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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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为了规范安全评价收费行为,使安全评价机构的收费有章可循,根据《价格法》、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字[1999]2255号)、《安全评价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第13号令)、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价费[2003]156号)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试行)执行一年多来的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本标准是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费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合理利润,并考虑到提供服务的难度、复杂程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经过反复测算和充分论证后制定。
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检测、检验的费用,在评价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都应遵守本收费标准,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的增加或延期,评价中介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
安全评价收费,用以下公式计算:本收费×行业调整系数×难度系数式中:1.基本收费在表1中查取,表1中的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预评价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投资额;2.行业调整系数在表2中根据所属行业查取;3.复杂系数是指针对工作难度大、交通困难、地理位置偏远、危险因素复杂等而言的,其系数为1.0~1.2;4.进度要求一般项目完成周期为两个月,如委托方需提前,则小项目按正常收费的1.2,大项目按1.1收费。
本标准包括:、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四、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二)本标准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费用。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专项清理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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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专项清理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专项清理中介机构收费的通知(2009年1月12日川价发〔2009〕8号)省级各有关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08〕2351)的部署及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发改〔2008〕562号)的具体安排,现就全省开展专项清理中介机构收费的工作提出下意见:一、高度重视专项清理工作,务求取得实效清理中介机构收费是国家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减负企业负担,改善企业生产、发展环境,恢复和提高企业灾后重建和发展信心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严格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中介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并将此项清理列入今明两年的重要工作议程,使清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专项清理要坚持突出重点,着力纠建并举清理中介机构收费的工作影响面广,工作量大,任务繁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围绕纠正和规范中介服务中的“强制、垄断、恶性竞争”行为,有效地开展清理工作。
以纠正强制收费行为、规范垄断收费标准、限制低于服务成本恶性竞争行为为原则,解决中介机构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
四川省现行审计、评估、工程造价、税务鉴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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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价费[2004]253号各市、州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现印发全省,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报表审计、验资等两个部分业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业务项目的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协议商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形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形式。
第五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六条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及目的,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四川省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负担。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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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通知(川价费[2004]171号)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处):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减轻交易负担,进一步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的精神,现就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与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按建设部要求,实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规范化管理。
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
三、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产转让手续费、房屋租赁手续费。
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和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房地产转让手续费l、住房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
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2、非住房按成交价收取。
成都市按1%收取,其他设区城市按1.5%收取,县级和县以下城镇按1.8%收取。
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赠与按房价1%收取,置换、兼并或合并、作价入股等按评估价0.7%收取。
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按评估价的0.5%收取。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住房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合同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9年225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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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执业、依法纳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的收费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代行政府职能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第四条中介机构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二)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执业资格认证,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按规定办理;(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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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102号2000年4月21日)各市、地、州物价局、建委:为规范全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74号令)、《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99)2255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面向社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可依据本通知的标准,向委托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实施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2、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3、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4、向物价部门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委托方与咨询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要求,依法签订书面协议或合同,明确收费内容、协商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业务规程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中介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也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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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1【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6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成都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活动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包括:(一)独立审计机构;(二)资产、土地、矿产资源、安全、房地产等评估机构;(三)检测、检验、认证、监理、拍卖机构;(四)法律、档案等服务机构;(五)信息、信用、技术、工程、市场(商品)调查等咨询机构;(六)职业、人才、婚姻、教育(家教)等介绍机构;(七)工商登记、广告、商标、专利、税务、房地产、招投标、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机构;(八)保险、证券、期货、担保等金融中介机构;(九)各类经纪机构;(十)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执业原则)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议事机构)本市建立规范发展中介机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和协调全市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工商、发改、建设、劳动、人事、司法、财政、国资、房管、质监、国土、民政、公安、税务、教育、商务、物价、安监、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管理原则)中介机构的管理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行业协会自律,中介机构自身规范的原则进行。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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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四川省物价局,2004年10月20日,川价费[2004]253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报表审计、验资等两个部分业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业务项目的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协议商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形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形式。
