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弱势群体及应有的社会保护(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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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弱势群体及应有的社会保护

【内容提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社会正经历一个复杂而又充满变数的转型时期, 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日益凸显的严重社会问题。本文在分析弱势群体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如何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动员社会资源、完善相关制度与法律、建立健全保障体系等途径与方式,对弱势群体给予切实的帮助。呼吁全社会普遍关注弱势群体问题,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社会弱势群体问题,以构筑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

【提纲】: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三)弱势群体存在的共性。

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首先,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

第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的需要。

第三,解决弱势群体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需要。

三、弱势群体应有的社会支持和保护。

(一)关心弱势群体,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健全相关政策,为弱势群体提供有效的制度性支持。

(三)激发潜能,培育、动员和增强弱者的自助能力。

(四)尊重和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

试论社会弱势群体及应有的社会保护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概念界定

(一)什么是弱势群体。

2002年3月召开的九届五次人大会议上,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弱势群体”的概念。《联合国人权宣言》将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列为人类的弱势群体,这是从性别、年龄、健康状况、行为能力方面来划分的。目前,我国学术界对于“弱势群体”没有统一认识。国际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界对社会弱势群体有一个基本相同的定义,即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社会弱势群体并非真正的群体,它只是同类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的集合。我认为的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弱势群体包括生活弱势群体(如贫困者群体)、就业弱势群体(下岗职工失业者)、生理弱势群体(残疾人群体)、年龄弱势群体(退休者群体、老年人群体)等类型。

(二)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

弱势群体的生成具有复杂的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自身原因,

一般说来很大程度上与劳动者生理、自然、家庭等因素密切相关,如老年人劳动能力丧失;先天或后天的残疾;单亲家庭经济和精神方面的重负;老、少、边地区由于生存环境恶劣所形成的普遍贫穷。

在我国,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的存在除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总体还比较低等客观因素以外,主要是与社会转型有关。

一是现代市场经济遵循的是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竞争的胜负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地位,不可避免地使使一部分人沦为竞争的失败者,形成为弱势群体;

二是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在众多利益的选择中,政府无力保护所有社会成员使其利益免受损失,这样,某些社会成员就会进入弱势群体;

三是在中国由传统的农业与现代的工业并存的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变中,农业人口必然大量拥入城市,一部分人会因为找不到工作成为失业者;

四是在社会经济转型时期,一些旧的传统产业逐渐衰落和被替代,新的现代产业不断崛起,传统产业工人被推向社会,在文化知识、技术水平等方面都无法很快适应新的产业或行业,难免成为失业人员;以民政部提供的2002年6月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为例,传统的“三无”人员仅占5%,而特困职工、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却占到了95%。[1]因此,新时期的社会弱势群体正在在结构上发生着重要变化,

五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首先以追求经济效率为发展目标,增进效率一定程度上必然会打破平均主义“大

锅饭”,更加剧了弱势群体的不利地位和劣势程度。

(三)弱势群体存在的共性。

从群体的基本特征上来看,相对其他社会群体而言,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度敏感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弱势群体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既可能是客观的或自然的,如社会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状况低下,先天或后天残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观的或人为的,如对女性的性别歧视,对城市农民工的社会歧视;

第二,贫困性是弱势群体在经济利益上所面临的共同困境。“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完全与“贫困人口”这个概念画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根据不同的口径综合估算,中国城镇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口约2000-3000万人,乡村极端贫困人口约3000万人。[2]城乡贫困人口构成了中国社会弱势群体的主体。

第三,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他们也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这主要是表现在他们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较低。他们掌握的资源很少,尽管可能人数众多,但他们的声音很微弱,他们对利益的表达很难在社会中发表出来,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综上所述,由于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决定了这一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脆弱性。同时,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

决自己的问题。这就必然提出了政府在支持社会弱势群体过程中的责任问题和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问题。

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使得相当规模的人群摆脱贫弱的地位,改善了生活水平,在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这一问题上,国家和政府也相继颁布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文件。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目前依然有相当数量的弱势人群,并在近期内有增长的趋势,一些弱势群体的弱势程度还在继续加深。如果将城乡贫困人口、经济结构调整进程中出现的失业和下岗职工、残疾人、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等各类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口加总,然后再扣除重叠部分(如贫困人口中有失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等)和非弱势人口(如下岗职工、残疾人、农民工等中间的自强自立者),我们估计出的弱势群体规模在1.4-1.8亿人左右,约占全国总人口的11%-14%。就我现在工作的贡井区XX镇而言,人口3.2万人。辖区内60岁以上的老人6548 人,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农村五保户1354人,优抚对象148人,残疾人668名,下岗失业人员838人,除交叉重叠的约3000人左右,约占全镇总人口的20%。应该说,弱势群体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比例,情况和形势依然严峻,还需要我们采取进一步的措施缓解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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