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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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肖像权(3篇)

法律案例分析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争议案件。

原告张三是一名知名网络主播,因其肖像被未经授权使用而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件事实2019年,张三在网络上开设了一家直播平台,因其独特的直播风格和良好的观众互动而迅速走红。

2020年,某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了张三的肖像,并在各大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推广。

张三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遂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品牌公司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 如果侵犯了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律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之一,旨在保护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和形象。

2. 侵犯肖像权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广告宣传中使用张三的肖像,并以此进行营利,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定品牌公司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张三经济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品牌公司未经张三同意使用其肖像,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犯。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对肖像权的保护,同时也提醒了社会各界在利用他人肖像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启示1. 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社会各界应加强对肖像权的认识,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强化法律责任: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大学生肖像权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肖像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大学生作为网络信息的主要生产者和消费者,其肖像权在校园生活中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大学生肖像权纠纷为切入点,探讨肖像权法律保护在校园文化中的适用与冲突。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大学艺术系学生小王(化名)在参加一次校园摄影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获奖作品展示在学校的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未经小王同意,照片中的人物形象被放大并配有文字描述。

不久后,小王发现照片被多家媒体报道,其个人隐私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学校是否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2. 学校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3. 学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王对其肖像享有专有的使用权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学校在未经小王同意的情况下,将小王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新闻报道等用途,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

但考虑到学校的行为是为了宣传校园文化,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且未对小王造成严重损害,法院判决学校赔偿小王经济损失并公开道歉。

五、案例分析1. 学校是否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学校未经小王同意,将小王的肖像用于商业广告和新闻报道,明显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

2. 学校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为特定目的而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使用他人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而使用他人作品。

本案中,学校的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但并非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3. 学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肖像权案例(3篇)

法律肖像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近年来,肖像权纠纷案件在我国呈上升趋势,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典型的肖像权纠纷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广告宣传的企业,为了提高公司知名度,扩大业务范围,决定开展一系列线上线下宣传活动。

在策划过程中,甲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乙某的肖像照片,未经乙某同意将其用于广告宣传。

乙某发现后,认为甲公司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案件焦点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某的肖像权?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侵犯了乙某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某同意,擅自使用乙某的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乙某肖像权的侵犯。

2. 甲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侵犯了乙某的肖像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甲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乙某的肖像照片进行广告宣传。

(2)消除影响:甲公司应在原广告宣传场所及相同范围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对乙某肖像权的侵害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偿损失:甲公司应赔偿乙某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五、案例启示1. 肖像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传播他人的肖像。

摄影法律分析案例模板(3篇)

摄影法律分析案例模板(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案例名称】:某摄影师肖像权纠纷案【案情简介】:摄影师甲在某公园拍摄了一组风景照片,其中包含游客乙的肖像。

乙认为甲未经其同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要求甲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法律问题1. 甲是否侵犯了乙的肖像权?2. 如果甲侵犯了乙的肖像权,乙可以要求甲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一)甲是否侵犯了乙的肖像权?1. 肖像权的定义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制作权、使用权、署名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2. 肖像权的侵犯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肖像权的侵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未经肖像权人同意;(2)以营利为目的;(3)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已经实施。

3. 本案中甲是否侵犯乙的肖像权本案中,甲拍摄风景照片时,乙的肖像被包含在内。

首先,甲在拍摄过程中并未与乙进行沟通,未经乙同意即使用了乙的肖像。

其次,甲在拍摄过程中并未明确表示照片用于商业用途,但考虑到甲是一名摄影师,其拍摄行为具有一定的商业性质,可以推定甲使用乙的肖像具有一定的营利目的。

最后,甲的行为已经实施,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符合肖像权的侵犯条件,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二)乙可以要求甲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 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停止使用其肖像。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肖像权人的损失。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3. 判令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其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案例总结本案中,摄影师甲未经游客乙同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影楼负法律责任的案例分析(3篇)

影楼负法律责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系某市某影楼的老顾客,曾于2019年5月在该影楼拍摄了一套婚纱照。

在拍摄过程中,甲的肖像权被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被影楼用于宣传册、官方网站以及社交媒体平台。

甲发现后,认为影楼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影楼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被告某影楼辩称,其使用甲的肖像是为了宣传业务,提高影楼知名度,且已经对甲的肖像进行了技术处理,降低了甲的辨识度。

