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保护耕地规范村庄开发建设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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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制止乱占滥用土地,防止突击批地,抑制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现在开始,集中半年左右的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整顿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二)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土地审批情况,重点是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整顿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三)清理检查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的情况,整顿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甚至不补等问题;(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和侵占、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等问题;(五)清理检查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继续整顿降低补偿标准,挪用、截留和拖欠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等问题;(六)清理整顿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的问题。
上述治理整顿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结合正在进行的清理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的有关工作认真组织清理检查,对清理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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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1•【字号】石政发[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石政发[2004]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精神,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
早在1997年,就提出要实行全世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此后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中央和国务院连续多次召开会议,三令五申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实施经济宏观调控、保证粮食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做出的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
第一,保护耕地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
土地资源是可持续发展三大要素(人口、资源、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耕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
第二,保护耕地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第一手措施。
“为政之要,首在足食”。
稳定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和质量的耕地作保障。
第三,保护耕地是保护农民利益的根本要求。
土地对于农民具有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耕地是农村稳定、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农民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了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
保护耕地,从根本上讲就是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58a900a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9d.png)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一九八一年四月十七日)近几年来,随着农村经济形势的好转,农村建房出现了建国以来少有的兴旺景象。
这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富裕起来的一个必然趋势,是一件好事。
但是,有不少地方对农村建房缺乏全面的规划和必要的管理,农村建房和兴办社队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的现象相当严重。
这种情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招致严重后果。
对此,各级政府必须予以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一、要向农村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反复说明在我国节约用地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措施。
我们国家地域虽然辽阔,可是耕地很少,随着人口的增长,地少人多的矛盾将越来越尖锐。
如果我们在用地上失去控制,不仅会影响当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而且会带来长期的难以弥补的灾难性后果,贻害子孙后代。
各级政府对这一事关人民长远利益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不能掉以轻心。
要教育农村干部、社员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决不允许任何个人和单位乱占滥用耕地。
二、农村建房用地,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农村社队要因地制宜,搞好建房规划,充分利用山坡、荒地和闲置宅基地,尽量不占用耕地。
为了节约用地,要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建筑形式,在山区建房要依山就势,黄土高原可提倡修建窑洞,在大城市郊区和人多地少的地区应提倡盖点楼房。
有的社队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需要动用耕地建房时,要经过批准。
具体审批办法,由各地政府按实际情况制定。
农业部关于立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农办发[1995]8号
![农业部关于立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农办发[199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816c1d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93.png)
农业部关于立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正文:---------------------------------------------------------------------------------------------------------------------------------------------------- 关于立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农办发[199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水产、畜牧、乡镇企业、农垦、农机厅(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在乱占耕地建坟、建窑、建房等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的情况下,出现了大量占用耕地栽林果、挖鱼塘的现象,毁坏了不少良田,加剧了耕地面积减少。
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严重影响农业特别是粮棉生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了制止这种现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
人口多、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保护耕地是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对于保证粮棉等主要农副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意义,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
二、立即制止大量占用耕地栽林果、挖鱼塘。
已经占用的,要做好工作,能恢复的要努力恢复。
今后调整农业生产结构,一律不得毁坏耕地。
林果生产和水产养殖的发展要着眼于整个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得再挤占良田。
三、尽快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各地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抓紧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工作。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保护区内耕地的用途。
坚决制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以及撂荒,如有违反,要依法严肃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复垦整治。