第五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六条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及目的,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一次性收取。
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四川省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负担。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的业务,凡需要出具报告书的,一般为中文本一式三份,如果需要增加份数或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可酌收成本费或翻译费用。
第十条为确保会计数据真实、可靠,防止低质恶性竞争,附表所列收费标准为最低限价,上浮不得超过20%,严禁会计师事务所降价竞争。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取得其他资质,其服务项目收费按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场所明显位置对外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部门的监督。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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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标准——2010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建立和完善安全评价市场体系,提高安全科学技术服务水平,针对四川省经济整体发展水平和行业发展规划,按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字[1999]2255号)、《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川价费[2003]156号)四川省安监局川安监【2003】94号文对中介机构收费的有关规定,对《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川职安协评【2005】3号)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以安全评价机构提供安全技术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同时考虑安全评价的技术含量、复杂程度、风险程度等因素,制定本行业自律收费标准,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检测、检验的费用,在评价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本标准收费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采用比例插值法计算费用(具体计算方法见附录)。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1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评价收费标准(一)经营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项目名称规模收费(万元)备注加油站一级0.8以上加油站二级0.6-0.8加油站三级0.4-0.6CNG站 1.2-2油气合建站 1.4-3液化气充装站≥200m3 3-4 每增加200 m3增加3万元液化气充装站<200m3 1.6-3其它化工经营企业纸单交易型0.4-1 无备品间、无经营店面、无仓储场所的评价年销售500万元以下0.6-1.2 有门面或带备品间(不含纸单交易型)年销售500万元以上 1.2 以上有门面或带备品间(不含纸单交易型),每增加500万元费用增加1万元。
经营含化工仓储面积500㎡以下,品种10个以下 1.8-3面积500㎡以上,品种10个以下3-4面积500㎡以下,品种10个以上3-6品种超过20个以上的,应按1.2~1.5系数收取面积500㎡以上,品种10个以上4-8注:农药经营企业、门市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95533833f111f18583d05aeb.png)
简总16:10:02/Main.htm简总16:10:44/简总16:10:57/四川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暂行办法2010-8-2 15:38: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我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居间、代理等经纪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活动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在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活动中,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包括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是进入房地产经纪活动关键岗位和发起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是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管理,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监督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省房地产业协会负责办理房地产经纪人的职业、注册和经纪机构的评级等具体工作。
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入房地产行业组织。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第六条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依法设立相应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七条各级房地产业协会应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行业管理的制度建设,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条件评级。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当地工商部门领取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在房管系统的挂钩协会或地方代表处(以下简称挂钩协会或直属分会)申请机构等级,并凭挂钩协会或直属分会的初审意见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川价函[2009]35号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川价函[2009]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ddef5d6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d0.png)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数字认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2009年2月20日川价函〔2009〕35号)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为推进我省信息化建设,加强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管理,我局于2008年1月依据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以川价函[2008]11号文核定了四川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现试行期已满。
鉴于目前你公司仍处于起步阶段,根据一年来你公司实际执行情况和社会用户的反映,经研究,决定我省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收费标准再试行两年。
现就相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的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你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必须在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你公司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对用户开展服务时,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数字安全证书。
三、企业或机构身份证书可应用于多个领域,开展多项服务。
客户办理了证书后,再新增服务项目时,不再交纳其他任何费用。
四、请你公司到我局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中介服务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同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该收费标准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至2011年2月底止。
试行期满后,请重新向我局申请核定收费标准。
——结束——。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川价函[2004]253号
![《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川价函[2004]2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d01dd6b9d528ea81c779eb.png)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川价函[2004]253号发文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发文时间:2004-10-20实施时间:2004-10-20失效时间:发文内容:各市、州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现印发全省,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主题词:经济管理会计师执业收费通知抄送: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四川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国务院六部委关于《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报表审汁、验资等两个部分业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余业务项目的收费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由双方自行协议商定。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分计件和计时两种形式,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收费形式。
