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税收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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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界定。因此,电子商务可能对以收入来源地管辖为主的国家的税收收入产 生较大影响。
此外,由于现行税法条例不适用电子商务的征税,带来诸多税务处理问题上
的混乱。例如,电子商务的发货日期、收款日期、机构所在地以及经济活动
或劳务发生地都是难以捉摸的,这就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按税法规定的纳税发 生时间、纳税期限以及纳税地点等进行征税。
浅谈电子商务的税收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电子商务简介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风险
对电子商务税收风险的防范
电子商务简介
电子商务是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也可理解为在 互联网( Internet )、企业内部网( Intranet )和增值网( VAN , Value Added
等世界组织提出过海陆
空运输送达,其赋税应比照现行规定办理。可以看出,其后果将是通过贸易 形态的扩大,把税收冲突带入国领域。
(2)电子商务有可能导致地下经济活动更加猖獗。地下经济总是设法逃避 纳税义务,增加税法执行成本,扰乱经济信号。它可能利用网上交易,消除 以往存在的传统时空障碍,如关税障碍和跨区域销售税障碍等,同时邮局也
已失去了约30亿美元的税收收入,“网络空间”俨然成了“免税区”。
2.征管稽查风险。高新技术的不断采用使得信息的下载更为迅速,货币的支付
将比信用卡等更为先进,只要轻轻按一下鼠标而无须信用卡号码便能付帐的
无纸化交易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等都无法 下手,因为现行税收的征管稽查是建立在发票、账簿等有形凭证的基础上的, 而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更使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加密技术来隐蔽有关信息, 使税务部门搜集资料难上加难。
能逃避税务部门的监控,造成税收流失。
(3)电子商务使现行税法的定义模糊化与边缘化。我国现行税收制度针对各种可能 情况,对纳税主体、客体、要素、时间等作过明确的法律定义,但仍难免留下合法 避税等漏洞。低成本、高利润的网上贸易,将使逃税者有更方便、更充裕的资源用 于“擦边”研究,更何况新的贸易形式本身超前于现有的管理体系,使征纳之间关 系复杂化。因特网是在没有主管、自由蔓延、无国界的环境下成长起来的,其规则 与标准均自上向上发展,与传统法令规章无法通用,如何修订税法以适应并促进电 子信息产业的繁荣,是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难题。此外,电子商务对税务部门的 人力资源的冲击和对税收征管技术带来的冲击也是不可小视的。
对电子商务税收风险的防范
• 确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 对电子商务税收风险的防范探讨
(一)确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由于我国电子商务才刚刚起步,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是我国政府 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在按照鼓励、扶持的政策思想指导下,可规定以下 相应的征税原则:一是税收中性原则。任何形式的商务在税收上应当均无优 劣势之别。二是公平效率原则。从长远看,应保持传统商务和电子商务税负
3.国际避税风险加剧。通过国际互联网将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生产、销
售“合理化”分布于世界各地(包括避税地)更为容易。在避税地设立基地
公司易如反掌,只须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即可。随着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 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在交易中的定价更为灵活、隐藏,对税 收管辖权的“选择”也更为便利。这一切使得跨国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过各 种虚构的业务和价格转移来实现避税目的。
消费者通过网上信息的互动,消除供需之间的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状况。国
际互联网最突出的特点是以信息流为主要形式,没有显著的物流,正是由于 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贸易无形化特点,将对税收产生冲击。
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带来的风险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的日益广泛的应用,依赖
于传统技术和信息交换方式的经济体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对基于传统
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各国政府、学者、企业
界人士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和对电子商务参与的角度和程度的不同,给出了许多不
同的定义。电子商务分为:ABC、B2B、B2C、C2C、B2M、M2C、B2A (即B2G)、C2A(即C2G)、O2O 等。 电子商务包括现阶段的网上商品订购,也包括网上信息贸易。同时网络营销 也是电子商务的一种产物,而且对于网络营销来说,在做之前要先做好网络 营销方案,那样才有便于计划的实施。它的终极目标是使生产商、供应商和
4.国际税收管辖权新的冲突风险。当今世界各国对税收的管理均实行居民管辖 权与收入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在电子商务中交易主体既可以是国内的,也可
以跨越国境。电子商务也会强化避税港问题,如一个与中国的商务通过一个
避税港国家的计算机销售给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第三国之居民等等。由于网
络空间的广泛性和不可追踪性等原因,收入来源地难以确定,其管辖权也不
经济体系的税收系统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下面我从直接冲击和潜在风险两
个方面来分别说明。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直接冲击
(1)国际贸易与税收。各国对网上电子商务交易政策的不同将会带来新的税 收国际冲突。如美国在1997年7月1日发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指出:因 特网应为免税区,商品经由网络进行的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无 论是跨国交易还是美国内部的跨州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同时,美国又向WTO
(二)电子商务潜在的税收风险
电子商务既给税务部门带来新的机遇,也向税务部门提出了挑战。许多潜在
的问题必须引起重视:
1.税收流失风险。目前,许多交易对象均被转换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
网中传送,税务当局很难在其被变换回来之间确定其内容,税款流失现象随
着互联网在贸易中运用的扩大而扩大,如美国在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后,
Network)上以电子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和相关服务的活动,是传统商业活动各环
节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 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 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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