因此,被告认为其行为并未侵犯甲的肖像权。

二、争议焦点1. 影楼使用甲的肖像是否构成侵权?2. 影楼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案例分析(一)影楼使用甲的肖像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影楼未经甲的同意,使用甲的婚纱照进行宣传,且未对甲的肖像进行技术处理,使得甲的肖像在宣传册、官方网站以及社交媒体平台上具有较高的辨识度。

因此,影楼的行为已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

(二)影楼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1. 影楼应停止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影楼应立即停止使用甲的肖像,以消除对甲肖像权的侵害。

2. 影楼应公开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影楼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报纸、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恢复甲的名誉。

3. 影楼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影楼因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赔偿金额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确定。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影楼未经甲的同意,使用甲的婚纱照进行宣传,已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影楼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是一位知名演员,因某广告商乙某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其肖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某是否侵犯了甲某的肖像权?若侵犯了,乙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某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受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保护。

2. 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甲某的肖像,属于侵犯甲某肖像权的行为。

3. 乙某的侵权行为给甲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乙某立即停止使用甲某的肖像;2. 乙某赔偿甲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肖像权的法律问题,以下是针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属性。

在本案中,甲某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属于其财产权益的体现。

2.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人实施了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2)侵权行为具有营利性;(3)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

本案中,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甲某的肖像,且具有营利性,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1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某停止使用甲某的肖像,并赔偿甲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启示:1. 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肖像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3. 广告商等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案件(3篇)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女,28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30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同事关系。

2020年,原告张某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自己的照片被被告李某用于其个人开设的网店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被告李某是否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肖像权?2.如果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1.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某在2020年开设了一家网店,主要销售服装。

在网店宣传中,被告李某使用了原告张某某的照片作为模特展示服装。

原告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被告李某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权的,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的规定,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3.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被告李某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张某某的照片;2.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某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判决结果,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警示了他人不得侵犯他人肖像权。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案例(3篇)

侵犯肖像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2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30岁,某市居民。

案情简介:张三系某知名歌手,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018年,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将张三的照片用于其经营的服装店宣传,并在宣传中大量使用张三的肖像。

张三认为李四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 如果李四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原告张三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张三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2)张三与李四之间的通信记录,证明李四曾使用张三的肖像进行宣传;(3)张三的肖像照片,证明李四使用其肖像进行宣传的事实;(4)张三的律师函,要求李四停止侵权行为。

2. 被告李四辩称:(1)其使用张三的肖像是出于对张三的喜爱,并未恶意侵犯张三的肖像权;(2)其使用的张三肖像系从网上获取,不知情其侵权行为。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进行了辩论:(1)李四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如果李四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李四未经张三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张三的肖像进行宣传,其行为已构成对张三肖像权的侵犯。

2. 关于李四的辩称,法院认为,李四虽然声称不知情,但其在使用张三肖像时并未进行核实,存在过错。

同时,李四在宣传中使用张三的肖像,明显具有营利目的,故其辩称不能成立。

3. 针对李四侵犯张三肖像权的行为,法院判决如下:(1)李四立即停止使用张三的肖像进行宣传;(2)李四赔偿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件评析1. 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三的肖像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人格权益的尊重。

同时,本案也提醒了广大商家,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大学生肖像权法律案例(3篇)

大学生肖像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甲是一名大学生,就读于某知名大学。

乙为该校的一名摄影爱好者,时常在学校内进行摄影创作。

一天,乙在校园内拍摄风景照片时,无意中捕捉到了甲在校园内的身影。

乙将这张照片发布到了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上,并注明了拍摄地点为“某大学校园”。

照片发布后,引起了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转发。

然而,甲认为乙未经其同意,将照片发布到社交媒体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是否侵犯了甲的肖像权?三、法院审理过程1. 甲认为乙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

甲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2. 乙辩称,其拍摄的照片是在公共场合拍摄的,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此外,乙还认为,甲的照片在社交媒体上传播后,并未对其造成实际损害。

3. 法院审理过程中,甲提交了以下证据:(1)乙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照片,照片中清晰可见甲的身影;(2)甲的身份证明材料;(3)甲的朋友证言,证明甲在拍摄照片时并未同意乙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用途。

4. 乙提交了以下证据:(1)拍摄照片时的场景照片,证明拍摄地点为公共场合;(2)社交媒体账号的截图,证明照片在发布后并未造成实际损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将甲的肖像用于社交媒体账号,构成对甲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乙应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