第五条对汇总或合并报表单位的审计。
其独立核算单位应分别计算收费。
第六条委托单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双方应签订委托协议书,委托协议应包括委托的事项、业务范围及目的,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以及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可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提供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在完成委托事项后-次性收取。
如该项委托因故中途停止,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据《合同法》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在四川省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在四川省执行业务的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委托者委托的业务不在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派出工作人员的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由委托方负担。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川价函[200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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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函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的函(川价函[2003]92号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批〈四川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川交函建[2002]818号)收悉。
随着我省公路工程检测市场的不断扩大,为规范检测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川价综[2002]177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并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在对外开展试验检测业务时,按本文规定收取检测费用。
二、经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技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151号)附件一测算和审核,我省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试行)详见附件。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收费属中介服务性收费,各检测机构应按本文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照章纳税。
三、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测业务时,可在本文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提供检测服务的实际情况并兼顾被检测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收取检测费用。
四、各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循“自愿委托、谁委托谁支付费用”和市场竞争的原则对外开展检测业务,不得借助行政权力搞强制性、指定性和垄断性的服务并收费。
五、本文从2003年5月10日起执行。
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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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2005为了规范安全评价收费行为,使安全评价机构的收费有章可循,根据《价格法》、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和国务院纠风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字[1999]2255号)、《安全评价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第13号令)、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介费[2003]156号)的规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安全评价收费标准(试行)执行一年多来的实际,制定本收费标准。
本标准是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费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合理利润,并考虑到提供服务的难度、复杂程序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经过反复测算和充分论证后制定。
本收费标准不包含检测、检验的费用,在评价活动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收费。
安全评价中介机构都应遵守本收费标准,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安全评价业务量的增加或延期,评价中介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增加收费。
安全评价收费,用以下公式计算:安全评价收费=基本收费×行业调整系数×难度系数式中:1.基本收费在表1中查取,表1中的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预评价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估算投资额;在编制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时为项目实际投资额;2.行业调整系数在表2中根据所属行业查取;3.复杂系数是指针对工作难度大、交通困难、地理位置偏远、危险因素复杂等而言的,其系数为 1.0~1.2;4.进度要求一般项目完成周期为两个月,如委托方需提前,则小项目按正常收费的1.2,大项目按 1.1收费。
本标准包括: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二、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三、非煤矿山企业(不含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四、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五、烟花爆竹专项安全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收费标准一、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收费标准(一)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工程);(二)本标准按投资额区间制定取费额度,对投资额处于区间内的项目,可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费用。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川委办[2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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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川委办[2000]27号)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几年,特别是1997年7月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分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来,全省通过认真开展清理整顿,企业负担有所减轻。
但是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各种收费还较多,国有企业的债务沉重、企业办社会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远未解决,减轻企业负担的任务仍很艰巨。
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减轻企业负担对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对于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更大的决心和工作力度,进一步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落实。
二、进一步清理整顿各种收费、罚款、集资,制止各种摊派,切实治理“三乱”(一)狠抓已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落实。
各级政府要对已取消收费项目和已降低收费标准项目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的清理检查,凡顶风违纪对已取消项目还在继续收费的,或对已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要严肃查处。
(二)继续取消一批收费项目,降低一批项目的收费标准。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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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川财综[2006]13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6年4月11日川财综[2006]13号)各市(州)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四川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四川省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服务价格管理问题的规定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服务价格管理问题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129a81e8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3b.png)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服务价格管理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4.11•【字号】川价费[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部分服务价格管理问题的规定(川价费[2001]81号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各市、州物价局,省级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四川省服务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川价字费(2000)00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作如下具体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带有强制性、垄断性和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对外开展的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确定收费项目,制定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
其他信息咨询、技术咨询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市、州物价局制定。
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市场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省级管理项目附后)。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省政府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管理权限由各级物价局制定。
三、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政府部门组织的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所在地物价部门制定。
