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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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8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交发〔2020〕8号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2月7日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省道沿线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设置和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坚持“从严控制总量、统一区域规划、科学合理布局、保障行车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在国省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的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许可、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的管理。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审定、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审批机构(以下统称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公路标志档案并及时更新,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第二章非公路标志的规划第六条非公路标志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并予以公布。

未经规划的位置,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第七条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区域、同一线路、同一分类的非公路标志样式及结构尽量统一;(二)大型立柱式非公路标志,其标志版面下沿与公路路面的净空高度控制在10-15米范围内,其面版垂直投影不得侵入公路路肩;(三)立交桥匝道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80米,高速公路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2000米,普通国省道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00米,城市出入口路段同侧相邻非公路标志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0米;(四)不得影响行车视线,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损害路容路貌;(五)在纵坡、弯道、平交道口、立交桥匝道、跨线桥、穿村镇路段、城市出入口等位置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美观等要求;(六)预留一定的公益广告宣传位置,满足公路公益宣传需求。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粤公路函〔2015〕729号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粤公路函〔2015〕729号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正文:----------------------------------------------------------------------------------------------------------------------------------------------------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公路管理局2015年9月24日以粤公路函〔2015〕729号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养护、增设、撤除、变更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科学、合理的原则,以人为本,安全至上,充分发挥路网功能。

第四条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属于公路附属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监督管理以及全省高速公路、国道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委)主管辖区内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工作。

各市、县公路(管理)局及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负责所管辖公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从事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七条公路新建、改建或大中修时,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未经交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设计第八条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详尽的路网调查,掌握路网中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城市主干道、相交叉道路的情况,对周边路网已有交通标志信息、道路指引影响因素等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设计总体方案(重点是远、中、近端地名信息的选取,互通立交、相交路段之间的相互指引),建设单位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在公路用地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一、实施机关交通局。

二、承办机构神木县农村公路管理站。

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二)《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设置非公路标志牌涉及占用、利用公路路产的,当事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补偿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四、条件(一)申请资格条件:1、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2、设计的支撑架构件强度、刚性、抗折弯、抗风能力、外廓尺寸等符合技术规范要求;3、未使用与相同或者相似的图案、文字或者色彩;4、有可行的交通安全保障措施;5、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监控探头等,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6、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1、设置单位、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设置单位、个人授权委托书);2、申请书,包括主要理由、设置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是个时间与期限、该标志的所有人及维护的义务主体等;3、设置点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公路桩号、距隔离栅或公路边缘的距离等数据)、外观效果图、使用期限、标志板面内容、标志颜色、所使用的材料、外廓尺寸及结构;4、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5、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设计文本,尚未设计的,提供具有相应自知道设计单位的设计意向书;6、对公里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的方案。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一)、未经公路管理结构路政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用地和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示牌;(二)、对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进行审批;(三)、非公路标志牌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2年;(四)、设置非公路标志牌应当提交以下资料:1、所在路线、里程桩号、与公路边沟外缘距离的平面图;2、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3、版面设计规格和内容(包括版面材料、尺寸)。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应负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这一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本法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出于保证本法第五十四条顺利实施,维护公路交通安全的需要。

公路是主要供机动车辆行驶的道路。

由于车辆的行驶速度快,要求驾驶员必须精力集中,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避免因分散注意力而导致交通事故。

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事故往往造成多辆车一连串的车毁人亡的惨剧,人民生命财产受大巨大的威胁和损失。

因此,在公路附近一定距离内,一般不应当设置将会干扰驾驶员视线、分散其注意力、危及公路行车安全的标志。

而实践中在公路上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的情况却屡见不鲜,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重大隐患。

因此本法在对这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的同时,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很有必要的。

当然,经依法批准,在不危及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在公路附近的一定区域内,如高速公路的收费广场、服务区内设置一些广告等非公路标志,不属于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也就谈不上按照本条的规定追究法律使责任了。

