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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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方向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也快速增长。在居民收入增长的同时,居民的收入差距出现了明显扩大,而且差距有越拉越大的趋势,这就要求个人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上发挥积极作用。但与之对应的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的相对落后,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存在4个方面的缺陷。
(一)税制模式方面
当前世界各国对税制模式的选择不外乎3种:分类制、综合制及混合制。我国采用的分类制有违背税收公平的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种模式的弊端也随之显露出来。
我国现行的税收分类制把征税对象分为11类,并对不同的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其优点是规定明确,征管方便,可以从每项所得的源泉上进行扣缴,既可以控制税源,又可以节约征收成本。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分类所得税制已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以及量能课税原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二)费用扣除方面
从各国实践来看,费用扣除主要有3种方法:定额扣除法、定率扣除法、定额与定率相结合扣除法。费用扣除的标准体现了政府的经济政策倾向,各国对于费用扣除的标准和方法都很不
一致。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纳税人的净所得而不是毛所得。净所得的计算就必须在毛所得的基础上考虑到相关因素。而我国目前现行费用扣除规则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影响负税能力的相关因素,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一刀切的扣除办法,每月的扣除额均是2 000元,不考虑纳税义务人的住房、养老、失业等因素,也不考虑纳税义务人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甚至残疾以及地区差异、物价等情况,这样有违背税收公平原则。因此,现行费用扣除规则实际上是对伦理公平的扭曲。
(三)税率方面
近年来,世界不少国家下调个人所得税累进级数及边际税率,可以说减少级距及边际税率已成为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而我国最高边际税率为45%,累进级数最多为9级,不太符合世界税改趋势。
我国目前的这种税率结构容易引起以下问题:对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而对个体工商户和承包经营所得则采取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35%。同是劳动所得,税负不一样容易造成税收歧视,进而产生税收漏洞,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原则;工薪所得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并且差额小,使得税额计算繁琐,工作效率低,不符合世界范围“简税制”的发展趋势;各类所得边际税率过大,不利于吸引投资且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在现实中极少运用,形同虚设。
(四)税收征管方面
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直接影响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因而对一国财政收入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由于征管方面的不力,使得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规模大大超过个人所得税的增长速度。
1.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
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人,而我国的现状是: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纳税人(包括在改革开放中发家致富的民营老板、歌星、影星、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名副其实的富人群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
2.对隐形收入、高收入者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渠道不规范,导致现实生活中个人收入的货币化程度较低,现金交易频繁,并产生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而对这部分收入往往缺乏有效的税收征管。
3.全社会依法纳税的意识依然淡薄。相当多的人,当自己的劳动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应缴纳税款时,便使出浑身解数进行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他们或利用权力自定纳税标准,或
化整为零,以实物、债权、股权分配等方式逃税。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建议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有必要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进行适当的改革,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健全完善,从而更好的发挥聚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
(一)建立合理的税制模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建立之初就实行分类所得税模式,这种模式在当时还是比较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收入分配形式多样化,大量隐性收入的出现,这种分类所得税模式的弊端越来越突出。因此,应尽快修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以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日益提高及国际交往能力的发展,从长远来看,建立综合所得税模式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但是,由于综合所得税对
征管的外部条件和内部能力都要求较高,需要高纳税意识的纳税人、高素质的征管人员以及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需要税务管理、税收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协调。具体来说,可在原有的分类税制的基础上,逐步推进,采用分类综合课税制,然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过渡到综合课税制。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列入综合征税的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4项;列入分类征税的项目包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5项。实行这种较为规范的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比分类税制复杂一些,但比综合税制简单,它既可以保持我们传统上的源泉扣缴方法,又能通过实行简单的附加税来实现支付能力原则,以灵活的机制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增强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为今后向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化打下基础。
(二)建立合理的费用扣除制度
理论上讲,不同地区、不同家庭,费用开支不同,费用扣除额也应该不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纳税人或家庭的数量较多,目前征管力量不足,难以按各个纳税人或家庭的实际开支确定费用扣除额,鉴于此,我们可以根据各地区存在的差异,实行基准费用扣除标准的办法。由国家根据各省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到地区收入、消费水平的差距,根据统计数据可计算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基准费用扣除额;而具体执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的统计数据实际确定。为防止各地竞相提高费用扣除额,国家以基准费用扣除额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费用扣除额进行监督。
费用扣除额有两部分,即生计费用和必要费用扣除。在这里,生计费用就是城镇职工的人均月负担消费支出,即全国城镇居民月均消费支出与人均负担率(平均每一就业者负担人数)的