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法院代字。
【说明】:(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表示,其中:“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中院;“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中级、基层法院;“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院;“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的基层法院;“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杨琛与邱郑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琛与邱郑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2【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66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尚晓茜【审理法官】尚晓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琛;邱郑林【当事人】杨琛邱郑林【当事人-个人】杨琛邱郑林【代理律师/律所】王燕君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王民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燕君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王民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燕君王民【代理律所】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杨琛【被告】邱郑林【本院观点】本案系邱郑林要求杨琛偿还借款本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杨琛在本案一审期间认可其收到了邱郑林通过银行转账向其给付的142万元款项,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商业合作协议书》以及和大经贸公司参加展会、进口石材等有关证据亦未显示出与邱郑林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故其二审期间提出的调取证据申请与本案系争事实缺乏直接关联性,本院不予准许。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杨琛应否向邱郑林偿还借款本金142万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
一方面,杨琛提交的前述证据均未能显示出邱郑林与其所称的新兴化工公司与和大经贸公司的合作项目存在直接关联;另一方面,杨琛亦未就邱郑林向其转账汇款142万元系经姜源安排的。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权异议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通知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杨琛应否向邱郑林偿还借款本金142万元及相应期间的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李坚成与吕尚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坚成与吕尚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45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学彬蔡成中何美健【审理法官】钟学彬蔡成中何美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坚成;吕尚德【当事人】李坚成吕尚德【当事人-个人】李坚成吕尚德【代理律师/律所】樊尚莹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傅海琳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王志峰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余文敏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尚莹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傅海琳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王志峰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余文敏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尚莹傅海琳王志峰余文敏【代理律所】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广东多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坚成【被告】吕尚德【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争议焦点为吕尚德尚欠的借款本息如何认定,关键在于双方借款本金数额如何确定及是否有利息约定。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中“……全部借你40万为什么写成50万,我已经自己拿了10万还给你。
虽然案涉两份借据未有利息的书面约定,但依据双方的手机短信记录,吕尚德向李坚成称:“到今年二月底共六个月,按十五息计算,应付22500元,现已转18000元,余下4500(元)月底前再转,万望见谅!"再结合吕尚德还款数额所呈现的规律性,足以认定双方确实存在利息约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除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外,另查明,2015年3月18日,吕尚德通过手机短信向李坚成称:“到今年二月底共六个月,按十五息计算,应付22500元,现已转18000元,余下4500(元)月底前再转,万望见谅!"2018年7月9日,吕尚德通过手机微信向李坚成称:“……全部借你40万为什么写成50万,我已经自己拿了10万还给你。
骆锦清与陈建军、周嘉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骆锦清与陈建军、周嘉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8【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2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唐铭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骆锦清;陈建军;周嘉仪【当事人】骆锦清陈建军周嘉仪【当事人-个人】骆锦清陈建军周嘉仪【代理律师/律所】宋开国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邓晓莉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开国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邓晓莉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开国邓晓莉【代理律所】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骆锦清【被告】陈建军;周嘉仪【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骆锦清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骆锦清应否向陈建军清偿借款债务及陈建军应否返还多付款项。
将《还款承诺书》作为三次借款的结算依据有事实基础及合理之处。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委托代理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针对骆锦清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骆锦清应否向陈建军清偿借款债务及陈建军应否返还多付款项。