三、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履行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义务,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

即: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将该标志拆除,其拆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自负;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的,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亲自或委托他人将其拆除,拆除费用应当由当事人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支付;同时,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违法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的处罚,其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三章公路路域环境保护第四章服务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提高公路综合管理水平。

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公路保护与管理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进行调查核实,建立健全路产档案资料。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

山西省公路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山西省公路条例(2012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经营和使用。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路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路(收费公路除外)的建设、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国道、省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县道、乡道和村道工作进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和乡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村道的组织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行使村道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工商、文物、物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与公路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公路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编制公路规划。

编制公路规划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注重效益、适度超前、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并与国家公路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设置非公路标记审批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设置非公路标记审批2.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公路平安爱惜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其次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须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记;(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限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方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需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依据下列权限审批: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四、行政审批条件不影响交通平安视线;确保公路平安畅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拟在行政区域内所管辖县道设置非公路标记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

六、申请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二)附件材料(一式一份,要求有书目、依据依次装订成册)1、建设工程批文(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2、建设项目的设计图纸及其评审资料;3、平安保障措施;4、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5、申请人的状况证明(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6、办理人的授权托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审查后退回,交复印件一份)。

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多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询问、投诉电话1.询问电话:************ 2.投诉电话:************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应当照实向实施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状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陕西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陕西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给予警告;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处罚上限明显低于《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小型公路桥梁周围、公路隧道上方及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烧荒、倾倒废弃物,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危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其他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节
处罚幅度
6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三)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九)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给予警告;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福建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速公路、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及红线控制区内广告设置的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广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福建省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福建省公路沿线非公路交通标志牌设置与规范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建筑红线控制区范围内进行高速公路的广告牌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等事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高速公路、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和红线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四条高速公路广告实行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逐面审批、分级管理。

第五条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上和高速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需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批准。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面上(包括高速公路桥梁、跨线桥)和其他未经允许的地点不得设置广告牌。

第七条设置广告牌按临时占用和临时设施管理。

广告牌影响高速公路维修和改扩建时,应无条件迁移和拆除。

第八条广告的设置不得改变公路结构,不得影响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广告的颜色、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混淆,不得影响高速公路整体景观。

第六条广告的照明灯应注意照明方向,不得引起行车眩光。

第七条非交通标志参照设置广告牌的管理。

第二章广告牌的规划第十一条广告牌规划应本着合理利用资源,统一规划,美化路容路貌,保证安全的原则进行,规划可由业主或路段公司委托的单位实施,有条件的应由高速公路设计单位配合,科学规划,提出规划方案,报省总队审查。

规划包括:数量、选址、高度、牌面及面积等,规划应尽量在建设期完成,有条件的可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先期做好广告位的基础。

第十二条规划一经省总队审查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不得在规划范围之外设置广告牌,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广告牌的规格第十三条不得在广告上擅自附加其他广告。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

路政管理规定路政管理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重要工作。

为了加强路政管理,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需要制定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一、公路路产路权的保护公路路产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

路政管理规定应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路路产。

未经许可,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等。

对于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必须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对于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并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公路安全。

二、公路的养护与管理路政管理规定应要求公路管理机构加强对公路的养护,定期对公路进行检查和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病害和安全隐患。

对于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在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安全。

对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公路损坏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公路的正常通行。

三、公路的通行管理路政管理规定要对公路的通行进行规范。

严禁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对于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确需行驶的,必须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悬挂明显标志。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

对于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路政执法与监督路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路政管理规定进行执法。

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B34T789-2008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

