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晓霞《国际法》复习笔记和课(章)后习题详细分析与解答(第七章 海洋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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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旗国专属管辖
公海管辖权 船旗国专属管辖的例外:登临权、紧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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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国际海底区域
平行开发制度
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和管理制度 国际海底管理局
【重点难点归纳】
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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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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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就是指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在各种海域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
议,决定召开一次海洋法会议,以制定一项新的全面性的海洋法公约。
(4)1982 年 12 月 6 日到 10 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举行的最后一次会议上,通过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5)1958 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和 1982《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是现行有效的国际条
约。
(6)中国 1996 年 6 月 7 日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关于执行 1982 年 12 月
1.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1)正常基线是指海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 沿海岸的河口、海湾、海港和低潮高地在划定直线基线时应遵循下列规则: ①河口的基线是河流两岸低潮线上两点之间横越河口的直线,如果该河流是直接流入海 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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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
领海宽度
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领海的法律制度 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领海
领海内的管辖权
领海划界
毗连区宽度
毗连区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概念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的法律地位和过境通行制度
群岛水域
大陆架 地理上的大陆架
空间范围
法律上的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资源管辖区域
海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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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问的距离不超过 24 海里,其基线则是连接这两个低潮 标之间的封口线;如果超过 24 海里,24 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
③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可作为直线基线的基点。 ④低潮高地上如果筑有高于海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 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该高地可作为直线基线的起讫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 条规定的任何方法以确定基线”。 中国采用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领海基线。 2.群岛基线 群岛基线与群岛国制度有关。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 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但 群岛基线的划定受下列条件的限制: (1)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陆地面积的比 例应在 1:1 到 9:1 之间; (2)这种基线的长度不应超过 100 海里,但围绕任何群岛的基线总数中至多 3%可超 过该长度,最长以 125 海里为限; (3)这种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群岛的一般轮廓; (4)群岛国不应采用一种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群岛基线与直线基线的不同,主要在于水陆面积比例和基线的长度方面。 三、内水、领海和毗连区 1.内水 (1)内水的法律地位
10 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迄今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海洋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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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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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线即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以基线为起点,海洋可划分为法律地位不同的八大区域,即内水、领海、毗连区、群岛
③内水与领海都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但二者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外国船舶在内 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但是,如果采用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被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 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外国船舶则在此种水域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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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内水是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水域。在群岛国情形下,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不是内 水,而是群岛水域。
②内水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陆地领土相同,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性的主权。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允许,不得在其内水中航行,除非船舶遇难或承担了条约 义务。对于驶入或停泊在内水中的外国船舶,沿海国有刑事管辖权和民事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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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海洋法
【知识框架】
7.1 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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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的发展
概述 海洋法的编纂
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基线 群岛基线
内水的法律地位
内水 港口
和制度的总称。
海洋法的内容包括:
(1)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2)各国在各种海域中的权利和义务。
(3)各国在利用海洋方面具有共同利益的规则以及争端解决的原则和方法。
2.海洋法的编纂
(1)1930 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在海牙召开国际法编纂会议,这次会议对领水问题进
行了讨论,通过了一项关于《领海法律地位》的草案。
洋
法律地位 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法
权利的依据不同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关系 范围不同
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
的范围不同
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海洋划界
中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航行自由
飞越自由
公海自由 捕鱼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公海
科学研究的自由
(2)1958 年 2 月 24 日至 4 月 27 日,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通过
了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
约》和《大陆架公约》。
(3)1970 年 12 月 17 日,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关于各国管辖范围以外海床
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宣言》,郑重宣布该区域及其资源“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并通过决
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参见图 7-1)。
在岛屿情形下,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但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
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线有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在群岛国家,还 有群岛基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