本案中,陈建军起诉要求骆锦清归还借款本金41500元及利息,骆锦清则认为其已还清借款且多支付了72500元。
经审查,从2017年5月至2018年3月,陈建军先后三次向骆锦清出借款项,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合共40万元。
禅城区法院房屋拍卖公告(2篇)
第1篇公告编号:禅法拍字[2023]第XX号一、拍卖标的1. 拍卖标的物:位于禅城区XX街道XX小区XX栋XX室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
2. 土地使用权面积:约XX平方米。
3. 房屋建筑面积:约XX平方米。
4. 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
5. 房屋用途:住宅。
6. 房屋权属:根据房产证记载,标的房屋所有权人为XX。
二、拍卖时间及地点1. 拍卖时间:2023年XX月XX日XX时XX分。
2. 拍卖地点:禅城区人民法院拍卖大厅(具体地址:禅城区XX街道XX路XX号)。
三、拍卖方式本次拍卖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竞买人可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四、竞买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2. 竞买人须在拍卖前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1)竞买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书;(4)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为竞买);(5)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6)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五、竞买保证金1. 竞买保证金:人民币XX万元。
2. 保证金缴纳方式: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起XX日内,将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账户名称:禅城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3. 保证金退还:竞得人应于拍卖成交后XX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汇入禅城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否则禅城区人民法院有权扣除竞买保证金。
六、拍卖程序1. 拍卖公告发布后,竞买人应按照公告要求缴纳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竞买材料。
2. 拍卖会前,禅城区人民法院将对竞买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竞买资格。
3. 拍卖会当天,竞买人应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按时参加拍卖会。
4. 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恶意串标、哄抬价格。
5. 拍卖成交后,竞得人应按照拍卖规则支付拍卖成交款,并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
七、标的房屋瑕疵及权利瑕疵说明1. 标的房屋现状及瑕疵:标的房屋为已装修房屋,现状为可供居住状态。
郭建新、许秀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建新、许秀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9【案件字号】(2022)粤06民终77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钟学彬周芹何丽容【审理法官】钟学彬周芹何丽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建新;许秀雯【当事人】郭建新许秀雯【当事人-个人】郭建新许秀雯【代理律师/律所】郭高汉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孟翔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张佳丽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高汉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孟翔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张佳丽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高汉孟翔张佳丽【代理律所】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尚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建新【被告】许秀雯【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郭建新上诉主张的六笔款项合共24135元是否为本案还款。
其一,无证据显示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郭建新在本案诉讼中称已对该案提起上诉,故上述判决尚未产生既判力;其二,上述内容中使用的是“不排除……”的文字表述,仅为一种可能性推测,并非直接认定上述两笔款项是本案还款,故根据上述表述不足以认定上述两笔款项为本案还款。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交换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郭建新上诉主张的六笔款项合共24135元是否为本案还款。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首先,双方之间曾是情侣关系,除本案借款与还款之外,双方还存在大量的资金往来,故郭建新在借款之后向许秀雯支付的款项不能当然地认定为还款。
其次,本案借款6万元由两笔构成,其中一笔3万元产生于,另一笔3万元产生于,而郭建新上诉主张的支付的5000元、支付的700元发生于本案借款之前,“先还后借”显然与常理相悖,故上述两笔款项不属于还款。
最新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及配套标准的通知》附件2:《各级法院代字表》)1萝岗区已撤并入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已变更为市辖区,但法院尚未相应调整,故均按照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法院代字。
【说明】:(一)本表将地方各级法院区分为7种类型,分别用1-7表示,其中:“1”表示按行政区划设置的高级、中级、基层法院;“2”表示直辖市中级法院以及各省、自治区跨行政区划设置的中院;“3”表示铁路、海事、知识产权、林业、油田、农垦专门中级、基层法院;“4”表示为非行政区划建制的开发区、新区、园区、库区、矿区等特别设立的基层法院;“5”表示为省(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对应设立的中院;“6”表示为未设县级行政区划的地级市中级法院对应设立的基层法院;“7”表示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及所辖中级、基层法院。
(二)虽然《规定》第六条规定:确定中级、基层法院的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院,以人、财、物统一管理为标准。
但此项改革尚未落实,故上表仅作为法院代字标准使用,不作为将来确定人、财、物统一管理的依据。
(三)上表所列法院名称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印章管理的规定》(法发[2002]10号)确定。
(四)此次发布的全国法院代字表是在各高院呈报(截至2015年4月9日)的基础上编定,行政区划代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官网2015年5月发布的《2015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划代码》。
