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发【2010】21号)附件三: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操作表(更新)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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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管理 (第二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至第六 部分) 注:扣分 制 关联交易合规性(10 分)
信 托 公 司 监 管 评 级 评 分 操 作 表(合 规 管 理)
合规管 理(第一 部分、 第七部 分) 注:得 分制
合规管理在实际运行中对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正面积极的作用
12-15
运行效果评价(15 分)注:得分制
合规管理在实际运行中对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较为积极的作用,无明显有悖于合规管理要求的行为发生
8-11
合规管理基本能够满足公司发展要求
4-7
合规管理不完善,对公司发展未发挥正面作用
信 托 公 司 监 管 评 级 评 分 操 作 表(合 规 管 理)
模块 指标系 评级要素 定量和定性评分标准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工作职责已包括合规管理职能,并按照相应的权限进行决策、监督、执行和考核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工作职责已包括合规管理职能,并基本能按照相应的权限进行决策、监督、执行和考核,但力度有 待进一步提升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未对合规管理工作进行决策、监督、执行和考核 公司建立了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合规部门(岗),配备了2名以上关键人员,并确保职责权限的独立性 合规管理组 织架构(6 公司建立了合规部门(岗),配备了2名以上关键人员,独立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分) 公司尚未建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岗),或建立的合规部门(岗)形同虚设 合规管理人员具有履职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 合规管理人员基本具备履职相匹配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 合规管理人员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和个人素质无法满足履职需要 公司制定了能确保合规工作正常开展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能有效执行,且定期评价完善 合规管 理(第一 部分、 第七部 分) 注:得 分制 合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已基本建立,但实际执行效果一般 公司未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或已制定但流于形式 合规部门组织制定了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并能有效执行 合规风险管理计划已制定,但内容有待完善或执行效果一般 合规管 未制定计划或计划流于形式 理体系 (20 建立了清晰的对内对外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且有效执行 分) 注:得 合规管理机 分制 制(10分) 有合规风险报告路线但还不够畅通,或执行效果一般 尚未建立合规风险报告路线,或建立了但流于形式 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建立了既分离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且运行效果良好 合规部门与其他部分部门之间建立了既分离又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实际运行尚在不断磨合 合规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机制不畅 建立了合规绩效考核机制和问责与激励机制,并有效发挥作用 基本建立了合规绩效考核机制和问责与激励机制,取得了一定作用 尚未建立合规绩效考核机制和问责与激励机制,或机制流于形式 公司积极倡导和培育优良的合规文化和价值观念,合规已成为全体员工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公司倡导和培育合规文化和价值观念,合规成为大部分员工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公司在倡导和培育合规文化方面缺乏经验,公司上下合规文化和价值观念薄弱 合规文化培 育(4分) 公司积极营造合规文化氛围,充分体现公司对合规价值的鼓励和重视 公司能开展合规文化氛围的培育,但手段和方式尚不够多样化 公司在合规文化氛围的培育方面无实际行动 分值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2 1 0 得分 评分说明
合规管理 (第二部 分至第六 部分) 注:扣分 制 信托业 务合规 性(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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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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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 信托公司应于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开设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所开账户的开户材料报送监管部门备案 项 非现场监管报表真实,无漏报、迟报、错报现象 发现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可依据违规的事实,视情况按每例3-5分的标准酌情扣分。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合规管理 (第二部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分至第六 部分) 注:扣分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制 关联交易合规性(10 分) 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 联人的除外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与集合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0-3 35
得分制项目 得分
信 托 公 司 监 管 评 级 评 分 操 作 表(合 规 管 理)
模块 模块 指标系 指标系 评级要素 评级要素 定量和定性评分标准 定量和定性评分标准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信托公司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固有业务合规性(10 股东不得以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分)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 特别条款:未完成实业投资清理的,本要素评级不超过3级(含3级)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有其他违规问题,可依据违规的事实,视其轻重、频率和危害性,按每例5—10分的标准酌情扣分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推介材料不得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不得对公司 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行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委托人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信托设立和 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推介合规性 集合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除信托合同约定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设立信托计划,与委托人签定《认购风险申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内容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11条要求 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 加计当期活期存款利息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管义务,并对 信托财产保 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管合规性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应当选择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签署资金保管协议内容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 理办法》第20条要求 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和信托财产专户应当为同一账户 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信托公司不得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信托运营与 风险管理合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相一致 规性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占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比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合规管理 (第二部 信托业 分至第六 务合规 部分) 性(30 注:扣分 分) 制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信托公司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信托公司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集合信托计划投资于同一项目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果信托计划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 得挪用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 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 集合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不得违规拆分转让 信托计划终止,信托公司应当于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根据信托文件要求向受益人披露 信托变更及 清算后的剩余信托财产,应当依照信托合同约定按受益人所持信托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合规性 信托公司应当用管理信托计划所产生的实际信托收益进行分配,严禁信托公司将信托收益归入其固有财产,或者挪用其他信托财产垫付 信托计划的损失或收益 召集受益人大会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禁止的以及可能危害受益人利益的其他行为,可依据违规的事实,视其轻重、频率和危害性,按每例3-5分的标准酌情 扣分 信托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编制年度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 书和特别事项揭示 年度报告经营概况中应披露风险管理概况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情况及风险管理情况 年度报告披 年度报告中应当披露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 露 情况、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公司治理信息 信托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 信托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监管部门 申请延迟 信托公司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重大事项临 信托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监管部门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时报告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与监管部门、客户、新闻机构等的联系 合规管理 (第二部 分至第六 部分) 注:扣分 信息披 制 露合规 性(15 分) 信托财产管 理信息披露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 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集合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情形 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 应对措施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 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信托计划的 全部资料,保存期自信托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得少于十五年 5 3 3 3 3 5 3 3 5 5 3 5 3 3 3 3 3 3 3 3 3 3 5 5 3 3 3 3 5 3 5 3 3 3 5 3 3 3 3 3 3 3 5 3 分值 分值 5 5 5 10 得分 得分 评分说明 评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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