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书(版本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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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20200653
劳
务
派
遣
服
务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甲方(用工单位):
实际经营地址:
乙方(劳务派遣单位):
实际经营地址: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派遣员工事宜签订本协议,以供双方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及员工派遣期限。
1.1本协议有效期从 2020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止。
1.2本协议到期1个月前,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续签派遣协议。
第二条,双方履约代表。
2.1甲乙双方各自指定自己履约代表,代表各方传送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沟通联络,处理本协议约定事宜;
2.2甲方指定的履约代表: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微信:,电子邮箱:;
2.3乙方指定的履约代表:
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微信:,电子邮箱:;
2.4任何一方需更换履约代表的,需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没有变更。
第三条,派遣服务费。
3.1服务费标准:按照所派遣员工,每人每月的金额计算,标准为:
1800 元(大写:壹仟佰捌元整)人民币/人/月,社保费用:元/人/月(其中单位应缴部分为元/人/月,个人应缴部分为元/
人/月),代理服务费元/人/月。
从甲方报送给乙方正式入职员工名单当月开始计算,分批报送的,分别计算,报送当月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
3.2当月服务费:当月按照服务费标准,统计人数,相加总计;
3.3 派遣员工最后一个月离职的,离职当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四条,派遣员工工资发放。
4.1派遣员工工资以甲方同岗位相同工资为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2派遣员工工资由甲方足额支付至乙方账户,由乙方向派遣员工发放。
4.3派遣员工的工资如由甲方直接支付派遣员工的,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支付的相关依据。
第五条,派遣员工社保及工伤意外伤害赔付。
5.1《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保五险及其他,由甲方负责,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至乙方账户,由乙方购买。
5.2甲方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缴费比例和基数支付,派遣员工代扣代缴费用由乙方代扣代缴,另外,派遣员工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乙方有权代扣代缴,如工资由甲方直接支付的,则由甲方代扣代缴。
5.3因派遣员工发生工伤及其他意外伤害、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或死亡,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积极向社保基金申报赔付,赔付金额不足的,由甲方全部负责并承担。
第六条,相关费用结算支付方式。
6.1派遣服务费、派遣员工工资、社保五险等费用,每一个月结算一次,由甲方于次月的3日前一并支付至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账户。
6.2乙方指定的服务费收款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6.3特别说明:派遣服务费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其他费用所产生的费用概由甲方承担;如派遣员工工资由甲方直接支付给员工的,甲方须每月将支付凭证传给乙方。
第七条,派遣员工的工作安排。
7.1甲方依法为派遣员工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7.2甲方应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为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岗前培训并承担相关费用。
7.3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和考核规定按甲方规定执行。若甲方对派遣员工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则甲方应到劳动管理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派遣员工离职、辞退。
8.1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其劳动纪律、教育培训、日常工作管理和考核由甲方负责,考核情况由甲方向乙方反馈。甲方在派遣员工离开工作岗位的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若因甲方通知过晚导致乙方为派遣员工滞后停保,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8.2派遣员工因离职所产生的单位社保损失概由甲方承担。
8.3派遣员工因离职、辞退等原因而产生的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其他费用概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9.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责全部赔偿。
9.2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派遣服务费、派遣员工工资、社保五险等费用,否则每逾期5天,甲方应按照应支付金额0.1%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3若甲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工资的,因此导致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9.4若甲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派遣员工社保五险费用的,则乙方有权当月停保,因此导致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若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全部赔偿。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10.1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提交重庆仲裁委员会解决。
10.2因双方产生纠纷而提起的仲裁申请,所产生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均由对方承担。
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1.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本协议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1.2与本协议有关的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短信、电话通信记录、函件往来等均视为履行本协议的相关行为和证据。
11.3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签约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