(五)行政区划变更而法院尚未相应调整的,2016年1月1日起法院进行相应调整后,相关法院应按《规定》重新编制法院代字。
(六)法院代字与办理案件的法院名称一一对应,变更后也不再应用于其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2•【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近年来,境外赌场和网络赌博犯罪集团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
此类犯罪导致境内资金大量外流,易衍生绑架、偷越国(边)境、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诈骗等多种犯罪,滋生黑灰产业链,与之相关联的“地下钱庄”跨境洗钱等犯罪还加大我国金融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
同时,赌博行为也易使人滋生贪欲,助长不劳而获等心理,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国家形象。
党中央高度重视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是打击治理工作的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严惩赌博犯罪组织首要分子、主犯、骨干成员、累犯,严惩跨境赌博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出资者,依法惩处相关的非法资金转移、绑架、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分子,有力有效遏制此类犯罪。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6件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跨境赌博及其关联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原则立场,同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精准打击,效果良好。
一是坚持从严惩处跨境赌博犯罪。
跨境赌博犯罪不仅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容易引发一系列衍生犯罪,使危害加剧蔓延。
此次发布的被告人张某宁等34人开设赌场、非法经营案,系跨境赌博犯罪集团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被告人虞某荣等6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非法拘禁等案,大肆开设赌场,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为维护赌场利益,“以黑护赌”“以赌养黑”,社会危害极大。
人民法院对有关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予以严厉惩处。
二是坚持全方位全链条惩处跨境赌博关联犯罪。
广东省各级法院代字表
粤0802
440802
湛江市赤坎 区
1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粤0803
440803
湛江市霞山 区
1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粤0804
440804
湛江市坡头 区
1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粤0811
440811
湛江市麻章 区
1
遂溪县人民法院
粤0823
440823 遂溪县
1
徐闻县人民法院
粤0825
440825 徐闻县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粤0232
新丰县人民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粤0233 粤0281 粤0282 粤03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粤0303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粤030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粤0305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粤0306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粤0307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1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粤5203
445203
揭阳市揭东 区
1
揭西县人民法院
粤5222
445222 揭西县
1
惠来县人民法院
粤5224
445224 惠来县
1
普宁市人民法院
粤5281
445281 普宁市
1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粤53
445300 云浮市
1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粤5302
445302
云浮市云城 区
1
廉江市人民法院
粤0881
440881 廉江市
1
雷州市人民法院
粤0882
何耀英与梁燕嫦、李铭强、李丽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何耀英与梁燕嫦、李铭强、李丽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2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美健黄春英唐铭焕【审理法官】何美健黄春英唐铭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耀英;梁燕嫦;李丽婵;李铭强【当事人】何耀英梁燕嫦李丽婵李铭强【当事人-个人】何耀英梁燕嫦李丽婵李铭强【代理律师/律所】梁兆泉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梁胜德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兆泉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梁胜德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兆泉梁胜德【代理律所】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耀英;李丽婵;李铭强【被告】梁燕嫦【本院观点】该判决为本院依法作出,且与本案相关,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李丽婵诉何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丽婵起诉主张其于1997年至1998年期间向何耀英出借45400元,用于建设婚房。
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粤0604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何耀英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丽婵偿还借款本金40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9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但利率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二、驳回李丽婵的其他诉讼请求。