具体判决如下:1. 乙立即停止在社交媒体上使用甲的肖像;2. 乙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例评析1. 本案中,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使用甲的肖像,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 在本案中,乙虽然是在公共场合拍摄甲的照片,但并未征得甲的同意。

因此,乙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

3. 法院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力度。

肖像权侵权法律赔偿案例(3篇)

肖像权侵权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摄影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2019年10月,原告张某某为庆祝结婚纪念日,决定拍摄一组婚纱照。

经朋友介绍,原告选择了被告某摄影工作室。

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拍摄场地、化妆师和摄影师,原告提供服装和首饰。

拍摄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拍摄的照片,并要求原告支付照片费用。

原告在支付费用后,发现照片中存在多处瑕疵,且被告未经其同意,将照片用于商业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拍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照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2.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包括在工作室的橱窗、网站和宣传册上展示。

3.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原告的肖像。

2.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工作室橱窗、网站和宣传册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3.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侵权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其行为构成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3篇)

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为切入点,分析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探讨肖像权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及法律责任。

二、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艺人甲因国邦法律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将甲的肖像印制在宣传册、广告牌等宣传材料上,甲认为国邦法律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肖像权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四、国邦法律侵犯肖像权案例分析1.案件事实在本案中,国邦法律未经甲同意,擅自使用甲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

甲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国邦法律承担侵权责任。

2.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国邦法律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甲作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国邦法律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的规定,国邦法律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停止侵害:国邦法律应立即停止使用甲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2)消除影响:国邦法律应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因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负面影响;(3)赔礼道歉:国邦法律应在公开场合向甲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国邦法律应赔偿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关于肖像权的案例说法律(3篇)

关于肖像权的案例说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肖像权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我国肖像权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摄影师小王在一次摄影比赛中获得了第一名。

获奖后,主办方将小王的作品制作成宣传海报,并在其网站上发布了相关宣传信息。

然而,小王发现,海报中他的肖像被修改成了另一位参赛者的形象。

小王认为,这种做法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遂将主办方告上法庭。

三、案例分析1. 肖像权侵权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本案中,主办方在未取得小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改其肖像并用于宣传,显然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权。

2. 肖像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主办方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向小王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 肖像权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的规定:“肖像权人对其肖像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权利。

”在本案中,主办方未经小王同意,擅自修改其肖像并用于宣传,属于侵犯小王的复制、发行、展览等权利。

四、法律探讨1. 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关系到个人的名誉、尊严和社会形象。

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 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肖像权侵权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2)侵权人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3)侵权行为是否对肖像权人造成损害。

3. 肖像权保护的法律途径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肖像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1)协商解决;(2)向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向侵权人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以下简称张)是一位知名摄影师,因工作原因,在某摄影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拍摄了一组宣传照片。

照片拍摄完成后,工作室未经张的同意,将照片用于其官方网站、宣传册、广告等宣传材料中,并在未经张同意的情况下,对照片进行了美化处理。

张认为工作室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工作室是否侵犯了张的肖像权?若侵犯了,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张作为照片的著作权人,享有对其肖像的处分权。

工作室未经张的同意,擅自使用张的照片,并对照片进行了美化处理,侵犯了张的肖像权。

法院判决如下:1. 工作室立即停止使用张的照片及其相关产品;2. 工作室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支付肖像权侵权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3. 工作室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官方网站、宣传册、广告等宣传材料中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工作室侵犯了张的肖像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未经张的同意,擅自使用张的照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未经他人同意,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工作室未经张的同意,擅自使用张的照片,侵犯了张的肖像权。

2. 对照片进行美化处理。

虽然美化照片属于摄影作品的正常创作过程,但工作室在未经张同意的情况下,对照片进行了美化处理,使得照片与张本人的形象存在较大差异,侵犯了张的肖像权。

3. 未支付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使用其作品的人支付报酬。

工作室在使用张的照片时,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张的著作权。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肖像权的保护力度。

同时,也提醒了相关行业,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必须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依法使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案例(3篇)

肖像权侵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女,28岁,某市某公司职员。

某日,张某某前往某摄影工作室拍摄个人写真。

在拍摄过程中,摄影师未经张某某同意,将拍摄的照片上传至某知名摄影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公开销售。

