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关审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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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WCO) 就 此 进 行 了 解 释 。 相关价格事宜均作出预审价
实践中,海关可能对此进行 决定。因此,当企业未能正
个案分析。
确申报完税价格时,下列情形
本期新知附录 2 总结了新审 可能发生:
价办法对于审定加工贸易项 下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主 要变化。譬如,容许更多的 确定价格方式,如加权平均
详细内容
进口商证明成交价格公允合 易项下,海关对进口申报的完
新审价办法将于 2014 年 2 月 理性提供了新方法,对进口商 税价格的正确性都予以高度
1 日起正式生效,原先的海关 来说是一个好消息。然而从 关注,以确保税收实绩。可以
审价办法被拆分成两部分: 实践的角度而言,“符合一般商 预见海关仍会继续审查这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 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 物流货物的保税仓储 费用
完税价格可能依据以下方式确定:
内销价格;或 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 海关规定的合理办法
该完税价格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 保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仓储费、运输费 及其相关费用。
完税价格可能依据以下方式确定: 内销价格;或 拍卖价格
新知 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新海关审价办法知多少
二零一四年二月 第三期
摘要
海关总署近日出台了新的海关审价办法:海关总署令[2013]211 号和海关总署令[2013]213 号。 新办法取代原有的海关审价办法(海关总署令[2006]148 号)。内容上,新办法对原有海关审 价办法作出微调但仍保留其核心内容。本期新知分别总结了非保税进出口货物和加工贸易项下 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审定办法的主要修订,企业应对这些变化有所了解以确保进口程序的合规性 并同时展望未来趋势。
运输及其“相关费 用”计入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付或 应当支付的费用情况计算并记入完税价格。
“相关费用”、“应当支付”和“起卸前”的定义在新规章中明确。
保税仓储费用不再计 新办法规定,满足特定条件的保税仓储费用不再计入完税价格。 入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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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在受到海关稽查或价格质 疑时,应向海关进行解释;
评估海关估价规范性; 新审价办法下的有效节税方法。
附录 1- 一般贸易项下非保税货物进口
1)哪些变化至关重要?
领域
变化
证明成交价格的公允 新办法为证明成交价格公允合理性提供了新方法:“符合一般商业惯例”。海关审查货物销售情况后,
合理
如果认为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则认为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未受特殊关系影响。
新增以下定义: 保税货物排除范围 内销价格 拍卖价格 结转价格 研发价格 展示货物
2) 哪些部分没有变化?
若加工贸易项下内销保税货物的完税价格不能依据以上规定确定的,五项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 计算价格法以及合理价格法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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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
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 有 关审定进出口非保税货物 的完税价格办法;及
海关总署令第 211 号: 有 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 价格办法。
为履行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 织成员国的义务,新审价办法 保留了 1994 年《关税暨贸易
业惯例”的含义较为主观并且 领域以确保合规性。
存在解释的空间。世界海关 由于海关无法就所有货物或
来料加工项下成品或料 以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
件内销
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以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 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 格。
副产品/ 受灾保税货 物/残次品内销
深加工结转货物内 销
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没有规定
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应考虑以下方 面:
文中所称的中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本刊物中的信息仅供一般参考之用,而不可视为详尽的说明。相关法律的适用和影响可能因个案所涉的具体事实而有所不同。在有所举措前,请确 保向您的普华永道客户服务团队或其他税务顾问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专业意见。本刊物中的内容是根据当日有效的法律及可获得的资料于 2014 年 2 月 11 日编制而成的。 这份中国税务/商务新知由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编制。普华永道中国税收政策服务是由富经验的税务专家所组成的团队。团队致力搜集、研究 并分析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现有和演变中的税务及相关商务政策,目的是协助普华永道税务部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通过与有关的税务和 其它政策机关、学院、工商业界、专业团体、及对我们的专业知识感兴趣的人士分享交流,以保持我们在税务专业知识领域的领导地位。 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梅杞成 电话: +86 (10) 6533 3028 matthew.mui@ 有关最新商业问题的解决方案,欢迎浏览普华永道/罗兵咸永道之网页: 或