各类开发区、工业小区和城镇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从严控制。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a26e480fd0a79563d1e7225.png)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3]388号【失效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7)【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03.11.17【实施日期】2003.11.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在京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切实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的要求,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必须进一步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的措施。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农业问题放在基础和战略地位高度重视,从保持良好发展局面、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对农业和粮食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
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盲目设立开发区、乱批滥占耕地等严重问题,国务院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对保护耕地、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农民权益作出了明确部署,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强调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这是由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由农业的基础地位决定的,更是由土地对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决定的。
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保护耕地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对当前耕地连年减少的严峻形势的认识,提高对国土资源部门面临的重大责任和紧迫任务的认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上来,认清形势,抓住机遇,化压力为动力,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通知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9f8d372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14d847c.png)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通知尊敬的乡亲们:为了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农民的福利和生活质量,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现向各位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通知》。
我们呼吁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朋友们积极响应、认真贯彻。
一、加强土地资源的研究和规划为了科学规划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我们将组织专家团队进行全面研究和调查,了解农村土地的利用现状、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的土地整治工作提供依据。
同时,各地也需要制定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土地开发和利用。
要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推动农田高效农业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土地的权属和流转机制为了解决农村土地过于分散和无法流转的问题,我们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的权属和流转机制。
通过土地流转,能够实现土地的集约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同时,也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提升生活水平。
各地要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土地流转的公平公正。
三、加强农村土地的设施建设和管理为了改善农村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我们将加大对农村土地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
建设农村道路、供水系统、排水系统等基础设施,为农村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同时,要加强对农田的管理,加强农药和化肥的使用监督,保护农田的生态环境。
推动农村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四、加强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整治为了保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们将加强对农用地、林地、湿地等各类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整治。
禁止非法占用农用地和破坏农地的行为,加大对侵占和滥用土地资源的打击力度。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质量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土地污染等问题,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五、加强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宣传和培训为了加强对农村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我们将组织农村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农村干部要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正确履行职责,依法管理土地资源。
农民朋友们也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9841c22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5087abb.png)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7•【文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c4e2d36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50.png)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示例文章篇一:《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在咱们的广大农村地区呀,有一样东西特别重要,那就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这就好比是农村发展的一块大拼图里的关键板块。
我听村里的长辈们讲,以前的时候呢,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没有现在这么严格。
那时候呀,有些地儿的用法有点乱,就像小朋友玩玩具,没有好好地按照规则来摆放。
比如说,有的地本来是规定用来做一些公共设施的,像村里的小广场呀,让大家能有个地方聚聚,跳跳广场舞,唠唠家常。
可是呢,却被用来盖了一些小房子,而且这些房子还不是按照合法的程序盖的。
我有个小伙伴叫小明,他就跟我说过他家的事儿。
他家有块地就在村子的边缘,那块地本来是集体建设用地。
有一天,突然来了些人,说要在那地上盖个小工厂。
小明的爸爸就很纳闷呀,这地不是咱们村里大家的吗?怎么能随便盖工厂呢?这就像有人突然跑到你家的院子里,说要在这儿开个小店一样奇怪。
后来才知道,那些人根本就没有按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和政策来办事。
咱们国家呢,出台了这个《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那可是非常有必要的。
这就像是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块大拼图的管理,制定了一个特别详细的说明书。
我又听村长在村里的大喇叭上讲呀,这个通知规定了很多很重要的东西。
比如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只能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使用。
就像我们上学,每个科目都有它自己的课本和学习任务,不能乱套。
要是一块地被规划为耕地,那就只能用来种庄稼,不能把它变成建设用地去盖房子。
这就好比是每个玩具都有它自己的小盒子,要放在该放的地方。
村里还有个老伯伯,他特别关心这个通知。
他说呀,这通知能保护咱们农民的利益呢。
以前有些不良商人,就想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主意。
他们想以很低的价格把地拿过来,然后做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事情,赚大钱。
这就像那些偷东西的小贼,想偷偷地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拿走。
但是现在有了这个通知,就像给咱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加上了一道坚固的锁,那些不良商人就没那么容易得逞了。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48e99f6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99.png)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永政函[2011]84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严禁非法占用耕地的通知(永政函〔201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耕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一直强调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耕地保护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在当前人口增长、经济建设占用部分耕地和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对于促进我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县区(管理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从贯彻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国策,促进我市新农村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落实责任,加强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保护的责任主体是政府,保护责任人是政府主要负责人。
