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5号)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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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二条 商业银 行应加 强对 中间业 务风 险的控 制
第 十四条 城市商业银行 新开办 中间业务 品种 ,应 由其 总行统一 向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营业管理部 申请 ,经 中 国人 民银行分行 、营业 管理部 审查 同意 后 ,由其总行统一授权 其
和管理 ,并应依 据有关法律 、 法规和监 管规章 ,建立和实施 有 效的风 险管理制度和措施
检查过程 中 ,发现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将 根据<金融违法行 为
处 罚办法》 、
《金融 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和
有关 法规进行处罚 , 对情节特别严 重的 ,将强 制停 办相关业
务 ,取消负直 接领导责任 的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资格 。
(一 )未 经 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或予 以备案 擅 , 自开办 中间 业 务 ;
商业银 行 内部 授权 制度应 明确 商业银 行各 级分支 机构
开 展业 务 。 商业银 行分支机构开 办 中间业务 之前 ,应就开办业务 的
对 不 同 类 别 中 间 业 务 的 授 权 权 限 ,应 明确各级分 支机构可 以 从事 的中间业务 范围 。
品种及其属性 向中国人 民银 行 当地管辖行 报告 。
部控制 ,保证对中间业务的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
第十三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 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新开办
第 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 应制定 中间业务 内部授权 制度

中间业务 ,应 由其 总行 统一 向中国人 民银 行总行 申请 ,经中 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案 。
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 同意后 ,由其总行统一 授权其分支 机构

第-+4=条 银 行在业务 经营过程 中 ,存 在本暂行规定 第二 十六 条 以外 的其 他违法违规行 为 , 或者违反本暂 行规定
的其他条款 , 中国人 民银行将 依据有关 法律 、法规和 规章进
行处理 。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本规 定由中 国人 民银行 负责解释

本 规定 自发 布之 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 建立 中间业务 内部审计制 度
பைடு நூலகம்

对 中间业务的风 险状 况 、
财务状况 、遵 守内部规章制 度情 况
和合规 合法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 的审计 。
第 二十六 条 中国人 民银行 在对银 行 中间业务 监督 和
2、拟开办业务 品种韵 风险特征 和防范措施 ; 3、拟 开办业务 品种 成本和收益 预测 ; 4、拟 开办业务 品种 的管理人员 和业 务人员 配备 情况 ; 5、拟 开办业务 品种 的支 持系统 ; 6、开发和实 施拟开办业务 品种的方案 。 (三)拟开办业 务品种 的规章 制度 、操作规程和 相关 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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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 银 行 中 间业 务 暂 行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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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出行别p艮 。
第十 九条 对 国家有统一 收费或定价 标准 的中间业务 ,
(三 )开办业务过 程中 逃 , 避 中国人 民银行监督检查 ; (四 )开办业务过程 中 ,存在 不正 当竞 争行为 ;
(五 )业 务经营过程 中 ,未严 格执行操作 规程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 内控混乱 ,造成严 重风 险及实 际重大资金损失 ;
(六 )中国人 民银行认定需 要进行处理 的其他情形
控制制度 ; (四)中 国人 民银行 要求提供 的其 他文件 和资料 。
(二
)开 办 业 务
过程
中 ,
违反
了国家法律法

,危 害
了 国
家 和公众利益 ;
第十 七条 商业银行 申请开办适用 备案制 的业务 品种 。 应提交下列文 件和资料 :
(一 )开办 申请 ,开 办申请应就 以下 内容进行说 明 : 1、拟开办业务 品种的定义 ; .2、拟 开办业务 品种成本和收益 预测 ; 3、拟 开办业务 品种 的管理 人员 和业 务人员 配备情况 ; 4、拟开办业 务的支持 系统 。 (二 )申请开办业务 品种的操作 规程和相关 内部控制制 度 ; (三 )中 国人 民银行 要求提供 的其他文件 和资料 。 第 十八条 商业银行 开展 中间业务 ,应加强 与 同业之 间 的沟通 和协商 ,杜绝 恶性竞 争 、垄 断 市场的不 正 当竞 争行
管辖行报告 。 第 十五 条 商业银行 分支 机构开办 中间业务 品种 ,不应
超 出其 总行 经 中 国人 民银 行 审查 同意 开办 的 业 务 品种 范
第二十四条 商 业银行应注重对 中间业务 中或有资产 、
或有负 债业 务的风 险控制和管理 , 对或 有资产 业务实行统 一 的资本金管理 ;应 注重对交易类 业务 的头寸 管理和风 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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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制 ;应对具 有信 用风 险的或有 资产 业务实行 统一 授信管
第十六 条 商 业银行 总行 申请开 办适用 审批制 的业 务 理 。
品种 ,应提交下列 文件和资料 (一式 三份 ): (一 )开 办 申请 ; (-)可行性 研究报告 。报 告应至少包括 如下 内容 : 1、拟开办业务 的品种 的定义 ;

第 二十三条 商 业银行 应建立 监控 和报告 各类 中间业
分 支机构开展业务 。
务 的信息管理 系统 ,及 时 、准 确、全 面反映各项 中间业 务的开
城 市商业银行 分支机构开办 中间业务之前 ,应 由其 总行 展情 况及风险状 况 ,并 及时 向监管 当局报告业务 经营情况和
于 开办前就 开办业务 的 品种及其 属性 向 中国人 民银 行 当地 存在 的问题 。
按商业 与公平原则 确定 收费或定 价标准 ,商业银行应 按中国
第 十二条 对 中国人 民银行 已经发 布专 门业务 管理办 银行业 协会确定 的标 准收费 。
法 的中间业务 品种 ,若办法 已规定 了相 应的审 批或备 案制
第 二十条 商业银 行应健全 内部 经营管理机制 ,加强 内
度 ,按 专门业务管理 办法执行 。
第十一条 商业银 行开办本规定 第七条 、第八条未列 出 商业银 行按 国家统 一标准收费 。对 国家没有制定统 一收费或
的 中间业务 ,按审批 制报 中国人 民银行审查 。由中 国人 民银 定价标 准的 中间业 务 ,由中国人 民银 行授权 中国银行 业协会
行根据业务性 质及风 险特征确定适用 审批制或备 案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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