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远程教育培训--行政执法程序--主讲王志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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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程序(1)
本课学习重点:
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
行政执法简易程序
第一节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执法程序的类型
行政执法程序的制度意义
行政执法程序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行政执法程序的强调和重视反映在领导人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的文件中。
2010年3月23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府立法的重点任务。行政执法更要注重程序,只有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步骤依法程序化,才能让执法人员有所遵循,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杜绝随意性。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010年8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政
府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当前重权限、轻程序的问题比较突出,许多损害、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往往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要把建立和完善行政程序,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树立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办事。对违反行政程序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2010年10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2015年1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中,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
目前,我国一些单行法虽然规定了行政程序,还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不少地方和部门也在大力加强行政程序制度建设。2008年4月,湖南省公布了我国第一部综合规范行政程序的规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该规章的示范效应非常明显,在湖南省的带动下,其他省市也纷纷制定了综合规范行政程序的制度。据统计,与行政程序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有3部,地方政府规章有109部。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管理社会的活动,也就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依法对经济社会
实施具体管理的行政活动。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称。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特征
第一,形式性。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指出:“形式是任意性的不共戴天之敌,是自由的孪生姐妹。”实际上,程序法在成文法体系中也被称为形式法。程序一般被看作是为了实现权利、义务或者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同一实质问题可以采用不同程序,反之,同一程序也可以用于不同实质的问题。程序并不与特定的实质内容固定在一起。
第二,多样性。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除了行政程序的一般规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给付等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各自不同的行政执法程序。
第三,参与性。参与性是现代行政程序的一个典型特征。无论是行政处罚等侵益性行政行为,还是行政许可等授益性行政行为,都有告知、听证等体现行政相对人的参与色彩的制度规定。
第四,分散性。一般来讲,所谓分散性是指行政程序的法律依据层级分布较广。已经制定了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国家,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之外,往往还有若干特别行政程序法。在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国家,在单行的行政程序法之外,还有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层级的法律规定。
(三)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第一,行政程序与行政执法。行政程序与行政执法存在着相互交叉和包容的关系。行政程序是行政执法的存在形式,没有行政程序,行政执法不可能存在,不可能进行。行政执法不等于行政程序,行政执法除了程序问题外,还包括主体问题、权限问题、依据问题等。
第二,行政程序与行政执法程序。行政程序可以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决策程序、行政司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的组成部分。
第三,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的参与人一般是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少数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也参与到行政执法程序中,但行政执法的听证程序准司法化色彩日渐浓厚。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行政机关具有主动性,是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是仲裁者。而法院的行政诉讼程序则奉行不告不理原则,程序的参与人由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组成。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具有被动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类型
1.裁量性行政执法程序与非裁量性行政执法程序。
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程序是否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为标准,行政执法程序可以分为裁量性行政执法程序与非裁量性行政执法程序。
裁量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选择空间,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一定的选择。对裁量性行政执法行为审查的标准是合理性,违反裁量性行政执法程序也可能导致该行为被撤销或重作。非裁量性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没有选择空间,必须严格遵守。对非裁量性行政执法行为审查的标准是合法性,违反法定程序将导致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