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领导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必须提高认识,承担责任,履行保护义务,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政府的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指导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保护目标责任层层分解到乡(镇)、村、组,把保护的片区、地块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保护责任,制定保护措施,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动态监测和考核检查制度,定期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的长效机制。
镇关于严厉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告知书
![镇关于严厉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告知书](https://img.taocdn.com/s3/m/4743723ca4e9856a561252d380eb6294dd8822c6.png)
镇关于严厉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告知书全镇广大干部群众: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耕地保护是关系14亿人吃饭的大事,事关国家安全。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会议强调要严格落实《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要求,坚决在抓常抓长上下功夫,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积极稳妥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整治工作。
一、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涉及以下“八不准”内容:(一)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八)不准违反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二、坚决遏制增量。
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对2020年7月3日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一律拆除。
对符合规划且符合一户一宅的在建行为,不占基本农田、生态红线,符合村庄规划的,经核实、审核其用地手续后可以复工建设;对不符合规划建设的一律拆除。
三、分类处置存量。
对2020年7月3日前,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建房的,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进行处置。
一是以零容忍的态度,对擅自在不符合规划区域内建设,且严重影响片区公共安全的建筑物,一律依法强制拆除;二是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达到一户一宅登记条件的,根据省州部署积极妥善处置;三是结合国家、省、州级重点建设征拆工作,采取适当补偿后进行拆除处置;四是对重点工程征地拆迁、移民拆迁、地质灾害易地占用耕地建房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完善用地手续。
五是通过开展农村不动产权确权登记,在全县范围内按照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一户一宅”政策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村镇建设中滥占耕地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村镇建设中滥占耕地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e8b90ce3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88.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村镇建设中滥占耕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5.06•【字号】昆政发[1986]97号•【施行日期】1986.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村镇建设中滥占耕地的通告(昆政发(1986)97号)为坚决制止村镇建设中滥占耕地乱建房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特通告如下:一、全市村庄、集镇都要按照因地制宜,近远结合,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配套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制定村镇规划。
合理安排村民生产、生活建房用地和公共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
村镇规划必须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规划一经批准,即作为指导和管理村镇建设的法定文件。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域范围内用地和建设,都必须严格按规划进行,不得任意变更。
如需修改或变动,应将修改变动的意见报原批准机关核准。
城市郊区的村镇规划,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安排,尚未制定规划和规划未经审批的村镇,不得随意进行建设。
二、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宅基地和任何建设单位使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必须按国务院、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严禁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村镇规划区范围内占地建房或进行建设。
违者,限期拆除建筑物,退还土地,并按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元至十五元罚款。
对事后补办申请、审批手续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五至十倍罚款。
四、严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承包的耕地和园地上建房、葬坟、开矿、毁田取土、打坯、烧砖瓦等。
违者,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应缴纳土地使用费的十至二十倍罚款。
五、严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域范围内买卖、租赁和变相买卖、租赁集体土地进行建设,或将自留地用于建设。
违者,没收价款,收回土地,并对双方当事人处以价款五至十倍的罚款。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占滥用基本农田建房切实保护耕地的紧急通知-遵府发[2008]4号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占滥用基本农田建房切实保护耕地的紧急通知-遵府发[200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1839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31.png)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占滥用基本农田建房切实保护耕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乱占滥用基本农田建房切实保护耕地的紧急通知(遵府发〔2008〕4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当前,随着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我市农村出现了修路热、建房热,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但是,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盲目攀比,讲排场、搞形式,乱占滥用基本农田建房、修路的现象较为突出,占用了成片的好田好土,影响到全市粮食安全和农民稳定增收。
为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遵章守法,严保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2号),明确规定严格管理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严禁乱占滥用基本农田建房、修路、挖塘、取土和其它改变耕地用途的行为发生,确保粮食生产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宣传、贯彻、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突破耕地底线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节约用地,占补平衡。
我市地处山区,山多地少,人均耕地十分稀缺。
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保护耕地和确保粮食生产安全任务艰巨、责任重大。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3c14d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d1.png)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一些地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挖塘养鱼等,使基本农田面积不断减少,严重削弱了粮食生产能力。
为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现紧急通知如下:一、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
