成立 保险合同成立 要约→承诺 (合意) 是否以签发保单为要件?否(不要式合同) 是否以交付保费为要件?否(诺成合同)
合同有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的:依合同约定
3.成立与生效的不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协议存在的事实,即保险合同的成立 只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生效是国家通过法律评价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意的 表现,是法律肯认其意思的结果。
成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要求才能生效,否则,或无效,或得 撤销,或效力未定。
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八)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与后果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 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保险诉讼时效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未明确说明的后果: 《保险法》第十七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七)保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特殊规定的无效情形
保险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的无效、结合讲义第一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 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4.附条件与附期限 附条件的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
(不确定的将来事实),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 的依据。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是能够作 为条件的事实,须是由当事人任意选择的、合法的、尚未发生的客观 不确定的事实。
附期限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以一定的期限(确 定的将来事实)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终止的依据。根据所附期 限对保险合同效力限制的方式不同,可分为始期和终期。
我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原则上,保险合同成立之后,投 保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 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 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 解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责任期间
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在一般情况下,保险 期间既指保险合同期间—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和终止的时间,又是指保 险责任期间—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和终止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通常是一致的,但二 者在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第一,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 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 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及一部分人寿险。
(二)保险单与保险凭证(条款告知形式)
保险单,简称“保单”,系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 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以载明当事人双方的保险合同权利、义务。
一份保单通常包括六个部分: 1、申明部分;2、定义部分;3、承保约定; 4、除外责任;5、保险条件;6、其他条款。 保险单的法律意义表现在: 1、证明保险合同成立; 2、证明保险合同内容; 3、是明确当事人双方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依据。 保险凭证亦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 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 同。
(二)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资料提供的协助义务, 保险公司能否对受害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根据保险法2002第二十三条和保险法2009第二十二条以及交强险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向 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包括保险单、事故证明、损失清单、有关费用票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 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等。 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提供上述资料,保险公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第二,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在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人才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此 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及以交付保费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 停止条件的合同。
(四)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法第十六条,抗辩期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有效期限届满之前, 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单方法 律行为。
对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 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 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一、保险实务中的基础问题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
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 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 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 的的保险。
二、交强险专题
(一)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问 题
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已经确认: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会 得到支持。而且,未经审理,直接协助执行的案例也不少。裁判依据:
2、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明确说明的对象: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而且是免除保险人责任 的条款
明确说明的标准: (1)是对免责条款的解释; (2)是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就免责条款针对投保人个体的积极解释行
为;
(3)明确说明的结果是使投保人个体明了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真 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合同所附的条件或期限,通常通过保险合同的附款来表现。附生 效条件的合同,于条件成就时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于期限届至 时生效。在此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即使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凭证,均不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生效条件成就,始期届至 后,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无论是否收取保险费、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均负保险给付义务。
2、生效
(1)一般情况: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
(2)附生效条件:比如“收取首期保费并签发保单的次日开始生 效”; “人身保险的体检合格”; “健康保险中的观察期(90天或 180天)”等
(3)附生效期限:
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是否一致?
合同未作约定的:两者时间一致
1、道交法第七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2008年10月1日后,此问题将得以明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责任保
险的第三者即交强险的受害人有权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因此,受害人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将有明确法律依据,受害人 可据此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支付交强险保险金。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 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 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 益的,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被保险人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1、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1)说明的含义 对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的解释 (2)说明的主体 保险人及其代理人 (3)说明的内容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规定的事项 (4)说明的违反 对免责条款未作说明的,该条款无效
(十)责任保险的第三人的请求权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人的请求权,保护第三人的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 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 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 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 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保险利益存于何人 人身保险:投保人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 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五)保险利益
《保险法》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
认的利益。
1、保险利益的含义: (1)保险利益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享有 (2)保险利益是指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可以估量的
2、保险利益的时间要求: 人身保险:订立保险合同时 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
保险法律实务讲座
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
一、保险实务中的基础问题
(一)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对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
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 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的成立 ,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就保险合同 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的协议,而不依赖于签发保单和缴付保险费。
明确说明的方式: 在审判实践中,除投保人承认外,保险人以口头方式明确说明免责条
款的,应提供口头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笔录、音像资料等;保险人主 张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的,保险人应提供投保人阅后签字的明确说明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 解的问题的答复》(法研[2000]5号)对它进行具体化的解释,即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 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 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者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 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