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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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隐私权是一百多年前由两位美国学者正式提出的,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的一项人格权利。随着人类文明的推进,人们对于获得隐私保护的愿望愈加强烈,同时有关隐私权方面的问题也更加突出。人类社会在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我国所选择的社会主义社会,隐私权的概念在这些时期均有了自己的发展,并具有这些时代的特征。现代社会由于网络和科技的发展,使隐私侵权的形式和手段更加多样,而人们由于隐私保护意识的觉醒,对于保护自身隐私不受侵害的愿望也日渐强烈。目前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还不尽如人意,因此加强对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并加快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都显得较为紧迫。本文首先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的概念进行定义,并概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然后对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对我国的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完善有所助益。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法律完善
目录
前言 (3)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3)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 (4)
(一)其隐私权利为公众所感兴趣 (4)
(二)与公共利益相联系 (4)
(三)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性 (5)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5)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立法缺位 (5)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滞后 (6)
(三)对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观念淡漠 (6)
(四)各部门法之间没有形成协调一致的保护体系 (7)
四、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完善 (7)
(一)明确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7)
(二)规定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8)
(三)将公众人物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规定 (9)
(四)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9)
结论 (10)
参考文献 (10)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前言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已为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广泛承认和保护。“法治的核心是规范公权、保障私权”。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现代社会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重要。但从现实社会的客观实际来看,现代人所生活的社会环境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又形成了对隐私权保护的严峻挑战。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范围或某一时段内,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与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在其所在的社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如政府官员、演艺体育明星、科学家、劳动模范及社会活动家等。
相对于普通民众,公众人物有自身显著的特征:
1、公众人物一定是自然人,该自然人因职务、身份、工作性质、偶然事件等原因成为在民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人,法人不能成为公众人物。1
2、公众人物具有公共性。所谓公共性,是指公众人物因职务、身份等原因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兴趣产生影响,所以,公众对他们的言行、品德、财产、婚姻家庭等情况有浓厚兴趣,只要这些兴趣是合理的、正当的,无论公众人物是否愿意,都需要对公众人物的某些隐私权做出必要的限制。
3、“公众人物”的隐私与大众媒体是密不可分的。其实,公众人物正是随着大众传媒的飞速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群体。公众人物特殊的身份、地位、名气,使他们成为大
1
张霞,《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大众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特区经济,2013年第9期,第90-93页。
众媒介关注的焦点,各种媒体采访、报道、追踪的目标。2大众媒体以满足公众社会知情权为由,大量搜集、采访有较大社会轰动效应的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挖掘当事人的各方面的信息,提供给公众,将这些人推到了“公众人物”的宝座,来进一步吸引公众注意力,制造所谓的“独家新闻”,扩大大众媒体自己的影响。一方面,公众知情权为大众传媒采访和报道公众人物和相关的新闻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大众传媒采访和报道使社会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大众传播媒介的采访和报道又会进一步激起广大公众对公众人物的兴趣。对这些公众人物的采访和报道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一些他们的私人事务和私人生活领域,就可能涉及到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因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遭到侵犯的概率就远远高于普通公众。
专家认为可以根据是否担任国家公职为标准将公众人物分为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两大类,而社会公众人物根据成为公众人物的心理状态不同,又可以分为自愿性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隐私权就是指公众人物这一特殊主体对自己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的控制权。3
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征
(一)其隐私权利为公众所感兴趣
公众人物往往享有普通公民无法获得的丰富的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利益,而这些又经常会引来无数普通公众的艳羡,因此人们对于他们的生活起居往往充满了好奇。一个人一旦成为公众人物,社会公众自然而然将会对他的言谈举止、习惯、爱好等各个方面感兴趣,因此普通公众往往有探析公众人物隐私的兴趣,而这实质上又是人类的本性使然。
(二)与公共利益相联系
公共利益一般指作为整体的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的权益、福利,包括公共秩序、公共道德、公共财产、公共安全等。首先:公众人物因其所具有的特殊地位以及他们所享有的较
2
贾素飞,《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价值分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期,第69-70页。
3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10年版,第432页。
高的社会知名度,其言行举止对整个社会将产生较高的社会影响力以及道德示范力,将引导社会的价值取向。例如政治性公众人物如果他们克己奉公、言行举止都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关心和爱护群众,相信这样的一位公众人物自当会为群众们所爱戴,这有助于产生强大的社会凝聚力,促进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的形成。再如大多为青少年们所喜爱的社会公共人物,比如体育或是娱乐界明星如果他们展现给社会的是一种积极健康的形象,并以较高的道德准则要求自己,那么对于喜爱他们的青少年将产生良好的道德示范作用,以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其次:公众人物可能因其特殊的身份而与公共利益产生联系,其隐私将成为公共利益的特殊内容。比如一个政治人物,他的学历、出身、个人品德都是影响其能否任职的必要条件,而这些恰恰又与公共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已经不再是单纯的个人隐私。4
(三)与公众知情权的冲突性
公众人物尤其是政治性公众人物由于其在社会中的特殊角色和影响使得现实当中普通公众对于他们的有关学历、出身、廉政勤政状况、家庭成员状况等都有一种特殊的求知欲望,且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利②。而公众人物自身也有努力寻求各种途径最大限度保护自己隐私权利的愿望,于是公众人物对其自身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利保护的诉求与普通公众对公众人物相关情况得以知悉的诉求两者发生了冲突,这实际上就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普通公民知情权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应当借助法律加以平衡。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立法也相对滞后,散见于一些法律条例中,呈现出立法缺位、保护观念缺失等特点,与国外有着很大的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国人的权利意识逐步提高,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有以下问题: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立法缺位
长时间以来我国的隐私权一直附属于名誉权而存在,在对涉及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的考察时可以发现,有关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分散出现在宪法、刑法、民法、4王利明著,《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