张某某发现后,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摄影师是否侵犯张某某的肖像权?2. 摄影工作室是否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三、法院判决1. 摄影师侵犯张某某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发行、展览、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肖像的,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摄影师未经张某某同意,将拍摄的照片上传至某知名摄影网站,并在该网站上公开销售,以营利为目的,构成对张某某肖像权的侵犯。

2. 摄影工作室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摄影师是摄影工作室的工作人员,其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侵犯了张某某的肖像权,因此,摄影工作室应当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四、案件评析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对肖像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公民的肖像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侵犯他人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摄影工作室对摄影师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3. 营业性使用肖像的界限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构成侵犯肖像权。

本案中,摄影师将拍摄的照片上传至摄影网站并公开销售,属于营业性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了张某某的肖像权。

五、启示1. 公民应提高肖像权保护意识,遇到侵权行为及时维权。

2.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工作人员侵犯他人权利。

肖像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肖像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肖像权纠纷日益增多,涉及肖像权的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肖像权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知名电商平台举办了一场摄影比赛,吸引了众多网友参与。

参赛者甲将自己的照片上传至平台,参加比赛。

甲在照片中展示了其个人形象,包括面部特征、衣着等。

比赛结束后,乙未经甲同意,将该照片用于其个人开设的服装店铺宣传,并在店铺主页上展示。

甲发现后,认为乙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乙是否侵犯了甲的肖像权?如果侵犯了,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案例分析(一)肖像权的法律特征1. 肖像权的主体:肖像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即公民。

2. 肖像权的客体:肖像权的客体为自然人的肖像,包括面部特征、身材、姿态等。

3. 肖像权的权利内容:肖像权包括肖像使用权、肖像署名权、肖像修改权等。

4. 肖像权的保护期限:肖像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终身。

(二)肖像权的侵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2.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制作、发布他人肖像;3. 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修改他人肖像;4. 未经本人同意,恶意毁损、玷污他人肖像。

(三)本案中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1. 乙未经甲同意,使用甲的照片用于其个人开设的服装店铺宣传,具有营利性质,符合《民法典》中侵犯肖像权的第一种情形。

2. 乙在未经甲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发布甲的照片,也符合《民法典》中侵犯肖像权的第二种情形。

综上所述,乙的行为已构成侵犯甲的肖像权。

(四)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赔偿损失:乙应当赔偿甲因肖像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保护肖像权的案例(3篇)

法律保护肖像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对其肖像享有的专有权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肖像权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将以张三肖像权纠纷案为例,探讨法律保护肖像权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张三发现某网络平台未经其同意,在其头像上标注了“网络红人”字样,并配发了多条与其生活相关的图文。

张三认为,该网络平台未经其同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网络平台是否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2. 如果网络平台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网络平台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网络平台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头像上标注“网络红人”字样,并配发了多条与其生活相关的图文,属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张三的肖像,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

2. 网络平台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网络平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图文,并在其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判决网络平台赔偿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案例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对肖像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这是对肖像权的基本法律保护。

2. 肖像权纠纷的解决途径肖像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商:当事人可以就肖像权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4)诉讼: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网络平台的责任本案中,网络平台未经张三同意,在其头像上标注“网络红人”字样,并配发了多条与其生活相关的图文,属于侵犯张三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中侵犯肖像权的案例(3篇)

法律中侵犯肖像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肖像权法律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近年来,肖像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本案例即是一起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女,25岁,系某知名化妆品广告代言人。

被告张某,男,30岁,系某广告公司经理。

2019年,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其公司制作的一则广告中,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张贴、发布,严重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三、争议焦点1.被告张某是否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2.被告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已构成对李某肖像权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被告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2.被告张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且给李某造成了名誉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张某立即停止侵犯李某肖像权的行为,不得再使用李某的肖像。

2.被告张某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并在当地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使用其肖像,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和获取报酬的权利。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2.侵权责任的承担:侵犯他人肖像权,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张某的行为明显具有主观故意,且给李某造成了名誉损害,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肖像权纠纷的处理:当肖像权受到侵犯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解决;(2)向侵权方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报案;(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肖像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某知名歌手。

李某,男,30岁,自由职业者。

2020年5月,李某在未经张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某的肖像用于其个人开设的社交媒体账号中,并声称张某是其模仿的对象。

张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沟通要求其删除侵权内容,但李某置若罔闻。

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过程:一、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张某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决定受理此案。