要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坚决制止任意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切实做好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即: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限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凡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植树造林(包括种植速生丰产林)、挖塘养鱼、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
今后,新增绿色造林、新建和扩建用材林基地均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正确引导和规范农业结构调整和绿色通道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充分利用荒山、荒地和一般耕地发展水产业、畜禽养殖和林果业。
编制和实施退耕还林、生态建设与保护、农业结构调整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https://img.taocdn.com/s3/m/a55c4b06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9d.png)
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琼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03•【字号】海府函〔2020〕664号•【施行日期】2020.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琼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告海府函〔2020〕66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工作部署,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海南省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通知》(琼府办函〔2020〕2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整治我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
一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二是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三是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四是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五是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六是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七是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八是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耕地进行建设。
对顶风作案的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
二、严禁违法建设。
任何乱占耕地建房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行为,自行拆除在耕地上非法修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拒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抢建的,由辖区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对拒绝纠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28e91f6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6d.png)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12.07•【字号】皖自然资执〔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耕地保护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李克强总理提出明确要求。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新增问题发生。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对照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严禁违法违规审批用地等“六个严禁”要求,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发现问题立即制止,该拆除的依法拆除,该没收的依法没收,该问责的严肃问责,该复耕的限期恢复耕种条件。
二、强化耕地保护执法监督。
坚持“严起来”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六个严禁”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扎实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巩固“大棚房”专项整治成果,强化临时用地和农业设施用地监管。
创新监管手段,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和自然资源“一张网、一张图、一个平台”,加强耕地利用情况监测,对乱占耕地从事非农建设行为及时预警。
推进自然资源执法重心下移,构建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常态化监管机制。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全面开展全省耕地保护检查,摸清2016年1月1日以来违反“六个严禁”等耕地“非农化”情况,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国办发明电〔2020〕24号文件要求,依职责做好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技术规范、工作规程、行业标准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立即纠正。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云政发[2007]10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云政发[2007]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8140997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47.png)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通知(云政发[2007]10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推进了全省土地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省土地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
一些地方和单位没有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不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政策规定,未批先用、边报边用等问题时有发生,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不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措施没有得到完全落实等,影响了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落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有关精神,坚决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保障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落到实处,现就切实加强全省土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土地法律法规,充分认识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妥善处理发展经济和保护耕地的关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严格管理、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
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土地供应管理使用,严禁“以租代征”或“以征代供”,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意识,积极推进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最大效益。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2e15c3c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31.png)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严格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2]13号1992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发[1986]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发布以后,我国耕地面积锐减的势头初步得到控制,耕地减少和净减少数,从一九八五年的160万公顷(2400万亩)和100万公顷(1500万亩),下降到一九九0年的46万多公顷(700万亩)和6万多公顷(100多万亩)。
但是,近两年来,乱占、滥用耕地及违法用地、批地的现象又重新抬头,一九九一年全国净减少耕地又回升到23万多公顷(350万亩),预计今年将大大超过去年的水平。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但要坚决制止乱占、滥用的行为。
否则,势必影响农业的发展,从而制约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为加强土地管理,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的认识。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现有人均耕地仅一点三亩。
不少地区人均耕地已不足一亩,而且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
随着人口的增加,人地矛盾将更加尖锐。
如不重视土地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耕地,我国耕地问题就会象人口问题一样积重难返。
因此,各级宣传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大力宣传土地资源特别是耕地的紧缺程度和危机感。