DB34T789-2008非公路标志安全设置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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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789—2008
d) 公路管理机构认定的事故多发路段。 4.3 设计 4.3.1 并设版面高度超过 3 米的柱式结构非公路标志以及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 单位进行设计。 4.3.2 非公路标志进行支撑结构设计时应按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结构验算。并设版面高度超过 3m 的柱 式结构非公路标志以及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结构设计须由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的其他设计单位结 合地质条件、风载情况对其结构稳定性进行审定,并出具检定报告。 4.4 施工及养护 4.4.1 非公路标志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4.4.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施工现场 应有经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4.4.3 非公路标志施工须符合交通标志相关标准、规范对于标志施工的各项规定,并应符合设计文件 的要求。 4.4.4 非公路标志的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应符合 GB 50205 的规定。 4.4.5 非公路标志的照明设施应符合 JTG F80/2 的规定。 4.4.6 非公路标志应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养护,版面污迹要及时清除,表面破损要及时修复,对灯具 进行经常性养护确保不发生漏电、不亮灯现象。 4.5 材料 4.5.1 非公路标志的材料应符合 JTG F71、GB 50205、GB 50017 中对于标志材料、钢材料、连接材料、 涂装材料等的相关规定。 4.5.2 非公路标志的材料应满足设计图纸的要求,不应采用易损、易碎、易飞溅、易脱落或拼装材料。 4.5.3 非公路标志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力学性能和质量标准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50010 和 GB 50107 的规定。 4.5.4 高耸式结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须取得资质的单位供应,并须经验收合格。 4.6 防腐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协议书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协议书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协议书
甲方: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通州公路分局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公路条例》等有关规定,为确保公路安全畅通,就乙方在公路上设置非公路标志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因的需要,在甲方管辖的公路
公里米路段侧设置非公路标志。

该标志设置期限为年。

二、设置非公路标志按批准的位置、面积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三、在公路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时,乙方将按期无条件将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拆除,不影响公路部分的施工。

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证车辆和行人安全。

对施工所造成的路产损失及其他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五、未经公路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将该非公路标志转让他人,不得变更或增加任何其它标志。

六、乙方负责对所设标志进行检查、维护、保管,如若丢失自行负责,并确保符合安全等各项规定的要求。

七、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工作规定一、严格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一)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界定。

公路两侧的建筑设施(包括房屋、灌溉渠道、管线、电缆、电杆、砖瓦窑等)靠公路一侧的边缘与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外缘的间距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其中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二)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批准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

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审批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批准者负责赔偿损失并严肃处理。

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各类违法建筑,由交通、公路、国土、建设、城管执法等管理部门责令产权单位或个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用及后果由违法者承担。

(三)对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占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四)现有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未经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原地改建;已在建的,要立即停建,并接受处理,需要新建的必须在建筑红线范围以外。

(五)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调整,被划入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在原地扩建、改建、重建,由各乡镇根据城乡规划和《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摸清底子并逐步予以拆除。

二、加强公路两侧建筑规划管理(一)建立健全公路两侧建筑审批制度。

在编制城市、村镇规划和审批建设项目(含私人建房和搭建临时性建筑物)、征用土地、核发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许可证时,凡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特别是道路“红线”的确定,应事先征求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筑用地时,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会同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到现场划定红线,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核发准建手续。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建设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先由公路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同意,再由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审批发证。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的审批条件:.doc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的审批条件:.doc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路政许可的审批条件:
依据《广东省路政许可实施办法》附件21第九条,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事项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路政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其他非公路标志。

3.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

4.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5.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6.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7.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

8.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

9.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已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10.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1.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申请人已与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签订了公路赔(补)偿协议。