何耀英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粤06民终861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丽婵与蔡少玉、何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丽婵与蔡少玉、何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84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美健黄春英唐铭焕【审理法官】何美健黄春英唐铭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丽婵;蔡少玉;何耀英【当事人】李丽婵蔡少玉何耀英【当事人-个人】李丽婵蔡少玉何耀英【代理律师/律所】梁胜德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徐嘉欣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曾景成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梁兆泉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林杰澎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胜德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徐嘉欣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曾景成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梁兆泉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林杰澎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胜德徐嘉欣曾景成梁兆泉林杰澎【代理律所】广东泽康(顺德)律师事务所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广东奇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丽婵【被告】蔡少玉;何耀英【本院观点】李丽婵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欲证明之内容,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围绕李丽婵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民事权利查封强制执行拍卖合同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撤销显失公平无效第三人质证证据交换财产保全拘留【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二审围绕李丽婵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债务是否属于李丽婵与何耀英的夫妻共同债务。
对此,本院分析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阮小君、陈显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阮小君、陈显韬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6【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64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红周珊吴绮擎【审理法官】刘红周珊吴绮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阮小君;陈显韬;麦宏光;谭伟芳【当事人】阮小君陈显韬麦宏光谭伟芳【当事人-个人】阮小君陈显韬麦宏光谭伟芳【代理律师/律所】林金爱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金爱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金爱【代理律所】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阮小君;陈显韬;麦宏光【被告】谭伟芳【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阮小君、陈显韬、麦宏光上诉提出,阮小君根据谭伟芳的安排,在收取借款当日即以现金形式返还5万元给黎伟豪,以及于、分别转账1万元给黎伟豪,前一笔5万元应当在借款本金中扣减,后两笔1万元应认定为还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一,,谭伟芳对阮小君微信聊天记载“谭:25万已转,请查收。
阮:收到了,5万现金提给你那个朋友带回去了,你看看”。
,谭伟芳对阮小君微信聊天记载“阮:刚转了30000进你账户。
谭:好,还有一万入了吗。
阮:转了10000进黎生那里,你查下。
谭:转了他招商吗?阮:嗯嗯。
谭:黎生话未收到。
阮:那再等等,应该等下就会收到”。
另查明二,谭伟芳于与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该律师所为谭伟芳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费为2万元。
另查明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接受谭伟芳委托,就本案诉讼保全向一审法院出具保函。
由此产生担保费1000元,谭伟芳已实际支付。
一审诉讼中,谭伟芳陈述:我首先通过叫梁志昇的同学介绍认识了陈显韬。
陈倩、曹晓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倩、曹晓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9【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35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绮云莫志恒唐铭焕【审理法官】梁绮云莫志恒唐铭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倩;曹晓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当事人】陈倩曹晓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倩曹晓欣【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倩【被告】曹晓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本院观点】一审法院认定陈倩驾驶的粤EY××××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认定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陈倩驾驶的粤EY××××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认定事实不清。
因此,为查清案件事实,并依法追加当事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故应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综上,本案二审因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4民初1416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决定。
上诉人陈倩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2-09-24 11:12:31陈倩、曹晓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06民终1359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倩(曾用名陈俊微)。
佛山各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