各级政府要把土地管理特别是保护耕地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力求少占耕地,特别要严格控制占用高产粮田和菜地,牢固树立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观念,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6360eb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68.png)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20•【字号】咸政办电〔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鄂政电〔2020〕3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严”起来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要求,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为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提供长久、坚实的耕地资源保障。
(二)工作目标。
违规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得到及时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按规定处置到位,耕地保护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布局更合理,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任务。
二、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三)担起政府主体责任。
县(市、区)、乡(镇、办)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同志各负其责,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将耕地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检查、督促耕地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耕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每半年向市政府书面汇报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要向县(市、区)政府书面汇报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关于保护耕地工作紧急通知
![关于保护耕地工作紧急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e3aa15202768e9951e7385c.png)
2018年关于保护耕地工作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保护耕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各村民委员会:近年来,一些村组以为村民谋利益为名随意占用、出租耕地,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违反了“一法两条例”的规定。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对街道保护耕地工作通知如下:1、建立机构明确职责。
办事处成立了卧龙寺街道保护耕地工作领导小组,办事处主任牛建强同志任组长,武装部部长徐一石同志任副组长,纪工委、土地所、农业办、城管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土地所。
各村要建立相应的保护耕地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宣传、巡查和管理等保护耕地工作职责,与各村民小组签定保护耕地目标责任书,杜绝违法违规乱占耕地现象发生。
2、强化耕地管理措施。
各村要绘制耕地示意图,建立耕地台帐。
认真执行保护耕地巡查制度,对近年来未办理用地手续乱占、滥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清查、清理,4月30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街道办事处。
3、严格用地程序。
农村三产用地必须到市区相关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村民建房要严格按宅基地规定程序报批,经上级相关部门同意后在村委会管理监督下实施;农业设施和农村公益设施建设用地必须到土地所和农业办办理相关备案审批手续。
未批先用或私自改变土地用途均属违法用地行为,必须尽快恢复耕种。
4、严格土地执法和责任追究。
按照“谁的责任谁负责”的原则,凡村民小组违法占用、租赁破坏耕地事件被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一律撤销或罢免村民小组干部职务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村巡查、管理不到位,纠正违法用地行为不力又不及时上报情况,造成违法事实的依法追究村干部失察和领导责任;村、组干部参与违法用地事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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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保护耕地规范村庄开发建设的紧急通知
郊区各区县委、区县人民政府:
今年以来,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上实现了扎实有序、开局良好。
但在村庄开发建设中,个别地方也存在一些片面认识,出现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现象。
有的假借新农村建设名义圈占土地,侵占耕地和基本农田;有的在未制定并报批规划的情况下,盲目引进社会资金,开始大拆大建;有的先用后批、边用边批、批少用多;有的采取“以租代征”、以预审代替审批等办地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的违法违规利用农民宅基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地区,但性质严重,影响很大,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处理。
为了切实解决上述问题,确保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村庄开发建设的重要性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
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具备条件的村庄,通过旧村改造、新村建设,保护了耕地,提高了村镇建设用地利用率,改善了农民居住条件,受到了群众的欢迎和支持。
但是,村庄开发建设,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到国家基本政策的贯彻落实,必须严格依法办事。
如果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盲目引进开发商进行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虽然能够让农民一时得利,但难于有效维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对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建筑质量安全难有保障,房屋产权得不到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将对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同时,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破坏国家的土地政策,背离国家的宏观调控方向,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悖。
因此,各级领导务必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的危害性,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保障农民根本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依法规范村庄开发建设。
二、加强宣传教育,准确把握村庄建设的重点
规范村庄建设,首先要加强对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规划意识、国策意识、法制意识。
不能把新农村建设简单地理解为就是村庄建设,村庄建设必须建立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
村庄建设的重点,应该放在整治村庄环境、完善配套设施、节约使用资源、改善公共服务、方便农村生产生活上。
要防止搞不切实际的大拆大建,防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也要防止违背群众意愿随意并村。
三、建立责任制,强化村庄建设的管理监督
规范村庄建设,要建立和完善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区域内的村庄开发建设、尤其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负总责。
区县规划、土地、建设等
部门对村庄建设的情况应实施动态跟踪检查。
区县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重点对各级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进行全面检查和监督。
进行村庄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禁止未批先建、边建边批。
村庄建设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
对检查出的违法建设项目,区县、乡镇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先行停工;同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四、严肃查处村庄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注重保护农民利益
对于出现的违法建设项目,要旗帜鲜明、态度坚决、严格执法、严肃查处。
各区县要组织专门力量,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相关责任人、特别是对开发企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法建设的责任不在农民,广大农民群众的致富愿望和积极性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处理违法建设项目,要讲究方法、妥善处置,注意保护农民利益。
对已经形成的建筑,要依法甄别,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保护农民权益,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
200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