题,财务与供应链相关人员需要相 互合作。中国新的海关审价办法可
能会产生下列值得考虑的问题:
及时与专业顾问商讨,以更深 入了解新办法的主要变化及对 公司的具体影响;
及时与海关总署、各地主管海 关沟通,了解新审价办法执行的 地方性措施;
准备海关估价评估报告,作为企 业初步说明进口/出口价格合理 的证明文件;
林广仁
+852 2289 3323 m@
李维政
+852 2289 3329 derek.wc.lee@
国际贸易服务(WMS)是普华永道专门服务于全球海关和国际贸易咨询业务的团队。WMS 自 1992 年进入亚洲以 来已发展成为区域性、综合性极强的团队,在各个主要办公地点都拥有全职专业人才。我们的团队由亚洲地区本 地居民和具有不同背景的外籍人士组成,包括前政府高级官员、海关官员、国际贸易律师、会计师,以及在物 流、海关和国际贸易等专业领域具有丰富工作经历的专家。
内销价格; 或 保税料件在投入成本核算中所占
比重; 或 拍卖价格
以深加工结转价格为基础审查确 定完税价格。
海关特殊监管区 保税区内企业内销保 税成品
以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 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若成 品含有境内采购料件,以进口料件 原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 格。
以内销价格,进口料件原成交价 格(成品含有境内采购料件), 或相同或者类似的保税货物的内 销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 格。
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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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迪文
+86 (21) 2323 2877 damon.ross.pa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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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商业惯例”。理论上,这为 无论在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 根据转让定价同期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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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海关估价评估报告》以符合海 关的估价要求。
注意要点
审价的复杂性要求企业能够彻底调 查每笔交易实际情况,并通过与当地 主管海关的交流确保这些信息的全 面沟通和正确的解释。为了遵从海 关审价办法并妥善解决海关审价问
该保税物流货物的完税价格不包括能 够单独列明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 税监管场所内发生的保险费、仓储费和 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不适用
程序
不适用
定义
对保税货物内销完税价格的审查,海 关可以直接进行价格磋商,不需要遵 循价格质疑程序。
没有规定
在第 211 号署令中未规定。但海关 总署 2014 年第 14 号公告另行明 确,对保税货物内销完税价格的审 查,海关需要参照第 213 号署令规 定的相关价格质疑和价格磋商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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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华永道
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服务
附录 2– 加工贸易项下保税货物
1) 哪些变化至关重要?
区域
领域
海关总署令第 148 号规定
海关总署令第 211 号规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 进料加工项下成品或
域之外
料件内销
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 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或加权平均
定完税价格。
价 格 为 基 础 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软件进口
新办法下“介质”的定义由“税则号 85.24 项下的商品”变更为“磁带、磁盘、光盘”。
2)哪些未发生变化?
审定完税价格的六个方法 方法 1- 成交价格法仍是优先方法 成交价格仍需就某些项目进行调整,如:佣金、“协助”费用、特许权使用费、转售收益 国际运输运费和保险费仍应被计入完税价格 相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和倒扣/计算价格法仍可被用于证明价格的公允合理性 单独列明的进口货物的某些成本和费用可以不计入完税价格 价格质疑、通知及磋商过程
因完税价格调高而产生额 外的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 增值税
总协定》第七条的核心内容。 价格和拍卖价格,现在都可 因罚金而增加额外的成本
因此, 新办法的变动并不显著。 用作确定加工贸易项下保税
新审价办法的主要变动
本期新知附录 1 总结了新审 价办法中下对于审定进口非 保税货物完税价格的主要变 化。譬如,海关总署令第 213 号提供了证明成交价格公允 合理性的新方法,即“符合一
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内企业内销保税成 品
以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审 查确定完税价格。
以内销价格,相同或者类似保税货物 的内销价格,或者以生产该货物的成 本、利润和一般费用计算所得的价格 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 边角料/废品/残次品/ 副产品内销
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或者保税监管 场所内
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基础。 企业可以少用相同或类似货 物决定完税价格,意味着应 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额更为 公开透明,同时企业也能对 此更为明确。
海关审查及违规后果
企业类型降级而造成额外 的成本
在一般贸易项下,海关可能仍 会继续要求企业提供转让定 价同期资料 (TPD),作为例行 的价格调查的一部分。然而, 在海关审价、稽查过程中,可 以就个案分析是否需要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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