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0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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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红线”15条100项

一、煤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

(一)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的;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和总体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的;

(四)机械化改造项目未编制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五)停止生产、停产整顿矿井未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六)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七)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八)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或再次转包的。

二、煤矿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界限组织生产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四)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五)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六)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七)擅自开采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安全煤柱的。

三、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顶板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一)存在“一证多井”或回风井出煤的;

(二)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1个或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矿井单项(单位)工程开工前、采区开采前、采煤工作面回采前未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区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作业人员学习的,或者未按照设计组织施工、作业的;

(五)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的,或者在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提前组织开采的;

(六)矿井、采区和采煤工作面的安全出口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七)通过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时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八)在用巷道净断面不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设施需要的;

(九)未按照采掘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或者空顶作业的;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未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或者揭露老空时未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的;

(十一)未履行审批手续随意开掘巷道或启封密闭的;

(十二)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

四、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完善、不可靠组织生产的

(一)矿井未按批准的设计形成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的;

(二)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的采区未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的;

(三)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的;

(四)矿井未采用机械通风或者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以及不能保证主要通风机连续运转的;

(五)矿井总风量不足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六)采掘工作面等场所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或者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七)未按规定设置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的;

五、矿井瓦斯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者存在漏检、假检行为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四)有《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规定情况的矿井未建立地面永久抽放或者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的;

(五)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的;

(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和维护不符合相关规定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八)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者防突效果不达标仍然进行采掘活动的;

(九)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没有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的。

六、矿井粉尘防治工作不到位的

(一)矿井未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的;

(二)采掘工作面等产生粉尘的地点未采取防尘措施的;

(三)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

(四)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

七、矿井防灭火工作不到位的

(一)矿井未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或者井上、下未设置消防材料库的;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四)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六)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八、煤矿执行防治水规定不严格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以及抢险救灾设备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或者未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探水的;

(四)有明显透水征兆或者发现暴雨洪水灾害可能引发淹井等紧急情况不立即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或者防治水图件的。

九、爆炸材料和爆破管理不严格的

(一)运输、储存、使用爆炸材料或者处置废弃爆炸材料,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井下爆破工作未由取得资格证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的;

(三)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四)没有根据矿井瓦斯等级、煤尘爆炸危险性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或者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五)裸露爆破或者炮眼无封泥、封泥不足和不实爆破的;

(六)存在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爆破地点附近20m范围瓦斯浓度超过1%等情形仍然装药放炮的。

十、矿井运输提升设备使用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一)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或者主要运输平巷长度超过

1.5km,未采用机械运送人员的;

(二)使用串车提升的倾斜井巷未设置“一坡三挡”装置或者“一坡三挡”装置失效的;

(三)井下皮带运输未按规定设置综合保护装置或者保护装置失效的;

(四)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的;

(五)煤矿其他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斜井提升时蹬钩、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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