佛山各级人民法院联系电话、地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51号邮政编码:528000 立案查询:(0757)82631804 82631813 82631814立案预约:(0757)82631808 82631816信访电话:(0757)82631819监督投诉:(0757)82631866保全24小时值班电话:(0757)83888960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汾江南路91号邮政编码:528000立案庭:(0757)83808777民庭:(0757)83208724民二庭:(0757)83207935审监庭:(0757)83207961执行局:(0757)83808798办公室:(0757)83207974信访组:(0757)83808766执行举报电话:(0757)82188773纪检、监察室:(0757)83217742书记员室:(0757)83218764 83218742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邮政编码:528200 立案预约、查询、信访电话:(0757)86253122 立案庭:(0757)86253134民一庭:(0757)86253038民三庭:(0757)86253034民四庭:(0757)86253160行政庭:(0757)86253083刑庭:(0757)86253024审监庭:(0757)86253090司法警察大队:(0757)86253015 书记员办公室:(0757)86253188 纪检监察室:(0757)86253113 桂城人民法庭地址:南海区平洲行政新区培政横路联系电话:(0757)86799229大沥人民法庭地址:南海区大沥教育路17号联系电话:(0757)85551962里水人民法庭地址:南海区里水桂和岗联经济开发区联系电话:(0757)85689908狮山人民法庭地址:南海区狮山街道办事处侧联系电话:(0757)86681105西樵人民法庭地址:南海区西樵樵高路(西樵工商局旁)联系电话:(0757)86816712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凤南路3号邮政编码:528300总台:(0757)22623333立案:(0757)22663506 22663504 22663516 执行:(0757)22663585民一庭:(0757)22663660民二庭:(0757)22663680民三庭:(0757)22663660刑庭:(0757)22663710少审庭:(0757)22663700行政庭:(0757)22663620大良法庭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环市南路大良医院斜对面电话:(0757)22339873容桂法庭地址:顺德区容桂街道文华路6号电话:(0757)26680610陈村法庭地址:顺德区陈村镇政和路电话:(0757)23311507北滘法庭地址: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广场北二路2号北滘法庭电话:(0757)23602375均安法庭地址:顺德区均安镇环山东路碧桂园路口均安法庭电话:(0757)25386169乐从法庭地址:顺德区乐从镇河滨中路30号电话:(0757)28331002勒流法庭地址:顺德区勒流街道龙洲路海城商业街对面电话:(0757)25555590龙江法庭地址:顺德区龙江镇龙洲西路电话:(0757)23398973伦教法庭地址:顺德区伦教街道伦新路3号电话:(0757)27720932杏坛法庭地址:顺德区杏坛镇杏良路镇政府西则电话:(0757)27387297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教育东路2号邮政编码:528100立案咨询:(0757)87733745西南人民法庭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镇教育东路1号邮政编码:528100立案咨询:(0757)87733324白坭人民法庭地址: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人民东路13号邮政编码:528100立案咨询:(0757)87568500乐平人民法庭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大道7号3座邮政编码:528100 立案咨询:(0757)87312787大塘人民法庭地址: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半岛东路6号邮政编码:528100立案咨询:(0757)87293470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地址:佛山市高明区荷城文明路永安街23号邮政编码:528500 立案咨询:(0757)88983003。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佛禅法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反诉被告):XX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
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张X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堂,男,汉族,1965年5月4月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先歌乐器有限公司XXXXXXX,该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黄伟,男,土家族,1966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福强路XXXX号XXXXXXX,该公司员工。
身份证号码:XX。
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XXX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XX。
注册号:XX。
法定代表人:罗X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彬,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海波,男,汉族,1971年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XXXXXX号。
身份证号码:XX。
原告XX国际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佛山市XXX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审查并准许被告XXX公司于2010年4月19日针对原告提出的反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郑秀福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佩桃、人民陪审员邵伟东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并于庭后当日补交了书面申请。
2010年7月23日,原、被告双方一致要求本院指定鉴定机构,但此后原告一直未交纳申请鉴定费。
2011年3月15日,因本院工作岗位变动,改由迟福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佩桃、人民陪审员邵伟东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军堂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原告委托代理人黄伟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彬参加了上述两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诉称:2009年4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全新YH28-450型油压机一台,价格204000元。