二、证据交换在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 与李某的沟通记录,证明李某曾使用其肖像;2. 李某的社交媒体账号截图,证明李某在账号中使用了张某的肖像;3. 专家鉴定意见,证明李某使用的肖像与张某的肖像高度相似。

李某则辩称,其使用张某的肖像是出于对张某的崇拜,并未恶意侵犯张某的肖像权。

三、法庭辩论1. 张某代理人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李某未经张某同意,使用其肖像,已构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犯。

2. 李某代理人则认为,李某使用张某的肖像是出于对张某的崇拜,并未恶意侵犯张某的肖像权。

此外,李某在社交媒体账号中使用了张某的肖像,并未对张某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李某未经张某同意,使用其肖像,已构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犯。

李某的行为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李某立即停止侵犯张某肖像权的行为,删除社交媒体账号中使用的张某肖像;2. 李某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 李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案例评析:本案涉及肖像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在本案中,李某未经张某同意,使用其肖像,已构成对张某肖像权的侵犯。

肖像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肖像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知名的服装品牌。

某日,甲公司为乙公司拍摄了一组广告照片,照片中模特身着乙公司品牌服装,背景为乙公司品牌标识。

在广告宣传期间,丙公司发现甲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是否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下列方式侵害肖像权:(一)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二)歪曲、丑化、污损肖像权人的肖像;(三)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肖像权人的肖像作为商标、广告使用;(四)其他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四、案例分析1. 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属于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2. 甲公司认为,其广告中的模特与丙公司并非同一人,因此不构成侵权。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肖像权的保护不限于肖像权人本人,只要肖像与肖像权人具有高度相似性,即可构成侵权。

3. 甲公司还认为,其广告是为了乙公司的商业利益,属于正当的商业行为。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因此,甲公司的辩解不能成立。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经丙公司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与其高度相似的肖像,侵犯了丙公司的肖像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甲公司、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经济损失。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35岁,某市居民。

案由:肖像权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三和李四系邻居,两人关系尚可。

一日,张三在家中拍摄了一组个人照片,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

不久,李四在未经张三同意的情况下,将张三的照片用于其公司宣传册中,作为公司产品的广告。

张三发现后,与李四协商解决,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停止侵害其肖像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2. 理由张三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其肖像权。

李四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公司宣传册,侵犯了其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李四辩称,其使用张三的照片是出于善意,且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费用。

因此,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的肖像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保护。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公司宣传册,属于侵犯张三肖像权的行为。

关于李四辩称其行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法院认为,即使李四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未经权利人同意,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张三的照片;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判决李四侵犯了张三的肖像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 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肖像权。

2. 李四未经张三同意,擅自使用其照片作为公司宣传册,属于侵犯张三肖像权的行为。

即使李四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也不能改变其侵权性质。

3. 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了张三的肖像权,同时也维护了李四的合法权益。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

以下是一些关于肖像权保护的建议:1. 在使用他人照片时,应当事先征得权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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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案例分析
【案情】
1994年5月,董甲到华美影楼拍了一张生活照,摄影师孙乙向董甲提出,再拍一张放在营业柜台内作样像用,董甲同意,但提出该样像只能摆在营业柜台内。

1994年6月,倩姿化妆品公司设计员杨丙发现摄影楼柜台内陈列的董甲的生活照,认为用此照做公司化妆品的广告张贴宣传画,效果肯定很好。

于是,杨丙和孙乙商量,由倩姿化妆品公司给付孙乙1000元人民币买下这张样像,孙乙同意。

后董甲去商场购物时,才发现自己的样像被用作倩姿化妆品的张贴宣传画,在化妆品柜台上到处张贴,于是,便向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董甲遂诉至法院。

【分析】
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把董甲的样像用做广告宣传画的行为侵犯了董甲的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事有的专有权。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事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本案中,董甲对自己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未经其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摄影师孙乙在征得董甲同意的情况下,用董甲的照片做样像,虽然客观上起到了广告效应,为摄影楼增加了营业收入,但不是未经本人同意,因此,不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但是,孙乙经董甲同意,事有在柜台内展示其肖像的权利,并不等于事有其肖像使用权,他以营利为目的将董甲的肖像转让给倩姿化妆品公司,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的行为。

倩姿化妆品公司未经董甲同意将其肖像印刷成广告招贴画的行为,也是侵害董甲肖像使用权的行为,所以,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民法通则》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所以,孙乙和倩姿化妆品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应赔偿董甲因此所受的损失。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商标装饰橱窗等,都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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