其他类似活动的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创办内部刊物、出版内部书籍由订购单位和个人自愿订阅的,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严禁各种形式的强制订阅行为。
六、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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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规范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专业中介机构和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是指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有偿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性等的服务行为。
(一)公证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等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等服务;
(二)代理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签证代理等服务;
(三)信息技术性服务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介绍、广告设计等服务
第五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以自愿委托为基础,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指定委托人接受由委托人付费的中介服务。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行业规定的服务标准或中介
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向委托人提供服务。
委托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七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三种定价形式管理。
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大多数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
(二)对检验、鉴定、公证、仲裁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三)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具体项目的定价目录依据《四川省定价目录》制定,具体定价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章收费管理权限
第九条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统一管理项目、分级和属地相结合制定标准的原则。
具体分工权限按《四川省中介服务定价目录》执行。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方针政策,负责制定《四川省中介服务定价目录》,制定分工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市(州)、县(区)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四川省中介服务定价目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分工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四川省中介服务定价目录》实行定期公布制度。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和市场情况的变化
及时调整目录。
对符合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条件,且未列入目录的新增中介服务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先行管理,后进目录。
第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执行和贯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政策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政策规定范围确定执行标准。
在降低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下限时,应当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在降低保护性最低限价时,应当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价格服务。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应认真进行价格政策指导,帮助中介机构做好价格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业务部门或行业协会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收费标准制定
第十三条列入定价目录和实施先行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中介机构认为需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收费标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构登记(资质)证书;
(二)申请收费标准的文件,附法规政策依据、收费对象、收费项目的设置、建议标准、本机构基本情况和同类行业可参考资料等;
(三)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
(四)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及
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通知申请机构对申请材料作出修改或补充。
其中,对未出具成本监审报告的,应及时提交成本调查机构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不予以受理:
(一)申请依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抵触的;
(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理由不充分或明显不合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超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以下工作:
(一)审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三)审查收费机构申请的收费项目与其资质是否相适应;
(四)对实施收费的操作性、社会反映及相关事宜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在受理收费标准申请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时限内不能按时作出决定的收费标准,应及时向申请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成本监审报告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和资质等级情况。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特定服务的中介机构,其收费标准应按照补偿成本、促进发展的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
实施相关服务有其他经费来源的,审核收费标准时应考虑相应的扣除因素。
其他经费来源指财政拨款、赞助等。
第十九条制定新增项目的收费标准,应规定试行期限。
试行期满后,收费机构重新申请。
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试行情况和本办法规定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审批收费标准的书面决定,以价格主管部门的公文形式发布。
其内容主要包括:收费主体、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计费(量)单位和标准、执行期限等。
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试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自主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
实施服务收费时,中介机构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四章收费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合理制定或调整市场调节价。
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批准,取得相关市场准入资格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和中介机构无法自行确认是否应当列入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且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其他收费项目,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确认其价格管理形式。
第二十四条中介收费标准以公示形式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公示内容应当简明、直观、易懂、持久、清晰;公示地点应当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形式可以是电子显示屏、公示牌、公示栏和单
行册等。
第二十五条中介收费标准的公示内容:中介机构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量)单位、收费依据(注明最高批准机关和贯彻机关名称及文号)、执收范围(注明可收取的范围或禁止收取的范围)、价格管理形式(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投诉电话(12358)及公示内容的有效期等。
第二十六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示内容实行审核制度。
公示内容按属地原则进行审核。
中介机构在实施收费前应当向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公示内容的审核申请,核准的公示内容应当及时公示。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公示内容的审核申请时,应当提供有权机关批准的执行文件和机构登记(资质)证书。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审核工作。
公示内容的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中介机构向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以及低于服务成本恶性竞争;
(二)擅自制定和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三)执行未经公示或公示期满的收费标准;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行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收费行为。
第二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项目和标准管理权
限,擅自越权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中介机构建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中介性收费,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中所称的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行为是指:
(一)行政管理部门擅自将管理职能和其他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委托给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的行为;
(二)行政管理部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强制管理对象接受指定有偿服务的行为;
(三)因行政审批原因,致使委托人依法享有的可选择权无法实现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四川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