合同对该油压机的机械、液压及电器部分作了详细约定,并约定,原告在被告送货前向其支付货款173400元,货由被告负责送至原告工厂。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李佳琪、李祥瑞、刘邦勋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与李佳琪、李祥瑞、刘邦勋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粤06民终86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审理法官】梁绮云袁秋华莫志恒【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李红民;李佳琪;李祥瑞;刘邦勋;文玉珍【当事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李红民李佳琪李祥瑞刘邦勋文玉珍【当事人-个人】李红民李佳琪李祥瑞刘邦勋文玉珍【当事人-公司】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陈艳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马晓灵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陈艳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马晓灵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春张春马晓灵【代理律所】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被告】李红民;李佳琪;李祥瑞;刘邦勋;文玉珍【本院观点】本案涉及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诊疗行为与刘艳琴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等专门性问题,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不予受理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李红民、李佳琪、李祥瑞、刘邦勋、文玉珍述称,除对2019年1月30日21:56、2019年1月31日17:34、18:41、21:08、22:08、22:49六份病历有异议外,其他病历均予认可,相关病历是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0年2月2日提供的。
李红民述称,双方发生纠纷后,其曾要求封存相关病历,包括2019年1月30日21:56、2019年1月31日17:34、18:41、21:08、22:08、22:49六份病历在内的病历已经其签名并于2020年2月3日封存,其亦持有已封存病历的复印件,对于上述李红民、李佳琪、李祥瑞、刘邦勋、文玉珍有异议的六份病历,其持有的病历内容与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在本案中提供的病历内容完全一致。
广东高院发布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07•【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打击跨境赌博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依法严惩为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结伙开设赌博网站、代理推广网络赌博平台或游戏、架设赌博网站中转平台、组织外围赌球等类型犯罪,体现了广东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打击治理跨境赌博犯罪工作,依法从严从快准确惩处犯罪分子,守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宁。
据了解,近三年,全省法院共审结跨境赌博犯罪一审案件1369件2191人,共判处罚金1.13亿余元。
01 严厉打击招揽赌客出境赌博的集团犯罪——李某宏等14人开设赌场案基本案情2018年3月,被告人李某宏在澳门“太阳城”博彩公司开通信用账户,并与丈夫即被告人徐某平纠集包括多名亲属在内的12名同案人,形成人员稳定、分工明确的犯罪组织,招揽、组织境内赌客赴澳门“太阳城”赌厅赌博。
2018年4月至2020年4月,该犯罪组织共向其中158名内地赌客提供筹码共计港币1.3亿余元,涉赌“抽水”港币5000万余元,同时与赌厅对赌客人输赢,非法盈利港币30万余元。
裁判结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宏、徐某平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
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其中李某宏、徐某平系首要分子。
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判处李某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徐某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典型意义近年来,境外赌场对我国公民招赌吸赌问题日益突出,跨境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危害我国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威胁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何绍勇、张江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绍勇、张江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9【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74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绮云唐铭焕莫志恒【审理法官】梁绮云唐铭焕莫志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绍勇;张江波;湖北福鑫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当事人】何绍勇张江波湖北福鑫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何绍勇张江波【当事人-公司】湖北福鑫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漆婷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郑丹桦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梅志琴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黄敏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叶剑锋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漆婷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郑丹桦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梅志琴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黄敏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叶剑锋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漆婷郑丹桦梅志琴黄敏叶剑锋【代理律所】广东方普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绍勇;湖北福鑫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装修有限公司【被告】张江波【本院观点】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主要针对案涉款项是否张江波出借给何绍勇的借款这一焦点进行审理,案件处理结果与一冶公司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案涉项目的工程材料和交易文件对本案的审理也没有实质意义。
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
案涉三笔转款中的第一笔10万元不应纳入案涉借条项下的借款本金,即张江波出借给何绍勇的借款本金为525000元(2018年5月29日的30万元+2018年5月30日的225000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罚款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禅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