南京市非公路标志设置与管理技术指南

南京市非公路标志设置与管理技术指南
3)城市入口处
4)城市入口处应尽量全面的反映该城市的旅游景点,设置的旅游交通指引标志应包含景点距离信息,每一标志旅游信息不超过3个。可设置多块标志,以全面反映南京市主要旅游景点,相邻标志间距不小于60m。
5)南京干线公路路段
对于一些旅游标志的集中区,需要设置该地区沿干线公路的仅针对旅游景点的景点地点距离标志。这些景点距离标志设置在干线公路的沿线,以棕色底为特征。它们与普通地点距离标志不同,设置原理也有所不同。
图35公益性宣传标志
(8)商业广告
该类标志指的是企业或单位根据自身需求向公众传递商业信息的广告。
图36商业广告
4.3
(9)道路交通环境(主要指路侧空间)及标志功能共同决定非公路标志的支撑方式,本指南按照支撑方式的不同将非公路标志分为三类:柱式非公路标志、悬臂式非公路标志及附着式非公路标志。
(10)柱式非公路标志
(7)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
(8)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视觉信号表面色》(GB/T 8416)
(9)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T 10001.1)
(10)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 18833)
5.2.2
5.2.3
公路急弯路段、连续急弯路段、陡坡路段、连续陡坡路段、交叉口通视区内、视距不良路段和距路肩边缘不足3m有湖泊、沟渠等路侧险要路段(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判别标准参见表41及图41。
表41单个急弯路段界定表
设计速度/(km/h)
平均半径/m
40
R<125
30
R<60
20
R<30

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文号:浙交[2000]463号发布机构:浙江省交通厅主题词:发布时间:2000年12月5日生效时间:2000-12-05 浏览次数: 177【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浙江省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管理办法(2000年12月5日省交通厅浙交[2000]463号)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管理,规范设置,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牌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CB5768—199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规定的公路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控制区域为公路用地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及其两侧依法征用的土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 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高速公路用地)以外区域: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和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第四条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的管理工作按“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相应的管理职能。

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一)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国道、重要省道(02、03、07、34、39、46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经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其它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县公路管理机构制定、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县乡道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规划,由各县公路管理机构制定审定。

(二)高速公路和连接线、国道及省道沿线非公路标牌具体设置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县、乡道沿线非公路标牌设置由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公路沿线非公路标牌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

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设置规范

7
设置地点.......................................................................... 14 7.1 允许设置的地点 ................................................................ 14 7.2 禁止设置的地点 ................................................................ 14 7.3 设置间距...................................................................... 15
版面设计........................................................................... 5 6.1 6.2 6.3 6.4 文字要求....................................................................... 5 版面形式....................................................................... 7 指向箭头...................................................................... 11 版面布置...................................................................... 12
2.5
3
DBXX/ XXXXX— 3.4 指向类非公路标志 guide non-highway traffic signs 指示休闲度假场所、服务设施、居住区、企事业单位方向或距离的非公路标志。 3.5 预告类非公路标志 previews non-highway traffic signs 附设于非公路标志上方,预告出口编号、名称或交叉口名称的辅助标志。 3.6 宣传类非公路标志 banner non-highway traffic signs 为宣传国家法规、法律、政策或以倡导、警示等方式传播公益观念而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3.7 广告类非公路标志 advertisement non-highway traffic signs 在公路服务区或大型立交桥区的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以向公众介绍、 推销产品或服务为目的的非 公路标志。 3.8 单柱式非公路标志 single pillar non-highway traffic sig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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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
许可申请表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项目。

二、申请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产权单位;
(二)申请人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
(三)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不得带有明显的LOGO、产品广告等商业内容;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三、申请栏部分由申请人逐项如实填写,否则本表无效。

表格不够填时应另附页。

四、如申请事项涉及公路占用、挖掘等或申请事项造价较高及申请数量较大时,在填写本表时还须附有专门的设计方案、图纸和相关资料,否则不予受理。

五、申请事项的具体内容、双方责任及有关条文的约定,双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许可方在协议签订的基础上方可发放许可决定书。

协议书与许可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表申请事项属临时性设施,申请人需继续保留的,应在许可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手续。

七、被许可方必须在当地公路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实施许可事项,并接受其检查、验收。

八、涉及公路行业以外的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由申请方自行申请办理。

九、填写本表须用蓝色或黑色钢笔,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或复写。

十、本表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许可方基层管理站(队)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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