禅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禅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尊敬的禅城区人民法院:我是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住址位于禅城区(具体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我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我特此提交以下申请:一、被申请执行人1. 姓名:(被执行人姓名)2. 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3. 住址:(被执行人住址)4. 工作单位:(被执行人工作单位)二、执行标的根据(作出执行判决或裁定的法院名称、案号),该判决/裁定作出如下执行标的:1. 金额:(具体金额)2. 利息:(具体金额)3. 执行期限:(具体执行期限)4. 具体执行事项:(列举判决/裁定的具体执行事项)三、执行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我作为申请人,我与被执行人(具体关系)关系的事实依据如下:(详细陈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如借贷关系、合同关系等,以及发生的事实情况,包括证据材料等。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我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了解以及(可提供的)证据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以下方面:1. 房产:(被执行人拥有的房产信息,包括住宅、商住楼、公寓等)2. 车辆:(被执行人拥有的汽车、摩托车等车辆信息)3. 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有的金额)4. 股权、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基金、保险等金融资产)5. 其他财产:(被执行人拥有的其他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财产等)五、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分析根据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了解以及(可提供的)证据材料,我认为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执行标的的能力(或者反之)。
六、申请执行方式1. 查封、扣押: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贵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
2. 人民调解:在法院的指导下,申请贵院进行人民调解,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3. 其他方式:(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其他申请执行方式)七、其他申请事项1. 赔偿纠纷:如被执行人的行为造成了申请人的损失,申请贵院依法进行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381号原告张X,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青州乡XX,现住佛山市石湾街道澜石社区居委会XXXX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原告刘X娣,女,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青州镇XXXXX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新祥,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甘X荣,男,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4号307房,身份证号码:。
被告何XX,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大岭乡X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代理人王祖锋,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炳南,广西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30层,注册号:(分)XX。
负责人刘培桂。
委托代理人刘乐,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15号A23,身份证号码:XX。
原告张X、刘X娣诉被告何XX、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少怡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后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谢恒崧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沈少怡、人民陪审员邹颖艺共同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6月22日、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X、刘X娣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温新祥,被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祖锋、梁炳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刘X娣诉称,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一大队公交证字〔2009〕第00102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2009年12月7日19时29分许,张健驾驶无号牌自行车沿金澜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金澜南路澜石中学侧交叉路口,被一机动车碰撞碾压,造成张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在上述时间段内,第一被告何XX驾驶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沿金澜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金澜南路澜石中学侧交叉路口处,第一被告驾车实施右转弯往西方向行驶。
张健驾驶无号牌自行车与何XX驾驶的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在经过上述事故地点时,在时间上一致,在行驶方向上存在交叉、冲突,因此第一被告驾驶的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具有与张健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在金澜南路澜石中学侧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的嫌疑,但未有充足证据证实或排除何XX驾驶的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是否与张健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无法查证何XX、张健在事故中的过错,故不能认定何XX、张健所负的事故责任。
上述交通事故造成原告损失有:张健丧葬费20387.5元、死亡赔偿金394657.2元、医疗费722.3元、交通费115元、公证费2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及交通事故事务的误工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合共人民币518082元。
根据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一大队提供的资料反映:被告何XX同时是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所有人,其为该车辆购买了强制责任保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均为第二被告华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何XX应对原告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应当在承担的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何XX赔偿原告丧葬费20387.5元、死亡赔偿金394657.2元、医疗费722.3元、交通费115元、公证费200元、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及交通事故事务的误工损失2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合共人民币518082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承保的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何XX辩称,一是被告何XX无需承担涉案事故的赔偿责任。
本案实质是一个侵权赔偿法律纠纷,原告向被告何XX主张赔偿的前提是何XX有侵权行为,而一般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和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我们注意到,本案中,除了受害人死亡之一损害事实存在之外,其它三个要件,均无证据证实:(一)没有证据证实何XX的驾驶行为存在违法(违章)性,根据警方在事发后对何XX驾驶的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所做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编号JSA001011)显示,车辆本身各项性能良好,未发生任何不合格的地方。
根据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事发后对何XX进行血液酒精检验的乙醇含量为0mg,没有任何材料显示何XX的驾驶行为存在违章,故本案没有证据证实何XX存在违章驾驶的行为;(二)没有证据证实涉案事故的发生和何XX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之规定,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根据交警的调查,根本没有证据证实受害人张健的死亡和何XX的驾驶行为有关。
相反,现有证据反而可以足以排除何XX和涉案事故有关,具体分析如下:1、公安机关认为何XX肇事嫌疑的两个前提均不成立,根据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交通警察第一大队所做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张健驾驶无号牌自行车和何XX驾驶的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经过上述事故地点时,在时间上一致,在行驶方向上存在交叉、冲突,因此何XX驾驶的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具有与张健驾驶自行车发生事故的嫌疑”,可见,公安机关认为何XX和涉案事故有关主要是两点,一是时间上一致,二是行驶方向交叉,但这两点均不成立:(1)时间上看,根据该证明书载明“2009年12月7日19时29分许,张健驾驶无号牌自行车……被一机动车碰撞碾压,造成张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自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交警认定事发时间是2009年12月7日19时29分,但根据现场鸿江晖酒店大堂的录像显示,疑似何XX的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在2009年12月7日19点36分43秒-36分48秒期间还在离事发现场约十米的鸿江晖酒店门口,不具有肇事时间。
(2)从行驶方向看,没有证据证实张健是前行还是右转弯,在交警的笔录中,交警问张X,张健从张槎离开后去哪里?张X回答道,张健没有说去哪里,自己推测一般是回家,注意,这只是一种推测,不是事实,而且即便是回家的途中,也有可能到别的地方,公安机关怎么能光凭借这种推测判断张健是前行呢?既然不能确凿认定张健是前行,那么,张健和何XX行驶方向存在一致和冲突的说法显然不成立。
鉴此,公安机关作出何XX涉嫌肇事的两个前提均无确凿依据,公安机关用别人的猜测获得一个涉嫌肇事的猜测,原告再根据公安机关的猜测,向何XX主张权利,实属苍白无力。
2、根据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作的司法鉴定书表明,张健所骑的无号牌自行车三角架左侧油漆和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第二组轮前桥横梁底部粘附的油漆不具统一性,张健身上没有留有任何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的材料或者痕迹,也就是说没有证据显示何XX的货车和张健所骑自行车有碰撞和碾压。
3、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2009年12月7日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死亡原因的描述是“重型车祸伤,脑胸联合伤”诊断依据是“死后临床推断”,此系医生根据送救人无确凿根据的陈述所做的推断,不具参考价值;根据涉案交通事故证明,张健系被一机动车碰撞碾压;根据交警案卷中法医所做的尸检报告,张健系交通事故中被碰撞创伤性休克而死;尸检报告和事故证明书的效力均高于医生临时做出的死亡证明书,而尸检报告和事故证明书均未确定是什么车型碰撞张健导致事故的发生。
被告的货车和事故发生因此无牵连。
4、张健的尸体并不具有重型货车碾压碰撞的特征。
从张健的尸体可以看到,其头下颌有擦伤,胸部有散在擦伤,全身各处有多处散在的伤痕。
被告的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体积大,重量大,如果碾压人的头或者胸,必定留下集中而深重的伤口,也会在车轮上留下血迹,如此重的物体碾压,会导致明显的骨骼断裂肌肉撕裂,或者头部严重变形,而不是散在的擦伤。
5、还有几部车途经事发现场。
根据鸿江晖酒店大堂的录像显示,事发当晚19点36分34秒,有一部蓝色货车也是沿金澜南路由北向南行驶;19点36分40秒,一辆白色的小货车沿金澜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这两部车均在疑似桂R32083号重型普通货车之前;如果张健骑自行车19点35分29秒-38秒也在该酒店门口的话,在前行10米行至金澜南路澜石中学侧交叉路口时,在路中央被他车撞辗,其他车也具有嫌疑,况且,鸿江晖酒店大堂内的摄像头视野有限,没有能将当时途经金澜南路的所有车辆拍摄到,在事发地点到底哪部车出现不得而知。
因此,事故证明书所言,“被告所驾驶的桂R32083重型货车和张健骑的自行车在经过上述事故地点时,时间上一致,在行驶方向上存在交叉、冲突”,这种推断并不真正符合事实,结论不具唯一性,因为行驶方向存在交叉冲突的还有其它车辆,不能作为被告涉嫌肇事的依据。
6、没有确凿证据证实张健通过事发地点的时间。
根据警方提取的鸿江晖酒店大堂的视频显示,在当晚相近时段,不止一辆自行车沿金澜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而且视频模糊,原告凭什么确凿确定19点35分29秒-38秒出现在该酒店门口的就是张健的自行车呢?(三)更没有证据显示何XX存在过错。
过错问题是建立在有侵权行为的基础上,根据交警对现场的勘察和调查取证,没有发现被告有任何肇事的证据,也不存在对该事故有过错的问题。
综上,现有证据完全可以排除被告是肇事者。
无论是法律事实还是客观事实,被告均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和事故发生无任何关联,更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受害人张健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从现有证据来看,张健骑无号自行车,途径事发交叉路段,由于没有交通指挥灯,应履行谨慎的注意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措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措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如果经查证,张健没有推行,也没有尽到安全避让义务,那他本人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
三是涉案事故的损失计算有误。
被告不是肇事者,本来无需对具体的赔偿数额进行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